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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03/T 082-2024 老年友好乡镇(街道)建设规范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文档格式:PDF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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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语言:中文

更新时间:2025-06-11 09:5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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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DB3303/T 082-2024 老年友好乡镇(街道)建设规范 ICS 03.020
CCS A 12 3303

州 市 地 方 标 准
DB3303/T 082—2024
老年友好乡镇(街道)建设规范
Specifications of senior-friendly township (subdistrict)
2024 - 09 - 12 发布
2024 - 10 - 12 实施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303/T 082—2024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温州市民政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浙江东方职业技术学院、温州市标准化科学研究院、温州市委老干部局、温州市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温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温州市医疗保障局、乐清市柳市镇、瓯海区新桥街道。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赵静、吴林烽、陈冰慧、李羽、肖海哨、赵颖、吴晖环、郑皓亮、丁思璐、王
垂领、吴晓静、钱东、张璇、徐晓、张淑媛。
I
DB3303/T 082—2024


老年友好城市建设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战略之举,实现共同富裕的必解之题,建设幸福温州的应有
之义。践行积极老龄观、健康老龄化理念,着眼新型城镇化、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新形势和老年人对美
好生活的新需要,聚焦老年人面临的急难愁盼问题,以乡镇(街道)为载体,全域推进老年友好城市建
设,努力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是温州市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
全力打造“浙里康养”金名片标志性成果、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市域样板的重要举措。
本文件以高水平构建“友好养老支撑、友好健康支持、友好社会保障、友好空间环境、友好社会参
与”友好体系为宗旨,为温州市各乡镇(街道)在老年友好城市建设工作提供指引,全面构建富裕富足、
普及普惠、尊老敬老、乐活乐享的老年友好城市。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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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友好乡镇(街道)建设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老年友好乡镇(街道)建设的内容及要求、验证方法、评价与改进。
本文件适用于乡镇(街道)开展老年友好创建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WS/T 484—2015 老年人健康管理技术规范
DB3303/T 070 老年教育服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 建设内容及要求
养老支撑
4.1.1 居家养老
4.1.1.1 乡镇(街道)应配置 1 处四星级及以上且常态化运营的“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
4.1.1.2 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宜配置具备无感智慧服务智能的终端且正常运行。
4.1.1.3 乡镇(街道)所辖村(社区)宜配置 1 处常态化运营的“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等级为
三星级及以上;相邻村(社区)为集约资源可集中配置。
4.1.1.4 乡镇(街道)应建立居家养老抽访关爱服务制度,每月至少应有 2 次居家老年人抽访关爱活
动,其中包括所辖村(社区)每月至少应探访 1 次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并根据老年人需求提供相应援助服务。
4.1.1.5 乡镇(街道)所辖村(社区)应配有常态化运营的老年食堂(邻里食堂),或村(社区)助
配餐服务。
4.1.2 机构养老
4.1.2.1 乡镇(街道)至少应配置 1 家三级及以上养老机构或为“浙里康养”在册的二级以上敬老院。
4.1.2.2 乡镇(街道)所辖每万名常住老年人应配建不少于 300 张养老床位。
4.1.2.3 乡镇(街道)所辖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应达 55%以上。
注: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数量/养老机构总床位数量×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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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4 乡镇(街道)所辖养老机构内应设认知症照护专区,且认知症老年人床位应达到每万老年人
20 张。
4.1.2.5 养老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签约率应达 100%。
健康支持
4.2.1 机构建设
4.2.1.1 乡镇(街道)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应开展老年友善医疗机构建设且与上级医疗卫生机构建
