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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3/T 3076-2024 船舶水污染物移动接收服务规范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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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6-05 15:5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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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DB43/T 3076-2024 船舶水污染物移动接收服务规范 ICS 03.220.40
CCS R 6 1 43

南 省 地 方 标 准
DB43/T
3076
—2024
船舶水污染物移动接收服务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mobile reception services of
water pollutants from ships
2024 - 08
- 30 发布 2024 - 11 - 30 实施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43/T 3076—2024
目 次
前言 ························································································································ Ⅲ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基本要求 ··············································································································· 2
4.1 移动接收单位 ··································································································· 2
4.2 船舶水污染物接收作业船 ···················································································· 2
4.3 作业人员 ········································································································· 2
5 移动接收单位运行管理 ····························································································· 2
5.1 人员管理 ········································································································· 2
5.2 设备维护和保养 ································································································ 3
5.3 安全与防污染管理 ····························································································· 3
5.4 应急处置 ········································································································· 3
6 服务流程 ··············································································································· 4
6.1 一般要求 ········································································································· 4
6.2 船舶生活垃圾接收和交岸处置 ·············································································· 4
6.3 船舶生活污水接收和交岸处置 ·············································································· 4
6.4 船舶含油污水接收和交岸处置 ·············································································· 5
7 服务评价与改进 ······································································································ 5
参考文献 ···················································································································· 6
I
DB43/T 3076—2024 II
DB43/T 3076—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湖南省交通运输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长沙理工大学、湖南省水运事务中心、长沙友联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卢毅、黄兴、李理、李珏、伍慧、吴琪、胡伟才、王睿龙、杨洋。
III
DB43/T 3076—2024 IV
DB43/T 3076—2024
船舶水污染物移动接收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船舶水污染物移动接收单位、接收作业船舶和作业人员的基本要求以及移动接收单位
运行管理、服务流程、评价与改进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在湖南省行政区域的通航水域内船舶水污染物移动接收单位开展船舶水污染物移动
接收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29639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JT/T 673 船舶污染物接收和船舶清舱作业单位接收处理能力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船舶水污染物 water pollutants from ships
来源于船舶的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
3.2
船舶生活垃圾 Garbage from Ships
船舶工作人员和乘坐人员在船上的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3.3
船舶生活污水 Sewage from Ships
船舶上主要由人员生活产生的污水,包括:任何形式便器的排出物和其他废物;医务室(药房、病
房等)的洗手池、洗澡盆,以及这些处所排水孔的排出物;装有活的动物处所的排出物;混有上述排出
物或废物的其他污水。
3.4
船舶含油污水 Oily Wastewater from Ships
