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03.100
CCS
A 12
团
体 标 准
T/ZCL 017.2—2024
慈善组织投资管理指南
第2部分:规划与决策
Guidelines for investment management of charitable organization
Part 2:Planning and decision making
(发布稿)
2024 - 04 - 11 发布
2024 - 04 - 11 实施
中国慈善联合会 发 布
版
权 声 明
中国慈善联合会(ZCL)是组织开展慈善领域标准化活动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制定中国慈善联合会
标准(以下简称:中慈联标准),满足行业需求,增加标准的有效供给,是中国慈善联合会的工作内容
之一。在全国范围内合法有效的组织和个人均可提出制、修订中慈联标准的建议并参与有关工作。
中慈联标准按照《中国慈善联合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进行制定和管理。
中慈联标准草案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得到参加审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专家、成员的投票赞
同,方可作为中慈联标准予以发布。
本文件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给中国慈善联合会,便于
修订时参考。
本文件版权为中国慈善联合会所有,除了用于国家法律或事先得到中国慈善联合会许可外,不 得以任何形式或任何手段复制、再版或使用本文件及其章节,包括电子版、影印件,或发布在互联 网及内部等。
T/ZCL 017.2—2024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规划和决策原则 ...................................................................... 1
4.1 合规性 .......................................................................... 1
4.2 专业性 .......................................................................... 1
4.3 可行性 .......................................................................... 1
5 内外部环境分析 ...................................................................... 2
5.1 掌握投资要求 .................................................................... 2
5.2 了解自身特点 .................................................................... 2
6 投资管理制度 ........................................................................ 2
6.1 选择投资管理模式 ................................................................ 2
6.2 确定投资管理制度内容 ............................................................ 2
6.3 制定投资管理制度 ................................................................ 3
7 投资声明 ............................................................................ 3
7.1 主要内容 ........................................................................ 3
7.2 设立投资目标 .................................................................... 3
7.3 制定流程 ........................................................................ 3
8 投资组合 ............................................................................ 4
8.1 大类资产分类 .................................................................... 4
8.2 资产配置步骤 .................................................................... 4
9 投资决策流程 ........................................................................ 4
9.1 步骤 ............................................................................ 4
9.2 角色 ............................................................................ 4
9.3 注意事项 ........................................................................ 4
附录 A(规范性) 慈善组织投资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 ........................................ 6
附录 B(资料性) 基金会资产管理制度(模板) ............................................ 7
附录 C(资料性) 慈善组织投资的大类资产分类 ........................................... 14
附录 D(资料性) 资产管理产品登记和披露 ............................................... 15
参考文献 ............................................................................. 16
表 B.1 基金会资产管理制度(模板) ...................................................... 7
表 C.1 慈善组织投资的大类资产分类 ..................................................... 14
表 D.1 资产管理产品登记和披露 ......................................................... 15
I
T/ZCL 017.2—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是T/ZCL 017《慈善组织投资管理指南》的第2部分。T/ZCL 017由六个部分构成:
——第1部分:总则;
——第2部分:规划与决策;
——第3部分:岗位和人员;
----第4部分:风险控制;
----第5部分:业绩评估;
——第6部分:信息披露。
本文件由中国慈善联合会提出。
本文件由中国慈善联合会团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北京善泽君咨询有限公司、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中脉公益基金
