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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311/T 059-2024 玻璃钢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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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语言:中文

更新时间:2025-06-09 17:2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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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DB1311/T 059-2024 玻璃钢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ICS 13.220.01 1311
CCS C80

水 市 地 方 标 准
DB 1311/T 059—2024
玻璃钢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2024 - 07 - 26 发布
2024 - 07 - 26 实施
衡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 1311/T 059—2024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一般规定 ............................................................................ 2
5 危险源辨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6 危险源控制管理 ...................................................................... 2
7 微型消防站 .......................................................................... 4
附录 A(规范性) 微型消防站装备器材配备 ................................................5
I
DB 1311/T 059—2024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起草。
本文件由枣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文件由衡水市消防救援支队归口。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本文件起草单位:枣强县消防救援大队、衡水市消防救援支队、枣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冀维、李继光、李文艳、王新泽、崔金帅、孙建章、彭会广、王志平。
II
DB 1311/T 059—2024
玻璃钢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玻璃钢企业消防安全的一般规定、危险源控制管理、微型消防站。
本文件适用于以增强材料—玻璃纤维、碳纤维及其它纤维、基体材料——树脂、固化剂和促进剂及
其它添加剂为原料,采取手糊、缠绕、拉挤、模压等多种其它成型工艺的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玻璃钢
/复合材料原材料的生产、制造及销售企业也可以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3 GB 6944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GB 12268 危险货物品名表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58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5036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GB 55037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引发剂 initiator
通常称为固化剂,是在促进剂或其它外界条件作用下而引发树脂交联的一种过氧化物,生产中以液
体(糊状物)形态提供。常用的固化剂为过氧化甲乙酮(C8H18O6)、过氧化环已酮(C12H22O5)或过氧化苯甲
酰(C14H10O4)。
3.2
促进剂 accelerator
在聚酯(不饱和聚酯树脂)固化中能单独使用以促进引发剂分解的活化剂。常用的促进剂为异辛酸
钴(C16H30CoO4)、环烷酸钴(C14H22CoO4)或二甲基苯胺(C8H11N)。
3.3
玻璃钢废料 fiberglass reinforced plastic (FRP) scrap
生产(过程中)剩余的下脚料和调配比例不当过早凝固的不饱和聚酯树脂和其它已经添加了固化剂
及促进剂的树脂体系。
3.4
微型消防站 miniature fire stations
1
DB 1311/T 059—2024
以救早、灭小和“三分钟到场”扑救初起火灾为目标,利用现有场地,配备必要消防设施器材、人
员,达到满足日常值守、巡查和扑救初期火灾的组织。
4
一般规定
企业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
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企业成型工艺车间功能区域布置应充分考虑不同生产成型工艺火灾危险系数因素,不同工艺类型
应做好防火分隔。其设置应符合 GB 55037、GB 50016 的规定。
企业将全部或部分车间对外租赁经营,出租人、承租人在订立租赁合同时应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
责任。
企业应培养消防安全明白人,建立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度,具体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企业应成
立由消防安全责任人、专兼职管理人员、各车间负责人(租赁方负责人)组成的消防安全组织,明确分
工,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
企业应结合本单位特点,建立健全如下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a)
消防安全例会制度;
b)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c)
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d)
消防车道、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e)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f)
用火、用电管理制度;
g)
易燃易爆原材料使用、存放场所的防火防爆制度;
h)
微型消防站的组织管理制度等各项消防安全制度。
企业设置自动消防设施或使用大功率电器的宜每年做一次电器检测。
5
危险源控制管理
危险源辨识
玻璃钢企业对照以下内容开展危险源的辨识:
a)
企业生产所需原材料应根据其技术参数表(TDS)和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SDS)按照 GB 6944
和 GB 12268 对原材料是否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品;
b)
对玻璃钢生产过程进行消防安全情况的评估辨识;
c)
对用火用电情况进行辨识;
d)
对玻璃钢废料清理情况进行辨识;
e)
其他需要辨识的风险。
易燃易爆原材料消防安全管控
5.2.1
企业仓库内易燃易爆原材料、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
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5.2.2
车间、仓库内存放易燃易爆原材料的部位应采取防爆措施并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可燃气体
探测报警系统,其它设置应符合 GB 55036、GB 50016 规定要求。
5.2.3
车间、仓库内存放易燃易爆原材料的部位电力装置的设计应符合 GB 50058 的规定。
2
DB 1311/T 059—2024
5.2.4
易燃易爆原材料应随用随取,建立每日生产使用登记制度,每日生产结束后对易燃易爆原材料
统一存放管理。
5.2.5
易燃易爆原材料应存放在通风、干燥、阴凉的环境中,储存场所应设置温度监控报警装置。
生产过程消防安全管控
5.3.1
企业应对生产过程进行全链条消防安全管控.