船舶运营中机器处所(不含货油泵舱)产生的油污水。
3.5
移动接收单位 mobile reception department
采取移动接收方式提供船舶水污染物接收服务的单位。
1
DB43/T 3076—2024
4 基本要求
4.1 移动接收单位
4.1.1 应落实安全生产和防污染主体责任。
4.1.2 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4.1.3 应具备与其运营规模相适应的能力。至少配备一艘集船舶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接收
功能于一体的船舶水污染物接收作业船,在从业港区应有固定的码头或区域停泊。
4.1.4 应按要求对接收的船舶水污染物进行交岸处置,做到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的有效衔接、
全程可溯、闭环管理。
4.2 船舶水污染物接收作业船
4.2.1 一般要求
4.2.1.1 应取得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和登记证书。
4.2.1.2 存放船舶水污染物的设施或容器应保持完好,外观和周围环境应清洁,分类贮存标识张贴清
晰。
4.2.1.3 应有能反映其航行轨迹记录的仪器。
4.2.2 船舶生活垃圾接收设施设备配备
应配备用于垃圾分类存放的接收容器,接收容器能防止垃圾飞扬、散落或滴落。
4.2.3 船舶生活污水接收设施设备配备
4.2.3.1 应配备至少 1 台用于抽取船上的生活污水的自吸泵,吸程不宜小于 7 m。自吸泵应配备专用
接收软管,长度不宜小于 35 m、直径不宜小于 40 mm。软管上应配备截止阀及与《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
术规则(2019)》中船舶生活污水标准接口相适应的法兰。
4.2.3.2 生活污水储存舱室应保持有效空间通风和通气管道畅通。
4.2.4 含油污水接收设施设备配备
4.2.4.1 应配备与《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中船舶含油污水标准排放接头匹配的软管和
法兰。
4.2.4.2 应配备至少 1 套自给式呼吸器,且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4.2.4.3 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溢油处理器材,发生溢油事故时应能立即投入使用。
4.3 作业人员
从事船舶水污染物接收作业的人员,应具备相关安全和防治污染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符合 JT/T 673
的规定。
5 移动接收单位运行管理
5.1 人员管理
5.1.1 应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船舶水污染物接收服务每班次作业人员,并绘制工作管理组织机构图。
2
DB43/T 3076—2024
5.1.2 应建立主要负责人、船长、作业人员等关键性岗位职责制度。
5.2 设备维护和保养
5.2.1 制定船舶水污染物移动接收服务所使用的设施设备维护保养计划,内容包括计划实施的时间、
维护保养覆盖的项目、维护保养周期、方式和责任人。
5.2.2 设备维护保养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a) 储存装置;
b) 船舶水污染物接收泵及其配套管系;
c) 人员防护设施;
d) 电力或气动设施;
e) 消防救生设备。
5.3 安全与防污染管理
5.3.1 应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和污染防治责任制和相应的管理制度,保证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和
污染防治能力,宜投保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与防污染管理的第一责任
人,船长全面负责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和船舶污染防治。
5.3.2 定期开展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和实操培训,培训计划及实施情况应如实记录并归档。培训内容包
括但不限于:
a) 安全与防污染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
b) 安全与防污染方面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c) 安全与防污染方面的基础知识及岗位安全操作技能;
d) 安全与防污染设备、设施、工具和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
e) 安全与防污染方面的新技术、新设备的应用知识;
f) 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
g) 安全与防污染事故案例及警示;
h) 其他应当具备的安全与防治污染知识和技能。
5.3.3 移动接收单位应为接收作业船舶配备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的适任船员,为船舶水污染物接收
服务作业人员配备足够的防护用品。
5.3.4 接收作业船舶按规定开展开航前检查制度,每日开航前检查一次,并做好记录。检查内容包含
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a) 船舶机器设备是否存在故障;
b) 防污染设施设备是否齐备;
c) 消防救生设备是否齐备;
d) 在船人员是否规范穿着救生衣;
e) 船舶驾驶员是否存在不适宜驾驶的情形;
f) 天气、水文条件是否允许开航。
5.4 应急处置
5.4.1 移动接收单位应结合实际对提供接收服务过程中可能遭遇的紧急情况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在提
供船舶水污染物服务过程中相关成员的应急处置职责和分工,并符合 GB/T 29639 的规定。紧急情况包
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a) 航行过程中发生的人员意外事故、船舶机损、船舶碰撞或其他安全生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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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3/T 3076—2024
b) 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过程中发生的人员意外事故、船舶水污染物泄漏或其他安全生产事故。
5.4.2 移动接收单位应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并做好记录。
5.4.3 发生事故或重大险情时,船长应按应急预案要求立即报告,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6 服务流程
6.1 一般要求
6.1.1 移动接收单位的负责人、接收作业人员均应安装使用长江经济带船舶水污染物联合监管与服务
信息系统,并主动服务到港船舶使用信息系统客户端。
6.1.2 对通过信息系统或电话预约服务的,应在 1 小时内作出有效回复,在船舶靠泊后 4 小时内或离
港前完成接收,不应拒绝接收和向服务船舶索取财物。接收作业应覆盖所有的到港船舶 1 次,应收尽收。
6.1.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进行船舶水污染物接收作业:
a) 接收作业船舶被发现存在作业安全和污染隐患、缺陷;
b) 作业地点的气象水文条件不满足作业安全和防污染条件的;
c) 在特殊保护区域内;
d) 被接收船舶处于航行状态;
e) 被接收客船处于载客状态。
6.1.4 接收的船舶水污染物应封闭保存,不应造成二次污染。