立双向转诊合作,双向转诊应符合 WS/T 484—2015 中 4.6 规定。
4.2.1.2 乡镇(街道)具备住院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至少应有 1 家开设安宁疗护床位。
4.2.1.3 乡镇(街道)宜建成 1 家及以上护理院或护理中心。
4.2.1.4 乡镇(街道)至少应建成 1 个康养联合体。
4.2.2 健康管理
4.2.2.1 乡镇(街道)应加强 65 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以老年人常见病综合防治为重点,建立
社区(村居)、医疗卫生机构、社工及志愿者组织的合作机制和老年健康服务的样板单元网络。
4.2.2.2 乡镇(街道)应定期组织常住老年人参加健康体检,
以上 65 周岁以下两年 1 次。
65 周岁及以上每年 1 次,60 周岁及
4.2.2.3 乡镇(街道)所辖村(社区)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规范,开展 65 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电子
健康档案建档,应引导 65 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开展家庭医生签约。
4.2.2.4 乡镇(街道)应定期开展卫生健康政策宣传、居民健康教育等宣传教育活动。
4.2.2.5 乡镇(街道)应建立“社工+邻里+志愿者+家庭医生”组团式老年康养服务团队。
社会保障
4.3.1 老年人权益保障
4.3.1.1 乡镇(街道)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全覆盖且应不低于省定标准。
4.3.1.2 乡镇(街道)所辖村(社区)每季度至少应组织开展 1 次老年人法治宣传、防诈骗等活动。
4.3.1.3 乡镇(街道)所辖村(社区)应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法律咨
询服务和援助。
4.3.2 服务人员保障
4.3.2.1 乡镇(街道)每年至少应开展 1 期养老护理员和家庭照护者培训。
4.3.2.2 乡镇(街道)持证养老护理员配比应达到 25 名/万老年人,高级以上的护理员比例应不低于
18%。
4.3.2.3 乡镇(街道)社会工作者配比应达到 25 名/万老年人。
4.3.2.4 按照常住老年人口数量应合理设置居家养老服务顾问并开展常态化服务。
4.3.3 需求满足保障
4.3.3.1 乡镇(街道)应建立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制度,对老年人的家庭经济情况、身体状况、养老服
务需求等进行评估。
4.3.3.2 乡镇(街道)所辖村(社区)应根据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结果,确定居家养老基本公共服务对
象名单及其照护等级、服务标准,并向社会公示。
4.3.3.3 乡镇(街道)应制定乡镇(街道)老年友好服务清单,明确服务内容,并指导所辖村(社区)
制定村(社区)老年友好清单,通过公告栏、公开平台等途径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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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间环境
4.4.1 生态环境
4.4.1.1 乡镇(街道)应建立环境卫生清洁制度,并定期进行绿化、美化、环境卫生整治等相关活动,
营造卫生清洁、空气清新的生态环境。
4.4.1.2 乡镇(街道)新建的老年人设施场地的绿地率不应低于 40%,扩建和改建的绿地率不应低于
35%。
4.4.2 居住环境
4.4.2.1 乡镇(街道)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率应达到 100%。
4.4.2.2 乡镇(街道)以老年人居住为主的老旧小区应开展适老化改造。
4.4.2.3 乡镇(街道)有需求的高龄独居、特困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应全覆盖。
4.4.2.4 乡镇(街道)应为高龄、独居老年人配置居家安全守护设备,并接入后台管理系统。
4.4.2.5 乡镇(街道)所辖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行政办公楼等老年高频活动、办事的场所应进
行适老化改造;应有轮椅通道,坡道要求平整、防滑、无反光。
4.4.2.6 乡镇(街道)所辖村(社区)每月应对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等老年人进行用水、电、气安全的排查。
4.4.3 公共环境
4.4.3.1 乡镇(街道)所辖村(社区)公共交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要求:
—— 至少应有 1 条客运或公交线路途经医院、公园、菜市场等老年高频活动场所;
—— 公交站台宜进行适老化改造,各项标志和站牌提示醒目;
—— 公交车内应设有老年人专座、轮椅区座位和方言语音播报功能。
4.4.3.2 乡镇(街道)所辖村(社区)至少有 1 处可供老年人使用的户外公共文化娱乐活动场所。
4.4.3.3 乡镇(街道)应建老年友好公园,活动场所标志显目且颜色鲜明,公共座椅、公共厕所、简
易急救设备等使用、获取无障碍。
社会参与
4.5.1 基层为老
4.5.1.1 乡镇(街道)应至少有 1 支为老服务社会组织,且常态化开展服务活动。
4.5.1.2 乡镇(街道)应至少有 1 支老年志愿服务队,且常态化开展志愿活动。
4.5.1.3 乡镇(街道)所辖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类服务单位和服务窗口,应保留人工咨询、
人工办理等服务方式。
4.5.2 就业创业
4.5.2.1 乡镇(街道)应建立老年就业信息库,开发银发经济,为老年人提供就业、创业指导和培训。
4.5.2.2 乡镇(街道)所辖企业宜为符合条件的大龄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
4.5.3 老年教育
乡镇(街道)应建有 1 所老年学校,所辖村(社区)老年学堂覆盖率应达到 50%,且应符合 DB3303/T
070 的规定。
4.5.4 文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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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4.1 每年至少应举办 1 场乡镇(街道)级的老年文体活动。
4.5.4.2 乡镇(街道)所辖村(社区)应建立至少 1 支老年文体活动队伍。
4.5.4.3 乡镇(街道)应开展“红色星期天”“敬老月”等惠老服务活动。
5 验证方法
养老支撑
5.1.1 居家养老
居家养老服务的验证主要包括下列途径和方法:
