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03.220.01
CCS R 12 1403
阳
泉 市 地 方 标 准
DB 1403/T 37.2—2024
源头科技治超业务规范和技术要求
第 2 部分:监管
2024 - 11 - 01 发布
2024 - 11 - 01 实施
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 1403/T 37.2—2024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职责分工 ........................................................................... 1
5 业务流程 ........................................................................... 2
6 监督考核 ........................................................................... 2
7 技术要求 ........................................................................... 3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监管业务流程图 ................................................ 7
I
DB 1403/T 37.2—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DB1403/T 37 《源头科技治超业务规范和技术要求》分为如下部分:
----第1部分:源头单位;
----第2部分:监管。
本文件是DB1403/T 37 《源头科技治超业务规范和技术要求》的第2部分。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阳泉市交通运输局提出、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本文件由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标准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本文件由阳泉市交通运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阳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北京新桥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学宏、王岱岳、刘香珍、吕青青、刘啸晨、祁杰、石振华、曹晓亮、黄一晨、
戴熙桐、赵之杰。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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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头科技治超业务规范和技术要求 第 2 部分:监管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源头科技治超业务规范和技术要求中监管单位的术语和定义、职责分工、业务流程、
监督考核和技术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阳泉市开展源头科技治超工作监管单位的建设、运行、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22239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GB/T 39786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密码应用基本要求
JT/T 697 交通信息基础数据元
GA/T 1389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
3 术语和定义
GB 22239、JT/T 69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源头科技治超信息管理服务平台
集全域源头治超的实时监测、全程全时的大数据稽查、及时快速的预警响应、重要事件的指挥调度
和多维数据的统计分析于一体的行业监管与企业服务并重平台。
源头单位服务 APP
为源头单位提供源头科技治超相关数据信息上传、接收及综合服务的应用程序。
路面关键卡口车牌电子抓拍
是指安装在货运主要通道或者源头单位主要出入路段等重要路段和节点位置,具有车辆号牌识别
及抓拍功能的设施设备,采集数据可在源头科技治超信息管理服务平台用于货运车辆运输行为分析对
比。
4 职责分工
源头科技治超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源头治理、属地管理”的原则,逐步形成
“正向可监管、逆向可溯源、全程可跟踪”的源头科技治超模式。
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辖区县级政府和有关监管部门按要求开展源头科技治超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源头单位科技治超的公示、建设、运行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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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托入网数据开展源头监管工作。设置专职治超机构的市、县,属地治
超机构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交通运输、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行
政审批服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源头科技治超相关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及各相关监管部门建立源头科技治超便企服务工作机制,制定服务措施,出台服务
