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03.160
CCS A 10 3208
淮
安 市 地 方 标 准
DB 3208/T 130—2024
代替 DB 3208/T 130-2020
农贸市场管理规范
Markets management
2024 - 08 - 29 发布
2024 - 09 - 29 实施
淮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 3208/T 130—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DB3208/T 130-2020《农贸市场管理规范》,与DB3208/T 130-2020相比,除结构调整和
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修改术语与定义(见第2章);
b) 修改“4 准入管理”为“4 市场和商品准入管理”,并增加了部分内容;
c) 修改“5 场内布局及经营设施管理”为“5 经营环境及设施设备管理”并调整部分内容;
d) 删除“6 食品安全管理”;
e) 修改“7 环境卫生及秩序管理”为“6 环境卫生及秩序管理”;
f) 修改“8 管理机构职责”为“7 经营管理”并修改部分内容;
g) 增加“8 文化建设”。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淮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淮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淮安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吴林昌、纪政、王树红、郑卫华、李敏、刘通、李川凌、蒋雪波、陈守忠、王
文浩、江宏民、江峰、余娟、朱恩红、董喜伟、周永法。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20年首次发布为DB3208/T 130-2020;
—本次为首次修订。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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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贸市场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农贸市场的市场和商品准入、经营环境及设施设备、环境卫生及秩序、经营管理、文
化建设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淮安市主城区及县城区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且经营中的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2893.3-2010 图形符号 安全色和安全标志 第3部分:安全标志用图形符号设计原则
GB 37487-2019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
GB 50736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 50763 无障碍设计规范
GB/T 10001.1-2023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
DB3208/T 128 智慧农贸市场建设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农贸市场 markets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由市场开办者提供商位、设施、物业服务和其他服务,场内经营者以零售或者批发食用农产品为主
的交易场所。
市场开办者 market administrator
为场内经营者提供商位、设施、物业服务和其他服务,从事农贸市场经营管理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
织。
场内经营者 commodity operator
依法在农贸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农贸市场管理 management for markets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市场开办者为经营农贸市场,提供市场管理服务,通过实施计划、组织、协调、控制等职能来规范
农贸市场日常运营(包括基础设施、市场秩序、安全管理、环卫管理等)的一系列活动过程。
4 市场和商品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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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准入
4.1.1 新建或改扩建的市场应符合本地区商务部门专项规划要求。
4.1.2 市场开办者应依法在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登记,场内经营者应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备案),依
法开展经营活动。
4.1.3 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经营人员持有效健康证上岗。
4.1.4 市场开办者和场内经营者要亮照、亮证经营(含健康证),应采用在摊位柜台和店铺显著位置
悬挂、建立证照墙集中展示、利用电子液晶屏显示等方式进行公示。
商品准入
4.2.1 市场内上市商品应具备标签标注、来源地证明、质量认证证书或商品检验检测合格证。
4.2.2 按照规定应当检疫、检验的猪肉应附与货物相符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及非洲猪瘟检测报告。
4.2.3 豆制品和熟食制品应从证照齐备的生产、经销企业进货,散装豆制品应具备合法生产企业和食
品小作坊出具的有效合格证明。
4.2.4 市场内禁止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
——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
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 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
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 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 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 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
品、食品添加剂;