—— 查验“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村(社区)居家养老照料中心”星级评定结果证明
材料,通过现场查验方式对运营情况进行验证;
—— 查验智能终端的后台数据;
—— 查验居家养老抽访关爱服务制度文件、特殊困难老人探访工作记录;
—— 通过现场查验方式对老年食堂(邻里食堂)、村(社区)助配餐服务等运营情况进行验
证。
5.1.2 机构养老
机构养老服务的验证主要包括下列途径和方法:
—— 查验养老机构、敬老院等级评定结果证明材料;
—— 查验乡镇(街道)或行政主管部门等机构的养老床位统计数据、护理型床位统计数据等,
通过随机抽样、现场查验等方式对各类床位配置和认知症专区设置进行验证;
—— 查验养老机构与卫生机构的签约合同、巡诊服务记录。
健康支持
5.2.1 机构建设
查验医疗卫生机构双向转诊、安宁疗护等文件和记录,查验乡镇(街道)或行政主管部门等机
构的康复护理床位统计数据、康养联合体统计数据、护理院或护理中心运行文件等,通过随机抽
样、现场查验等方式对安宁疗护、康复护理等床位配置,护理院或护理中心建设情况等进行验证。
5.2.2 健康管理
查验乡镇(街道)或行政主管部门等机构的老年人健康电子档案、医养结合服务、特殊困难老年
人医生签约服务等统计数据等,查验电子健康档案、困难老年人服务等记录,随机抽取部分老年人通
过问询等方式对体检、签约服务等进行验证。
社会保障
5.3.1 老年人权益保障
查验乡镇(街道)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活动宣传、法律咨询和援助等记录。
5.3.2 服务人员保障
查验乡镇(街道)或行政主管部门等机构的持证养老护理员、社会工作者等统计数据,通过随机
抽查的方式对上述服务人员资质进行验证,查验服务人员培训计划、培训记录等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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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 需求满足保障
查验养老服务需求评估、老年友好服务清单、老年友好服务公示等制度文件及记录。
空间环境
5.4.1 生态环境
现场实地抽查并查验卫生整治记录,绿地率通过查看规划、备案竣工图纸等进行验证。
5.4.2 居住环境
通过查验新建、施工、改造等资料、居家安全设备使用运行等记录,现场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养老
服务设施设置、适老化改造、居家安全设备安装等进行验证,随机抽取部分特殊困难老年人通过问询、
记录查看等方式对用水、电、气安全排查工作进行验证。
5.4.3 公共环境
通过现场实地查验、随机抽取部分老年人核实等方式,对客运或公交线路、活动场所、老年友好公
园等进行验证。
社会参与
5.5.1 基层为老
查验乡镇(街道)为老社会组织、老年志愿服务队活动记录,现场查验老年人常用窗口服务情况。
5.5.2 就业创业
查验老年人就业、创业指导和培训、大龄就业人员工伤保险等登记记录。
5.5.3 老年教育
现场查验老年学校、老年学堂等建设情况,通过随机抽查、问询等方式验证课程。
5.5.4 文体活动
查验老年文体活动、惠老服务活动记录和宣传报道等,查验街道文体活动队伍登记记录。
6 评价与改进
乡镇(街道)应对外公布监督与投诉电话、邮箱等,确保上述渠道畅通,接受社会的监督。
乡镇(街道)应制定老年友好乡镇(街道)建设满意度评价方案,通过纸质或在线调查等方式,
每年应进行 1 次满意度评价,对评价不满意的项目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整改。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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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 考 文 献
[1] GB/T 29353—2012 养老机构基本规范
[2] MZ/T 170—2021 养老机构服务标准体系建设指南
[3]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的通知[Z].国发〔2021〕
35号,2021.12.
[4] 国家体育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农业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国家旅游局,
全国老龄办,中华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全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老年人体育工作的意见
的通知[Z].体群字〔2015〕155号,2015.9.
[5] “浙里康养”专班办公室.《推进高质量发展建设“浙里康养”工作方案(2022-2025年)的通
知[Z].浙江省民政厅发〔2022〕264号,2022.4.
[6]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城乡居民“三免三惠”健康
行动实施方案[Z].浙卫发〔2021〕40号,2021.11.
[7] 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高水平建设老年友好城市的实施意见[Z].温委办发〔2022〕
51号,2022.8.
[8] 温州市发展改革委,温州市老龄办,温州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温州市老龄事业发展“十四五”
规划的通知[Z].温发改规划〔2021〕145号,2021.8.
[9]温州市发展改革委,温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养老服务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Z].温发改规划〔2021〕146号,2021.8.
[10] 温州市民政局.温州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标准[Z].温民福〔2012〕231号,2012.7.
[11] 温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温州市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条例[Z].浙人大常〔2022〕18 号,2022.6.
[12]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系列标准及申报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Z].建城〔2016〕
235号,2016.10.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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