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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61/T 1926-2024 集贸市场公平秤设置与管理规范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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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语言:中文

更新时间:2025-05-14 09:2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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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DB61/T 1926-2024 集贸市场公平秤设置与管理规范 DB61/T 1926—2024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基本要求 ........................................................................... 1
5 设置 ............................................................................... 2
6 管理 ............................................................................... 3
附录 A (资料性) 常见销售商品的负偏差及公平秤选型参考 ...............................5
附录 B (资料性) “公平秤”标识牌推荐样式 ...........................................6
附录 C (资料性) “公平秤”使用说明标识牌推荐样式 ...................................7
附录 D (资料性) 等准确度称重计量器具核称方法 .......................................8
附录 E (资料性) 商品复秤纠纷记录表 .................................................9
附录 F (资料性) 公平秤核查方法 ....................................................10
参考文献 ............................................................................. 12
I
DB61/T 1926—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起草。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西安计量技术研究院、西安市质量与标准化研究院、陕西省计量科学研究院、韩
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西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西安拓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黄炯力、韩赞、孙培强、马军、吴亚男、李元沉、范菲、王磊、付磊、王喜阳、
孟宪哲、刘会婷、韦海宏、王翰文、胡畅。
本文件由西安计量技术研究院负责解释。
本文件为首次发布。
联系信息如下:
单位:西安计量技术研究院
电话:029-88490738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劳动南路12号
邮编:710068
II
DB61/T 1926—2024
集贸市场公平秤设置与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集贸市场公平秤设置和管理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集贸市场公平秤的设置和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7722 电子台案秤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集贸市场 pedlars' market
由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集市主办者)主办,由入场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
向集市主办者承租场地进行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等现货商品集中交易的固定场所。
3.2
公平秤 fair scale
对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因商品量称量结果发生的纠纷具有裁决作用的衡器。
3.3
经营秤 operating scale
经营者用于贸易结算的衡器。
3.4
远程校准 remote calibration
校准实验室人员不在校准现场,通过远程控制和数据传输等技术实施的校准活动。
4 基本要求
4.1 集贸市场主办者应当依规设置公平秤,并负责保管、维护和监督检查。
4.2 定期送当地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
1
DB61/T 1926—2024
4.3
远程校准公平秤应配备固定电源。
5
设置
5.1
选型
应选用准确度等级为中准确度级(符号为
GB/T 7722 的规定。
)电子台案秤作为公平秤,其产品质量应符合
5.1.1
5.1.2
公平秤的称量范围应满足市场经营商品称重的需要。
5.1.3
公平秤最大允许误差应优于或等于《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中所规定销售商品的负
偏差,见附录 A。
5.1.4
公平秤的计量性能应满足表 1、表 2 中的要求。
表 1
秤的准确度等级
准确度等级 检定分度值 e g 检定分度数 n =Max/e 最小秤量 Min (下限)
最小 最大
中准确度级 0.1≤e≤2 100 10 000 20e
5≤e 500
表 2
秤的最大允许误差
质量m以检定分度值e表示 最大允许误差MPE
0≤m≤500 ?0.5e
500<m≤2 000 ?1.0e
2 000<m≤10 000 ?1.5e
5.2 位置和环境
5.2.1 应放置在集贸市场主要出入口附近,醒目、稳固、方便使用,且有防雨、雪、冰雹等措施的位
置。
5.2.2
公平秤放置环境应远离空调向下出口、风口等下沉气流,周边无强电磁干扰,无明显振动。环
境温度为-10℃~40℃,无大规模冷凝结霜现象。
5.2.3 放置区域宜有监控设施覆盖。
5.3 数量
公平秤的配置数量应根据集贸市场的规模、经营商品种类、客流量、称重区域投诉量等特点设置,
包括但不限于:
a)
集贸市场主要出入口应至少设置 1 台公平秤;
b)
每个封闭、相互隔离和独立的销售区域宜至少设置 1 台公平秤;
c)
易产生量值争议的区域,宜至少设置 1 台公平秤;
2
DB61/T 1926—2024
d)
每 100 台经营秤宜至少设置 1 台公平秤;
e)
集贸市场宜至少配置 1 台备用公平秤。
5.4
标识
公平秤放置位置均应设置公平秤标识牌,标识牌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摴
场受理投诉工作的部门电话,见附录 B。
匠訑字样,集贸市
5.4.1
5.4.2
无人值守的公平秤,应设置公平秤使用说明标识牌,见附录 C。标识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
公平秤能核称的商品种类,价格档次,称重范围;
b)
操作说明;
c)
使用注意事项。
5.4.3
应在集贸市场平面布局图中醒目、明确的标识出公平秤的放置位置,并在主要区域、通道设置
公平秤位置指示标识。
5.4.4 标识牌安装应牢固,字迹清晰。
6 管理
6.1 制度
6.1.1 集市主办者应建立健全公平秤日常监督管理、核称商品纠纷处理等制度。
6.1.2 公平秤的日常监督管理制度应包括但不限于:
a) 负责该项工作的部门、人员及其职责;
b) 进行保管、维护、监督检查、检定、远程校准、定期核查工作的时间、周期及要求;
c) 公平秤的维修、停用、报废、更新要求。
6.1.3 核称商品纠纷处理制度应包括但不限于:
a) 负责该项工作的部门、人员及其职责;
b) 确认复秤结果工作要求;
c) 核称方法见附录 D;
d) 核称商品纠纷的处理程序;
e) 纠纷处理记录表,见附录 E。
6.2 人员
6.2.1 集市主办者应配备经过计量业务培训的公平秤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a) 公平秤的日常保管、维护,并建立公平秤管理台账;
b) 公平秤的日常监督、定期核查和按期溯源;
c) 复秤、核称商品纠纷处理并记录;
d) 定期分析纠纷产生的原因;
e) 宣传与集贸市场公平秤管理和服务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制度。
6.3 维护
6.3.1 应保持公平秤放置环境的整洁,外观清洁,水平、显示功能等正常,至少每月对公平秤进行 1
次维护保养。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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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
公平秤异常时,应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更换,并送当地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检定合
格后方可使用。
6.4 检定和核查
6.4.1 集市主办者应定期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
6.4.2 配备远程校准公平秤的,可通过远程校准方式核查。
6.4.3 未配备远程校准公平秤的,集市主办者应配备相应数量的 M1 等级及以上标准砝码,对公平秤
进行计量性能核查,核查方法见附录 F。核查结果为正常时方可使用。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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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A A A

