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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105/T 67-2024 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基地管理规范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文档格式:PDF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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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语言:中文

更新时间:2025-06-13 17: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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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DB5105/T 67-2024 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基地管理规范 ICS 03.140 CCS A00 5105
四 川 省 ( 泸 州 市 ) 地 方 标 准
DB5105/T 67-2024
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基地管理规范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s for trade secret protection
demonstration base
2024-10-16 发布
2024-11-01 实施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5105/T 67-2024



言.......................................................................................................................................................................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1
4 基本要求...................................................................................................................................................................1
5 管理评估....................................................................................................................................................................3
附录 A
(资料性) 泸州市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基地管理对象年度自评表....................................................5

考 文 献...........................................................................................................................................................8
I
DB5105/T 67-2024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起草。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本文件由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四川国检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艳、黄晓东、刘又源、刘峰、罗玉琳、易啸。
本文件为首次发布。
II
DB5105/T 67-2024
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基地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泸州市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基地的基本要求、管理评估等相关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泸州市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基地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21374
知识产权文献与信息 基本词汇
DB5105/T 59-2022
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基地建设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商业秘密 trade secret
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3.2
商业秘密保护 trade secret protection
商业秘密权利人采取合理的步骤以确保其秘密性质的行为。
3.3
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基地 Demonstration base for trade secret protection
符合本管理规范,经商业秘密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命名设立的商业秘密保护企事业单位。
注:简称“示范基地”。
4 基本要求
4.1 要求
示范基地管理对象的内部建设应满足 DB5105/T 59-2022 中的相关规定。
4.2
管理机制与制度
1
DB5105/T 67-2024
4.2.1 示范基地应具有健全的组织领导机构。成立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牵头的示范基地管理领导机构,
负责示范基地的组织领导,保障示范基地正常运行。
4.2.2 示范基地应设立管理部门。成立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管理部门或依托相关部门负责示范基地的
运行管理,配备至少 2 名以上专(兼)职工作人员,保障商业秘密保护活动正常开展。
