
ICS 13.100
CCSC78
DL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DL/T 2655—2023
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指南
Guideline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safety production standardization in power generation enterprises
2023-10-11发布 2024-04-11实施
国家能源局 发 布
DL/T 2655—2023
目 次
前言…………………………………………………………………………………………………………………………………………………………………………………………………………………………Ⅱ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总则…………………………………………………………………………………………………………………………………………………………………………………………………………………2
5 目标职责…………………………………………………………………………………………………………………………………………………………………………………………………3
6 制度建设………………………………………………………………………………………………………………………………………………………………………………………………………4
7 安全教育和培训………………………………………………………………………………………………………………………………………………………………………………6
8 现场管理………………………………………………………………………………………………………………………………………………………………………………………………………7
9 安全风险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13
10 应急管理…………………………………………………………………………………………………………………………………………………………………………………………………16
11 事故处理…………………………………………………………………………………………………………………………………………………………………………………………………18
12 评价与改进……………………………………………………………………………………………………………………………………………………………………………………………18
附录A(规范性) 自评价报告模板……………………………………………………………………………………………………………………………………………20
附录B(资料性)发电企业标准清单……………………………………………………………………………………………………………………………………………22
参考文献……………………………………………………………………………………………………………………………………………………………………………………………………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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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T 2655—2023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浙能兰溪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宁波欧依安盾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科技开发服务中心、中国大唐集团科学技术研究总院、广东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沙角C电厂、国家能源集团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小金川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桐乡泰爱斯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嘉兴新嘉爱斯热电有限公司、华能太仓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河北西柏坡(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河坡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力技术市场协会。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吴孚辉、黄旭东、何志瞧、麻建中、项文杰、殷立国、尹松、郝春、张柯、黄海标、白云川、时明亮、曾一鑫、钟鸣、吴良春、于海英、郭安奎、刘桐君、冯宏、胡一鸣、章平衡、孟志浩、张志勇、黄超红、张寿岩、史卫刚、李圳、郝铭星、彭鸿飞、王洪奎。
本文件为首次发布。
本文件在执行过程中的意见或建议反馈至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管理中心(北京市白广路二条一号,100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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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
DL/T 2655—2023
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指南
1 范围
本文件给出了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目标、组织机构和职责、安全生产投入、制度建设、安全教育和培训、现场管理、安全风险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事故处理、安全文化与信息化、评价与改进的内容和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火力发电、水力发电、风力发电、光伏发电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其他发电企业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 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 2893 安全色
GB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5768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GB6441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
GB6721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
GB 7231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
GB/T 11651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 13495 消防安全标志
GB/T 15052 起重机 安全标志和危险图形符号 总则
GB/T 15499 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
GB/T 17167 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导则
GB18218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T21369 火力发电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
GB/T 26781 海区浮动助航标志配布导则
GB/T29639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GB/T33000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GB/T 38565 应急物资分类及编码
GB/T 45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9 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
GB50071 小型水力发电站设计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229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
GB50660 大中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
GB50797 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
DL/T 2655—2023
GB 50872 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 51096 风力发电场设计规范
AQ/T9004 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导则
AQ/T9005 企业安全文化建设评价准则
AQ/T9007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基本规范
AQ/T 9009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评估规范
AQ/T9011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估指南
DL/T 325 电力行业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DL/T518.1 电力生产事故分类与代码 第1部分:人身事故
DL/T518.2 电力生产事故分类与代码 第2部分:设备事故
DL/T870 火力发电企业设备点检定修管理导则
DL/T 1919 发电企业应急能力建设评估规范
DL/T 1123 火力发电企业生产安全设施配置
DL/T2154 大中型火电工程运行风险管理规范
DL/T5027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GA1089 电力设施治安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要求
NB31089 风电场设计防火规范
NB/T 10575 风电场重大危险源辨识规程
NB/T 10578 风力发电机组高处逃生应急演练规程
TSG01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制定导则
TSG03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事故处理导则
TSG08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T/CEC259 风力发电场安全可视化标识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 33000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总则