会、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文华、梁媛媛、徐建军、刘立芳、李宏伟、谷青、郁相雄、伍华、黄健、薛
永前。
II
T/ZCL 017.2—2024
慈善组织投资管理指南
第 2 部分:规划与决策
1 范围
本文件提供了慈善组织投资管理的规划与决策,包括内外部环境分析、投资管理制度、投资声明、
投资组合、投资决策流程等方面。
本文件适用于慈善组织,以及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
体和社会服务机构投资管理的规划与决策。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T/ZCL 017.1-2024 慈善组织投资管理指南 第1部分:总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合格投资者/专业投资者 accredited investor/ professional investor
达到规定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或符合其他规定条件的
投资者。
3.2
投资委员会 investment committee
设在理事会的专门委员会,通常是提供投资咨询顾问职能的支持机构,也可能被赋予一部分决策权。
其名称亦可是投资咨询委员会/小组、投资顾问委员会、保值增值咨询委员会、或投资决策委员会等。
3.3
资产配置 asset allocation
投资者根据自己的需求将投资资金在不同资产类别之间按一定比例进行分配,建立投资组合。
3.4
投资声明 investment policy statement
慈善组织对自己的投资目标以及如何实现投资目标进行完整说明的正式的、书面的文件。
4 规划与决策原则
4.1 合规性
遵循慈善组织投资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组织章程和制度。
4.2 专业性
尊重市场,尊重经济常识,必要时借助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士的力量。
4.3 可行性
充分考虑本组织投资的历史、规模、能力等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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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ZCL 017.2—2024
5 内外部环境分析
5.1 了解投资动态
慈善组织宜定期了解投资动态,学习内容包括:
a) 投资认知,包括金融基础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见附录 A)、宏观形势、投资产品等;
b) 投资技能,包括风险识别和防范,符合自身需求的的产品和策略等;
c) 投资理念,包括投资理财素养,长期投资、理性投资理念等。
5.2 了解自身特点
5.2.1 明确在金融市场中的身份
慈善组织明确本组织在金融市场中的身份,判断自己是否属于合格投资者/专业投资者。
5.2.2 测算可投资资产
可投资资产状况,包括可用于投资的资产金额、性质、期限等。测算从流动性需求入手,综合考虑
收入和支出的金额、时间,以及资金性质、资产类型、限定性条件等因素。
5.2.3 评估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
慈善组织宜对自身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必要时可请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士协助完成。评估
考虑的因素和方法包括:
a) 组织宗旨与愿景、资产规模、非限定性资产规模、资金主要来源、近三年收支状况、可投资
范围、投资能力、资源水平、舆情环境等方面;
b) 参与投资的各方面人员的心理承受能力、投资经验、业绩及能力等;
c) 未来的宏观环境、行业变化,自身的收支变化等;
d) 压力测试与情景分析。
6 投资管理制度
6.1 选择投资管理模式
6.1.1 从内部管理角度分类的模式
从内部管理来看,常见的投资管理模式包括:
a) 理事会主导模式,以理事会为主制定投资声明及各类投资计划;
b) 投资委员会主导模式,以投资委员会为主制定投资声明及各类投资计划,理事会对投资委员
会进行较为充分的授权;
c) 秘书处主导模式,以秘书处为主制定投资声明及各类投资计划,理事会对秘书处进行较为充
分的授权。
注:实践中,慈善组织可能混合采取以上两种或三种模式。
6.1.2 从内外部关系角度分类的模式
从内外部关系来看,常见的投资管理模式包括:
a) 自行管理模式,慈善组织拥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可自行开展投资活动;
b) 咨询顾问模式,聘请投资顾问,听取投资建议,并在其指导下开展投资活动;
c) 委托管理模式,选择合适的投资管理人,授予其一定的决策权,委托其管理投资。
注:实践中,慈善组织可能混合采取以上两种或三种模式。
6.2 确定投资管理制度内容
投资管理制度宜包括(见附录B):
a) 投资遵循的基本原则;
b) 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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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ZCL 017.2—2024
c) 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在投资活动中的相关职责;
d) 投资范围、投资期限等要素;
e) 投资白名单和负面清单;
f) 重大投资的标准;
g) 投资风险管控制度;
h) 利益冲突定义与处理方式;
i) 投资活动中止、终止或者退出机制;
j) 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6.3 制定投资管理制度
起草、制定投资管理制度宜注意:
a) 在理事会立项,并由理事会最终决定;
b) 在借鉴他人制度时,宜结合本组织实际,尤其考虑与本组织的宗旨与愿景、风险承受能力、
投资管理模式等因素的匹配性;
c) 可邀请外部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士参与起草,但要注意条款中可能隐含有失公平、利益冲突的
元素;
d) 重大投资标准的设立,宜综合考虑投资金额、方向及期限等;
e) 考虑投资的时效性,避免因审批流程过长而丧失投资机会;
f) 对投资管理中的重点难点可单独制定细则。
7 投资声明
7.1 主要内容
投资声明主要内容宜包括:
a) 投资目标;
b) 投资金额、周期和流动性需求;
c) 支出计划;
d) 投资策略与资产配置;
e) 投资岗位职责和人员权限;
f) 投资业绩评估,包括业绩基准的设定、投资风险的揭示与管控、利益冲突的揭示与处理等。
7.2 设立投资目标
核心要素可从内涵和外延两个视角分析:
a) 内涵方面,投资目标包含两个目的,一是资产保值增值,二是为组织的运营管理和慈善项目
提供更多的资金,且在二者之间保持一定的平衡;
b) 外延方面,投资目标主要包括风险容忍度和收益目标两个方面。风险容忍度,包含风险的承
担能力和承担意愿。收益目标可分为长期收益目标和短期收益目标,可用绝对收益水平或相
对收益水平来表示。
7.3 制定流程
7.3.1 起草
投资声明可由投资委员会或秘书处起草,也可委托外部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士起草。起草的参与者宜
涵盖投资各利益相关方,一般包括慈善组织内部的理事会、投资委员会、秘书处、投资部门和岗位,以
及外部的投资顾问和投资管理人等。
7.3.2 决策
按有关规定和慈善组织章程,由理事会或指定决策机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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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ZCL 017.2—2024
7.3.3 评估