4.2.3 示范基地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贯彻实施商业秘密保护相关政策要求,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
立泄密应急处置和奖惩等管理制度。
4.2.4 示范基地应编制商业秘密保护年度计划。研究制定示范基地年度开展教育培训、普法宣传、示
范企业培育、指导所属企业或成员单位建立商业秘密保护管理制度等安排,每年组织相关人员开展商业
秘密保护培训不少于 2 次。
4.2.5 示范基地应建立联络机制。指定专人作为联络员,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活动,定期交流示范基地
运行情况、存在问题、意见建议、典型案例等信息。
4.2.6 示范基地应建立合作交流机制。建立与其他示范基地、示范基地内部所属单位之间的交流合作,
通过开展业务培训、会议交流、观摩考察以及与第三方社会服务机构合作等形式,推动创新示范基地服
务模式。
4.2.7 示范基地应示范作用突出。积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倡导商业秘密保护,辐射周边、上下游、
相关行业企业提升商业秘密保护意识,营造行业创新发展环境;积极开展商业秘密侵权维权工作,近 2
年来没有发生侵犯他人商业秘密行为。
4.3 4.3.1 人员 示范基地工作人员应熟悉国家、地方商业秘密及相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政策,应具备商
业秘密、知识产权、信息安全等相关专业知识。
4.3.2 4.3.3 示范基地工作人员中应至少有 2 名具有商业秘密保护经验的专(兼)职人员。 示范基地应聘任商业秘密专家。专家应在科研院校、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第三
方服务机构长期从事商业秘密相关工作,具备辅导企业商业秘密管理和保护的能力。
4.4 4.4.1 4.4.2 设施保障 示范基地应具备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保障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正常开展。 示范基地应建设网站、公众号等网络平台,为企业提供保护宣传、查询、资料、意见征集、
业务办理等服务。
4.4.3 4.5 4.5.1 示范基地应有专人负责公共场所、设施设备及网络平台的运营与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运行措施 示范基地应定期开展以下活动,使运行措施有效。
a) 应对商业秘密进行核查与评估,开展定密、隐密、解密、销毁等工作;
b)应采用会议传达、张贴公告等形式向全体员工公开和明示企业内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c) 应将商业秘密保护培训纳入岗前培训计划;
d)应对内部人员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培训至少 2 次并有台账记录;
e) 应与涉密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
f) 内设的商业秘密保护管理组织每半年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监管与检查至少 1 次并有
台账记录;
g) 应采用相关商业秘密泄密风险评估标准与体系,测评自身商业秘密发生泄密而造成影响和
损失的可能程度并形成书面报告。
4.5.2 示范基地应形成商业秘密示范基地运行措施的记录文件,并保持文件的可追溯性。
2
DB5105/T 67-2024
5 管理评估
5.1 动态管理
示范基地应定期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工作自评,自觉接受相关方的监督检查。
1)示范基地定期填写年度自评表(见附录 A),以年为周期,评估本年度示范基地商业秘密保护工
作运行情况。
2)示范基地应定期记录基地运行情况报告。运行情况报告应包括:
a) 近期的工作内容、进度、结果;
b)近期颁布的商业秘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地方性文件;
c) 典型商业秘密相关案例及解读;
d)企业内部人员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开展情况;
e) 其他与示范基地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相关的内容。
3)示范基地应定期编制上一年度商业秘密保护运行总结和下一年度运行计划。总结和计划应包括:
a) 上一年度已完成的商业秘密保护任务;
b)下一年度计划完成的商业秘密保护任务;
c) 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核查与评估;
d)商业秘密保护风险评估;
e) 企业内部商业秘密保护人员培训;
f) 各项商业秘密保护活动的目标及内容;
g) 各项商业秘密保护活动的实施过程及时间进度预估;
h)各项商业秘密保护活动的输出成果;
i) 各项商业秘密保护活动的费用预估;
j) 其他商业秘密保护活动相关内容。
4)示范基地应定期向汇总商业秘密保护示范活动开展情况。示范活动应包括:
a) 开展商业秘密走访调研情况;
b)对企业商业秘密保护针对性指导情况;
c) 开展宣传培训、法规宣讲、座谈沙龙情况及相关台账记录;
d)为企业维权提供专业指导情况;
e) 对企业开展风险评估情况;
f) 其他对外的商业秘密保护示范活动相关内容。
5.2
示范推广
示范基地开展商业秘密保护活动有效,示范作用突出并经查证属实的,可由相关部门推广学习:
a) 对其他企业开展商业秘密保护针对性指导,帮助 3 家以上企业建立完善商业秘密保护管
理规范体系;
b) 对其他企业开展宣传培训、法律法规宣讲、座谈沙龙等活动至少 3 次并有相关台账记录;
c) 在办公场所建立维权窗口,为其他企业至少维权一次;
d) 与法律服务机构合作,为其他企业开展商业秘密“一对一”专业服务 3 次及以上;
e) 制定并出台相关行业、领域的商业秘密保护手册或指引;
f) 成功协助立案、查办和调解商业秘密案件;
g) 与高校或专业机构建立包括商业秘密在内的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交流机制;
h) 其他示范效果突出情况。
3
DB5105/T 67-2024
5.3
撤销
示范基地具有下列行为之一并经查证属实的,按照相关程序,撤销示范基地资格,并在两年之内不
得再次申请:
a) 提供虚假材料的;
b)在知识产权、重大生产安全、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等方面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c) 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
d)发生重大商业秘密被侵权事件未积极维权或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
e) 其他不符合本文件规定的情形。 A A
B
4
DB5105/T 67-2024
附 录 A
(资料性)
