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91.020
CCS P 50
36
江
西 省 地 方 标 准
DB36/T 2034-2024
“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技术规程
Code of practice for "multi-regulation integration" planning at villge-level
2024 - 10 - 12 发布
2025 - 04 - 01 实施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6/T 2034-2024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总则 ................................................................................ 2
5 编制程序 ............................................................................ 3
6 规划内容 ............................................................................ 5
7 规划成果 ........................................................................... 11
附录 A(规范性) 规划编制工作流程图 ...................................................13
附录 B(资料性) 村庄资料收集清单 .....................................................14
附录 C(资料性) 村庄调查表 ...........................................................16
附录 D(资料性) 村民诉求调查表 .......................................................19
附录 E(资料性) 村庄规划征求意见表(乡镇) ...........................................21
附录 F(资料性) 村庄规划征求意见表(村委) ...........................................22
附录 G(规范性) 村庄分类指引表 .......................................................23
附录 H(规范性) “分类菜单”规划内容一览表 ...........................................25
附录 I(规范性) 规划目标指标表 .......................................................26
附录 J(规范性) 规划表格 .............................................................27
附录 K(规范性) 村域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及含义一览表 .....................................38
附录 L(资料性) 规划图件参考样式 .....................................................41
附录 M(规范性) 村庄配建设施配置一览表 ...............................................52
附录 N(资料性) 规划文本参考大纲 .....................................................53
附录 O(规范性) 规划图件制图要求 .....................................................54
参考文献 .............................................................................. 57
I
DB36/T 2034-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定起草。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江西省自然资源厅提出。
本文件由江西省自然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JX/TC 024)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江西省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建辉、甘晓辉、于少康、王文君、郭松、饶磊、袁乐、汪宇峰、罗璇、梁芳
艳、伍婷、汪浩、聂永琛、金泽韬、钟世彬、梁海芬、邓珺捷、蔡斌。
II
DB36/T 2034-2024
“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技术的总则、编制程序、规划内容、规划成果等。
本文件适用于江西省范围内各级城镇开发边界外,以一个或相邻、连片的几个行政村为单元的“多
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林场、农场、垦殖场、社区居委会等其他村级行政单位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50445
村庄整治技术标准
DB36/T 1102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多规合一
multi-regulation integration
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依据,强化城乡建设、土地利用、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林地保护、
综合交通、水资源、文化旅游、社会事业等各类规划的衔接,确保“多规”确定的保护性空间、开发边
界、城市规模等重要空间参数一致,并在统一的空间信息平台上建立控制线体系,以实现优化空间布局、
有效配置土地资源、提高政府空间管控水平和治理能力的目标。
3.2
村域建设用地
village constructive using land
国土变更调查最新成果中村域范围内的城镇村及工矿范围、区域基础设施用地及其他建设用地。