5.3.2
对于不同产品树脂中添加引化剂和促进剂的比例,企业应进行充分试验论证后进行公示,方可
批量生产。
5.3.3
车间内调制树脂混合液区域要与生产区进行防火分隔,宜设置在厂房靠外墙附近,调制现场固
化剂应放置在有水的水池和容器中,引发剂和促进剂应保持安全距离,严禁直接混合。
5.3.4
调制过程中,树脂中应先添加促进剂,再加入固化剂。宜在树脂中预先加促进剂,避免促进剂
使用不当与引发剂混合造成危险。
5.3.5
生产过程中,操作人员所着工服及地面、设备上的残留的树脂混合液应及时清理干净。
5.3.6
企业在综合考虑环保、安全的情况下,宜在树脂中添加阻燃剂或者采用阻燃树脂,提高原材料
和成品阻燃性能。
5.3.7
企业生产工艺装置不应封闭,如兼顾环保等要求确需封闭时,应采用不燃材料进行封闭。
5.3.8
车间内加温工作设备应严格管理,安装温控失控紧急切断装置,生产中实行全程监控。
用火、用电消防安全管控
5.4.1
企业车间、仓库内严禁吸烟、动用明火。确需电焊、气焊等动用明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作业前应清理周边可燃物。
5.4.2
物品入库前应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5.4.3
电气线路敷设,应采取穿金属管、难燃材料的塑料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线槽等防火保护措施;
管内不应有接头,若必须有接头时,应加装接线盒。当确需在地面敷设时,应采取防止机械损伤的措施,
其他电气线路敷及设备安装应符合 GB 50016 相关要求。
5.4.4
车间内用于生产的电热器具表面温度超过 80 ℃时应采取隔热保护措施,周围 0.5 m 范围不应
堆放可燃物,严禁使用小太阳等电热器具。
5.4.5
企业配电室应保持干净整洁,不应存放易燃可燃物品。
5.4.6
企业应定期对变压器、配电盘等电气线路、设备进行检查,及时维修或更换有故障的线路和设
备,严禁电气线路、设备过负荷、超使用年限运行。
5.4.7
企业电气线路敷设、设备安装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或供电专业单位负责实施。
玻璃钢废料消防安全管控
5.5.1
玻璃钢废料应集中管理,设置玻璃钢废料区,设置在厂区下风向的边缘地带。
5.5.2
玻璃钢废料区与周边建筑物防火间距按照 GB 50016 中可燃材料堆场与建筑物防火间距确定,玻
璃钢废料区采用封闭结构的,搭建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建筑火灾危险性按丙类仓库定性,与建筑物防
火间距按照 GB 50016 中丙类库房与建筑物防火间距确定,间距不足时采取相邻建筑较高一面设置防火
墙。
5.5.3
玻璃钢废料区设置一般废料区和特殊废料区,一般废料区存放不含放热反应添加剂的玻璃钢废
料,特殊废料区存放含有放热反应添加剂的玻璃钢废料,一般废料区和特殊废料区之间进行防火分隔。
5.5.4
玻璃钢废料区采取专人管理,对倾倒的玻璃钢废料进行安全甄别,对含放热反应添加剂的玻璃
钢废料进行充分冷却、安全放置后再存放到特殊废料区。
5.5.5
车间内玻璃钢废料应随时清理,及时清理至玻璃钢废料区,并纳入车间下班前安全检查必查项
3
DB 1311/T 059—2024
目。
5.5.6
玻璃钢废料区宜安装火灾智能检测设备,接入厂区监控中心,24 h 专人监控。
5.5.7
玻璃钢废料区周边应设置的室外消火栓,室外消火栓处应配置消防水枪和消防水带。
5.5.8
玻璃钢废料区采用封闭结构时,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和简易喷淋设施,实现日常降温和控火、
灭火需求。
6
微型消防站
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判定标准的企业应建设微型消防站,其他企业宜参照建设微型消防站建设
标准结合自身实际建设。
微型消防站应设置在厂区便于人员、车辆迅速出动的位置,房间和场地应满足日常值守、放置消
防器材、场地操作等基本要求。
根据扑救火灾和应急救援的需要配备消防装备器材,且不应低于附录 A 的要求。
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不应少于 6 人,应设站长、消防员岗位并明确职责,配有消防车辆的微型消
防站应设驾驶员岗位。
微型消防站应定期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
微型消防站应建立值班备勤制度,分班编组备勤,确保 24 h 值班备勤。
4
DB 1311/T 059—2024
附 录 A
(规范性)
微型消防站装备器材配备
微型消防站配备不少于表A.1所列消防装备器材。
表 A.1 微型消防站装备器材配备清单
类别 器材名称 配备要求
消防车辆 消防摩托(电瓶)车 选配。占地规模较大且无法满足消防员 3 min 到场扑救要求的必配
水罐或泡沫消防车 选配
灭火器材 水枪 2 支(必配)
水带 400 m(必配)
水带接扣、分水器、消火栓扳手等 2 套(必配)
强光照明灯 1 个(必配)
通信器材 外线电话 1 部(必配)
手持对讲机 2 台(必配)
破拆器材 消防斧 1 把(必配)
绝缘剪断钳 选配
铁铤 1 把(必配)
个人基本防护装备 消防头盔 6 顶(必配)
消防员灭火防护服 6 套(必配)
消防手套 6 付(必配)
消防安全腰带 6 根(必配)
消防员灭火防护靴 6 双(必配)
消防轻型安全绳 6 根(必配)
消防腰斧 6 把(必配)
消防过滤式综合防毒面具 6 个(必配)
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配备他救接口和他救面罩) 选配
消防员呼救器、方位灯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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