泸州市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基地管理对象年度自评表
泸州市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基地管理对象年度自评表见表 A.1。
表 A.1 泸州市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基地管理对象年度自评表
示范基地单位名称:
年度:
自评指导体系 实际情况记录
自评大项 自评具体内容 对应标准及条款
1.基本要求 示范基地应按照 GB/T 22080、GB/T 19001 和本文件的要求建立、实施、持续改进商 业秘密管理体系,将商业秘密管理贯彻到 企业的全部经营活动中,包括但不限于生 产、研发、销售、采购、财务、人事、行 政、商业合作等。 DB5105/T 59-2022 4.1
成立商业秘密保护工作领导机构,设立专 门的商业秘密保护部门或依托相关部门开 展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由本单位主要负责 人牵头,配备专(兼)职保密人员不少于2 名。 DB5105/T 59-2022 4.2
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运营管理和服务支持体系,并持续改进。 DB5105/T 59-2022 4.3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 保障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正常开展。 DB5105/T 59-2022 4.4
积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倡导商业秘密保 护,辐射周边、上下游、相关行业企业提 升商业秘密保护意识,营造行业创新发展 环境。 DB5105/T 59-2022 4.5
2.管理机制和 制度 应具有健全的组织领导机构。成立由本单 位主要负责人牵头的示范基地管理领导机 构,负责示范基地的组织领导,保障示范 基地正常运行。 本文件 4.2.1
成立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管理部门或依托 相关部门负责示范基地的运行管理,配备 至少 2 名以上专(兼)职工作人员,保障 商业秘密保护活动正常开展。 本文件 4.2.2
贯彻实施商业秘密保护相关政策要求,完 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泄密应急处置和奖 惩等管理制度。 本文件 4.2.3
5
DB5105/T 67-2024
自评指导体系 实际情况记录
自评大项 自评具体内容 对应标准及条款
研究制定示范基地年度开展教育培训、普 法宣传、示范企业培育、指导所属企业或 成员单位建立商业秘密保护管理制度等安 排,每年组织相关人员开展商业秘密保护 培训不少于 2 次。 本文件 4.2.4
指定专人作为联络员,配合相关部门开展 活动,定期交流示范基地运行情况、存在 问题、意见建议、典型案例等信息。 本文件 4.2.5
建立与其他示范基地、示范基地内部所属 单位之间的交流合作,通过开展业务培训、 会议交流、观摩考察以及与第三方社会服 务机构合作等形式,推动创新示范基地服 务模式。 本文件 4.2.6
积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倡导商业秘密保 护,辐射周边、上下游、相关行业企业提 升商业秘密保护意识,营造行业创新发展 环境;积极开展商业秘密侵权维权工作, 近2年来没有发生侵犯他人商业秘密行为。 本文件 4.2.7
3.人员 工作人员应熟悉国家、地方商业秘密及相 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政策,应具备 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信息安全等相关专 业知识。 本文件 4.3.1
至少有 2 名具有商业秘密保护经验的专 (兼)职人员。 本文件 4.3.2
聘任商业秘密专家。专家应在科研院校、 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第三 方服务机构长期从事商业秘密相关工作, 具备辅导企业商业秘密管理和保护的能 力。 本文件 4.3.3
4.管理保障 应具备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 设施,保障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正常开展。 本文件 4.4.1
建设网站、公众号等网络平台,为企业提 供保护宣传、查询、资料、意见征集、 业务办理等服务。 本文件 4.4.2
专人负责公共场所、设施设备及网络平台 的运营与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本文件 4.4.3
5.运行措施 a) 应对商业秘密进行核查与评估,开展定 密、隐密、解密、销毁等工作; b) 应采用会议传达、张贴公告等形式向全 本文件 4.5.1
6
DB5105/T 67-2024
自评指导体系 实际情况记录
自评大项 自评具体内容 对应标准及条款
体员工公开和明示企业内部商业秘密保护 制度; c) 应将商业秘密保护培训纳入岗前培训计 划; d) 应对内部人员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培训护 至少 2 次并有台账记录; e) 应与涉密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 协议; f) 内设的商业秘密保护管理组织每半年开 展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监管与检查至少 1 次并有台账记录; g) 应采用相关商业秘密泄密风险评估标准 与体系,测评自身商业秘密发生泄密而造 成影响和损失的可能程度并形成书面报 告。
形成商业秘密示范基地运行措施的记录文 件,并保持文件的可追溯性 本文件 4.5.2
7
DB5105/T 67-2024
参 考 文 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7
号)
[3] 《关于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 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国市监竞争发〔2021〕25 号)
[4] 《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5] 《关于进一步推进商业秘密行政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川市监发(2020) 81 号)
[6] 《关于印发四川省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市监发〔2022〕2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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