随着投资环境、投资需求的变化,宜定期评估投资声明,根据评估结果而保留、更新或废止。
7.3.4 传达
投资声明确定后,宜及时、完整地传达给慈善组织内设部门、有关决策机构、现有及潜在的投资管
理人或投资顾问。
8 投资组合
8.1 大类资产分类
慈善组织投资的大类资产分类,包括但不限于(见附录C):
a) 流动性资产;
b) 固定收益类资产;
c) 权益类资产;
d) 其他资产。
注:慈善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大类资产分类及其比例做出规定,并对单个产品/机构的投资比例设置上限,控
制集中度风险。
8.2 资产配置步骤
宜由专业团队参与或由专业人士指导进行资产配置工作,主要步骤包括:
a) 明确可投资产类别。需认知可投资的各类资产,包括历史收益水平、风险特征、各类资产之
间的相关性等;
b) 明确各类资产投资比例。需明确收益目标、承担风险的能力和意愿,以确定各类资产合适的
投资比例;
c) 明确各类资产投资比例调整的原则和方法;
d) 根据经济和市场变化及本组织目标的变化,调整各类资产投资比例。
9 投资决策流程
9.1 步骤
投资决策步骤主要包括:
a)
制定投资声明;
b)
构建投资策略与投资组合;
c)
修正投资策略与投资组合;
d)
评估投资业绩。
9.2 角色
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在投资过程中有各自的角色:
a) 论证、决策、执行与监督等环节中的不相容岗位宜分离;
b) 可根据投资的性质、金额以及人员的能力,设置各层级的审批权限;
c) 每个投资项目的决策审批程序不宜少于两级;
d) 可利用慈善行业优势,借助外部资源。同时,内部宜配备具有一定金融素养的人员,以便与
投资管理人或投资顾问对接。
9.3 注意事项
投资决策注意事项宜包括:
a) 投资决策前,宜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论证工作可由慈善组织自行开展,也可咨询专业机构
或专业人士,或委托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士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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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对拟合作机构、拟投资产品宜首先进行身份核实。可通过金融监管机构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
确认相关信息(见附录 D);
c) 可设置本组织投资的白名单和黑名单;
d) 重大、复杂或高风险的投资项目,决策前宜咨询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士;
e) 关联交易宜注意投票回避和信息披露;
f) 明确潜在的利益冲突与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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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A
(资料性)
慈善组织投资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
涉及慈善组织投资的法律法规政策:
a) 全国人大十三届三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b)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3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00 号《基金会管理条例》 ;
d)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 61 号《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
e)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 62 号《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f)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2017〕37 号《慈善信托管理办法》;
g)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 银发
[2018]106 号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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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B
(资料性)
基金会资产管理制度(模板)
表B.1给出了基金会资产管理制度模板。
表 B.1 基金会资产管理制度(模板)
基金会资产管理制度(模板) 使用说明: 1、本模板针对基金会草拟,其他社会组织可参照借鉴。 2、使用前,请通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和《慈善组织 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本组织章程和财务制度等文件。 3、制度起草的目标:合法、合规、合适。请依据本组织的实际情况对本模板进行适当调整。 4、制度各条款应有据可依,有因可寻。 5、某一条款的制订或修改,可能对其他条款造成影响。需检查制度各条款之间逻辑是否清晰、一致、完整。 6、建议在制度起草过程中委托或咨询专业机构或人士意见,并注意其意见是否保证制度的公平性及对本组织权益 的充分保护。 7、本制度与本组织其他制度需保持一致。如有必要,可对相关制度进行适当调整,包括但不限于章程、财务管理 制度、信息公开制度、重大事项制度等。 8、可根据本制度制定实施细则。如设立投资委员会,可在本制度框架下制定投资委员会工作制度。 9、根据慈善和金融行业最新的法律法规政策及行业形势的变化,本模板宜不断修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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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标题】 依据:《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62号文)。 参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等基金会的投资/资产管理制度。 阐释:经济学上,“投资”与“资产管理”的含义相近,可混用;“保值增值”可以是“投资”的原因或结果,也 可以是“投资”行为本身。所以,建议标题中使用“投资”或“资产管理”,而不用“保值增值”。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 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投资活动,防范慈善财产运用风险,促进机构持续健康发 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62号文)、 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及《 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办法。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 依据:62号文第一条。 举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62号文、《**基金会章程》等法律法规。”用词不妥,因为“章程”不 属于“法律法规”。 