4.1 发电企业应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并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作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内容。
4.2发电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组织机制,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领导小组及工作小组,统筹落实和协调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4.3 发电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应以安全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职业病危害防治为基础,以现场管理为抓手,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实现全员参与,全面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持续改进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安全健康。
4.4 发电企业应采用“策划、实施、检查、改进”的动态循环模式,按照本文件的规定,结合发电企业自身特点,自主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并记录保存过程的支撑文件;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持续提升安全生产绩效。
4.5 发电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自评价和持续改进机制,每年开展一次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价工作,持续改进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自评价应形成自评价报告(见附录A),经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报上级单位备案。
4.6 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宜采用新一代信息技术促进,创新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方法、管理理念和评价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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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
DL/T 2655—2023
5 目标职责
5.1 目标
5.1.1 发电企业应结合安全生产实际,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并纳入企业生产经营总体目标;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应包括人员、设备设施、交通、消防、作业环境、职业健康等方面的管理目标和事件控制指标: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应经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以行政发文形式发布实施。
5.1.2 发电企业应按部门、班组逐级制订安全生产目标和责任书,各部门应根据企业的安全生产目标,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的目标和责任书,各班组应根据部门的安全生产目标,结合实际制定本班组的目标和责任书。
5.1.3企业、部门、班组应分别制定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的控制措施和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5.1.4发电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定期对安全生产目标实施计划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纠偏,对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与考核。
5.2 组织机构和职责
5.2.1 安全生产委员会
5.2.1.1 发电企业应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委员会,明确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建立工作制度和例会制度;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由企业、部门、长期相关方主要负责人等组成。
5.2.1.2发电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总结分析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决策企业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
5.2.2 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5.2.2.1 发电企业应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由企业生产领导负责、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或相关方主要负责人组成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5.2.2.2 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职责是保证安全生产所需的人员、物资、费用,解决或分析安全生产活动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确保发电企业安全可靠运行等需要。
5.2.2.3发电企业主要负责人应每月组织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全体人员,召开安全生产分析例会,形成会议记录并予以公布。
5.3 安全生产监督体系
5.3.1 发电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监督体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网络,配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各级安全监督人员或兼职安全监督人员及所需的设施器材。
5.3.2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每月组织安全生产监督体系人员召开安全生产监督网络会议,并形成和保留会议记录。
5.3.3 发电企业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应布置、监督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包括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监督风险分级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监督隐患排查治理落实情况,纠正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行为,进行安全生产考核,并应形成和保留安全监督检查和考核记录。
5.4 安全生产责任制
5.4.1 发电企业应结合企业的组织机构、生产特点制定符合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全员责任制,明确各级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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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T 2655—2023
5.4.2 发电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5.4.3 发电企业各级岗位人员应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并执行企业安全生产制度、技术标准。
5.5 安全生产投入
5.5.1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
5.5.1.1 发电企业应制定满足实际需求的安全生产费用计划,经审核批准后使用。
5.5.1.2发电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费用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5.5.2 安全生产费用使用
5.5.2.1 发电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包含安全技术和劳动保护措施、反事故措施、应急管理和其他等。
5.5.2.2 安全技术和劳动保护措施费用用于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标志、安全工器具、安全设备设施、安全防护装置,安全培训,职业病防护和劳动保护,重大安全生产课题研究和预防事故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等。
5.5.2.3 反事故措施费用用于设备重大缺陷和隐患治理、针对事故教训采取的防范措施、落实技术标准及规范进行的设备和系统改造、提高设备安全稳定运行的技术改造等。
5.5.2.4 应急管理费用用于预案编制、应急物资、应急演练、应急救援等。
5.5.2.5 其他安全费用用于安全检测、安全评价、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整改、安全法律法规收集与识别、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与维护、安全监督检查、安全技术技能竞赛、安全文化建设与安全月活动等。
5.6 安全文化与信息化
5.6.1 发电企业应依据 AQ/T9004 的规定开展安全文化建设活动,制定安全文化建设规划,开展安全文化建设,促进安全生产工作;应采取多种形式的安全文化活动,引导全体员工的安全态度和安全行为,逐步形成全体员工所认同、共同遵守、带有本企业特点的安全理念、价值观和安全行为准则,并依据AQ/T9005的规定开展安全文化建设的评价工作。
5.6.2发电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高效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a)制定安全生产信息化管理制度,明确职责权限和管理要求。
b)安全生产信息化管理平台主要应用包括:重大危险源和职业危害因素监控、职业病危害防治、应急预案管理、反违章记录、远程安全监督、事故预想、应急物资和应急救援信息、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自查自报、安全生产预测预警、工作日志、工作票、操作票、交接班、定期试验轮换和巡回检查等。