(资料性)
常见销售商品的负偏差及公平秤选型参考
表 A.1 给出了常见销售商品的负偏差及公平秤选型参考。
表 A.1 常见销售商品的负偏差及公平秤选型参考
商品品种、价格档次 称重范围(m) 负偏差 公平秤选型
粮食、蔬菜、水果或不高于 6 元/kg 的食品 m≤1 kg 20 g 最大秤量 30 kg,分度值不 大于 10 g 的电子秤
1 kg<m≤2 kg 40 g 最大秤量 60 kg,分度值不 大于 20 g 的电子秤
2 kg<m≤4 kg 80 g
4 kg<m≤25 kg 100 g 最大秤量 150 kg,分度值不 大于 50 g 的电子秤
肉、蛋、禽、海(水)产品、糕点、 糖果、调味品或高于 6 元/kg,但不 高于 30 元/kg 的食品 m≤2.5 kg 5 g 最大秤量 15 kg,分度值不 大于 5 g 的电子秤
2.5 kg<m≤10 kg 10 g
10 kg<m≤15 kg 15 g
干菜、山(海)珍品或高于 30 元/kg, 但不高于 100 元/kg 的食品 m≤1 kg 2 g 最大秤量 6 kg,分度值不大 于 2 g 的电子秤
1 kg<m≤4 kg 4 g
4 kg<m≤6 kg 6 g
高于 100 元/kg 的食品 m≤500 g 1 g 最大秤量 3 kg,分度值不大 于 1 g 的电子秤
500 g<m≤2 kg 2 g
2 kg<m≤5 kg 3 g 最大秤量 6 kg,分度值不大 于 2 g 的电子秤
注1:活禽、活鱼、水发物除外。 注2:表中给出了公平秤选型的一般参考,集市主办方应根据集贸市场的具体实际选择符合本规范5.1选型要求的电子 台案秤。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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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B
(资料性)
“公平秤”标识牌推荐样式