3.3
村庄用地
rural construction land
国土变更调查最新成果中城镇村属性标注为 203 范围内的用地。包括乡村居民点以及乡村所属的商
业服务业、住宅、工业、学校等用地。
3.4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commercial collective land for construction
具有生产经营性质的农村建设用地,是依法取得以及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确定的工矿仓储、商服、旅
游等经营性用途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3.5
宅基地
homestead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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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地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民无须交纳任何土
地费用即可取得,是一种福利性质,一般来讲不能继承,而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则属于公民个人财产,
可以继承。
3.6
村庄建设边界
boundary of village constructive land
在规划期内因建设管控引导需要划定的、用于村庄集中开发建设的区域边界。村庄建设边界内主要
包括宅基地、公共服务与基础设施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及留白用地等。
3.7
重点地块图则
control chart for priority area
村庄规划中重点发展与建设的区域,对该区域的土地利用性质、用地规模、用地布局、开发强度、
配套设施以及各类控制要求等做出详细规定。
3.8
行政村
administrative village
政府为了便于管理,而确定的乡镇所辖的下一级管理机构的基本管理单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设立的村民委员会进行村民自治的管理范围,是中国基层群众性自治单位。
3.9
自然村
hamlet
历史上由村民聚居而自然形成的居民聚居点,也是行政村的基本组成单元。一般情况下,一个自然
村由一个至几个村民小组组成。
4 总则
4.1 规划定位
法定规划,是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城镇开发边界外乡村地区的详细规划,是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
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等的法定依据。
4.2
编制主体
由乡镇人民政府(含其他乡镇级行政管理单元)组织编制,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筹协调,村民
全程参与。
4.3
编制对象
有需求、有条件的村庄应编制村庄规划,省定乡村振兴帮扶村、传统村落、国家宅基地改革试点县
内的村庄、宅基地规范管理示范先行县(市、区)内所辖行政村按需编制。
4.4 规划范围与期限
4.4.1 规划范围
范围为行政村内全部国土空间。可以一个行政村为单元,也可以相邻或若干个连片行政村联合开展
编制。
4.4.2
期限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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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期限与上位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保持一致。
4.5
规划原则
4.5.1
多规合一,全域管控
应落实上级国土空间规划要求,整合村庄土地利用、村庄建设、产业发展等相关规划,合理安排各
项用地,优化村域空间布局与结构,实现全域全要素管控。
4.5.2
保护优先,节约集约
应优先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等管控要求,并开展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和存量低效
闲置用地盘活,提高土地使用效率。
4.5.3
分类指引,突出特色
应结合资源禀赋、山水环境和实际发展诉求,确定村庄类型,明确规划策略、重点和成果要求,推
动“一村一品”,彰显乡村风貌和特色。
4.5.4
尊重民意,简明实用
应强化村民和村党组织、村委会主导作用,鼓励规划师驻村服务,引导乡贤能人参与规划全过程,
充分征集意见并尊重村民意愿,力求成果简明实用、通俗易懂。
5 编制程序
5.1 一般规定
规划编制程序包括规划准备、规划编制、规划审批、规划备案四个阶段,规划编制工作流程应按照
附录 A 的规定执行。
5.2
规划准备
5.2.1
组织准备
编制主体应成立工作小组和制定工作方案,编制工作应委托具有相应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承担。
5.2.2 技术准备
5.2.2.1 确定规划基数和底图
采用大比例尺基础数据为底图,需满足以下要求:
a)
应以基期年国土变更调查数据及下发村庄用地(203)数据成果为基础,并衔接国土变更调查
最新成果;
b)
村庄建成区应采用比例尺不低于 1:2000 的地形图和数字高清影像图,村庄建成区外宜采用
1:5000 地形图和数字高清影像图为工作底图;
c)
农房信息以不动产部门登记数据为底数;
d)
面积统一按椭球面积进行计算,耕地图斑按净面积进行统计;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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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应与自然资源部发布的《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
一致。
5.2.2.2
基础资料收集
规划编制单位应做好村庄资料收集工作,村庄资料收集清单可参照附录 B。
5.2.2.3
实地调研
编制单位应组织技术人员驻村开展详细调查工作,结合当地自然资源、地形地貌、交通区位、历史