c)基于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在安全生产信息化管理平台的基础上,宜开展新的安全生产管控模式研究与应用,运用图像识别技术及人工智能技术实现作业安全风险、隐患的日常管理和分析。
d)安全生产信息化管理平台应进行日常监督与维护。
e)信息化设备设施以及信息系统符合信息安全规范要求,确保接入网络安全、接入设备安全以及信息系统使用安全。
6 制度建设
6.1 法规标准识别
6.1.1 发电企业应建立识别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制度,明确主管部门,确定获取的渠道、方式,并制定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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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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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其他要求包括国家、行业、地方、团体标准、规章制度、上级单位制定的企业标准和制度、国际公约。
6.1.2发电企业应收集和识别适用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相关法律法规文本,应收集和识别其他要求的有效文本,建立相应的文本数据库,并及时更新,便于查阅。
6.1.3发电企业应将适用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相关要求转化为企业标准、制度,及时传达给各部门、各岗位贯彻实施。
6.2 规章制度
6.2.1 发电企业应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规章制度,下发各部门、各岗位贯彻实施,规范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和从业人员的生产作业行为。
6.2.2 发电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a)安全管理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目标、安全生产考核、安全生产奖惩、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两票三制、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生产例会、相关方安全管理、班组安全管理、事故事件管理、反违章管理、危险源管理和应急管理等制度。
b)职业健康管理应建立职业健康监护管理、特殊防护用品及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有害有毒作业管理、特殊危险作业管理等制度。
c)设备基础设施及技术管理应建立设备命名、设备分工分界、设备技术台账、设备异动、设备可靠性、信息系统安全防护、定值、无泄漏、技术资料图纸、技术方案、技术监督等管理制度。
d)运行管理应建立调度操作许可管理、防误操作管理、运行分析管理、设备停复役管理、运行资料记录及台账管理等制度。
e)维护管理应建立发电设备日常维护管理、点检定修管理、消防设备设施维护、通信设备设施维护、车辆维护、暖通设备设施维护等制度。
f)检修管理应建立设备检修规程、检修管理、检修文件包管理、检修备品配件管理、检修质检点管理、保温脚手架及油漆工作管理等制度。
6.2.3发电企业应依据国家及电力行业有关安全生产技术标准,结合发电企业生产工艺、作业任务特点以及岗位作业安全风险与职业病防护要求,编制适用的运行操作规程。发电企业使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设施,应组织制修订、审核、批准、发布、实施相应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6.3 文档管理
6.3.1 发电企业应建立文件和记录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文件的编制、评审、发布、使用、修订、作废以及记录、存储、使用、销毁等管理的职责、程序和要求。
6.3.2 发电企业应建立健全主要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活动过程、检查与结果、事件及处置的记录,并建立和保存有关记录的电子档案,支持查询和检索,便于管理使用和上级主管部门调取检查。
6.3.3 安全生产记录包括但不限于:班长日志、巡检记录、检修记录、不安全事件记录、事故调查报告、安全生产通报、安全日活动记录、安全会议记录、安全检查记录等。
6.3.4 发电企业应每年至少评估一次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文件适宜性、有效性和执行情况,并形成记录。
6.3.5 发电企业应根据文件评估结果、安全检查情况、事故发生情况等,及时修订或废止本企业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修订、废止应履行审批手续。
6.3.6发电企业应每年发布有效的、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每3年~5年对本企业制定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文件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并重新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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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T 2655——2023
7 安全教育和培训
7.1 安全教育和培训管理总体要求
发电企业要针对自身特点,成立以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为领导的教育培训机构或教育培训委员会,负责安全教育培训的工作。包括编制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安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或专责人,定期识别安全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实施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提供相应的资源保证,建立企业、部门(车间)、班组三级教育培训网络和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安全教育培训应实施分级管理,对培训效果应进行评估和改进。
7.2安全教育和培训内容要求
7.2.1 发电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
a) 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
b) 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c) 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d) 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e) 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f) 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g) 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7.2.2新入厂员工在上岗前应接受企业、部门(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现场培训、网络培训或虚拟现实培训,教育和培训内容包括:
a)本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b)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c)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d)有关事故案例等。
e)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f) 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g)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h) 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i) 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j) 本部门(车间)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k)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1)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m)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健康事项。
n)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7.3外来工作人员安全培训要求
7.3.1 发电企业应将外来工作人员纳入本企业员工统一管理,对外来工作人员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7.3.2 对劳务派遣的员工,发电企业应进行相关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7.3.3 发电企业接收学校学生来本企业实习的,应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7.4 安全教育培训其他要求
7.4.1 发电企业员工在本企业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三个月及以上重新上岗时,应重新接受部门(车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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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7.4.2发电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应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7.4.3 发电企业应结合企业特点,每年对安全、消防、特种设备、职业健康、应急、岗位技能等培训需求进行分析,确定培训项目,编制培训计划。
