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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303/T 388-2025 涉案陆生野生动物救护放归自然指南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文档格式:PDF电子版

文件大小:292.66 KB

资料语言:中文

更新时间:2025-05-14 11:3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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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DB1303/T 388-2025 涉案陆生野生动物救护放归自然指南 ICS 03.080.99
CCS Z01 DB1303

皇 岛 市 地 方 标 准
DB1303/T 388—2025
涉案陆生野生动物救护放归自然指南
2025 - 01 - 09 发布
2025 - 02 - 09 实施
秦皇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 1303/T 388—2025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秦皇岛市林业局提出并归口 。
本文件起草单位:秦皇岛市鸟类收容救助站、秦皇岛市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科(法制科)、秦皇岛
海关技术中心、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农业农村局、秦皇岛王威动物医院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
检察院、秦皇岛市森林公安局、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秦皇岛市中级法院、秦皇岛市北戴河区蔡各庄小
学、秦皇岛市北戴河区青少年校外教育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军、李倞、钱云开、杨英伟、张阳、王威、鄂晶晶、李志存、刘茁、谢益、
梁斌、张博茹、佟娜、张玮琦。
I
DB 1303/T388—2025
涉案陆生野生动物救护放归自然指南
1 范围
本文件确立了涉案陆生野生动物救护和放归自然的基本原则,为救护机构开展陆生野生动物救
护放归提供指导。
本文件适用于涉案陆生野生动物的救护和放归自然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13078 饲料卫生标准
GB 18596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9525.2 畜禽场环境质量评价准则
GB/T 36195 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GB 50015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NY/T 1168 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NY/T 3023 畜禽粪污处理场建设标准
NY/T 3387 病害畜禽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人员技能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 基本原则
遵循及时、就近、科学和统一协调的原则。
5 救护机构
5.1 人员
配备具有陆生野生动物救护所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陆生野生动物救护运输、种类鉴别、急救诊
治、饲养护理、疫情监测等各类专业人员。病害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人员具备NY/T 3387
规定的技能。
5.2 场所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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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陆生野生动物医院 (或诊疗室)、 检疫隔离场所、饲养和康复训练场所、无害化处理区和适
合涉案陆生野生动物生活的环境场所等功能区域,布局合理,且符合GB 5749、GB 13078、GB 18596、
GB/T 19525.2、GB 50015、GB/T 36195、NY/T 1168、NY/T 3023的规定。
5.3 救护设备
配备救护专用车辆、捕捉器具、运输笼箱、应急处理医疗箱、人员防护设备、消毒设备、医疗垃
圾储存设备、通信设备、照相取证设备等。
5.4 诊疗设备
宜配备显微镜、听诊器、红外测温仪、手术台、无影灯、X 光机、呼吸麻醉机、血细胞分析仪、
生化检测仪、心电监测仪、动态血压记录仪、外科医疗器械和用品、快速诊断试剂和试纸等。
5.5 其它设备
宜配备办公设备、培养箱、离心机、冰箱、冰柜、紫外灯、器械柜 、药品柜、饲料储存容器
等。
5.6 常用药品
常用药品名称见表1。
表1 涉案陆生野生动救护常用药品
药品种类 常用药品
消毒药品 皮肤黏膜消毒 防腐药品 乙醇类、醋酸洗必泰、碘伏、双氧水、高锰酸钾等
环境消毒药品 过氧乙酸、百毒杀、来苏尔、氯制剂类消毒液、碘制剂类消毒液
体液补充药品及酸 碱平衡调节药品 0.9%生理盐水、葡萄糖类、乳酸林格注射液、碳酸氢钠、口服补液盐、辅酶A、ATP、维生素类 等