第二条 基金会应当始终坚持章程规定的宗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开展投资活动必须确保年度慈善活动支 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 等 法定要求,确保公益项目款项按照计划和协议及时足额拨付。 【强调慈善组织的使命和投资的前提】 依据:62号文第三条。 第三条 基金会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 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投资的原则及收益的用途】 依据:62号文第三条“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 参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在保证基金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 的增值。” 阐释:“合法、安全、有效”六字原则最早见于1999年4月《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资产管理暂行条例》和1999年6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此后《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62号文也一直加以沿 用。与经济学上所说的“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原则相比,六字原则有重复,也有缺项。基金会制定制度时可以沿 用六字原则,也可以修改完善。 举例:某基金会要求投资的基本原则包括“保证本金的安全”,不符合2018年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联 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中严禁承诺保本保收益并打破刚性兑付的政策要求。 第四条 基金会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及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对投资业务 进行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 【投资的会计核算】 第二章 投资条件、方式和范围 第五条 基金会可以用于投资的财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在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 【可用于投资的财产范围】 依据:62号文第五条。 问题:本条中的“暂”是多长时间?在本办法或投资委员会制度中或可明确。 第六条 基金会接受的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不得投资的财产范围】 依据:62号文第五条。 建议:对“不投资”的确切含义及后果,需认真考虑,并在细则或投资委员会制度中加以说明。 第七条 基金会的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 理产品(以及其他可以直接投资的品种); (二)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三)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有资质从事投资管理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投资管理人)进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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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会希望投资的其他品种); (五)符合法律法规政策、章程和理事会决议的其他投资活动。 【基金会可以开展的投资活动】 依据:62号文第四条。 阐释:62号文对投资活动的概括是不全面的(如缺少“国债”),后来民政部在《慈善组织(基金会)年度工作报 告格式文本》的“保值增值投资活动情况”中增加了“其他投资”。基金会可考虑适当增减投资品种,但要谨慎。 举例:注意不要轻易创新用词。有基金会对于受托的投资管理人使用“第三方投资管理公司”说法,存在误差。 第八条 基金会可以直接购买的资产管理产品和其他金融产品包括: 【直接购买产品的范围】 依据:62号文第四条和第六条。 建议:根据第七条直接购买的资产管理产品和金融产品,可编制目录,并根据金融市场和基金会情况的变化,定期 或不定期进行调整。目录的具体内容和产生方式可以在此表述,也可列入细则或投资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九条 基金会进行股权投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股权投资的限制条件】 依据:62号文第四条和第六条。 建议:鉴于股权投资难度较大、流动性很低、风险较高,以及与基金会其他业务部门具有较多的相关性,应十分谨 慎,制定更细的规定或列入投资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十条 基金会委托的投资管理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银行、基金、……和私募基金公司,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 (二)公司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 万元。 (三)具有 年以上在中国境内从事投资管理业务的经验和稳定投资业绩,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最近 年未 发生重大违规行为。 (四)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有效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内设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 (五)拥有 名以上具有 年以上投资经验的专业投资人员。 (六)…… 【投资管理人的资质要求】 依据:62号文第四条和第六条。 参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等。 阐释:基金会选择的投资管理人的类型和范围可以少于62号文的规定。 举例:在设定以上资质条件时,可以将基金会拟考虑的一些机构拿来测试。例如某基金会设定的一个条件是“具有 相关金融从业资质的人员不少于30人”,这可能会将许多私募基金管理人排除在外。 第十一条 基金会不得进行下列投资活动: (一)直接买卖股票; (二)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三)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四)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 (六) 及其他可能使基金会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建议明确列出“担保”) (七)违背基金会宗旨,有悖于 (基金会章程和战略等) 理念,及其他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八)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投资活动的禁止项】 依据:62号文第七条。 阐释: 1、禁止项二的“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的含义?某律师事务所解释该“商品”=古董、艺术品、房产等。