人文等资料,开展实地调研、重点区域踏勘、村庄调查表、村民诉求调查表等,村庄调查表、村民诉求
调查表具体可参照附录 C 和附录 D。
5.3 规划编制
5.3.1 分析研判
应根据基础资料、实地调研情况和上位规划重点项目分布等资料,研究村庄发展问题、村庄发展机
遇与挑战分析,明确村庄规划方向及重点。
5.3.2
规划方案
应在分析研判的基础上,并落实上级国土空间规划约束性指标和底线管控要求,围绕优化国土空间
布局、改善农村发展条件的目标,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合理安排宅基地、基础设施和
公服设施、乡村振兴产业等各类用地需求,科学划定村庄建设边界,明确规划分区和管控措施,推动山
水林田湖沙草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项目,形成初步规划方案。
5.4 规划审批
5.4.1 意见征求
规划初步方案应通过召开座谈会、村民大会等多种形式充分征求村民、乡镇及县级有关部门意见,
修改形成规划方案修改稿。村庄规划征求意见表(乡镇)和村庄规划征求意见表(村委)可参照附录 E
和附录 F。
5.4.2
规划审查
规划成果先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查,通过后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技术评审和
论证,修改完善专家评审稿。
5.4.3
规划公示
应基于修改后专家评审版成果形成规划方案村民公示版成果,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公示,公开征求村
民、村民委员会和村党组织的意见。
5.4.4
规划报批
规划成果公示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5.5
规划备案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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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
成果公告
应在规划报批之日起按照有关要求,通过“上墙、上网”多种方式在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公共
活动空间、政府部门网站等公开公告,加强村民监督。
5.5.2
成果备案
应在规划批准之后,将规划成果提交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并将规划中的村庄建设边界逐
级纳入省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管理系统。
6 规划内容
6.1 分类指引
应针对不同类型的村庄,因类施策提出规划方向和重点。编制内容应在完成基本内容的基础上,根
据不同类型村庄选择选做内容。具体参照附录 G 和附录 H。
6.2
目标定位
应围绕乡村振兴战略,衔接上级规划,结合资源禀赋、经济社会发展条件等因素,合理预测人口规
模,明确村庄发展定位和目标,提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国土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基础设施和公服设
施配套、宅基地安排、产业发展、人居环境整治等策略,明确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生态保
护红线和村庄建设用地边界等约束性指标及相关预期性指标。规划指标表参照附录 I。
6.3 总体布局
6.3.1 落实与划定管控边界
6.3.1.1 落实耕地保护和永久基本农田
应落实上级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面积,确保图、数、地一致。
6.3.1.2
落实生态保护红线
应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成果,确保图、数、地一致。
6.3.1.3
划定村庄建设边界
村庄建设边界划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应结合河流、湖泊、林地、山川、道路等现状地物,力求边界清晰,容易识别,村庄建设边界
不得与永久基本农田冲突;
b)
不占或尽量少占耕地,不侵占和破坏山水林田湖草沙的自然空间格局;
c)
应在基期年国土变更调查数据中的村庄用地范围基础上,结合规划指标和村庄发展诉求,合理
划定村庄建设边界,原则上不超过现状村庄用地规模;
d)
应将村庄用地和发展所需的宅基地、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闲置土
地、其他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和与村庄密切联系的农林用地等一并划入村庄建设边界。具体划
定方法参照《江西省村庄建设边界划定导则(试行)》。
6.3.1.4
落实与划定历史文化保护控制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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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或划定村域内历史文化保护控制线应针对以下两种类型:
a)
针对省级以上已列入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以及文保单位,应落实划定
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为历史文化保护控制线;
b)
针对具备申请历史文化名村和传统村落以及具有一定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特色景观保护价值
的或具有其他保护价值的村庄,可根据历史文化保护管控要求,划示历史文化保护控制线。
6.3.1.5
落实灾害风险控制线
应衔接水利部门划定的洪涝灾害范围线、蓄滞洪区、单退圩堤、双退圩堤等数据,划定灾害风险控
制线。结合自然资源部门的地灾数据,落实划定地质灾害害隐患点
6.3.1.6
落实城镇开发边界
村域范围内涉及城镇开发边界的,应落实城镇开发边界并衔接落实管控要求。
6.3.2
国土空间布局与结构
细化村庄布局、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产业发展等用地布局,优化调整各类用地的规模和结构,
明确规划期内各类用地的增减情况,制定村域国土空间功能结构调整表。村域国土空间功能结构表见附