7.4.4 具备教育培训条件的发电企业,应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通过具备教育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7.4.5不具备教育培训条件的发电企业,可通过具备教育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
7.4.6发电企业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安全教育培训的责任仍由本企业负责。
7.4.7发电企业安全监督部门应对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过程进行监督。
7.5 安全教育培训时间要求
7.5.1 发电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首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7.5.2 发电企业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7.5.3发电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参加有资质的特种作业教育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7.6 安全教育培训组织实施
7.6.1 发电企业负责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
7.6.2发电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7.6.3发电企业应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纳入本企业年度培训工作。
7.6.4 发电企业应建立健全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内容包括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
8 现场管理
8.1 设备设施管理
8.1.1 发电企业设备设施管理主要包括构建筑物管理、设备、设施的基础管理、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技术管理、检维修管理、可靠性管理、电力设备设施保护、设备设施和生产系统安全管理等内容。
8.1.2 火力发电企业总平面布置应分别符合GB 50660和GB 50049的规定,水力发电厂总平面布置应符合GB 50071的规定,风力发电场总平面布置应符合GB 51096的规定,光伏发电厂总平面布置应符合 GB 50797 的规定, 总平面布置图要求应与现场实际相符。发电企业主要设备设施应符合相关设计规范,各机组应能满负荷发电。
8.1.3 发电企业建筑设计防火和建筑灭火器配置应分别符合GB 50016和GB 50140的规定。火力发电企业防火设施应符合GB 50229的规定,风力发电企业防火设施应符合NB 31089的规定,水力发电企业防火设施应符合GB 50872的规定,光伏发电企业防火设施参照现有相关标准执行。发电企业消防管理应执行 DL/T5027 的相关要求,编制防火系统图、灭火器配置的布置图;消防设施及报警装置应能正常工作。
8.1.4 发电企业新、改、扩建项目的安全设备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大型技术改造项目应按照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的程序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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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T2655—2023
8.1.5 发电企业设备设施基础管理应落实责任制,专业分工分界合理,设备设施管理制度齐全,设备设施质量标准符合要求,设备设施缺陷管理、设备异动管理、保护投撤等工作程序和流程明确,设备设施档案管理规范齐全。
8.1.6发电企业应结合发电设备设施的特点建立设备设施拆除、报废管理制度,建立设备设施拆除、报废台账。设备设施拆除、报废应办理审批手续,设备设施拆除应制定拆除方案,审批后按方案执行拆除,拆除后应更新相关台账和图纸。
8.1.7 发电企业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应结合燃煤、燃气、水力、风力、光伏等发电企业的实际,明确运行责任主体落实运行责任,编制运行规程,并按规定动态更新保持有效。设备设施运行值班人员应遵守调度纪律,落实调度指令;监视设备设施运行工况,合理调整设备状态参数,及时处理系统或设备异常情况:落实发电企业两票三制工作,做好运行安措、操作、巡回检查、缺陷填写工作以及相关记录;做好运行分析、事故预想、反事故演习工作;设备设施在备用、开机、运行、停机、事故处理等过程中应确保安全;设备设施运行中的各参数应正常。各类型发电企业设备设施运行应执行的标准参见表B.1发电企业运行标准清单,表B.2发电企业运行与维修标准清单。
8.1.8发电企业设备设施的技术管理应建立技术管理制度,明确科研、技改项目的计划及工作流程,明确项目可行性、技术规范书、技术方案、施工方案、试验方案、技术分析、技术措施、技术台账的内容:建立技术监督管理制度和监督岗位责任制,明确技术监督的范围、内容、要求、实施细则、报告的要求等;各类型发电企业技术监督应执行的标准参见表B.3发电企业技术监督标准清单。
8.1.9 发电企业设备设施的维护管理应制定与实施设备设施维护管理制度,做好消缺、消漏、给油脂、文明生产及日常设备保养工作,做好各专业缺陷分析工作,做好维护、分析记录;对影响机组安全运行或出力的缺陷或问题应做好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维护工作应执行工作票制度及风险分级管控工作;设备设施上的安全设备应经常性维护、保养、检测并作好记录;点检、定修工作宜执行 DL/T 870 的规定,保证运行机组能安全满负荷运行。各类型发电企业设备设施维护应执行的标准参见表 B.4发电企业维护标准清单及表B.2发电企业运行与维修标准清单。
8.1.10 发电企业设备设施的检修管理应制定与实施设备检修管理制度,检修机构应健全;检修项目、检修物资、试验内容、质检点(见证点W,停工待检点H)、检修方案、文件包或作业指导书、安全技术措施应准备充分并有效;检修现场隔离措施、定置管理、文明生产规范有效;检修方案应包含作业安全风险分析、控制措施、应急处置措施及安全验收标准;实行检修质量控制三级验收制度;设备检修、试验记录齐全;发电企业检修过程中采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等应按文件和记录管理制度要求对相关运行规程、检修规程、设备台账、图纸等进行修改。各类型发电企业设备设施等检修应执行的标准参见表B.5发电企业检修标准清单。
8.1.11 发电企业设备设施的可靠性管理应制定可靠性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范围、配备专职或兼职设备可靠性管理人员,建立可靠性信息管理系统,编制可靠性工作报告和技术分析报告,评价分析设备、设施的可靠性状态,制定提高可靠性水平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每月对可靠性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各类型发电企业设备设施等可靠性应执行的标准参见表B.6发电企业可靠性标准清单。
8.1.12 发电企业电力设施治安风险等级和安全防范应执行GA 1089的相关要求,制定发电企业设备设施安全保卫制度,明确主管部门和责任人,实行重要生产场所分区管理,严格重要生产现场准入制度,防止发生外力破坏、盗窃、恐怖袭击等事件的发生;做好设备设施人防和物防工作,建立重要电力设备设施保护区台账及检查记录,重要电力设备设施保护区应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在重要的电力设备设施内部及周界宜安装视频监控、高压脉冲电网、远红外报警等技防系统;应做好安保器材、防暴装置配置、使用和维护管理;在重要保电时期应有保电方案;发电企业的电力设备设施遭受破坏应及时处置和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部门。
8.1.13 发电企业设备设施和生产系统主要包括电气一次设备及系统、电气二次设备及系统、自动化设备及计算机监控系统、信息网络设备及系统,燃煤(气)发电机组的锅炉设备及系统、汽轮机设备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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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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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化学设备及系统、输煤设备及系统、环保设备及系统、燃气轮机设备及系统,水力发电企业的水轮发电机组设备及系统、水电厂大坝及泄洪设施、引水系统、发电厂房及尾水、船闸、升船机等通航设施,风力发电企业的风力发电设备及系统,光伏发电企业的光伏发电系统及组件支架等。发电企业设备设施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主要包括:
a) 电气一次设备及系统中的发电机、变压器、冷却系统、高低压配电装置、母线、隔离开关、断路器、电力电缆、防误闭锁设施、互感器、耦合电容器、避雷器和穿墙套管、过电压保护装置、接地装置、高压电动机等系统或设备运行正常,开关状态、接触应良好,绝缘符合要求,检测仪表工作正常,设备无渗漏,防误闭锁设施可靠,互感器、耦合电容器、避雷器和穿墙套管无缺陷。
b)电气二次设备及系统中的励磁系统、调节器、励磁变压器、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故障录波器、直流系统、蓄电池通信设备等运行可靠,调节器特性和定值满足要求,励磁系统的保护正确,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配置符合要求,仪器、仪表符合技术监督要求,升压站与机组直流系统相互独立,通信设备、电路及光缆线路无缺陷,通信站防雷措施完善。
c)模拟量控制系统、汽轮机数字电液控制与保护系统、水轮机调速与保护系统、燃气轮机控制与保护系统、光伏控制系统、风力发电机控制系统、锅炉炉膛安全监控系统、顺序控制系统、数据采集系统等设备配置均应规范,运行正常;网源协调功能(AGC、一次调频)逻辑正确,运行正常;计算机监控设备的抗射频干扰测试合格;分散控制系统或计算机监控系统的电子设备间环境、控制系统电源及接地、仪表控制气源的质量满足要求;控制系统操作员站、过程控制站、现地过程控制装置(LCU)、通信网络及电源有冗余配置;热工系统自动投入率、保护投入率、仪表准确率、控制系统测点投入率达到技术监督的指标要求。
d)信息网络设备及系统,总体安全策略、网络安全策略、应用系统安全策略、部门安全策略、设备安全策略等应正确;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应满足《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总体方案》和《发电厂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方案》的要求,具有数据网络安全防护实施方案和网络安全隔离措施,分区合理、隔离措施完备、可靠;路由器、交换机、服务器、邮件系统、目录系统、数据库、域名系统、安全设备、密码设备、密钥参数、交换机端口、IP地址、用户账号、服务端口等网络资源统一管理;安全区间实现逻辑隔离,有连接的生产控制大区和管理信息大区间应安装单向横向隔离装置,并且该装置应经过国家权威机构的测试和安全认证;网络节点具有备份恢复能力,能够有效防范病毒和黑客的攻击所引起的网络拥塞、系统崩溃和数据丢失。
