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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6/T 2038-2024 再生铜冶炼烟气脱硫石膏水泥窑定向利用技术指南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文档格式:PDF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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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语言:中文

更新时间:2025-06-10 11: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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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DB36/T 2038-2024 再生铜冶炼烟气脱硫石膏水泥窑定向利用技术指南 ICS 13.030.40
CCS Z 05 DB36

西 省 地 方 标 准
DB36/T 2038—2024
再生铜冶炼烟气脱硫石膏水泥窑定向利用
技术指南
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directional utilization of flus gas desulfurization gypsum
from secondary copper smelting process in cement kiln
2024-10-12 发布
2025-04-01 实施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6/T 2038—2024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与定义 ......................................................................... 1
4
基本要求 ........................................................................... 3
5
工艺和设施 ......................................................................... 3
6
污染控制 ........................................................................... 3
7
环境管理 ........................................................................... 4
参考文献 .............................................................................. 5
I
DB36/T 2038—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主要起草单位:江西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与规划院、江西省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有限公司、
江西新金叶实业有限公司、江西飞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袁飞刚、田明明、刘足根、李惠民、黄一、曾兴华、雷波、汪帅马、魏岱金、胡
佳慧、金文荣、余忠义、李栋才、汤小群、鲁潇、饶安琪、余敏、龙祺祺、钟瑞雪。
II
DB36/T 2038—2024
再生铜冶炼烟气脱硫石膏水泥窑定向利用技术指南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再生铜冶炼烟气脱硫石膏水泥窑定向利用的基本要求、工艺和设施、污染控制、环境管
理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江西省内水泥企业利用水泥窑定向利用再生铜冶炼烟气脱硫石膏。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
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
件。
GB 175通用硅酸盐水泥
GB 4915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T 21371 用于水泥中的工业副产石膏
GB/T 21372 硅酸盐水泥熟料
GB 30485—2013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GB/T 30760—2024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规范
GB 50634 水泥窑协同处置工业废物设计规范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256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技术规范 水泥工业
HJ 662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HJ 863.4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再生金属
HJ 1259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
HJ 1276
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
HJ 2025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
3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再生铜冶炼企业 secondary copper smelting facility
以废杂铜、含铜污泥等为主要原料,生产粗铜、阳极铜或阴极铜的再生铜企业。
[来源:HJ 863.4—2018,3.2,有修改]
3.2
1
DB36/T 2038—2024
再生铜冶炼烟气脱硫石膏 flus gas desulfurization gypsum from secondary copper smelting
process
再生铜冶炼烟气脱硫净化处理产生的以二水硫酸钙为主要成分且属于危险废物的废渣。
[来源:GB/T 21371—2019,3.1,有修改]
注:简称脱硫石膏。
3.3
水泥企业 cement enterprise
采用新型干法水泥窑从事水泥熟料生产的企业。
[来源:HJ 256—2021,3.1,有修改]
3.4
新型干法水泥窑 new dry process cement kiln
窑尾配加了悬浮预热器和分解炉的回转式水泥窑。
[来源:GB 30485—2013,3.5]
3.5
定向利用
directional utilization
