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JT / T 300—2024
目 次 Ⅲ 1 1 1 2 3 4 4 4 5 6
前言 …………………………………………………………………………………………………………
1 范围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3 术语和定义 ……………………………………………………………………………………………… 4 基本要求 ………………………………………………………………………………………………… 5 带解拖缆 ………………………………………………………………………………………………… 6 拖带 ………………………………………………………………………………………………………
7 顶推 8 傍拖 ……………………………………………………………………………………………………… ………………………………………………………………………………………………………
9 其他作业 …………………………………………………………………………………………………
参考文献 ………………………………………………………………………………………………………
Ⅰ
JT / T 300—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 / T 1. 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 JT/ T 300—2009《拖轮操作规程》,与 JT/ T 300—2009 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
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更改了文件的适用范围(见第 1 章,2009 年版的第 1 章);
———删除了“被拖船(物)”“风流压角”“拖艏”“拖舯”“拖艉”“顶艉拖艏”“拖艉顶艏”“吊拖”“合
拖”“单船操作”和“拖带操作”的术语和定义(见 2009 年版的 3. 2、3. 4、3. 6 ~ 3. 10、3. 14、3. 19 ~
3. 21);
———更改了“全回转拖轮”“拖带”“顶推” “傍拖” “尾缆” 和“主拖” 的术语和定义(见 3. 1、3. 3 ~
3. 5、3. 9 和 3. 10,2009 年版的 3. 1、3. 5、3. 11、3. 12、3. 17 和 3. 18);
———删除了拖轮作业工艺的要求(见 2009 年版的第 4 章);
———增加了拖轮使用申请的要求(见 4. 1);
———增加了拖轮船员从业基本能力的要求(见 4. 2);
———删除了拖轮作业前收费、计费单据索取的要求(见 2009 年版的 5. 2);
———更改了作业前准备工作的要求(见 4. 4,2009 年版的 5. 5);
———更改了拖轮作业天气状况及环境情况的要求(见 4. 5,2009 年版的 5. 7);
———更改了拖轮作业中保持联系沟通的要求(见 4. 6,2009 年版的 5. 1);
———更改了拖缆的使用要求(见 4. 7,2009 年版的 5. 8);
———更改了拖轮专用号灯、号型、信号的使用要求(见 4. 9,2009 年版的第 11 章);
———更改了拖轮作业关系的要求(见 4. 10,2009 年版的第 10 章);
———增加了拖轮作业过程中瞭望的要求(见 4. 11);
———增加了使用拖轮智能决策辅助系统进行作业的要求(见 4. 13);
———删除了单船操作的要求(见 2009 年版的第 6 章);
———更改了带缆位置的要求(见 5. 1. 1,2009 年版的 7. 1. 2、7. 1. 7、7. 10. 1. 1、7. 10. 1. 5、7. 10. 2. 1、
7. 10. 2. 4、7. 10. 3. 1 和 7. 10. 3. 4);
———增加了带拖缆过程中间距保持和作业中信息报告的要求(见 5. 1. 3 和 5. 1. 4);
———更改了靠在航被拖船带缆的要求(见 5. 1. 6,2009 年版的 6. 1. 5 和 7. 1. 4);
———更改了顺流带缆的要求(见 5. 2,2009 年版的 7. 1. 3);
———增加了平行带缆的要求(见 5. 3);
———更改了傍拖带缆的要求(见 5. 4,2009 年版的 7. 9. 3);
———更改了解拖缆的作业要求(见 5. 5,2009 年版的 7. 2. 1);
———删除了拖缆解脱时被拖船航速控制的要求(见 2009 年版的 7. 2. 3);
———更改了起拖前或拖带中停车的要求(见 6. 1,2009 年版的 7. 3. 1);
———更改了拖带用车速度及角度、拖缆长度的要求[见 6. 2,2009 年版的 5. 9 a)、7. 4. 1 ~ 7. 4. 3、
7. 10. 1. 2、7. 10. 1. 6、7. 10. 2. 2、7. 10. 2. 3、7. 10. 3. 2 和 7. 10. 3. 3];
———更改了拖带起拖时的要求(见 6. 3,2009 年版的 7. 3. 2、7. 4. 4 和 7. 5. 4);
