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67.040
CCS X35
QB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QB/T2828-2023
代替 QB/T 2828-2006
食盐标码标志生产企业管理规范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s for production enterprise of edible salt code label
2023-07-28发布 2024-0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
QB/T2828—2023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QB/T2828—2006《碘盐标志生产企业管理规范》,与QB/T2828——2006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更改了适用范围(见第1章,2006年版的第1章);
b) 将术语“碘盐标志”更改为“食盐标码标志” (见3.1,2006年版的3.1);
c) 更改了“生产条件”中的生产场所、环境、人员、生产设施、设备、原辅料及保密制度的相关要求(见4.1.1、4.1.2、4.1.3、4.1.4和4.1.5,2006年版的4.1.1、4.1.2、4.1.3、4.1.4和4.1.5);
d) 增加了文件管理及保密制度、数据管理、系统要求的相关内容(见4.1.5、4.1.6和4.1.7);
e) 增加了食盐标码标志生产质量全程可追溯(见4.4).
本文件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盐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95)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盐业协会、中国防伪行业协会、河南省卫群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国盐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鲁盐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广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葛店开发区晨光实业有限公司、北京三友防伪商标印刷有限公司、国盐检测(天津)有限责任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艳杰、陈锡蓉、刘晓东、罗隽、李国祥、赵希玉、罗卫、郭志宏、涂文芳、王伟宏、王滢、张玲玲。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06年首次发布为QB/T2828—2006;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QB/T2828-2023
食盐标码标志生产企业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食盐标码标志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专项资质、研发技术以及产品质量全程可追溯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对食盐标码标志生产企业在生产条件、资质、研发和质量等方面的规范化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7002—1997 防伪印刷产品生产管理规范
GB/T 17004 防伪技术术语
GB/T 18284 快速响应矩阵码
QB/T2827 食盐标码标志技术条件
3 术语和定义
GB/T 1700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食盐标码标志 edible salt code label
粘贴或复合于食盐包装上,具有证明、防伪、追溯功能的标志。
4 要求
4.1 生产条件
4.1.1 生产场所、环境
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全封闭生产制作车间。生产环境、库房环境洁净度、温度、相对湿度应符合GB/T17002-1997第4章中A类企业的规定。
4.1.2 人员
应具备与生产食盐标码标志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比例不低于职工总数的15%,一线生产人员应持证上岗。
4.1.3 生产设施、设备
应具备满足生产食盐标码标志所需的生产设施,应具备与食盐标码标志产品的生产工艺及生产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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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适应的生产设备,且维护保养良好。生产设备应包含且不限于以下种类:
a) 全息防伪标志生产线,
b) 数码赋码生产线,
c) 数码检测设备和其他应有的检测设备,
d) 数据管理系统,
e) 安全管理体系及设施,
f) 产品质量管控体系及实施工具和设备。
4.1.4 原辅料
原辅料产品应符合国家环保及卫生安全标准要求,食盐标码标志生产企业应有原辅料采购、检验和管理办法。
4.1.5 文件管理及保密制度
应具备与生产食盐标码标志相适应的生产现场管理制度、工艺文件和检验规程。应具备健全的安全保密制度并符合GB/T17002——1997第9章中A类企业的规定,从首道工序到食盐标码标志成品包装出厂以及送达使用终端的过程中不应有流失和泄密。不合格品应有销毁监督机制和相关记录,数据安全管理应可视化。
4.1.6 数据管理
生产使用的所有数据应建立闭环管理体系,采集检测率达到100%,成品二维码合格率达到100%,所有数据采集后应全部回传到“全国食盐电子防伪追溯服务平台”。
4.1.7 系统要求
生产使用的信息系统应采用自主可控的安全加密算法实现数据存储和传输的安全可靠,数码生产系统应符合GB/T 18284的技术要求。
4.1.8 检验
应具备专项检测设备和专项检测手段,有相应的检验规程和检验人员,保证实现枚枚检测。
4.2 专项资质要求
食盐标码标志生产企业应具备以下专项资质要求:
a) 工商、税务、出版等政府管理部门的法定手续齐全;
b) 遵守国家的《商标印制管理办法》,有印刷许可证;
c) 持有生产“食盐标码标志”的授权书;
d) 当地环保部门和安检部门的检测合格证明。
4.3 研发技术和其他要求
食盐标码标志生产企业研发技术和其他要求如下:
a) 应有科研开发和工艺技术生产质量保证能力,科研和质量管理机构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总数的50%;
b) 应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并通过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
c)产品应符合QB/T2827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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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操作和检验人员应熟悉工艺要求,按工艺要求和技术标准持证上岗。
4.4 食盐标码标志生产质量全程可追溯
食盐标码标志生产企业应建立产品追溯制度,工艺规程、检验规范应齐全、完整,产品质量控制应有可追溯性措施,确保对标码标志产品从原辅料采购验收到客户收货验收全过程的所有环节都能进行有效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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