e)燃煤(气)发电机组的锅炉设备及系统,锅炉本体及承压部件、汽水管道、阀门及附件以及压力容器满足运行工况要求:锅炉构架、支吊架无缺陷;所有转动机械设备运行良好;点火油枪系统及吹灰器等其他锅炉附属设备正常;锅炉设备及系统无泄漏;循环流化床锅炉的风帽、布风板设备、物料循环设备、分离器排灰管路、锥形阀状况良好;回料器容量满足实际回料量需要;超(超)临界直流锅炉启动系统的汽水管道、阀门及附件设备状况良好;炉水循环泵运行正常无缺陷:各受热面流量分配节流圈安装牢固、无异物堵塞。
f)燃煤(气)发电机组的汽轮机设备及系统,汽轮机本体及调节保安系统、凝汽器、空冷系统、除氧器、高低压加热器系统等设备状况良好,满足运行要求;本体等及承压部件、高温高压管道、阀门及附件,以及除氧器、高低压加热器等压力容器满足运行工况要求,自动和保护装置良好,并定期进行校验:重要辅机及附属设备,给水系统、循环水系统、凝结水系统、真空系统、润滑密封油系统转动机械设备正常,振动、轴承温度、电动机电流正常,润滑系统可靠。
g)燃煤(气)发电机组的化学设备及系统,补给水处理设备完好,水、汽质量指标符合标准要求,运行日报所列标准正确,单位规范,填写准确;水汽在线化学仪表正常投入,配置满足要求,准确率和投入率达到标准要求;凝结水精处理设备正常投入;制氢设备正常,满足运行要求和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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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燃煤发电机组的输煤设备及系统,燃料码头设备、设施正常,无明显损坏;皮带输送设备及系统和陆路卸煤设备及系统设备正常,安全装置符合安全要求;卸船机设备正常,各种限位正确,联锁正常;储煤场排水、防洪及喷淋设施完善,无积水及自燃现象;筒仓测温、烟气报警、灭火装置、顶部安全防爆装置等完好;气膜封闭煤场增压风机工作正常,膜内气压正常,气膜内空气品质符合要求;圆形煤场煤堆和取料机符合要求;燃油储运系统的卸油站台设备和管理符合要求,油泵房设备、卸、输、供油管道及加热系统符合要求。
i) 燃煤(气)发电机组的环保设备及系统,烟气脱硫系统、烟气脱硝系统、电除尘器设备、废水处理系统设备正常,满足运行要求,各项运行参数符合要求;灰坝、灰场、其他储存场地符合要求,废弃物能够综合利用。
j) 燃气轮机设备及系统,燃气轮机本体设备正常,气缸、转子、喷嘴、动叶、静叶、进口可转导叶、燃烧室、轴承等设备状况良好,满足要求;燃气轮机调节保护系统正常,保护动作正确;冷却系统设备处于良好状态,燃气轮机进、排气系统、密封空气系统天然气速比阀、辅助截止阀状态良好;本体管路、阀门符合防漏、防堵措施要求;天然气防爆工作正常,符合要求;燃气轮机系统中天然气、高炉煤气等易燃气体调压和输送系统完好,满足安全运行要求。
k)水轮发电机组设备及系统,水轮机蜗壳、转轮、导水机构、主轴密封、控制环、接力器、制动环、闸瓦以及各个导轴承等所有部件完好;发电机转子、推力轴承、轴瓦、油冷却器等设备状况良好;重要辅机及附属设备如水轮机调节器、高压气机、水机保护系统正常,保护动作正确;调速器压油系统、技术供水系统滤水器、供水管路、阀门符合防漏、防堵措施要求;冷却系统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压油槽、储气罐等压力容器满足运行工况要求,自动和保护装置良好;供水系统、润滑密封油系统所属转动机械设备正常,振动、轴承温度、电动机电流正常,润滑系统可靠。
1) 水电厂大坝及泄洪设施,大坝设计标准符合现行规范要求;大坝坝基良好;坝体稳定性和结构安全度符合现行规范要求;大坝运行性态总体正常;近坝库区、库岸和边坡稳定;大坝安全监测项目齐全,观测设施仪表完好,观测数据真实、完整;各主要监测量的变化处于正常情况下的状态;泄水道、闸门及其启闭设备工作正常可靠,满足泄洪要求。
m)水电厂引水系统、发电厂房及尾水,进水口拦污排、拦污栅、进水口事故闸门完好;拦污栅前后压力监测系统正常;拦污排连接部件无隐患;机组引水压力管道符合安全设计要求且运行正常,焊缝无开裂,伸缩节完好,无渗漏,密封件严密可靠;厂房及其结构(含蜗壳和尾水管)完整,稳定可靠,满足抗震要求,无裂缝、漏水并有完好的监测手段;厂房排水设备运转正常,通风、防潮、防水满足安全运行要求;尾水渠及边坡稳定,无影响机组出力的冲刷淤积。
n)水电厂船闸、升船机等通航设施,通航引航设施、导航信号设备工作正常;通航船闸闸门、闸室、系船装置、通航交通信号指示灯以及广播、监视装置等完好;船闸液压控制设备,油泵、压油管、油缸设备等装置完好;船闸电气控制柜、闸门开度信号装置、水位测量装置及液压系统保护装置等状态良好;升船机本体,牵引设备等状态良好,保护措施完备;升船机电气控制柜、位置信号装置,以及电源、电机保护装置等状态良好;以上均能满足运行要求。
o)风力发电设备及系统,风力发电机组具备低电压穿越能力;风力发电机、变频变流系统和齿轮箱及其所属设备良好,无缺陷;风电场无功补偿装置运行可靠,容量配置和有关参数整定满足系统电压调节需要:风力发电机组各连接部位(塔筒之间、塔筒与机舱、机舱与轮毂、轮毂与叶片)符合要求:液压系统、润滑系统和冷却系统各构件的连接面连接可靠,无渗漏。海上风机平台、升压站基础应采取防腐蚀措施防止腐蚀或平台倒塌。
p)光伏发电的光伏组件、支架、逆变器等光伏发电系统运行正常,无缺陷,支架基础牢固,紧固螺栓无松动,焊接牢固,支架应满足强度、稳定性和刚度要求,符合抗震、抗风和防腐等要求,逆变器工作正常无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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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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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垃圾、生物质发电等发电机组的各系统及主要发电设备、辅助设备等工作应正常,主要指标应满足设计的要求。
8.1.14 发电企业特种设备应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定期检测、检验;使用特种设备的发电企业应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使用特种设备的发电企业应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应执行 TSG 08 规则要求,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制定应符合TSG01导则要求。
8.1.15 燃煤(气)发电企业应根据GB/T 21369、其他类型的发电企业应根据GB/T 17169的规定及计量器具检验技术要求制定计量器具检测检验制度,计量器具应定期检验,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
8.1.16 发电企业暖通系统、照明系统、厂区道路等辅助系统应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无缺陷和问题。
8.2 作业安全
8.2.1 作业环境和作业条件
8.2.1.1 对发电企业现场高温高压设备、带电设备、有限空间、高处、动火、挖掘、起重、潜水、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风险的作业,应对作业过程及工艺、物料、设备设施、器材、通道、作业环境、作业条件等进行事前风险分析、采取风险控制措施,消除和降低风险。安全风险分析的内容和控制措施如下:
a)安全风险分析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规划、设计和建设、投产、运行等过程;
2)事故及潜在的紧急情况;
3)所有进入作业场所人员的活动(运行、检修、试验等):
4)物料、备品备件的运输和使用过程;
5)作业场所的设施、设备、车辆、安全防护用品;
6)丢弃、废弃、拆除与处置过程;
7)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试验和应用前;
8)发电企业周围环境:
9)气候、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等。
b)安全风险分析的方法可采用安全检查表法(简称SCL)、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简称LEC)和直接判断法等。
c)风险控制措施类别包括工程技术措施、管理措施、培训教育措施、个体防护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
8.2.1.2 对邻近高压线路作业、危险场所动火作业、有(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等高风险作业,除了履行作业许可审批手续还应按风险分级管控要求落实好措施,风险管控内容包含作业安全风险分析、作业安全及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每项措施的落实责任人与监督人、对应不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等内容。
8.2.1.3发电企业应对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条件等进行作业前检查,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做到持证上岗,并安排专人现场安全管理。
8.2.1.4两个以上作业队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作业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管理职责和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8.2.1.5 作业现场应实行定置管理,保持作业环境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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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6作业现场应配备安全、职业病防护用品(具)及消防设施与器材,设置应急照明、安全通道。
8.2.1.7 作业现场应对电能、动能、势能、化学能、热能、辐射能等设备能量和氢、柴油、乙炔等易燃易爆物质采取屏蔽和隔离的安全技术措施。
8.2.1.8 危险化学品入厂运输、储存作业以及使用时应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8.2.2 作业行为控制
8.2.2.1 发电企业在安全生产作业过程中对作业人员的作业行为应制定控制方案或措施。
8.2.2.2 作业人员对设备设施、作业行为、技术文件等安全风险应进行辨识,采取控制措施。
8.2.2.3 发电企业应指导、监督作业人员遵守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执行“两票三制”,杜绝“三违”行为,宜在风险较高的作业现场开展对作业行为的监测、评价和告警。
8.2.2.4发电企业应为作业人员配备与岗位安全风险相适应的、符合GB/T11651规定的防护装备与用品,并指导、监督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维护、保养和检查防护装备和用品。
8.2.3 相关方安全管理
