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65.020.01
CCS B 00 3401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地 方 标 准
DB 3401/T 333—2024
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post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and protection of well-facilitated
farmland
2024 - 12 - 23 发布
2024 - 12 - 23 实施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 3401/T 333—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合肥市农业农村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辉隆集团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
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安徽辉隆集团农资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安徽辉隆瑞美福农化集团有限公司、安徽
辉隆集团五禾生态肥业有限公司、安徽辉隆万乐农业有限公司、含山辉隆农业服务有限公司、来安辉隆
现代农业服务有限公司、六安辉隆农业服务有限公司、全椒辉隆农业服务有限公司、庐江县农业农村局、
安徽泽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程诚、范玲、周福燕、程宁、闵芳、范军成、陈伟、程婷婷、孙影、张卫卫、
邢春生、刘帆、周萍、张雨、宗敏、严恩、朱中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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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的基本要求、管护主体及职责、管护内容、管护档案和管护评价。
本文件适用于高标准农田的建后管护。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T 8321(所有部分) 农药合理使用准则
GH/T 1355 包装废弃物回收、贮存与运输技术规范
NY/T 496 肥料合理使用准则 通则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 基本要求
4.1 高标准农田资产移交后,应按规定办理工程及管护工作交接手续。
4.2 建后管护应达到耕地地力得到提升或维持、农田基础设施保护完好、能正常运行的目标。
4.3 管护的范围为高标准农田建成区域,适当时应包括高标准农田周边可能影响生态环境的区域。
4.4 管护内容主要包括农田建设工程管护、日常生产维护和农田巡护。
4.5 应配备管护人员和管护设备,落实管护责任。管护人员应具有农田管理相关知识和工作经验,并
熟悉各类农田基础设施维护作业要求。
4.6 建立管护工作计划、检查制度和各类设施管护作业规程等制度,并组织管护人员岗位培训。
4.7 宜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智慧管护。
5 管护主体及职责
5.1 管护主体包括但不限于:
——施工单位。属于保修期内的农田建设工程,由施工单位负责管护;
——镇村或第三方专业管护机构。镇村直接组织人员管护,或采用购买服务方式确定市场化管护
主体实行专业化管护;
——农户或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由农田生产经营者自我管护。
5.2 管护主体应承担以下职责:
——负责所管护农田的依法管理和合理耕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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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所管护农田内的田间排灌、道路等农田建设工程管护;
——负责所管护农田环境维护;
——负责所经营农田地力培肥、灌溉、施肥等农田日常维护。
5.3 管护员应承担以下职责:
——负责管护范围内农田基础设施日常巡查与保护;
——负责向管护主体报告管护情况;
——举报和制止破坏农田土壤、田间基础设施和农田生态环境的行为,协助有关部门处理;
——协助管护责任主体组织实施损毁农田及田间基础设施修复。
6 管护内容及要求
6.1 农田建设工程管护
6.1.1 排灌工程设施保养维修
6.1.1.1 应开展排灌泵站及其附属设施日常保养和定期检修。
6.1.1.2 应开展山河塘坝的坝体、进(排)水口、泄洪等设施的日常管理、养护及汛期安全巡查。
6.1.1.3 应开展沟渠及涵、闸、渡槽等配套建筑物的日常管理养护。
6.1.1.4 应开展田间灌溉设施的维护。
6.1.2 田间道路设施保养维修
6.1.2.1 应保持路面完好、通行通畅,路肩、路沿不坍塌,下田坡道、安全防护设施完好,满足车辆
载荷和质量年限要求。
6.1.2.2 应及时修复损毁道路设施。