录 J 中表 J.2。
6.3.3
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和用途管制
应在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分区基础上,农田保护区、生态保护区、城镇发展区等与
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分区保持一致,生态控制区、村庄建设区、一般农业区、林业发展区、矿产能
源区、特殊用地区及自然保留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划定。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可采用“用途准入+指标控制”、
正负面清单相结合的管理措施。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及各区用途管制规则参见附录 J 中表 J.5 和附录 K。
6.4 国土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
6.4.1 一般规定
应开展国土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现状调查评价,识别问题,提出整治修复的目标任务和具体项目,
衔接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规划,对村域范围内的山、水、林、田、湖、草、沙、村、道路、厂矿等要素进
行综合整治与修复。国土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规划图可参考附录 L 中图 L.6。
6.4.2
摸清规模潜力
国土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潜力主要分布在以下几个方面:
a)
摸清低效建设用地、工矿废弃地等低效建设用地整治潜力和分布;
b)
摸清低产田、即可恢复和工程可恢复等农用地整理潜力和分布;
c)
摸清其他草地、低效林地等宜耕后备资源潜力和分布;
d)
摸清村域内水土流失、河道污染、土壤污染、水塘及水库污染等情况。
6.4.3
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安排
应统筹考虑高标准农田建设、旱改水、农田水利设施、土地开发、低效建设用地整治、工矿废弃地
复垦和生态修复、水土流失治理等规划内容和项目安排,因地制宜明确国土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项目,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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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落实到具体地块,同时明确补充耕地规模。国土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重点工程项目表参见附录 J 表中
J.6。
6.5
安全与防灾减灾
6.5.1
防洪排涝
涉及洪灾、内涝的村庄,应衔接防洪排涝专项规划,明确防洪堤坝、泄洪通道、排涝设施用地与布
局,保障村民人身财产安全。在内涝易发地段,排涝设施布局应与排水工程统一规划和实施,应符合
GB/T 50445 的有关要求。
6.5.2
地灾防治
针对位于地灾隐患点的村庄建成区,应提出地灾防治要求和防护措施,尤其禁止切坡建房,禁止在
地质灾害易发区新建宅基地和其他新建项目。
6.5.3 消防与抗震
6.5.3.1 消防
应明确责任消防站,消防水源,取水平台、消防通道等位置与布局,提出消防防范措施。林中村或
位于森林防火区域内的村庄,应与森林防火规划做好衔接。
6.5.3.2
抗震
针对处于地震断裂带的村庄,规划中应设置避难场所、避难通道等。
6.6
历史文化保护与传承
6.6.1
保护方式
针对具备申请历史文化名村和传统村落条件的村庄,应建立“保护名录+区块划定”保护方式。保
护名录需明确村域内保护资源名称、资源类别、占地规模等。区块范围内应明确保护对象的坐落、四至
界线等。历史文化资源一览表参见附录 J 中表 J.8,保护区块划定图参见附录 L 中图 L.22。
6.6.2 保护内容
6.6.2.1 整体保护
应对村庄自然山水格局、街巷空间、建筑群体、公共空间、景观廊道和其他历史环境进行整体保护,
明确村庄整体保护框架,制定村庄整体历史文化保护方案,保护村落肌理及原有的空间格局。自然和历
史资源保护图参见附录 L 中图 L.10。
6.6.2.2
要素保护
村域范围内应制定保护和整治方案,主要针对以下几类要素:
a)
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古树名木、古街古巷、古宅古院、古桥古井、塔幢亭阁、壕沟寨墙、桥涵
码头以及农业遗迹、工业遗存(作坊、窑址等)等;
b)
文物点、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古遗址等;
c)
当地特有的地域文化、传统风俗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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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6.7.1 基础设施
6.7.1.1 村域交通
村域范围内和村际道路交通规划应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a)
应衔接上级规划落实的区域交通,确定村域主干道交通系统;
b)
明确村庄道路系统整体格局、总长度。确定各条道路的起止点、宽度(不宜超过 8m,含路基、
边沟、绿化)、长度、断面形式等。道路交通规划图参见附录 L 中图 L.15;
c)
规划新建道路,应明确道路宽度和增加道路断面示意图。具体道路分级及技术指标参照省、市
相关规范;
d)
改造升级道路,应明确道路名称、改造里程、拓宽范围等具体要求;
e)
田间道路,应考虑农业现代化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需要,结合大型农机集中停放设施统一布局;
f)
对于宽度较窄的道路,应结合地形条件合理设置会车空间,对于村庄未成环的尽头路,应合理
设置回车场;
g)
有旅游发展需求的村庄,应根据实际需要和有关政策,加强旅游道路网、慢行系统及其交通设
施的组织与设计。
6.7.1.2
给水工程
应在规划中明确水源、给水方式、供水规模、水质标准及输配水管网布局、水压要求等。优先采用