清单,定期开展相关业务培训。
5 业务流程
源头单位将采集数据实时上传至源头科技治超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平台自动分析比对源头单位管
理情况及货运车辆运输行为。
对发现源头单位未公示的,推送至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治超机构进行线下核查。属于合法源
头单位的,上报政府进行公示;属于非法装卸点的,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取缔。
对发现源头单位涉嫌违法放行超限超载车辆进(出)厂或故意逃避监管的,推送至属地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或治超机构进行线下核查。核查属实的,对源头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纳入线下重点
巡查范围。对 7×24 小时再次发生上述情形的,转为线下进驻监管,直至整改到位。
对发现上传数据异常的,源头科技治超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向货运源头单位发送预警,提示及时整
改。对未按要求及时整改的,由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精准查处并纳入线下重点巡查范围;对货运源
头单位限期整改到位的,转为线上日常巡查,对货运源头单位限期拒不改正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
行处罚,并转为线下进驻监管,直至整改到位。
5.4.1 数据异常主要情形如下:
a)
源头单位上传数据缺失或不符合要求;
b)
源头单位和源尾单位上传数据不一致;
c)
货运车辆北斗不在线;
d)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数据异常情形。
5.4.2 对数据分析比对正常的,由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治超机构开展线上日常巡查。
5.4.3 监管业务流程图见附录 A。
6 监督考核
市治超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源头科技治超考核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
施。
市治超办要通过源头科技治超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对相关部门、县级政府源头科技治超工作情况
进行监督考核。
市治超领导小组根据考核结果对优秀县(区)政府、相关监管部门及源头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对
源头科技治超工作不力、不履职尽责、任务完成较差的县(区)政府、相关监管部门进行约谈,并通
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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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技术要求
总体要求
7.1.1 平台总体架构
源头科技治超信息管理服务平台按照“省级统建、市县共用、分级管理”的模式进行建设,主要包
括业务应用系统、应用支撑系统、数据支撑和基础环境。其中业务应用系统主要包括数据采集系统、运
行监测综合研判系统、案件处理系统、源头单位服务APP、移动执法终端。源头科技治超信息管理服务
平台总体框架图见图1。
图 1 源头科技治超信息管理服务平台总体架构图
7.1.2 数据存储要求
称重检测、图像等数据应在源头科技治超信息管理服务平台中存储180天。涉嫌违法装载车辆的基
本情况、称重检测、图像数据应在源头科技治超信息管理服务平台中永久保存。
7.1.3 安全要求
源头科技治超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参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中在安全通信网络、安全区域边界及安全
计算环境等方面符合二级安全保护要求,同时充分考虑外场设备的物联网属性,按照物联网相关安全保
护规范,开展安全保护,符合GA/T 1389相关规定。
7.1.3.1 源头科技治超信息管理服务平台数据安全管理遵循“谁提供、谁负责,谁流转、谁负责,谁
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确保数据使用过程合规、可控、可追踪溯源。
7.1.3.2 数据安全管理仍应遵循政府监管、责任主体负责、积极防御、综合防范的原则,坚持安全与
发展并重,支持数据安全技术研发,保障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防止数据被非法获取、篡改、泄露、损
毁或者不当利用,符合 GB/T 39786 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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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 源头科技治超信息管理服务平台性能要求
7.1.4.1 系统的可用性(A=MTBF(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MTBF+MTTR(平均维修时间))不低于 99.5%。
7.1.4.2 系统启动时间不超过 5 秒钟,交互类业务平均响应时间为 3~5 秒;峰值响应时间不超过 10
秒。查询类业务简单查询平均响应时间为 3~10 秒;涉及到大数据的复杂查询平均响应时间为 10~50
秒。
7.1.4.3 系统设计采用开放性的构架,便于各补充模块进行扩展。预留相关数据接口,能根据各类业
务数据、视频数据等其他系统数据情况,实现数据对接及调用。
7.1.4.4 系统涉及的物理和环境安全、网络和通信安全、设备和计算安全、应用和数据安全的密码应
用方案,除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外,还应具备良好的兼容性,能够进行水平或垂直扩展,满足业务不
断发展的需求。系统应能满足流量增长需要。
7.1.4.5 系统应运行稳定可靠,出现故障应能及时报警,并具备自动或手动恢复措施。同时系统应能