———删除了拖艉过程中风流压角的要求(见 2009 年版的 7. 5. 1);
———增加了拖带过程中断缆处置的要求(见 6. 7);
Ⅲ
标准
JT / T 300—2024
———删除了拖掉头和顶艉拖艏(浮筒上掉头)的要求(见 2009 年版的 7. 6 和 7. 7);
———更改了顶推位置的要求(见 7. 1,2009 年版的 7. 8. 1、7. 8. 5、7. 10. 1. 5、7. 10. 2. 4 和 7. 10. 3. 4);
———更改了顶推力的大小和方向的要求(见 7.2,2009 年版的 7.8.2、7.10.1.6、7.10.2.2 和 7.10.3.2);
———删除了顶推全回转拖轮可不带艏缆的要求(2009 年版的 7. 8. 6);
———更改了傍拖绑角的要求(见 8. 2,2009 年版的 7. 9. 2);
———更改了傍拖缆绳收紧的要求(见 8. 5,2009 年版的 7. 9. 5);
———删除了傍拖作业被拖船靠离泊的要求(见 2009 年版的 7. 9. 8);
———增加了其他作业的要求(见第 9 章);
———删除了长途拖带作业的要求(见 2009 年版的第 8 章);
———删除了台风季节作业的要求(见 2009 年版的第 9 章)。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全国港口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 / TC 530)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上海港复兴船务有限公司、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交通运输部水运
科学研究所、连云港港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戴强、张达、唐思远、邹鹰、陈智、凌强、李敬洋、赵佳朋、李文豪、叶青、田宇、
卢翔、严东、王秋晨、张荣、吴卫杰。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1996 年首次发布为 JT/ T 300—1996,2009 年第一次修订;
———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Ⅳ
JT / T 300—2024
港口拖轮作业要求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港口拖轮作业的基本要求,以及带解拖缆、拖带、顶推、傍拖和其他作业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拖轮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等提供协助的港口作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3. 1
3. 2
3. 3
3. 4
3. 5
3. 6
3. 7
3. 8
3. 9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全回转拖轮 tugboat fitted with all-direction steerable propulsion unit(s)
可以 360°自由旋转的拖轮。
水平拖角 horizontal towing angle
拖轮拖缆与被拖船首尾线的水平夹角。
拖带 towing
拖轮通过拖缆提供动力,使被拖船产生位移的作业方式。
顶推 pushing
拖轮通过船首推动被拖船,使被拖船产生位移的作业方式。
傍拖 towing alongside
拖轮用首缆、掮缆、尾缆、横缆等与被拖船绑在一起,使被拖船产生位移的作业方式。
绑角 angle of bundle
傍拖时拖轮首尾线和被拖船首尾线的夹角。
首缆 head line
在傍拖中,从拖轮船首出来向前与被拖船连接的缆绳。
掮缆(首倒缆) forward spring line
在傍拖中,从拖轮中前侧部出来向后与被拖船连接的缆绳。
尾缆 stern line
在傍拖中,从拖轮后部出来与被拖船连接的缆绳。
1
标准
JT / T 300—2024
3. 10
主拖 main tugboat
由两艘及以上拖轮共同拖带被拖船时,对被拖船位移起主导作用的一艘拖轮。
4 基本要求
4. 1 拖轮作业前,应由船方(船长) 或代理向拖轮公司提出使用拖轮申请,船方( 船长) 或其代理与
拖轮公司确定配用拖轮的数量等,并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涉及法定强制引航的应按相关要求
办理。
4. 2 拖轮船员应接受专业培训,具备相应的作业技能。
4. 3 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作业方案,召开航前或工前会布置任务和安全要求,明确各自岗位职责。
4. 4 作业前应对甲板设备、信号设备、机舱设备等作业设备进行检查,作业设备应处于完好状态。