集中统一供水,明确各自然村(组)供水水源,根据需要合理布置村域给水干管。水质应符合 GB 5749
有关规定。
6.7.1.3
排水工程
应结合村庄地形地势和各地雨水污水量,明确各自然村(组)雨污水收集与处理的方式,涉及采用
管网收集的,应当布置村域干管,并标注排水坡道、竖向标高。雨水应充分利用地表径流和沟渠就近排
放。污水排放应符合现行 DB36/T 1102 的有关规定。
6.7.1.4
电力电信工程
应明确供电电源,考虑用电、通信需求,布局村域供电、通信及有线电视干线和设施。
6.7.2
公共服务设施
应合理配置党群服务中心、文明实践站、养老服务设施、幼儿园等各类村庄公共服务设施。尽可能
利用闲置的既有建筑进行改造。不应规划建设大广场、大马路、大公园等与乡村风貌不符的建筑或形象
工程。村庄配建设施配置一览表见附录 M。
6.8 产业发展布局
6.8.1 产业发展与用地安排
应整合村庄产业现状、资源禀赋、交通区位等优势,提出村庄产业发展方向和策略。明确村域一二
三产业发展空间布局,合理安排农产品生产加工、储运等农业生产用地以及乡村旅游休闲设施用地,引
导产业空间复合高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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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2
产业用地布局指引
村域内产业布局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a)
村内不应安排规模大于 10hm
2的产业用地;
b)
工业化程度高、分散布局配套设施成本高的产业项目,应向县城或有条件的乡(镇)城镇开发
边界内或工业园区集聚。
6.9
风貌指引
6.9.1
村庄总体设计
应注重对自然景观、乡土特色、历史文化的挖掘,保护乡土景观风貌,协调村庄与周边山、水、林、
田等重要景观的关系,对村庄布局形态、建筑风格、空间肌理等提出指引。
6.9.2
建筑风貌管控
应尊重村庄文化传统和现有建筑特色,从体量尺度、色彩材质、屋面立面等提出建筑设计指引,对
公共建筑提出外立面设计要求或示意性方案。特色风貌指引图参见附录 L 中图 L.19。
6.9.3
公共空间设计
应结合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习惯,对村口空间、公共广场、滨水空间、街巷节点和道路空间的景观
塑造提出设计要求和整治措施,形成具有地域文化气息的公共空间场所。
6.9.4
绿化景观设计
应充分考虑村庄与自然的有机融合,合理确定各类绿地规模和布局,确定本土绿化植物种类,提出
村庄环境绿化美化措施。
6.10 人居环境整治
6.10.1 制定实施内容
应充分衔接各部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专项工作计划,明确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项目资金来源,将农
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细化为具体的工程项目。
6.10.2
环境卫生设施
应确定生活垃圾收集、转运方式,布局垃圾转运站(垃圾收集点)、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并提出
公路、铁路、江河沿线,自然村(组)周边、景区周边、矿区周边等区域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措施。
6.10.3
生活污水治理
应选择符合地形条件、风俗习惯、经济水平的污水治理技术,确定污水处理设施的用地规模和位置。
开展房前屋后河塘沟渠的黑臭水体治理,提出综合治理措施。
6.11 自然村(组)规划
6.11.1 宅基地规划
6.11.1.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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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执行“户有所居”政策,着重考虑近期因家庭分户、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以及公益
建设和实施防灾减灾工程等产生的新增宅基地需求,按照《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办法》和《江西省农村村民自建房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合理确定规划期宅基地规模和空间布局。
6.11.1.2
宅基地选址
应满足以下方面:
a)
应安排在村庄建设边界内,向规划农村居民点集中,共享共用农村公共服务和公用设施,并与
村庄道路连接顺畅;
b)
新增宅基地严禁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内、传统村落的核心保护区和历史文化街区、
名镇、名村的核心保护范围以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和坡度大于二十五度且岩土体结构松
散等需要高陡削坡建房的地段内;
c)
应优先利用村内空闲用地、闲置宅基地和未利用地,引导村民节约使用土地,严格限制占用耕
地;
d)
应避开地质灾害风险区、蓄滞洪区、地震断裂带、洪涝风险易发区和重要矿产资源压覆区等不
适宜建设区域;
e)
承担搬迁撤并类村庄安置任务的村庄,应当明确安置用地位置,提出安置用地和建筑布局等要
求。
6.11.1.3
农村住宅布置
应主要考虑以下方面:
a)
新增宅基地的布局,应减少对自然环境的干扰,慎挖山、少填塘、少砍树、减少土方填挖,维
护现状山川水系等自然环境格局;
b)
应根据当地农房设计图集,结合当地建筑文化特色和村民生活习惯,提出建筑间距、外立面设
计等要求;
c)
对于用地紧张,无法保障“一户一宅”的村庄,要尊重村民意愿的前提下,可规划农民公寓和
集中住宅小区,保障村民户有所居;
d)
宅基地集中安置区应考虑农村生产生活实施需求,科学确定建筑密度,合理设置文化生活公共
空间,房前屋后的绿化空间,以及必要的传统民俗活动和新业态等空间。
6.11.2
村内交通
村组内部交通设施规划应满足以下要求:
a)
村内道路布局、道路宽度和断面选择应符合相关规定,道路等级及路面宽度指引见表 1;
b)
有需求的村组,可规划建设道路绿化带和照明设施,滨水道路应与绿化带统筹设置;
c)
有条件的村组,可结合活动广场、公共绿地等统筹设置公共停车场;
d)
发展旅游的村组应设置车辆集中停放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