抵抗来自系统内外部攻击,保证系统安全、可靠运行。系统主要硬件设备及支持系统要具备冗余保护,
在单一硬件出现故障时不影响系统的正常运行。
7.1.4.6 系统应提供友好的人机操作界面,符合不同用户角色的管理和使用习惯,便于用户快速找到
功能操作和数据信息,提高系统使用效率。同时,提供便捷的移动互联网信息查询和应用。
源头科技治超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功能要求
7.2.1 数据采集系统
实现对源头单位基本信息(主要负责人及联系电话、名称、地理位置、货物种类、行业监管部门及
责任人等)、公路超限检测站、高速公路出入口、电子围栏、路面车牌抓拍、北斗监测等多源多维度数
据采集管理和存储管理,并提供按要求向上级平台上传数据功能。
7.2.2 运行监测综合研判系统
具备综合治理一张图、运行监测、大数据稽查、智能预警、指挥调度、溯源倒查、统计分析、分类
管理、辅助决策、检查督导等功能,为行业监管部门开展源头治超监测预警、指挥调度、监督检查、违
法源头溯源倒查等提供支撑,为源头单位开展生产工作提供服务。
7.2.2.1 综合治理一张图
基于“一张图”,实现源头科技治超综合治理的电子地图应用,主要包括源头单位、公路超限检测
站、高速公路出入口、电子围栏应用、重点车辆轨迹回放、货物流向图、热力图等。
7.2.2.2 运行监测
汇聚存储源头单位治超相关的称重检测数据、电子抓拍数据,货物装载单信息、外廓尺寸检测数据
及设备运行状态数据等,实时调阅源头单位视频监控、货运车辆北斗定位数据。
7.2.2.3 大数据稽查
通过大数据稽查,对源头单位、公路超限检测站、高速公路出入口、路面车牌抓拍、北斗监测等多
源多维度数据进行交叉比对、研判分析,生成货运完整记录,进行货车超限风险评估、超限超载车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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驶轨迹预判,生成重点监管货车名单、高风险等级货车名单、高风险等级货运企业名单等,实现违法超
限超载货车行驶路线预测。
7.2.2.4 智能预警
智能预警包括以下内容:
a) 对称重检测设施、电子抓拍设施在线状态实时监控报警;
b) 对采集数据的传输内容、传输质量、传输时效等进行实时监测预警;
c) 对大数据稽查形成的业务预警信息实时分发联动稽查布控进行预警处置。
7.2.2.5 指挥调度
建立源头科技治超指挥调度、协同查处机制,形成以科技治超运行监测综合研判系统为“指挥员”、
以路面执法力量为“战斗员”的源头科技治超格局。指挥调度包括以下内容:
a) 协查通报,省级平台可根据市县级工作需要提出对源头单位、运输企业的协查通报,在全省范
围内查找目标企业,根据所辖范围把协查通报分发给市县工作人员,协助处理。
b) 调度管理,基于卫星定位、任务指派等技术手段动态分配执法力量,形成快速反应机制,快速
进行道路运输超限超载事件处置。
7.2.2.6 溯源倒查
通过大数据稽查建立的重点监管货车名单、高风险等级货车名单、高风险类别源头单位名单,对纳
入监管的车辆、源头单位开展多源数据挖掘分析,厘清核心线索、还原事实真相,结合抄告制度,实施
溯源倒查。
7.2.2.7 统计分析
实现源头治超相关查询统计、业务分析、专题分析等。主要包括:实时称重检测数据、货车运输趟
次匹配、数据采集质量统计、总质量超限对比统计、总尺寸超限对比、异常数据汇总等业务分析,超限
变化趋势、车户交叉画像、货物流量流向、货车归属地、人车户“健康”监测,人车户“亚健康”档案、
区域货物周转量等专题分析,辅助源头治超成效评估和政策制定。
7.2.2.8 分类管理
根据源头单位数据比对异常情况,综合判断源头单位超限超载风险等级,对不同风险等级的源头单
位实行分类动态管理。
7.2.2.9 辅助决策
对涉嫌超限超载货车行为进行分析,重点关注源头单位、运输企业,实现重点货车轨迹预测预判,
推测违法集中路线、重点违法区域、重点违法企业类型、重点违法人群等,辅助决策布控打击路段、布
控执法时段及监管力度、制定治超政策。
7.2.2.10 检查督导
生成源头单位、区域、路线等多维度的源头治超工作报告,直观展现源头治超工作开展情况,为县
级以上公安交管、交通运输、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
开展监督检查提供数据支撑,形成监督检查记录。
7.2.3 案件处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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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根据平台推送情况,对非法源头单位,未公示源头单位,篡改、隐瞒、销毁源头治超数据、
信息,超标准装载配载,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车辆等违法情形进行线上案件办理。
7.2.4 移动执法终端
实现即时通讯、视频拍摄、违法预警信息查询、执法信息查询、通知公告及政策法规查看、移动执
法地图、车辆及执法人员数据接入及定位、源头单位分类管理信息接收、分类管理措施反馈等移动执法
功能。智能调度执法人员开展源头单位及违法超限超载车辆的精准查处和执法工作。
7.2.5 应用支撑系统
7.2.5.1 GIS 软件
配置一套GIS开发平台,为源头科技治超电子围栏提供开发、部署和运行环境,提供地图服务、空
间数据访问与管理服务、智能缓存技术,提供地址匹配服务。
7.2.5.2 视频平台
提供视频基础功能,包括视频巡查、录像回放、视频运维、解码上墙、用户权限等。
7.2.5.3 工作流引擎
通过IT技术,基于先进的工作流引擎,实现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和高效化,通过流程的建立、规
范和系统的数据分析,最终达到优化流程的目的。
7.2.5.4 统一用户管理
对系统所涉及的单位、人员以及单位和人员之间的关系进行管理,实现单位和人员的层次关系、隶
属关系的定义,以及用户身份的认证功能,保证用户身份信息的唯一性、完整性。为平台各类应用提供
统一的用户和权限管理,为门户应用的单点登录、个性化定制提供基础支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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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监管业务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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