8.2.3.1 发电企业应建立外包外委队伍、供应商等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将外包外委队伍、供应商等相关方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纳入企业内部管理,对外包外委队伍、供应商等相关方的资格审核、产品与服务质量监督、作业人员培训、作业过程检查监督、绩效评估、续用或退出等进行管理。
8.2.3.2发电企业应建立合格相关方名录和档案,根据合格相关方提供的产品进行抽检、提供的服务定期识别其作业过程风险,并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
8.2.3.3 发电企业应将项目委托给具备相应资质或具备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护条件的相关方。
8.2.3.4发电企业和相关方应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项目协议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8.2.3.5 发电企业应审查相关方制定的作业任务、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安全措施、应急预案等。
8.2.3.6 发电企业和相关方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安全规程考试、安全告知。
8.2.3.7 发电企业应对相关方的技术方案、技术措施、安全措施等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并形成和保留记录。
8.2.4 警示标志
8.2.4.1 设备名称、编号、手轮开关方向标志及阀位指示应齐全、清晰、规范。
8.2.4.2 管道介质名称、色标或色环及流向标志应齐全、清楚、正确。
8.2.4.3 应急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疏散场地标识应明显。
8.2.4.4 生产区域设置通道线,通道线应与运行设备、高温管道、仪表盘柜等保持安全距离。
8.2.4.5 出入口或人员通道的低矮处应设置防碰设施和警示标志。
8.2.4.6 设备设施检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隔离区域,放置警示标志,在检维修现场的高位临边、打开盖板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场所设置牢固的围栏,并设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8.2.4.7 安全标志应符合GB 2894导则要求,安全色应符合GB 2893要求,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志应符合GB/Z 158要求,消防安全标志应符合GB13495要求,起重机械应符合GB/T 15052要求,道路交通应符合GB 5768要求,工业管道应符合GB 7231要求,海区浮动助航标志配布应符合GB/T 26781导则要求,风力发电企业还应符合T/CEC 259规范要求,火力发电企业生产安全设施配置还应符合DL/T 1123要求。
8.3 职业健康
8.3.1 发电企业应按要求设置或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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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8.3.2发电企业职业健康工作应执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45001的相关要求。
8.3.3发电企业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及时如实向所在地职业健康主管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8.3.4发电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健康培训。
8.3.5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发电企业应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及档案资料。
8.3.6发电企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工作过程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
8.3.7发电企业应对有职业病危害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对职业病危害严重岗位的员工,进行专门的职业健康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8.3.8 发电企业应为有职业病危害岗位的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健康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指导、督促员工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员工应对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
8.3.9发电企业应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进行检测,检测点应设置标识牌告知,并将检测结果存入职业健康档案。
8.3.10 发电企业应按照 DL/T325 的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将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8.3.11 发电企业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本企业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技术标准、应急救援措施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内容。
8.3.12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超标的发电企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未超标的发电企业,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测和评价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9 安全风险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
9.1 安全风险管控
9.1.1 发电企业应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机制,全员参与安全风险管控,结合部门、岗位特点形成规范的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程序,明确风险定性、定量的分析标准。
9.1.2 发电企业应按下列要求开展危险源辨识。
a)危险源的辨识应全员参与,全岗位开展;危险源的辨识范围应覆盖本企业的所有生产活动及区域。
b)危险源辨识前,应结合岗位工作特点与标准,开展危险源分类、辨识方法、文件编制与记录等相关知识培训。
c)危险源辨识应结合岗位实际工作,对工作任务逐一建立排查清册,对危险源辨识资料进行统计、分析、整理、归档。
d)岗位工作标准改变或任务变化,生产区域设备、设施重大改变时,应及时组织进行危险源辨识。
9.1.3 发电企业应按下列要求开展安全风险评估:
a)安全风险评估包括风险分析和风险评价。
b)采用与现场实际相符的、适宜的方法和程序,对所有辨识出的危险源逐一进行风险评估,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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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结果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进行分级分类。
c)一般风险分析宜采用定性化方法,重大风险分析应增加定量化方法、综合化方法。风险分析包括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与损失的严重性分析。
d)风险评估资料应进行统计、分析、整理、归档。
9.1.4发电企业应按下列要求开展安全风险控制:
a)结合实际对安全风险逐一制定针对性控制措施,明确控制措施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需投入的费用及来源、措施完成时限;复杂和较大的控制措施应专题研究确定。
b)安全风险控制措施包括技术控制措施和组织控制措施两大类。技术控制措施是指采取恰当的安全技术对安全风险实施控制;组织控制措施是指采用组织手段,包括使用行政、法律、经济、教育等方法,对安全风险实施控制。
c)建立公司、部门(车间)、班组、岗位级风险分级管控清册并在工作中有效落实。
d)风险控制应采用经济、可行、积极的处置措施规避、减少、隔离、转移风险。
9.2 设备设施风险控制
9.2.1 发电企业电气设备及系统应对全厂停电风险、发电机损坏风险、高压开关损坏、接地网事故风险、污闪风险、继电保护故障风险、变压器损坏风险、互感器损坏风险、动态无功补偿装置损坏风险、发电机漏氢、电气设备防小动物风险等的采取控制措施。
9.2.2发电企业自动化设备及系统应对分散控制系统失灵或计算机控制系统失灵风险、热控保护拒动或误动风险、控制系统通信故障风险、控制系统受软件病毒渗入风险等的采取控制措施。
9.2.3燃煤发电企业锅炉设备及系统应对炉膛爆炸风险、汽包满水或缺水风险、直流炉水煤比失调风险、制粉系统或煤尘爆炸风险、锅炉尾部再次燃烧风险、承压部件爆漏风险、除尘器坍塌风险、空气预热器卡涩风险、风机失控风险、烟道堵塞或泄露风险等的采取控制措施。
9.2.4燃煤发电企业锅炉环保设备及系统应对电除尘或布袋除尘器失灵风险、吸收塔浆液 pH 异常风险、湿电除尘器短路风险等的采取控制措施。
9.2.5 燃煤发电企业汽轮机设备及系统应对超速风险、轴系断裂风险、大轴弯曲风险、轴瓦损坏风险、凝汽器真空破坏风险、油系统泄露风险等的采取控制措施。
9.2.6 燃煤发电企业储灰场大坝应对大坝垮坝风险、灰场渗漏风险等的采取控制措施。
9.2.7燃煤发电企业储煤场应对钢架干煤棚倒塌风险、气膜干煤棚泄气风险、气膜干煤棚内空气异常风险、煤场自燃风险等的采取控制措施。
9.2.8燃气发电企业应对燃气泄漏、燃气爆炸风险等的采取控制措施。
9.2.9垃圾发电企业应对渗滤液泄漏风险、飞灰处置不当风险等的采取控制措施。
9.2.10 水力发电企业水轮机组及系统应对机组飞逸风险、轴瓦损坏风险、振动超标风险、抬机风险、机组重要部件紧固件损坏风险、油系统泄漏风险等的采取控制措施,大中型水电工程运行风险管理应符合DL/T2154规范要求。
9.2.11 水力发电企业大坝应对大坝垮坝风险、大坝渗漏风险等采取控制措施。
9.2.12 风力发电企业发电设备及系统应对风机着火风险、风机倒塔风险、轮毂(桨叶)脱落风险、叶轮超速风险、齿轮箱损坏风险、风电机组防雷接地风险等的采取控制措施。
9.2.13 风力发电企业应对海上风电船舶运输风险、海上设备设施防撞、腐蚀、倒塌风险、山坡滑坡风险等采取控制措施。
9.2.14 光伏发电企业发电设备及系统应对组件支架损坏风险、光伏组件损坏风险、汇流箱故障风险、交及直流配电柜损坏风险、逆变器故障风险等的采取控制措施。