匠訑标识牌推荐样式详见图B.1。
标识牌的要求:宽度∶高度=5∶3;字体型号:宋体加粗;字体高度均不小于10cm;市场名称与摴
匠訑位于标识水平居中,撌谐⊥端叩缁坝胂禄
邤位于标识右下角;文字与背景的颜色形成鲜明对比。
市场名称
公平秤
市场投诉电话
图 B.1“公平秤”标识牌推荐样式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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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C
(资料性)
“公平秤”使用说明标识牌推荐样式

匠訑使用说明标识牌推荐样式详见图C.1。
标识牌的要求:宽度∶高度=5∶3;字体型号:摫竟
匠邮视贸屏康纳唐分掷鄶等文字为宋体加粗
且位于标识水平居中,其它文字为宋体且位于标识水平居左;字体高度均不小于5cm;文字与背景的颜
色形成鲜明对比。
本公平秤适用称量的商品种类:粮食、蔬菜、水果等食品;
价格档次:不高于 30 元/kg;
称重范围 m:1kg<m≤30kg;
操作说明及注意事项:
1、请确认复核商品的种类、价格档次、称重范围是否符合上述所列范围。
2、请确认秤盘是否清洁,避免在秤盘上或公平秤周围放置其它物品。
3、将需要称重的商品放置在公平秤的秤盘中间。确保商品平稳放置,避免倾斜或晃
动。
4、等待公平秤稳定后,显示屏上会显示商品的重量。此时读取显示的重量数值。
5、记录下商品的重量信息,将显示的重量与商品的实际价格进行对比,确保计费准
确。如果发现重量不符,请及时拨打市场投诉电话,向市场管理人员反映。
图 C.1 “公平秤”使用说明标识牌推荐样式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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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B B D

(资料性)
等准确度称重计量器具核称方法
D.1 将待核称商品放到经营秤上,得出结算重量值。
D.2 根据《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中零售商品品种、价格档次、称重范围和计量负偏差要求,
用最大允许误差优于或等于所经销商品的负偏差的公平秤直接核称商品。得到核称重量值。
D.3 商品的核称重量值与结算(标称)重量值之差不应超过商品的负偏差的 2 倍。
D.4 对核称商品纠纷进行记录。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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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C C E

(资料性)
商品复秤纠纷记录表
表E.1给出了商品复秤纠纷记录表的参考。
表 E.1 商品复秤纠纷处理记录表
序号 日期 商品名称 经营秤上的 结算量 复核量 短缺量 处理情况 当事人 办理人
1
2
3
4
5
6
7
8
9
10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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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D D F

(资料性)
公平秤核查方法
F.1 检查公平秤水平状态,开机预热,通过自检后,检查外观、显示是否正常。
F.2 外观检查后,置零。施加约为二分之一最大秤量,准确度等级为M1 等级及以上的,经有效溯源的砝
码,依次施加在面积约等于公平秤承载器四分之一的区域内及承载器中心位置进行核查,如图F.1 所示,
按公式(F.1)计算误差。
(F.1)
式中:
E——示值误差;
I——显示示值;
L——砝码标称质量。
图 F.1 核查砝码放置示意图
F.3 记录相关数值,并将误差记录于表F.1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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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F.1 公平秤核查记录表
核查项目 结论 处理意见
外观核查
称量核查 载荷(kg) 位置 示值(kg) 误差(kg)
1
2
3
4
5 (中心)
F.4 当表F.1 中误差满足表 2 中最大允许误差要求时,为正常,否则为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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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 考 文 献
[1]GB/T 33659-2017 农贸市场计量管理与服务规范
[2]JJF(陕)081-2022 物联网秤远程校准规范
[3]《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12月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4号公布,自2025
年3月1日起施行)
[4]《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8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
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6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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