这种 解读就是误导。 2、禁止项四的 “以投资名义”的含义?我们咨询了有关部门,以任何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可能都是不允许 的。对于那些已经或准备开展影响力投资的基金会而言,这可能是一个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 3、禁止项六的“担保”之表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 第三章 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流程 第十二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投资决策机构,理事会设投资委员会,秘书处设投资部门/投资岗位,监事对投资履 行监督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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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投资相关的内设组织的角色】 依据:62号文第八条。 阐释:投资委员会的名称可以是投资咨询委员会/小组、投资顾问委员会、保值增值咨询委员会、或投资决策委员 会等。 常见问题:1、缺失监事的职能;2、与后面的审批权限等条款出现不匹配的情况。 建议:投资决策通常涉及理事会、投资委员会、秘书处三个层次,需根据本组织实际情况进行设置;组织结构与后 面的职责、管理流程、审批权限等应一致。投资委员会还应包括名额、任职要求、产生方式、议事规则等等各项细则, 用以指导具体工作,建议制定单独的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理事会/投资委员会/秘书处对基金会的投资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资产管理制度; (二)确定投资战略和风险容忍度; (三)确定投资管理人的选择标准和入选名单; (四)确定重大投资的标准; (五)编制可直接购买的资产管理产品和金融产品目录; (六)确定资产配置; (七)确定年度投资计划和重大投资活动; (八)投资委员会的设立及成员的聘任和解聘; (九)投资顾问的聘任和解聘; (十)对投资委员会和秘书处在投资方面的授权范围; (十一)制定具体投资方案; (十二)对投资方案进行效益以及风险评估; (十三)具体执行投资行为; (十四)按照授权对投资项目履行审核和审批职责; (十五)对所投资项目和投资管理人的监督和管理; (十六)编制投资报告; (十七)制定资产处置计划; (十八)章程、本办法或理事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与投资有关的职责。 【理事会/投资委员会/秘书处的职责】 依据:62号文第八条。 参考:《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 阐释: 1、本条列举的职责可根据本组织实际情况在理事会/投资委员会/秘书处之间分配。 2、本条列举的职责可根据本组织实际情况增减、修订。 3、投资委员会是处于理事会和秘书处之间的专业委员会,其职责和权限较为灵活。若设立投资委员会,建议制定 投资委员会制度;若不制定投资委员会制度,建议在本办法中用专门章节对投资委员会工作进行规范。 4、职责应涵盖投资的各类重大事项。 5、理事会、投资委员会、秘书处各自的职责在投资的各环节上应形成有效衔接。 第十六条 基金会的资产管理制度、年度投资计划、重大投资方案、 应当经理事会组成人员三 分之二以上同意。 【关于投资重大事项的投票】 依据:62号文第九条。 注意:该投票要求比《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更严格。有基金会仍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2/3 理事出席且2/3同意来表述。 建议:重要事项的审批,如资产配置、年度投资计划等,可列入本条。 第十七条 基金会开展以下投资活动属于重大投资: …… 【重大投资的标准】 依据:62号文第八条。 注意:对不同类的投资活动可能需要考虑采用不同的标准。 建议:常见的重大事项标准与投资金额、净资产、投资品种挂钩,如:“投资金额超过**万元人民币或超过上年末 净资产**%”、“进行**类投资”等,也有与筹资金额挂钩的情况。 举例:“超过基金会货币资金 50%以上的投资”此标准不稳定、不妥当。 第十八条 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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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审批权限】 依据:62号文第八条。 建议:对不同类型、不同期限、不同性质的投资在理事会、投资委员会、秘书处的审批权限分类设置。建议从实际 工作角度进行分类表述,如:“秘书处负责常规性投资活动,常规性投资活动包括……”。需要注意:“常规性投资活 动”不等于“可以直接购买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同级别的审批权限需与风险识别能力相匹配。 第十九条 基金会应当与投资管理人签订委托投资合同,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委托方式、投 资范围、投资收益分配、 、及解除合同的情形等内容作出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会报告: (一)基金会投资资产的市场价值出现大幅度波动;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管理人必须退任: (一)投资管理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依法被撤销、决定申请破产或被申请破产 (二)…… 【委托投资合同】 依据:62号文第四条和第六条。 参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阐释:可在本办法中对委托投资合同的主要内容作出规定,也可制定委托投资合同范本(经理事会批准)。 第二十条 基金会仅以出资额对所投资的机构承担有限责任,并依法行使股东或出资人权利。 基金会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基金会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受基金会委托,可以作为股东代表、董事 或者监事参与被投资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但不得在基金会投资的企业担任与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有关的职务。 【与被投资单位的关系】 依据:62号文第十五条。 注意:与62号文相比,增加了 “参与…监事会”的表述。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的 以及其他与基金会之间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 人或者组织,当其利益与基金会投资行为关联时,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基金会利益,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 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关联交易】 依据:《慈善法》第十四条、62号文第十条、《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 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注意:关联交易并不全面禁止,但在决策和信息公开方面必须履行更多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在投资决策前,基金会应当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或人士论证。 