9.2.15 发电企业还应对压力容器爆炸风险、油系统着火、通航意外事件风险、交通运输车辆失灵、自然灾害风险等的采取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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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重大危险源管理
9.3.1 发电企业应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包括重大危险源辨识与评估、建档与备案、监控与管理等内容。
9.3.2发电企业应对所辖区域设备设施、生产系统和作业活动中的各种危险、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后果进行全面辨识,应对使用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新方法以及设备、系统技术改造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危害辨识;重大危险源辨识与评估应按 GB 18218 标准执行,风电场重大危险源辨识按 NB/T 10575规程执行。
9.3.3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设施、场所发生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使用工艺或储存方式发生变化,重要设备、设施变更,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其他要求发生变化,应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风险评估及分级。
9.3.4 发电企业应当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查、检测;应将本企业重大危险源的名称、地点、性质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及有关安全措施报当地应急管理部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9.3.5发电企业对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制定安全管理、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应采用有效的监测设备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对重大危险源存储、使用、装卸、运输等过程进行管理;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系统应符合AQ3035的技术规定;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发电企业应将监控中心(室)的视频监控资料、数据监控系统的状态数据和监控数据与监管部门的监管系统联网。
9.4 隐患排查治理
9.4.1 发电企业应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结合电力生产的日常巡检、安全检查、技术监督、危险源管理、标准化建设等工作,有效开展各岗位隐患排查,隐患整改治理工作,建立电力安全隐患排查管理台账。
9.4.2 发电企业应按下列要求开展隐患的分类、分级认定。
a)根据隐患的产生原因和可能导致电力事故类型,隐患可分为人身安全隐患、电力安全事故隐患、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大坝安全隐患、安全管理隐患和其他事故隐患等六类。
b)根据隐患的危害程度,隐患分为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其中:重大隐患分为Ⅰ级重大隐患和Ⅱ级重大隐患。
c)发电企业宜参照电监安全〔2013〕5号《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中隐患分级要求,结合发电类型、岗位设置、生产流程等,细化电力安全生产隐患分级认定标准,并按细化的标准分级认定。
9.4.3 发电企业应按下列要求开展隐患的排查治理。
a)隐患排查应分工明确、责任到人,有机结合各类安全生产工作,对照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标准有序进行。
b)隐患排查的范围包括所有生产经营相关的场所、人员、设备设施和作业活动,也包括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
c)隐患排查可采用日常排查、定期排查、专项排查等方式进行。日常排查应发动全员参与,全面排查,定期排查应系统排查、专业深入,专项排查应突出重点、具有针对性。
d)根据隐患排查结果逐一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并落实。隐患治理完成后应组织验收。
e)发电企业应梳理各级各类安全隐患,建立管理台账(含总台账、已治理隐患台账、未治理隐患台账),包括隐患名称、现状及产生的原因、危害程度、整改措施和应急预案、办理期限、管控/督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等。
f)发电企业应建立电力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督办制度,按照风险隐患分级分类标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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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办机构、督办责任人和督办流程。对一级风险和Ⅰ级重大隐患应当提级由企业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管控和督办。
9.4.4发电企业应对隐患开展定期评估和动态管理,按下列要求向监管机构、上级单位上报信息。
a)定期按要求编制规范的报送文件,上报的隐患须按照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多方面因素由大至小进行综合排序。
b)经自评估确定为Ⅰ级重大隐患的,应立即上报。
10 应急管理
10.1 应急准备
10.1.1 发电企业应建立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应急管理工作责任制,成立应急领导小组,明确应急工作责任和分工以及应急管理组织机构内部协调工作机制。
10.1.2发电企业应建立与本企业安全生产特点相适应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培养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
10.1.3发电企业应与当地政府或邻近企业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服务协议。
10.1.4发电企业应建立应急专家队伍培养机制,建立应急专家档案。
10.2 应急预案
10.2.1 发电企业应建立由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构成的应急预案体系,应急预案应按照GB/T29639导则的要求,结合火力、水力、风力、光伏等发电企业生产规模、危险源性质以及可能发生事故类型的实际特点进行编制。
10.2.2发电企业应明确应急预案的归口部门,并指定专人负责应急预案体系的管理工作。
10.2.3 发电企业综合应急预案包括组织机构及职责、信息报告、预警、应急响应、应急保障等内容;专项应急预案主要包括指挥机构及职责、响应启动、处置程序和措施等内容;现场处置方案根据不同事故类型,针对具体的场所、装置或设施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主要包括事故风险描述、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和注意事项等内容。应急预案中的综合预案与专项预案、专项预案与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综合预案或专项预案中的预警、响应级别、信息报送等与当地相关政府部门、上级单位的应急预案相衔接,与专业救援队伍和相邻的单位应确保信息沟通渠道。
10.2.4 发电企业编制应急预案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10.2.5 发电企业编制的应急预案格式应符合GB/T 29639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10.2.6 发电企业在编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应针对工作场所、岗位的特点,编制简明、实用、有效的应急处置卡,规定重点岗位、人员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关联络人员和联系方式。
10.2.7 发电企业应对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和保留评审记录。
10.2.8发电企业应将应急预案报当地主管部门备案,并通报应急救援队伍、周边企业等有关应急协作单位。
10.2.9发电企业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应急预案每三年至少修订一次。
10.3 应急设施、装备、物资
10.3.1 发电企业应配齐本企业常规救援应急设施、装备和物资,做好本企业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应急设施、装备和物资的准备工作,应急物资分类及编码应符合GB/T38565要求。
10.3.2 发电企业应建立应急设施、装备、物资管理台账,安排专人管理。
10.3.3 发电企业应对应急设施、装备、物资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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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
DL/T 2655—2023
10.3.4 发电企业应配备有线与无线、固定与机动相结合的应急通信保障设施。
10.3.5海上风电及偏远山区光伏和风电企业应在现场设置应急仓库,确保应急所需的必需品。
10.4 应急培训和演练
10.4.1 发电企业应急预案培训应纳入企业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培训,培训后及时进行培训效果评估和改进。
10.4.2发电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和专职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应定期接受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
10.4.3 发电企业应定期组织作业人员进行岗位应急知识教育和避险逃生、自救、互救以及岗位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培训。
10.4.4 发电企业应急演练应按AQ/T9007规范要求进行,并对应急预案演练进行整体规划,制定三年演练规划和年度演练计划。