4. 5 应掌握作业时的天气情况及环境情况,能见度不良、受台风影响、大风浪、雨雪冰冻等不利条件的
拖轮作业要求应符合港口有关规定。
4. 6 拖轮与被拖船之间应保持沟通与协调,作业时宜明确甚高频(VHF)使用及备用频道,紧急情况下
可鸣放汽笛。
4. 7 拖缆满足下列要求:
a) 拖缆及工属具应与拖轮功率和被拖船相匹配,应具有良好的技术状况和足够强度;
b) 拖缆与水面夹角的角度应根据作业现场情况和作业的性质进行调整,协助离泊作业时如通航
环境等作业条件许可,其夹角角度不宜大于 15°;
c) 除使用的拖缆外,拖轮宜配备备用拖缆。
4. 8 全回转拖轮用船首带缆倒航时,可采用任意的水平拖角。
4. 9 拖轮专用号灯、号型、信号的使用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和国际海事组织《1972 年国
际海上避碰规则》。
4. 10 作业关系满足下列要求:
a) 在港口协助被拖船作业时,在不严重危及拖轮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拖轮应服从被拖船的指令,
如执行被拖船指令困难时,应及时、如实向被拖船报告。
b) 两艘及两艘以上拖轮共同拖带同一艘无自航能力的被拖船时,事前应确认主拖。
c) 两艘或两艘以上拖轮共同进行靠离泊作业时,若其中一艘为傍拖拖轮,则宜以其为主拖;若两
艘均为傍拖拖轮,则宜以靠近被拖船尾部的拖轮为主拖;若两艘拖轮均傍拖被拖船尾部一侧,
则宜以里档拖轮为主拖。
4. 11 作业中应加强瞭望、谨慎驾驶,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被拖船报告。
4. 12 拖轮作业人员应做好记录,认真填写航行日志等。
4. 13 配备拖轮智能决策辅助系统的拖轮,拖轮驾驶人员应熟悉拖轮智能决策辅助系统功能及操作注
意事项,并满足下列要求:
a) 作业中应合理利用拖轮智能决策辅助系统为其提供的受遮挡视角补充、风险预警和操作建议
等拖轮操作辅助信息;
b) 拖轮智能决策辅助系统发现拖轮存在过载、倾覆等异常状态进行预警时,拖轮驾驶人员应采
取应急措施并向负责拖带指挥的人员报告;
c) 拖轮驾驶人员应结合拖轮智能决策辅助系统对附近水域船舶进行识别,发现与他船有碰撞危
险时应及时报告被拖船并采取有效的避碰行动,碰撞危险消除后应立即报告被拖船;
d) 拖轮驾驶人员宜根据拖轮智能决策辅助系统给出的运行参数操作拖轮。
2
JT / T 300—2024
5 带解拖缆
5. 1 常规带缆
5. 1. 1 在确保拖轮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应按被拖船要求的位置带缆。
5. 1. 2 拖轮应顶流微速接近被拖船带缆出口处,上撇缆或接撇缆引出拖缆带缆。
5. 1. 3 带缆过程应观察拖轮与被拖船之间的间距,确保拖轮船尾的摆动不受限制。
5. 1. 4 拖轮在作业中应及时将被拖船盲区的水面通航情况、潮流的缓急程度等信息向被拖船报告。
5. 1. 5 靠被拖船时应注意被拖船舷外凸出物或锚链,必要时提醒被拖船将其收起。
5. 1. 6 靠在航被拖船时,应选择被拖船平直部位平贴靠拢,应注意被拖船航速和船间效应的影响,带
缆前应同向航行至无相对速度。
5. 1. 7 涌浪较大时,应根据其方向和频率,适当用车舵,抓住有利时机,顶靠被拖船。
5. 1. 8 为大型、超大型集装箱船带缆时,应选择其平直舷旁位置向船首、船尾方向贴近。
5. 2 顺流带缆
5. 2. 1 全回转拖轮可采用船尾顶流的方法实施顺流带缆。
5. 2. 2 拖轮首尾线与潮流之间的夹角宜为 30° ~ 45°。
5. 2. 3 拖轮应将船位稳定在被拖船带缆位置下方。
5. 3 平行带缆
5. 3. 1 当被拖船舷侧相对平直部位没有合适的缆桩或被拖船受风影响较大时,拖轮经指挥人员同意
可在被拖船首部带缆。
5. 3. 2 拖轮应在被拖船船首附近,与被拖船平行航行。
5. 3. 3 带缆时机应选择在被拖船减速和航向相对稳定时,如有困难应与被拖船协调。
5. 3. 4 拖轮驾驶人员应指挥拖轮水手及时收放缆绳,防止拖缆突然受力影响拖轮操纵。
5. 3. 5 带缆结束后,拖轮应及时向外移动,离开危险环境。
5. 3. 6 拖轮在被拖船首部无法实施平行带缆或因天气原因被拖船指定拖缆需带在接近被拖船前端
时,可采用船首接近被拖船首部的方法实施悬空带缆,并满足下列要求:
a) 应熟悉拖轮操纵性能,特别是拖轮在后退过程中的操纵性能;
b) 带缆过程中发现有危险时应及时停止并脱离危险环境,重新带缆;
c) 应要求被拖船保向保速,被拖船的航速不宜大于 4 kn。
5. 4 傍拖带缆
5. 4. 1 拖轮傍拖作业应考虑风压因素,一般被拖船及其上层建筑受风压作用明显,如果作业条件允
许,拖轮应绑在被拖船的下风舷。
5. 4. 2 傍拖作业前应对三根缆绳的位置进行确认,拖轮首缆应从船首部缆桩外档出缆,拖轮掮缆应从
船首部里档导缆孔出缆,拖轮尾缆应从尾部导缆孔出缆。
5. 4. 3 拖轮应先带首缆,首缆带上后,拖轮边向后边松缆,松首缆至掮缆位置,带上掮缆后再带尾缆。
5. 4. 4 拖轮慢车向前,确认傍拖位置后应使拖轮首尾线与被拖船平行贴紧,并收紧掮缆和首尾缆。