6.1.5 应定期对接收的船舶水污染物进行交岸处置,船舶生活污水每两周至少 1 次,船舶垃圾每周至
少 1 次,船舶含油污水每季度至少 1 次。船舶水污染物交岸处置均应按照联单制度运行。
6.2 船舶生活垃圾接收和交岸处置
6.2.1 接收
6.2.1.1 船舶生活垃圾接收应按照规程作业,确保安全,防止垃圾污染水域。
6.2.1.2 来自疫区的船舶垃圾,在接收前应经过检验检疫部门的检疫,合格后才准许接收。
6.2.1.3 作业结束后,作业人员应做好电子联单登记,记录接收处理的时间、地点以及船舶生活垃圾
接收数量。
6.2.2 交岸处置
6.2.2.1 接收的船舶生活垃圾应交由有资质的垃圾转运单位转运至当地生活垃圾处置系统。
6.2.2.2 提示并跟踪生活垃圾转运处置方及时登记电子联单。
6.3 船舶生活污水接收和交岸处置
6.3.1 接收
6.3.1.1 船舶生活污水接收应按照规程作业,确保安全,防止生活污水污染水域。
6.3.1.2 来自疫区的船舶生活污水,在接收前应经过检验检疫部门的检疫,合格后才准许接收。
6.3.1.3 作业前检查管系连接是否牢固可靠。
6.3.1.4 作业中注意监视,发现管系脱落、生活污水泄漏等现象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6.3.1.5 作业结束后,作业人员应做好电子联单登记,记录接收处理的时间、地点以及船舶生活污水
接收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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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 交岸处置
6.3.2.1 接收的船舶生活污水应委托转运单位使用车辆转运至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或指定的市政管网
接入点,或直接通过码头或船舶水污染物收集点配套设施泵入岸上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或市政管网。船舶
生活污水直接纳入市政管网的,应按要求申请污水排入管网许可。
6.3.2.2 提示并跟踪生活污水转运处置方及时登记电子联单。
6.4 船舶含油污水接收和交岸处置
6.4.1 接收
6.4.1.1 在甲板上和任何可能存有油气的处所,不应使用明火和非防爆型照明,不应吸烟。
6.4.1.2 作业前,应测量舱内油位,检查管系、阀门是否处于完好技术状态。
6.4.1.3 作业期间,应避免软管连接过分受力,保证软管的挠曲半径和伸缩长度符合制造厂家的规定。
应勤测舱内的液位,正确掌握装载速度,注意保留适当的仓容空档。
6.4.1.4 使用工具应轻拿轻放,谨慎操作,严防铁制工具、物件掉落甲板及贮油容器。开闭贮油容器
盖应轻、缓、稳,防止撞击。
6.4.1.5 除值班驾驶员和作业人员外,应配备必要的人员,密切监视甲板、船舶周围和过往船只。
6.4.1.6 监视管系连接是否牢固可靠,发生管系脱落现象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6.4.1.7 作业结束后,作业人员应做好电子联单登记,记录接收处理的时间、地点以及船舶含油污水
接收数量。
6.4.2 交岸处置
6.4.2.1 不经过中转暂存和预处理的,移动接收单位应将接收的船舶含油污水直接交有资质的单位进
行转运处置。
6.4.2.2 需要中转暂存的,接收的船舶含油污水应经管道转运至趸船含油污水舱,经提升泵送入陆域
含油污水接收罐(池);无趸船的码头直接泵入陆域含油污水接收罐(池)。鼓励移动接收单位利用油水
分离设施对含油污水进行预处理,经预处理分离出来后达标的污水转运进入当地城镇污水处理系统,分
离出来的废油送危废暂存罐(舱)贮存,定期交有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
6.4.2.3 提示并跟踪含油污水转运处置各方及时登记电子联单。
7 服务评价与改进
7.1 移动接收单位应设立意见反馈和投诉渠道,听取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意见,受理服务对象和社会
公众投诉。全面分析投诉的问题及原因,及时整改,并反馈采纳、处理情况。
7.2 移动接收单位应配合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服务质量考核与监督检查,对照反馈意见,
及时整改。
7.3 移动接收单位应定期开展船舶水污染物接收服务满意度调查,对调查情况进行整理和分析,并将
调查分析结果应用于持续改进和提升船舶水污染物接收服务质量。
7.4 移动接收单位应建立内部考核评价体系,定期对接收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进行考核评价,促进组
织和岗位人员持续改进和提升服务质量。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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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 考 文 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 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条例.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 2022 年第 26 号.
[4]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 2020 年第 21 号.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交通运输部令 2018 年第 43 号.
[6]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建立完善船舶水污
染物转移处置联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 交办海〔2019〕15 号.
[7]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做好长江经济带船舶
水污染物联合监管与服务信息系统应用有关工作的通知. 交办水函〔2020〕1019 号.
[8]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湖南省交通运输水环境保护及水运绿色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8 年
-2020 年). 湘交港航〔2018〕12 号.
[9] 交通运输部. 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编制指南. 交办水函〔2016〕
976 号.
[10] 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十四五”长江经济带船舶污染治理实施
方案》的通知. 长江办〔2022〕5 号.
[11]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19 年第 23 号公告.
[12] GB 3552—2018 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13] JT/T 673—2006 船舶污染物接收和船舶清舱作业单位接收处理能力要求.
[14] JTS/T 175—2019 船舶水污染物内河港口岸上接收设施设计指南.
[15] GB/T 29639—2020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16] JT/T 451—2017 港口码头水上污染事故应急防备能力要求.
[17] JT/T 1338—2020 船舶溢油应急处置效果评估技术导则.
[18] JT/T 1345—2020 船舶污染应急设备库运行管理规范.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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