—— 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 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 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 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4.2.5 市场内禁止违规售卖野生动物(含水生野生动物)。
4.2.6 市场内禁止销售过期、变质、伪劣食品。
5 经营环境及设施设备
经营环境
5.1.1 市场内招牌字体、颜色、材质宜协调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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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市场通风应符合 GB 50736 的规定,具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室内宽敞明亮,自然采光良好。
5.1.3 市场应根据面积大小和周边环境设置出入口。
5.1.4 市场入口处应设置商品分区布局图和市场简介,摊位柜台应按照行业和顺序统一编号并设置显
著标识。
5.1.5 市场入口处醒目位置应及时公布使用农产品抽样检验信息,信息内容应当包括具体摊位、检验
项目、检验结果。
5.1.6 市场的人流、物流和车流应畅通有序,市场内(含出入口)应无占道经营和乱推乱放杂物。
5.1.7 地面、墙面、顶面和柜台表面应无损坏,下水道应通畅。
5.1.8 经营环境卫生管理应符合 GB 37487 的规定。
5.1.9 市场应无占用和堵塞消防通道,市场内禁止存在“三合一”现象(集经营、储存、住宿在同一
建筑分隔间内的现象)。
商品陈列
5.2.1 市场柜台摊位内商品摆放整齐有序无外溢,不应放置非经营物品或乱堆乱放杂物,宜采用组合
式柜台。
5.2.2 水产品摊位柜台应设置排水设施,鲜活水产品区宜配备蓄养池、供氧设施,配备专用宰杀操作
台。
5.2.3 熟食区应配置洗手消毒池。
5.2.4 市场内销售生鲜食品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品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
明灯设施。
5.2.5 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使用无毒无害、干净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包装材料。宜
使用可降解的环保型包装材料。
场内布局
5.3.1 应按商品品类分区设置,实行生熟分开、干湿分离,蔬菜水果、禽肉类、水产区划分明确,设
置显著标识。
5.3.2 市场应独立设置活禽售卖宰杀区域(满足“三隔离”要求,有符合要求的废弃物收容器具)或
无活禽宰杀。
5.3.3 市场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自产自销交易区。
设施设备
5.4.1 熟食制品应在独立专用的店铺销售,消费者与熟食卤品店铺之间应安装钢化玻璃隔断,提倡开
设收银和销售两个窗口,宜配备空调、冷藏柜、紫外线消毒灯等设备。
5.4.2 豆制品、面包糕点、酱腌菜、熟食卤品和其它可直接入口的食品区域,应配置防蝇、防鼠、防
虫、防尘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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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 经营冷鲜肉、冷鲜禽应配备冷藏柜,冷藏温度保持在 0 ℃~4 ℃;经营冰鲜水产品应配备冰台;
经营冷冻冷藏食品应配备冷柜。
5.4.4 场内经营者应设置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且具有计量检定合格标识,并正面朝向购物通道。
5.4.5 市场内显著位置设有复秤处,配有符合国家标准的计量器具且具有计量检定合格标识,并能正
常使用。
5.4.6 市场内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配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并确保完好有效。
5.4.7 市场内禁止使用或存储瓶装液化气、禁止使用大功率取暖电器、禁止对电气线路私拉乱接。
5.4.8 市场配置符合要求监控设施应完好无损,正常运行。
5.4.9 市场宜自建信息管理平台且有效运行,宜建立基础信息数据库,并接入当地政府主管部门追湖
信息管理平台。
5.4.10 市场应设置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设施,确保有效、安全使用。
5.4.11 市场应配备符合垃圾分类要求的垃圾收集容器,每个场内经营者设有垃圾存放容器。
5.4.12 市场应设立提供咨询服务和消费纠纷调解的办公室。
5.4.13 市场宜设置供水及休息设施。
5.4.14 各类公共设施应有清晰的标识,标识设置应符合 GB/T 10001.1-2023 和 GB/T 2893.3-2010 的
规定。
5.4.15 宜配套建设相应的停车场(库),按场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分类分区标识和
停放。
5.4.16 宜配置公共卫生间,应有明显的导向标识,不得人为关闭卫生间,设施应完好。
5.4.17 具备条件的市场,可按 DB3208/T 128 的要求执行,将“智能化”理念引入农贸市场,综合配
置追溯电子秤、视频监控系统、移动终端等基础设施。
5.4.18 市场应按照 GB 50763 的要求设置残疾人无障碍设施。
6 环境卫生及秩序
环境卫生
6.1.1 市场应落实清扫保洁制度,市场内应无明显积存垃圾、纸屑、烟蒂、污水和污渍等。
6.1.2 市场内地面、墙柱、柜台应清洁无污垢、垃圾,墙(柱)应无乱涂乱画和无张贴小广告,下水
道应定期冲洗无积存淤泥、污物,摊位内台面、地面应整洁干净无乱扔杂物。
6.1.3 市场内及主要出入口应设置醒目规范的禁烟标识,非吸烟区应无吸烟现象。
6.1.4 市场应建立健全卫生、消毒和市场定期休市管理制度,应在休市期间组织市场进行全面彻底清
洗消毒。
6.1.5 农贸市场应做好垃圾分类处理,垃圾日产日清,垃圾容器应密闭、干净整洁、无垃圾溢出和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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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外流现象。
6.1.6 公共卫生间保持内外清洁无明显异味、无蛛网、无蝇蛆,落实保洁消杀制度。
6.1.7 市场水产销售的顾客区域应无水渍,环境整洁,应无物品乱堆乱放、乱挂。
6.1.8 市场活禽交易区域垃圾应及时清理,应落实清洗消毒制度。
6.1.9 市场应使用对人体安全无害的洗涤剂、消毒剂。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
6.2.1 应配备防鼠、防蚊、防蝇、防蜚蠊设施。
6.2.2 应制定病媒生物预防与消杀计划,定期组织人员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并设专人对病媒
生物防制情况进行巡检和登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6.3.1 市场应根据相关部门要求做好公共设施设备及重点区域的卫生清洁,必要时全面消毒。