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将一家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产生的一种危险废物,作为另一家单位环境治理
或工业原料生产的替代原料进行利用。
3.6
危险废物 hazardous waste
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
体废物。
[来源:GB 18597—2023,3.1]
3.7
贮存 storage
将脱硫石膏临时置于贮存库的活动。
[来源:HJ 1259—2022,3.2,有修改]
3.8
水泥生料 cement raw meal
由石灰质原料、黏土质原料、少量铁质校正原料按比例配合,粉磨到一定细度的物料。
3.9
水泥熟料 cement clinker
2
DB36/T 2038—2024
一种由主要含CaO、SiO2、Al2O3、Fe2O3的原料按适当配比,磨成细粉,烧至部分熔融,所得以硅酸钙为
主要矿物成分的产物。
[来源:GB/T 21372—2008,3.1]
4
基本要求
4.1再生铜冶炼企业和水泥企业应合法设立并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
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未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未被列为环境信用
不良企业,应通过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
4.2 脱硫石膏应具有稳定的化学组成和物理特性,其化学组成、理化性质等不应对水泥生产过程产生不利
影响。
4.3 脱硫石膏水泥窑定向利用生产的水泥熟料和水泥产品质量应符合GB/T 21372和GB 175有关要求。水泥
熟料中砷、铅、镉、铬、铜、镍、锌、锰可浸出含量限值应符合GB/T30760有关要求。
4.4 脱硫石膏水泥窑定向利用应符合GB 30485、GB/T 30760、GB 50634、HJ 662有关规定,并确保污染物
稳定达标排放,污染物排放量不应超过排污许可规定。
5
工艺和设施
5.1 工艺要求
5.1.1 投料要求
工艺投料要求包括:
a)投加的脱硫石膏含水率不宜高于30%,脱硫石膏投加量不宜高于0.5%;
b)入窑物料中氟、氯和硫元素的投加量应符合HJ 662有关要求;
c)入窑物料中砷、铅、镉、铬、铜、镍、锌、锰含量不宜超过GB/T 30760—2024中表1规定的参考限
值。
5.1.2 运行要求
工艺运行要求包括:
a)在水泥窑达到正常生产工况并稳定运行至少4h后,方可开始投加脱硫石膏;因水泥窑维修、事故
检修等原因停窑前至少4h内禁止投加脱硫石膏;
b)当水泥窑出现故障或事故造成运行工况不正常,应立即停止投加脱硫石膏,待查明原因并恢复正
常运行后方可恢复投加。
5.2 设施要求
5.2.1 水泥窑
脱硫石膏水泥窑定向利用的水泥窑单线熟料生产规模不应小于4000t/d;窑尾烟气宜采用高效袋式除
尘器(含电袋复合除尘器)等烟气处理设施,应配备符合HJ 75、HJ 76要求的污染物连续自动监测系统,
并与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
5.2.2 投料设施
脱硫石膏应从水泥生料配料系统(生料磨)投入,投料设施应配置自动进料装置,并配置可调节投加
速率的计量装置进行定量投料。
5.2.3 贮存设施
3
DB36/T 2038—2024
水泥企业应建设脱硫石膏专用贮存库并设置渗滤液收集设施,贮存库的管理应符合GB 18597、HJ 1276
和HJ 2025有关要求。
6
污染控制
6.1 脱硫石膏水泥窑定向利用时,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排气筒大气污染物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
氧化物、氟化物、汞及其化合物和氨应符合 GB 4915 的要求。
6.2 脱硫石膏水泥窑定向利用时,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排气筒大气污染物中除列入本文件6.1条外
的其他污染物应执行GB 30485—2013中表1规定的参考限值。
6.3 脱硫石膏贮存过程中产生的渗滤液和运输车辆清洗废水收集后应按照GB 30485的要求进行处理。
7
环境管理
7.1 脱硫石膏转移过程应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运输过程应使用具有定位系统的载货汽车按照预先
确定的路线行驶,并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7.2 水泥企业应对脱硫石膏中砷、铅、镉、铬、铜、镍、锌、锰、氟、氯和硫等开展分析化验,保留分析
测试记录,建立入厂分析台账,根据分析结果调节脱硫石膏投入量以符合本文件5.1.1相关要求。水泥熟料
中重金属含量检测频次应按照GB/T 30760的要求执行。
7.3 水泥企业应建立脱硫石膏管理台账,落实脱硫石膏管理台账记录的责任人,明确工作职责,确保脱硫
石膏管理台账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
7.4 水泥企业应通过江西省危险废物监管平台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脱硫石膏的贮存和利用信
息,保证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7.5 水泥企业应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规定开展应急演
练。
7.6 水泥企业应在车辆出入口、入厂称重区域、装卸区域、贮存库、厂内车辆运输通道、脱硫石膏计量和
水泥生料配料设施等关键位置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接入江西省生态环境视频监控平台。
7.7 在满足本文件要求前提下,脱硫石膏实行定向利用管理。
4
DB36/T 2038—2024
参 考 文 献
[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 版)
[2]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 版)
[3]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2021 版)
[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2015 版)
[5]江西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试点工作方案(赣环固体字〔2023〕591 号)
[6]无机材料生产技术(水泥方向) (2013 版) 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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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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