【投资论证】 依据:62号文第十四条。 参考:62号文(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 阐释:投资涉及的方面非常广泛,基金会的理事会、投资委员会和秘书处有可能对某个投资项目缺乏专业知识或经 验,需要寻求专家的支持。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应当经常、全面了解投资项目和被投资方的经营情况,及时回收到期的本金和收益,依法依规 及时进行会计核算。 【投后管理】 依据:62号文第十一条。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应当为投资活动建立专项档案,完整保存投资的决策、执行、管理等资料。专项档案的保存时 间不少于20年。 【档案管理】 依据:62号文第十二条。 第四章 资产配置、风险控制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监事对基金会投资活动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投资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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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三) (四)可聘请外部顾问评估投资行为的风险;…… 【监事的职责】 依据:62号文第八条。 参考:62号文第十六条。 阐释:监事的职责主要是合法合规性的审查。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投资资产的组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投资于……低风险、高流动性产品的比例,不得低于 %; (二)投资于……类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 %; (三)投资于单个/种/类产品的比例,不得高于 %; (四)委托单个投资管理人管理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 %; …… 【投资组合比例】 依据:62号文第八条。 参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至第三十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第三十 七条、《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慈善组织保值增值信息披露指南》附录A。 注意:要考虑集中度风险问题,充分考虑基金会的需求和利益(金融机构代拟的制度草案的条款有可能倾向于本类 型机构及其产品)。 建议:针对不同风险投资产品的比例进行约定,并需与投资战略、风险容忍度等相呼应;与投资分类、审批授权等 应保持逻辑一致。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应当根据投资活动的风险水平以及所能承受的损失程度,合理建立止损机制。 基金会应当按投资收益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 【止损机制和风险准备金】 依据:62号文第十三条。 建议:止损线、风险准备金具体方案列入投资委员会制度。对不同种类投资设置单项止损线,甚至决策方式、止损 方式等,考虑设立预警线。 风险准备金需明确来源、提取方式、管理原则、使用要求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在开展投资活动时,其理事、监事、投资委员会成员、秘书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 程的规定,严格履行忠实、谨慎、勤勉义务。 基金会在开展投资活动时有违法违规行为,致使财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相应责任。 【信托义务】 依据:62号文第十四条、《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建议:1、可以将责任细化。2、可以考虑做出更严格的规定,即不论是否产生了损失,只要有违法违规行为就追究 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所有投资应当报理事会备案。 对手续不完备的投资项目批准放款或实施,由最终审批人员负主要责任。 【备案和审批责任】 依据:62号文第十四条。 阐释:重视程序的合法合规性。 第三十条 基金会由于法律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市场风险等原因导致投资出现问题或发生损失,但相关人员严格 履行了忠实、谨慎、勤勉义务,在投资的决策、执行、管理各个环节没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责任豁免】 依据:62号文第十四条。 阐释:遵循谨慎投资人准则。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开展股权投资或者接受股权捐赠,在股权转至基金会名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在民政部门提供 的统一的信息平台和基金会官网向社会公开被投资方。 【被投资方信息】 依据:《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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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基金会发生重大投资及……,应当在30日内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的信息平台和基金会官网向社会公 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重大投资及因此产生的变动事项】 依据:《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第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投资行为涉及关联交易时,应当在关联交易行为发生后30日内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的信息平 台和基金会官网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关联交易信息】 依据:《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第十三条。 阐释:《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第四条将以下几种人称为“重要关联方”: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 投资方以及与慈善组织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 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的资产管理制度应当在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的信息平台和基金会官网向社会公开。 【制度信息】 依据:62号文第十八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根据本办法制定投资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条款如与法律法规发生冲突,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的修改权和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经 年 月 日第 届理事会第 次会议审议通过,自 年 月 日起施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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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C