止血药品 维生素K、酚磺乙胺、吸收性明胶海绵等
抗菌消炎药品 头孢类、沙星类、四环素类、红霉素、链霉素、土霉素、磺胺类等
抗病毒药品 利巴韦林等
解毒类药品 阿托品注射液、解磷定类等
麻醉药品 盐酸普鲁卡因、盐酸利多卡因等局部麻醉药品;异氟烷、舒泰等全身麻醉药品
强心类药品 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去甲肾上腺素注射液等
6 救护
6.1 信息接收与处置
接到涉案陆生野生动物救护电话时,值班人员记录来电人姓名、单位、联系方式、涉案陆生野生
动物发现或存放地点、数量、动物外部形态特征及健康状况,必要时可通过手机照片和视频等方式做
进一步深入了解。及时转告救护人员,选择适宜的收容救护方式及措施,做好救护准备。
6.2 现场放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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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护人员现场检查涉案陆生野生动物,确认健康状况良好,在完成现场信息采集后,报经执法机
关批准,根据涉案陆生野生动物的生态习性在合适的自然环境放归,做好记录。
6.3 收容救治
6.3.1 捕捉转运
不适合现场放归的涉案陆生野生动物,现场拍照或录像取证后,根据涉案陆生野生动物习性,使用
适宜器具和方法捕捉受伤、受困的涉案陆生野生动物,避免造成二次伤害。
捕捉后进行现场检查和初步救治,采用适宜的笼舍和交通工具,安全转运至指定的涉案陆生野生动
物救护机构,做好交接记录。
需要跨省转运的涉案陆生野生动物,运输前办理野生动物运输相关手续。
救护转运期间做好安全防护,避免受伤和疫病感染。
6.3.2 接收检查
对接收的涉案陆生野生动物进行健康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物种概况(种类、性别、年龄、数量、
保护级别等)、外观检查(外伤、精神、食欲、饮欲、皮毛、叫声、粪便、泄殖腔、行为等)、临床检查
(临床症状、体重、体温、脉搏、呼吸频率)、实验室检查(寄生虫检查、血液生理生化指标、病原学
检测分离鉴定)。
对健康的涉案陆生野生动物在检疫隔离场所进行检疫隔离。对健康状况不佳、患有外伤和疾病的涉
案陆生野生动物,根据初诊判断结果按照 6.3.4 进行治疗。
6.3.3 检疫隔离
6.3.3.1 接收的涉案陆生野生动物存在染有疫病风险的,在排除危及生命危险后,在检疫隔离场所进
行检疫隔离和疫情监测。
根据涉案陆生野生动物的种类和疑似染疫风险确定检疫隔离期限及检疫方式。
6.3.3.2 检疫隔离期间,按时对涉案陆生野生动物观察、给药、喂食,根据兽医医瞩调整治疗和饲养
方案。
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病情较重的和手术后的陆生野生动物,专人负责护理,保证伤口干
燥、清洁,防止感染,随时记录动物状态变化情况。
检疫隔离期间,发现染有法定疫病的涉案陆生野生动物,立即向所在地县(区)级以上野生动物
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6.3.3.3 经检疫隔离排除疫病的、健康状况基本恢复的涉案陆生野生动物,转运至适宜的场所进行饲
养和后续治疗与康复训练,做好治疗、饲养、观察等记录和影像拍摄。
6.3.4 诊疗救治
对健康状况不佳、受伤和患病的涉案陆生野生动物及时进行诊断和治疗。救治人员和饲养人员密
切配合、科学治疗、细心观察、精心饲养。
对伤病情严重的涉案陆生野生动物和濒危动物,及时采取紧急抢救措施。必要时请求国家相关部
门调集技术力量,集中救护、兽医、饲养等人力和设备设施资源,尽最大努力实施救护。
6.3.5 康复饲养
检疫隔离结束后,未染有疫病、治愈的涉案陆生野生动物转入康复场所。按照动物的种类、年龄,
依照相应的营养标准制定饲养方案、卫生消毒和疫病防控方案,进行科学饲养。定期观察动物健康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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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6.3.6 野化训练
经救治恢复良好并具备野外生存能力的涉案陆生野生动物,在康复训练场所或选择适宜场地进行
野外生存康复训练。
7 救护后处置
7.1 活体处置
7.1.1 放归自然
经科学评估,涉案陆生野生动物伤病已经恢复,且能够适应野外生活的,报经林业、公安等主管
部门批准后,由市林业局或指定单位选择适合的季节、时间、地点、环境、天气尽快放归野外。做好
记录和影像并存档。
7.1.2 饲养照护
经科学评估,涉案陆生野生动物因伤病无法康复或丧失野外生活能力的,报经林业、公安等主管
部门批准后,送至指定的野生动物救护机构饲养照护,做好记录。
7.2 死体处置
涉案陆生野生动物因伤病死亡的,报经林业、公安等主管部门批准后,送至指定的野生动物救护
机构保存或制作成标本。对无利用价值的涉案陆生野生动物死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要求进行无
害化处置。做好记录。
对判定为染疫野生动物的尸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要求进行处置。
8 后续追踪
对放归自然的和仍需饲养照护的涉案陆生野生动物,由指定的单位采用安装卫星跟踪器、环志等方
式做好后续跟踪观察。
9 档案管理
完整收集涉案陆生野生动物救护全过程的影像、记录、数据等资料,每只(种或案)汇总成案卷存
档,建立电子数据库,按照相关规定方式和时限妥善加以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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