6.1.3 输配电设施保养维修
6.1.3.1 应保证输电线路、交配电设施、弱电设施及相关配套工程设施完善,运行安全,围栏和警示
标识完整。
6.1.3.2 应及时修复损坏输配电设施。
6.1.4 农田防护和生态环境保护设施保养维修
6.1.4.1 应维护农田岸坡防护工程、坡面防护工程和沟道治理工程等设施完好。
6.1.4.2 应及时修复损毁农田防护和生态环境保护设施。
6.1.5 公示标牌和标识维护
应保证公示标牌和标识完好,信息完整,设施安全。
6.1.6 农田环境维护
农田可视线范围内无积存垃圾、无脏乱棚架、无乱建设施、无乱架杆线。
6.2 日常生产维护
6.2.1 地力培肥
6.2.1.1 应采取秸秆还田、种植绿肥、增施有机肥等多种方法保持与提高土壤有机质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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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2 合理选择与施用大、中、微量元素肥料,实行肥料深施与肥水同步管理,协调土壤养分含量。
6.2.1.3 优化农田水分管理:
——水田实行浅湿灌溉,合理调控田间土壤水肥气热;
——水浇地推广喷微灌水肥一体化节水技术;
——旱地推广集雨补灌、覆盖保墒等节水种植技术。
6.2.1.4 开展土壤深翻深松,适度增加耕作层厚度,提高土壤通透性,改良土体结构。
6.2.1.5 开展水旱轮作,实行避旱栽培、用地养地结合,合理安排轮作制度。
6.2.2 清洁灌溉
加强灌溉水源的保护,农田灌溉用水水质应符合GB 5084的规定,防止污水入田。
6.2.3 合理施肥
按照缺素补素的原则,安全、生态施用肥料,肥料使用应符合NY/T 496的规定。
6.2.4 安全用药
实行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和物理、生物防控相结合的方式,安全、限量使用农药,农药使用应符
合GB/T 8321(所有部分)的规定。
6.2.5 农业废弃物处理
6.2.5.1 农作物秸秆应实行粉碎还田或离田利用,不应露天焚烧、随意丢弃。
6.2.5.2 应按照 GH/T 1355 的规定将肥料、农药等包装废弃物集中回收处理。
6.2.5.3 废弃农膜应及时清理并回收处理。
6.3 农田巡护
6.3.1 管护员应按照建后管护方案开展巡查维护。
6.3.2 排灌期每日巡查不少于 1 次,非排灌期每周巡查不少于 2 次。巡查中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记录。
6.3.3 接到群众报告时应及时达到现场,做到早发现早管护。
6.3.4 巡查中发现下列情形应及时合理处置、恢复或养护:
——田间道路路面坑洼、积水、堆物,影响农机通行的;
——排灌工程淤塞,阻碍灌溉、行洪和排涝排渍的;
——农膜、秧盘、药瓶及包装袋等农业废弃物随意丢弃的;
——农田施用城镇垃圾、污泥及工业废渣等有毒有害物质的。
6.3.5 巡查中发现下列情形应及时告知农田经营者,并报告管护主体组织开展修复:
——田间道路、排灌工程、输配电等农田基础设施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已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
——特殊景观被毁,坑塘被填埋的。
6.3.6 巡查中发现下列情形应立即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妥善处理:
——在高标准农田造林、挖鱼塘、建房、挖沙、采石、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等违规改变耕地用
途,破坏高标准农田的;
——人为破坏、偷盗农田基础设施的;
——露天焚烧秸秆的;
——突发农田污染事故或存在污染隐患的;
——发现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农田及基础设施损毁事故隐患的。
6.3.7 管护员应每年向管护主体提交管护年度报告,报告全年管护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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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护建议等。
7 管护档案
7.1 管护档案包括农田工程建设移交资料、管护制度、管护合同及管护记录等。
7.2 农田工程建设移交资料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图、农田基础设施、耕地地力等级报告、土
壤质量和农田生态环境资料。
7.3 管护记录包括管护过程中收集的管护前、中、后典型位置照片、工程管护台账等原始管护资料,
包括管护地块、管护时间、管护对象、管护措施、管护结果等。
7.4 管护档案应按时间、按地块记载并保存。
8 评价与改进
8.1 应定期开展管护评价,评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制度建设、责任落实和管护效果。
8.2 根据评价结果提出改进措施,提升管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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