6.3.2 市场应建立健全公共卫生管理制度,应设有健康教育宣传栏,定期更新宣传健康常识、常见疾
病、传染性疾病等防治知识。
6.3.3 市场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监测制度,应做好消毒剂等公共卫生防控物资储备,应制定应急工作
预案,设置应急处置区域、组织应急演练,并有相应记录。
车辆管理
6.4.1 市场及周边机动车、非机动车应有序规范停放。
6.4.2 市场应引导场内经营者、消费者按指定区域分类停放车辆。
6.4.3 市场营业时间市场内无车辆停放,不得有车辆进出(残疾人专用车除外),不得将电动自行车
(含三轮四轮电动车)在市场内停放或进行充电。
市场周边
6.5.1 市场周边应无占道经营,无乱刻画、私涂写、乱发放和张贴小广告。
6.5.2 市场出入口处应设置“禁止宠物进入”标志,并配备适宜的宠物寄养设施,严禁宠物入内,市
场周边应无动物粪便。
6.5.3 市场及周边应落实“市容环境责任区”制度并执行到位。
7 经营管理
人员管理
7.1.1 市场开办者应履行市场开办者主体责任,配备市场经营场所所需的设施设备,记录商品经营者
基本信息,并动态管理。
7.1.2 市场应配备市场管理人员,从事商品监督和市场管理等服务。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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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场内经营者销售商品票证和台账的查验;
—— 对消费者投诉的接待、调查,处理和报告;
—— 对重大质量安全事件的追溯、召回和与行政主管部门的联络;
—— 对计量器具的登记造册、监督使用及管理;
—— 组织安全生产、卫生责任制等巡查、检查。
7.1.3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配备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
训和考核;批发市场开办者还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7.1.4 市场应配备卫生监督人员和日常保洁人员。
7.1.5 市场应配备消防安全、特种设备、计量器具等特殊岗位管理人员,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参加培训
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上岗。
7.1.6 市场宜配备食品检测人员,开展快速检测。
7.1.7 市场管理人员宜规范统一着装,应规范用语,礼貌服务,诚信自律。
7.1.8 场内经营者应与市场开办者或市场管理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责和义务。
7.1.9 场内经营者应查验商品随货同行的检验检疫及检测证明、商品合格证等票证,确保齐全,应详
实记录购销台账,随时备查。预包装食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应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 6 个月。
7.1.10 场内经营者应对销售商品明码标价。
7.1.11 熟食销售及食品加工从业人员上岗时应穿戴工作服、工作帽、口罩、手套,操作前应对双手进
行清洁。
7.1.12 消费者要求提供购货凭证的,市场应当予以提供。
教育培训
7.2.1 市场应建立相应的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场内经营者和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分批分类开展
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消防安全、业务技能、遵章守纪、文明经营等方面的学习培训。
7.2.2 市场应开展传染病防控知识宣传、消毒操作技术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等培训与教育。
7.2.3 市场管理机构宜采取组织经营者参观学习、开展业务技能竞赛等方式,丰富教育培训的方法和
载体。
管理制度
7.3.1 市场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台账管理、合同管理、市场管理、市场公示、应急
管理、商品先行赔付、商品检查验收、人员培训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市场档案管理、不合格商品退市
及销毁、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从业人员个人健康状况管理。其中台账管理制度内容包括消防安全管理、
农产品溯源、顾客投诉处理、计量器具管理、不合格商品退市及销毁、卫生(防疫)消毒记录、食品从
业人员健康检查登记等。
7.3.2 市场各项管理制度应统一格式和内容,宜采取张贴上墙、录入信息化系统等方式进行公示。
7.3.3 市场应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高低压电工和制冷作业,有限空间作业,
动火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取得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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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 市场应定期开展市场管理者自我评价,并形成记录。
消费者权益保护
7.4.1 市场应在显著位置公布投诉电话,建立消费者投诉调解处理机制,公平公正协调解决交易纠纷
和消费投诉。
7.4.2 市场应实行先行赔付制度,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7.4.3 市场应建立投诉登记台账,对投诉处理情况进行记录,保持投诉记录完整齐备。
长效管理
7.5.1 市场主办方应建立长效管理考核机制,场内经营者入场时宜收取一定的保证金,并在租赁合同
中对违规行为做出扣减保证金的约定。
7.5.2 市场主办方应明确专人每天进行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解决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纠正经营
者不规范行为。
7.5.3 对考核优秀的经营者应采取返还一定比例租金、优先选取摊位等方式给予奖励,对考核较差的
经营者可采取扣减保证金、取消续签合同等方式给予惩戒。
8 文化建设
宜开展文明市场创建活动、文明经营户评选等活动,营造文明经营、诚信经营、守法经营的良好
氛围。
宜利用广播、宣传栏、电子显示屏等多种媒介,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诚信建设、消防安全等教育。
具备条件的市场宜建立党、团、工会和行业自律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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