(资料性)
慈善组织投资的大类资产分类
表C.1给出了慈善组织投资的大类资产分类。
表 C.1 慈善组织投资的大类资产分类
大类资产 说明
流动性资产 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以及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确定金额现金,且价值变动风险较 小的资产。 例如:剩余期限在一年期以内(含)的政策性银行债券,债券逆回购,货币市场基金,协议存 款、活期存款等。
固定收益类资产 具有明确存续到期时间、按照预定的利率和形式偿付利息和本金等特征的资产,以及主要价值 依赖于上述资产价值变动的资产。 例如:一年期以上的银行存款, 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地方政府债券、政府 支持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可交换债券、 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证券投资基金(包括债券型基金和未被纳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
权益类资产 代表企业股权或者其他剩余收益权的权属证明,以及主要价值依赖于上述资产价值变动的资产。 例如: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包括股票型基金以及基金合同中约定股票资产投资比例高于基金 资产的50%(含)或者最近1个季度证券投资基金定期披露的报告中显示股票资产投资比例高于 50%(含)的混合型基金);私募基金(合同中约定股票资产投资比例高于基金资产的50%(含)或者最 近1个季度基金定期披露的报告中显示股票资产投资比例高于50%(含)的混合型基金)等资产。
其他资产 风险收益特征、流动性状况等与上述各资产类别存在明显差异,且没有归入上述大类的其他可 投资资产。 例如: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不动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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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D
(资料性)
资产管理产品登记和披露
表D.1给出了资产管理产品登记和披露。
表 D.1 资产管理产品登记和披露
2018年4月27日,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 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资管新规”)。 这是近几年我国资产管理市场乃至金融行业最重要的文件之一。 资管新规第十二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向投资者主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资产管理产品募集信息、 资金投向、杠杆水平、收益分配、托管安排、投资账户信息和主要投资风险等内容。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接着对公募产品、私募产品、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和混合类产品的信息 披露分别做了规定。 目前,金融监管机关要求各金融产品在如下指定的平台进行信息披露: 一、银行理财产品,在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有限公司建立的中国理财网 (chinawealth.com.cn)进行产品信 息登记; 二、信托产品,发行之前需要在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 (chinatrc.com.cn)进行登记; 三、公募基金,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公募基金-资本市场统一信 息披露平台 (csrc.gov.cn) 提供基金信息披露服务; 四、非公开募集基金,需要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amac.org.cn)的登记系统进行备案登记和信息披露; 五、保险资产管理产品,需要在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 (zhongbaodeng.com)进行产品信息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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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 考 文 献
[1] 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1.
[2] 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2018.
[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2015.
[4] 国务院《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2015.
[5] 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16.
[6] 中国青基会《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资产管理条例》,2008.
[7] 人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管总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2018.
[8] 中国慈善联合会编:《慈善行业法律制度政策汇编(2018 版)》
[9]“慈善与金融对话”微信公众号
[10] 刘文华、徐建军、杨海燕等:《基金会投资信息披露指标体系研究报告》,2021.
[11] 刘文华、鹿宝、梁媛媛:《我国慈善资产管理的现状、问题和展望》,《慈善蓝皮书:中国
慈善发展报告 2020》,2020.
[12] 刘文华、徐建军、浦鹏举:《中国高校基金会投资报告 2019》,2019.
[13] 林少伟译《英国慈善委员会指引》,法律出版社,2017.
[14] 大卫.F.史文森著,张磊等译:《机构投资的创新之路》,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
[15] 兹维.博迪、罗伯特.C.莫顿著,伊志宏、金李等译校:《金融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0.
[16] Gordon J.Alexander、William F.Sharpe、Jeffery V.Bailey 原著,赵锡军改编:
《Fundamentals
of Investments》(Third Edition),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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