10.4.5 发电企业应根据本企业风险防控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10.4.6 发电企业应结合季节性事故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演练;应针对重大人员伤亡、全厂停电、供热中断、发电企业直供重要用户停电、台风、洪涝灾害、危险化学品泄漏等各类突发事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10.4.7 发电企业应急演练评估应按 AQ/T9009 规范要求进行,具体针对演练的目的和内容,应确定演练方案和评估方案。方案中应包括组织机构、演练实施及评估、保障措施等;演练实施中应包括演练条件、演练启动、先期处置、信息报告、预案启动、应急响应、演练结束等内容,并形成和保留记录。
10.4.8 发电企业应及时对应急演练的目的、组织机构、方案、演练的实际开展情况以及记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改进,涉及预案的问题应对预案进行修订。
10.4.9 风力发电机组高处逃生应急演练应符合NB/T 10578规程要求。
10.5 应急预警
10.5.1 发电企业应按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安装相关在线监测系统,实时监控搜集有关应急发生的预警信息。
10.5.2 发电企业应与气象、交通、防汛、地震、海洋、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和专业机构建立常态联络机制,通过灾情监测信息网络实现突发事件的汇集、分析、传输与共享。
10.5.3发电企业应依据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可能性和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建立预警分级机制,明确分级标准、启动程序以及依据事态发展状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以及预警的升级、降级和消除规则。
10.5.4 发电企业应明确各类突发事件的预警部门,对负责的突发事件进行风险监测,掌握突发事件的变化情况。
10.5.5 发电企业应明确预警的发布、预警响应范围、预警级别调整和预警解除的程序。
10.6 应急处置
10.6.1 发生突发事件后应根据预案要进行先期处置:对于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突发事件,从业人员应立即停止作业、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现场人员立即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将突发事件情况报告本企业有关负责人。
10.6.2 突发事件发生时,发电企业依据突发事件类型和响应级别,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指挥机构,组织企业应急队伍实施应急处置和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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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T2655—2023
10.6.3发电企业应及时将事故信息及应急响应启动情况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上级单位。
10.6.4事故无法控制时,发电企业应及时请求周边应急救援队伍参加事故救援,并维护好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证据,准备事故救援技术资料、物资等,做好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移交救援工作指挥权的各项准备。
10.6.5 应急处置后事故现场满足应急终止条件后,发电企业应组织进行突发事件损失评估、调查分析、资料归档等后期处置工作。
10.7 应急评估
10.7.1 发电企业应开展应急能力建设评估,评估方法按DL/T1919规范要求进行;应开展应急预案评估,评估方法按AQ/T9011、GB/T 29639导则要求进行。
10.7.2发电企业在完成险情或事故应急处置后应主动配合有关组织或上级单位开展应急处置评估。
11 事故处理
11.1 发电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事故和突发事件等安全信息报送制度,明确事故内外部报告的责任人、时限、内容等。
11.2发电企业应教育、指导员工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报告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11.3发电企业应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及时补报。
11.4发电企业应建立内部事故调查和处理制度,按照有关制度、标准规定,将造成人员伤亡(轻伤、重伤、死亡等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和财产损失等事故纳入事故调查和处理范畴。
11.5 发电企业发生事故后,应及时成立事故调查组,明确其职责与权限,依据“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事故调查或配合上级、政府调查和处理。
11.6 事故调查应查明事故发生的时间、经过、原因、波及范围、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等。
11.7事故调查组应根据有关证据、资料,分析事故的直接、间接原因和事故责任部门、责任人,提出需吸取的教训、整改措施、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编制事故调查报告。
11.8发电企业应开展事故案例警示教育活动,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11.9 发电企业应建立事故(事件)档案和管理台账。
11.10 发电企业应对企业内部发生的所有事故(事件)进行全口径统计,将承包商、供应商、外来人员等相关方纳入本企业事故管理。
11.11 发电企业开展事故调查、统计和分析,应根据事故类别、情况和性质,分别参照 GB 6441、GB/T 15499、DL/T 518.1、DL/T518.2、GB 6721、TSG03等的有关规定执行。
12 评价与改进
12.1 自评价
12.1.1 安全生产标准化自查自评应分自评价准备、自评价实施、自评价总结三个阶段实施。自评价准备阶段包括成立自评价组,确定自评价范围,开展自评价专项培训等内容;自评价实施阶段包括按标准评价,汇总问题,编写报告等内容:自评价总结阶段包括制定问题整改计划,整改闭环验收,总结标准化工作等内容。
12.1.2 发电企业应对参与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人员组织专项培训,培训内容应包含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本文件条款解读、评估方法及问题闭环管理等。
12.1.3 发电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查自评工作,应成立评估组,由企业主要负责人任组长,评估18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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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中应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自查自评按照各发电企业相应的《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价标准》进行。
12.1.4发电企业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时,由第三方机构成立评估组:评估组长应为注册安全工程师并具有高级职称:评估组半数以上应为注册安全工程师;评估组成员应配备相应的发电专业人员。
12.2 绩效评定
12.2.1 发电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绩效评定的管理制度。
12.2.2 发电企业每年至少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自评,验证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措施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检查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目标、指标的完成情况。
12.2.3 发电企业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的自评工作,并将自评结果向本企业所有部门、单位和从业人员通报。
12.2.4 发电企业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自评结果应形成正式文件,并作为发电企业年度安全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之一。
12.2.5发电企业应落实安全生产报告制度,定期向业绩考核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12.2.6 发电企业所辖区域一旦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或一般设备及以上事故,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应进行降级,并查找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中存在的缺陷、问题,进行整改落实。
12.3 持续改进
12.3.1 发电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的自评结果和安全生产风险监测结果,以及绩效评定情况,分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的运行质量,及时调整完善制度文件和过程管控,持续改进安全生产绩效。
12.3.2 发电企业对绩效评价提出的改进措施应落实有效。
12.3.3 发电企业应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对企业内部相关部门、人员及相关方进行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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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A
(规范性)
自评价报告模板
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
企业自评报告
评审对象: (单位全名)
申请类别: (发电企业类型)
级 别: (一级/二级)
自评得分: (自评级别得分率)
自评日期:××××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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