5. 4. 5 拖轮用车舵使其船尾贴拢被拖船,应收紧尾缆,使拖轮与被拖船紧密成一个整体,必要时带回
头缆或增加横缆确保安全。
5. 4. 6 拖轮掮缆与水面的夹角宜小于 45°,以保证拖带作业有足够的拖力。
5. 4. 7 短距离拖带小型船舶时,可采用并靠仅带首、尾两根横缆的方式。
3
标准
JT / T 300—2024
5. 5 解拖缆
5. 5. 1 被拖船到达指定地点,应待作业指挥人员下达解缆指令后方可实施解缆作业。
5. 5. 2 解缆前,应提醒被拖船控制好航速并提前安排解缆人员。
5. 5. 3 拖轮在解缆前应注意水流对自身操纵的影响,慢车接近被拖船并缩短缆绳,拖缆应保持松弛,
可漂浮在水面,待缆绳缩短至合适长度后通知被拖船解拖缆。
5. 5. 4 解缆时,若拖缆由被拖船提供,拖缆琵琶头不应勾挂拖轮船体和甲板上的凸出物;若拖缆由拖
轮出,应提醒被拖船解缆人员注意一次解清。
5. 5. 5 解缆时,如未能及时解掉,拖轮应及时报告被拖船并跟随被拖船同步航行实施解缆。
5. 5. 6 拖缆解掉后,拖轮应采取停车、甩尾等措施,防止拖缆被吸入拖轮和被拖船的螺旋桨。
5. 5. 7 被拖船使用侧推器时,宜避免解掉后的拖缆被吸入侧推器内。
5. 5. 8 傍拖解缆时,应先解尾缆,再解掮缆,后解首缆。
5. 5. 9 被拖船贴拢码头待其岸缆系妥后,应经被拖船确认后拖轮方可离去。
6 拖带
6. 1 起拖前或拖带中停车,拖缆不应受力,拖轮应保持好船位。
6. 2 拖带过程中,用车速度及角度、拖缆长度等应听从被拖船指挥。 无法执行被拖船的指令时,应及
时、如实向被拖船报告。
6. 3 起拖时,水平拖角宜近似直角,拖缆应缓慢受力。
6. 4 起拖后,操纵应稳妥,拖带过程中应注意被拖船航速,既要服从被拖船指挥,又要兼顾拖轮安全,
不应出现横拖或倒拖。
6. 5 当被拖船进车可能造成拖轮被倒拖时,应立即要求被拖船停车,同时应利用车舵不使本船打横;
有倾覆危险时,应立即松缆或弃缆。
6. 6 全回转拖轮用船首带拖缆倒航无倾覆危险,但用拖钩尾拖时,驾驶人员应谨慎操作,随时做好弃
缆准备。
6. 7 作业过程中若发生断缆,应迅速采取停车、甩尾等措施防止拖缆缠绕拖轮螺旋桨,并报告被拖船,
重新带备用拖缆。
7 顶推
7. 1 在确保拖轮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应按被拖船要求的位置顶推,并优先选择被拖船标有可以顶推标
志的位置实施顶推。
7. 2 顶推力的大小和方向等应听从被拖船指挥。 无法执行被拖船的指令时,应及时、如实向被拖船
报告。
7. 3 顶推过程中应注意船尾附近小船,并指派水手瞭望。
7. 4 作业中,拖轮上层建筑不应与被拖船碰触。
8 傍拖
8. 1 傍拖位置应选择在被拖船后部,傍靠浮吊、驳船等应使拖轮尾部伸出浮吊和驳船的尾部。
8. 2 绑角调整应根据不同船型、受载情况而定,使拖轮前后碰垫紧贴被拖船。
8. 3 两艘及以上拖轮共同拖带被拖船时,傍拖拖轮的功率宜大于拖船首拖轮的功率。
4
JT / T 300—2024
8. 4 航行中应对傍拖位置和绑角进行检验,被拖船船首把定拖轮向一舷压舵不宜超过 5°;如压舵超过
10°,应调整绑角,调整绑角后压舵仍超过 10°则需同时调整傍靠位置。
8. 5 缆绳受力后,如拖轮与被拖船之间傍拖不紧密,应在指挥人员同意后调整并收紧缆绳。
8. 6 快速航行时转舵不宜过快,应逐渐用舵;大幅度转向需用大舵角时应减速后再用大舵角,待缆绳
受力稳妥后再加速。
9 其他作业
9. 1 拖轮应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及船方的委托,提供协助服务。
9. 2 拖轮应提前到达指定位置等待。
9. 3 拖轮应根据指挥人员的要求,控制与被服务船舶之间的方位和距离。
9. 4 拖轮在协助被服务船舶航行过程中应时刻关注航行水域情况,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危险情况
时,应告知被服务船舶:
a) 航路上的障碍物;
b) 被服务船舶视角盲区的船舶;
c) 被服务船舶态势异常变化。
9. 5 拖轮协助被服务船舶航行至指定地点后,离去应经过被服务船舶同意。
5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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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 考 文 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3]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6 年第 43 号)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交海发〔2003〕357 号)
[5] 国际海事组织《1972 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