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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4/T 3142-2024 大中型灌区标准化管理规程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文档格式:PDF电子版

文件大小:438 KB

资料语言:中文

更新时间:2025-06-04 15:2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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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DB14/T 3142-2024 大中型灌区标准化管理规程 ICS 01.120
CCS Z 00 14

西 省 地 方 标 准
DB 14/T 3142—2024
大中型灌区标准化管理规程
2024 - 09 - 28 发布
2024 - 12 - 28 实施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 14/T 3142—2024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总则 ............................................................................... 2
5 组织管理 ........................................................................... 2
6 安全管理 ........................................................................... 2
7 工程管理 ........................................................................... 3
8 农业节水与供用水管理 ............................................................... 3
9 经济管理 ........................................................................... 4
10 信息化管理 ......................................................................... 4
参考文献 .............................................................................. 5
I
DB 14/T 3142—2024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山西省水利厅提出、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标准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本文件由山西省水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XS/TC20)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山西省水利发展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晓坚、张俊、李莎、程万里、陈海清、王婧、韩亚强、唐珧、朱珺、路正锋、
那巍、赵霞、魏征、王璐。
II
DB 14/T 3142—2024
大中型灌区标准化管理规程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灌区标准化管理的术语和定义、总则、组织管理、安全管理、工程管理、农业节水与
供用水管理、经济管理、信息化管理等方面内容,规范了大中型灌区标准化管理内容和技术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大中型灌区标准化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T 20988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灾难恢复规范
GB/T 28714 取水计量技术导则
GB/T 50363 节水灌溉工程技术标准
GB/T 50599 灌区改造技术标准
NY/T 396 农用水源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
SL/T 4 农田排水工程技术规范
SL/T 13 灌溉试验规程
SL 207 节水灌溉技术规范
SL/T 214 水闸安全评价导则
SL/T 246 灌溉与排水工程技术管理规程
SL/T 258 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
SL/T 316 泵站安全鉴定规程
SL/T 789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
DB14/T 1049.1 山西省用水定额 第1部分:农业用水定额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大中型灌区
灌区是指有统一的专业管理主体,具有一定灌溉设计保障率的水源供给,由相对完整的引水、输水、
配水、灌水、排水工程系统构成,满足农作物种植用水需求并考虑水资源和环境承载能力,提供灌溉、
排水服务的区域。30万亩及以上的为大型灌区,30万亩以下1万亩及以上的为中型灌区。
1
DB 14/T 3142—2024
灌区标准化管理
在现代化灌区建设与管理实践中,对灌区组织管理、安全管理、工程管理、农业节水与供用水管理、
经济管理、信息化管理等对象,实施统一标准,以获得灌区社会、经济、生态效益最佳的活动。
4 总则
贯彻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构建科学高效的大中型灌
区标准化管理体系,努力建成“节水高效、设施完善、管理科学、生态良好”的现代化灌区。
灌区管理单位是所辖灌区标准化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制订灌区标准化管理创建实施方案并组织
实施。
灌区标准化管理建设主要包括组织管理、安全管理、工程管理、农业节水与供用水管理、经济管
理和信息化管理等方面。在灌区现状的基础上,开展相应的管理工作。
5 组织管理
建立健全大中型灌区标准化管理组织。按照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
原则成立相应的管理组织。
规范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界限和职责。
灌区管理单位应建立职能清晰、岗位设置合理、权责明确的灌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灌区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标准化管理制度体系。制定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编制标准化管理工作手
册,按规定明示关键制度和规程(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巡视检查和安全监测制度、工程调度运用制度、闸
门启闭机操作规程、工程维修养护制度等)。
灌区人员应结构合理。关键岗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并持证上岗,制定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计
划并组织实施,保障专业技能人员满足岗位需求。
重视党建工作。注重精神文明和水文化建设;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工程保护和安全的宣传教育;
管理单位内部秩序良好,领导班子团结,职工爱岗敬业。
6 安全管理
灌区安全生产应符合 SL/T 789 等相关要求。
建立灌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据部、省关于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相关要求,健全责任机制、政
府监管机制、法律法规机制、技术支持机制、风险评估机制和应急救援机制,构建灌区安全生产风险查
找、研判、预警、防范、处置和责任等风险管控“六项机制”,提升灌区安全生产风险管控能力,防范
化解各类安全风险。
灌区管理单位按规定定期组织水库、泵站、渠道、涵洞、桥梁、渡槽、水闸、倒虹吸、管理设施、
排水设施、机电设备及金属结构等工程的安全隐患排查,重大危险源辨识管控到位,隐患整改治理应彻
底、有效,安全隐患台帐记录规范。
定期进行灌区工程的安全鉴定。按有关安全鉴定管理办法、安全评价导则开展灌区供水工程水库、
泵站、渠道、涵洞、桥梁、渡槽、水闸、倒虹吸、管理设施、排水设施、机电设备及金属结构等工程安
全鉴定、评价,应符合 SL/T 214、SL/T 258、SL/T 316 及 SL/T 789 等要求;对鉴定、评价存在的问题
及时提出处理方案。
2
DB 14/T 3142—2024
灌区工程安全监测设施及器具应配备齐全。按照相关安全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关键工程安全
监测,监测项目、频次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并按相关规定检查、检修和校验或率定。
安全警示提醒到位。在重要工程设施段、重要保护地段、危险区域(含险工险段)等部位应设置必
要的工程简介牌、责任人公示牌、安全警示等标识标牌,要求内容准确清晰,设置布局合理、埋设牢固。
编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报备,按规定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按规定开展汛前、灌溉前的安全检查、配备救生衣、灭火设备、反光衣、砂袋等必要的抢险器械
设备。
定期开展巡查工作,发现水事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上报。
7 工程管理
灌区工程整体面貌良好、外观整洁、生态环境优美。
依法依规划定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完成公告并设置界桩。
工程管理范围管理用房及配套设施完善,按有关规定完成工程设施设备登记造册,登记信息应完
整准确,更新及时。
灌区骨干输水、配水和排水工程无重大安全隐患,满足运行要求。
管理设施能满足运行管理和防汛抗旱抢险要求。水情测报、安全监测、视频监视及警报设施具有
良好的稳定性、可靠性;防汛抗旱道路路况良好,通信条件可靠,电力供应稳定,满足运行管理和防汛
抗旱抢险要求。
建立健全工程管护机制。开展灌区工程检(巡)查,要求路线、频次和内容应符合 SL/T 246、SL/T
4、SL/T 789 等相关规定,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维修养护,工程完好率应不低于相关要求。
以多泥沙河流作为取水水源的灌区,应有效控制和减少泥沙淤积,按规定开展清淤工作,保证供
水系统运行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按相关规定编制引(提)水、输配水、排水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并明示。要求严格按规程和调度指
令操作运行,操作人员相对固定,操作记录规范。
按照水利工程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健全灌区档案管理制度,配备档案管理人员,提高档案管理信
息化水平。要求档案存放设施完好,各类档案内容完整、管理规范、分类清楚,存放有序。
8 农业节水与供用水管理
规范取水许可手续,期满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换证。严格按取水许可规定的取水量和取水用途配水、
用水,建立供用水台账。
推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灌溉亩均用水量符合 DB14/T 1049.1 的要求;渠系水利用系数、灌溉
水利用系数符合 GB/T 50363、GB/T 50599 及 SL 207 的要求。
科学编制灌区水量调度方案及年度(取)供水计划,按规定申请批复或备案。当调度指标和调度方
式变动时,应及时修订并履行程序。灌区水量调度方案应考虑各供水水源补给、可储存条件差异,逐步
实现多水源(河流水、水库水、地下水、泉水等水体)灌区输、配水水量损失最小(或有效利用率最高)
的水资源利用标准化管理目标。
用水计划编制要充分利用信息化平台获得的水情、墒情、农情等信息及时调整用水计划中的灌水
定额和灌水时间等,达到既满足作物需求又节水的双重目标。
按批复的(取)供水计划供水。特殊情况下,按照安全高于供水的原则,执行应急管理指令。
积极推行灌区灌排系统在线监测,灌区范围取水、分水、配水、排水等重要节点计量设施完备,
量测水精度须符合 GB/T 28714 要求,并按照相关规定对量测水设施进行检定。
3
DB 14/T 3142—2024
稳步提升灌区节水面积占比。积极推进节水项目、高标准农田建设,实现灌区节水目标的持续提
升。
推广应用小畦灌溉和地面灌溉优化灌水技术参数,促进灌区传统灌水技术节水效果持续增长。
与时俱进地开展作物需水和灌溉排水试验,应符合 SL/T 13 要求。应用其试验成果指导当地农田
灌排水。
巩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成果,持续推进农业水价形成机制、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用水管理
机制。
应在水源入口处设置水质监测点。水质监测布点、内容及方法应符合 NY/T 396 的要求。
农田灌溉水质应符合 GB 5084 的要求,兼有其它供水任务的水质应符合 GB 3838 及 GB/T 14848
等要求。
开展用水户服务满意度调查,对用水主体就管理单位供(用)水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用水计
划、用水次序、用水时间、用水量、用水效益、配水、用水的公平程度等)提出的意见及时采取措施。
9 经济管理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编制并严格执行单位预算,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严格资产管理制度,建立资产管理台帐,合理使用国有资产,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有效的控制和
监督,保障国有资源保值增值。
确保运行管理经费和工程维修养护经费满足工程管护需要,经费财务管理规范。
灌区人员工资、福利待遇不低于当地平均水平,按规定缴纳职工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
督促灌区群众管理组织按规定计量收缴水费,按相关约定水费比例指导用于所辖工程的维修养护
和人员费用支出。
充分、合理利用灌区管护范围内水土资源以及设备、劳动力和人才优势,开展生活供水、工业供
水、生态补水、商业、旅游业等多种经营活动,提高灌区综合效益,支撑灌区可持续高质量发展。
10 信息化管理
建立灌区信息化管理平台。管理平台应与部、省级相关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互通互联,信息
要及时动态更新。
积极推动信息化管理在全灌区组织管理、安全管理、工程管理、农业节水与供用水管理、经济管
理等方面的融合应用。
灌区工情、水雨情、运行监控、安全监测、视频监控等关键信息,应接入灌区信息化管理平台;
墒情、农情、地下水位等信息宜接入灌区信息化管理平台,并进行动态管理;逐步实现全灌区区域化预
测、预报和预警。
健全灌区网络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完善网络安全防护措施,应符合 GB/T 20988 要求。
结合灌区信息化建设,积极推进数字孪生技术应用,提高灌区运行管理水平。
4
DB 14/T 3142—2024
参 考 文 献
[1] 水利部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的指导意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办
法》及其评价标准的通知(水运管〔2022〕130号)
[2] 水利部办公厅《大中型灌区、灌排泵站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办农水〔2019〕
125号)
[3] 水利部办公厅《大中型灌区、灌排泵站标准化管理评价工作》(办农水〔2022〕331号)
[4] 山西省水利厅《关于做好大中型灌区、灌排泵站标准化管理评价工作的通知》
(晋水农水〔2023〕
223号)
[5] 水利部《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水建管〔2008〕214号)
[6] 水利部办公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21〕2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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