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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3(J)/T 8555-2023 县城特色风貌设计标准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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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语言:中文

更新时间:2025-05-02 16:5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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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DB13(J)/T 8555-2023 县城特色风貌设计标准

根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3 年度省工程建
设标准第一批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冀建节科函〔2023〕96
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过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现有科研成
果和实践经验,参考国内外有关标准,结合河北省实际,在广泛征
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共分为 6 章和 1 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 总则;
2. 术语;3. 基本规定;4. 特色提炼与定位;5. 设计;6. 设计成果。
本标准由天津大学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由河北省绿色建
筑推广与建设工程标准编制中心负责管理。
标准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至天津大学建筑学院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卫津路 92 号,邮编:300072,电话:
022-27404491,电子邮箱:tdjz_wz@163.com),以供今后修订时
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审查人员名单:
主 编 单 位 : 天津大学
参 编 单 位 : 河北工业大学
天津大学建筑设计规划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雄安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河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方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保定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国土空间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起草人:汪丽君
舒 平 王 哲 徐 军 顾少华
刘天宇
田名川 高 伦 夏 雨 叶兆丽
曹明振
任登军 侯 薇 卢 杉 张 超
杨仪敏
孙燕明 李浩永 张奇林 焦宝楠
闫丽娜


黄 睿 李 贞 李亚男 杨常青
肖立宾 李金霖 李双涛 殷 彪

薇 万 硕 杨翔宇 徐 媛 曹兰玉
周子涵
主要审查人:罗宝阁
李宝丰 闫万军 黄宏智 刘瑞杰
张 震 吴兴国
目 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基本规定·························································································3
4 特色提炼与定位·············································································4
4.1 风貌资源提炼···········································································4
4.2 风貌特色定位···········································································5
5 设计································································································ 6
5.1 风貌设计架构···········································································6
5.2 总体风貌··················································································7
5.3 街区风貌··················································································9
5.4 建筑风貌················································································12
6 设计成果·······················································································15
6.1 一般规定················································································15
6.2 总体特色风貌设计成果····························································15
6.3 街区特色风貌设计成果····························································15
6.4 建筑特色风貌设计成果····························································16
附录 A 县城风貌资源要素评价表··················································17
本标准用词说明·················································································18
引用标准名录·····················································································19
附:条文说明·····················································································21
标准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1
2 Terms·······························································································2
3 Basic Requirements·········································································3
4 Feature Extraction and Locating····················································4
4.1 Featured Resource Extraction······················································ 4
4.2 Featured Style Locating······························································5
5 Design······························································································6
5.1 Framework of Scape Design·······················································6
5.2 General Townscape···································································· 7
5.3 Street Block Style······································································9
5.4 Architectural Style····································································12
6 Design Outcomes··········································································15
6.1 General Provisions··································································· 15
6.2 General Townscape Design Outcome········································· 15
6.3 Neighborhood Style Design Outcome·········································15
6.4 Architectural Style Design Outcome···········································16
Appendix A Evaluation Table of County Landscape Resource
Elements·······································································17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18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19
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21
1


1.0.1
为塑造和强化河北省不同地域的县城风貌特色,推进县城风
貌整治提升,打造反映当地时代风貌的燕赵宜居县城,规范县城特
色风貌设计,制定本标准。
1.0.2
标准适用于河北省县城区域特色风貌设计。
1.0.3
县城特色风貌设计应遵循“因地制宜、文化传承、分级分类、
绿色发展”的原则,实现县城风貌的特色化。
1.0.4
县城特色风貌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河北
省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1
标准
2.0.1 县城特色风貌 2 术 语
featured townscape
反映县城独有的自然生态、历史文化、地域特征、时代印记等
特征的自然环境与人工环境的整体面貌和景观。
2.0.2 建成环境 built environment
供人类活动的人造环境,涵盖从单体建筑到城市及周边等多个
尺度。
2.0.3 风貌资源 townscape resource
县城特色风貌设计中重点关注的价值要素,包括自然生态资源、
历史人文资源、建成环境资源。
2.0.4 风貌分区 scape zoning
结合自然生态、历史人文、地域民族、建成环境等特色要素,
划分出若干具有独特风貌的区域。
2.0.5 天际线 skyline
以天空为背景,由县城中建构筑物及其他自然环境要素形成的
城市立面轮廓线或剪影。
2.0.6 景观通廊 scape corridor
由景点、视点(场所)、廊道三要素组成的连续线性景观空间。
2.0.7 历史城区 historic urban area
城镇中能体现其历史发展过程或某一发展时期风貌的地区,涵
盖一般通称的古城区和老城区。在本标准中特指历史范围清楚、格
局和风貌保存较为完整、需要保护的地区。
2
3
基 本 规 定
3.0.1
县城特色风貌设计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上位规划,明
确县城特色风貌设计的重点,细化设计方法和内容,规范县城特色
风貌设计的成果内容与要点,便于县城建设管理和实施。
3.0.2
县城特色风貌设计应综合考虑县城在自然生态环境、历史人
文环境、建成环境三个维度的基础条件。
3.0.3
县城特色风貌设计应对当地有代表性的风貌资源要素进行
提炼、分类、评价,明确风貌特色定位,并对承载其风貌特征的建
成环境进行整体设计,有侧重地根据需要确定特色风貌分区、设计
重点与具体内容。
3.0.4
宜通过形象易懂的图、文、表格、三维模型等方式进行表达。
3
标准
4
特色提炼与定位
4.1
风貌资源提炼
4.1.1
县城风貌资源提炼应基于政策经济研究、相关规划研究、公
众意愿调查等现状研究,重点从自然生态、历史人文、建成环境三
个维度进行提炼分类,构建全面、完整、科学的县城风貌资源提炼
评价体系。
4.1.2
自然生态资源应根据河北省内平原、山地丘陵盆地、高原、
滨海滨水、林地草原五类主要自然特征进行分类提炼,应包括地形
地貌、林地草地、植被等自然环境要素和山体、河流湖泊、海洋等
自然山水资源。
4.1.3
历史人文资源应根据县城历史演变和现状风貌保存状况进
行提炼,应包括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
筑、传统风貌保护区、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工业遗址等物质文化
要素,以及民俗文化、体育游艺、非物质文化遗产等非物质文化要素。
4.1.4
建成环境资源应根据县城现有物质空间环境和时代风貌特
征情况进行提炼,应包括县城总体、街区、建筑三个层次的建成环
境要素。
4.1.5
县城风貌资源的综合评价应从自然生态、历史人文和建成环
境三个维度进行,分类提炼特色要素,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
法,从独特性、集聚度、根植性、认知度、可达性、影响度六个指
标对其进行量化评价(评价表见本标准附录 A)。
4
4.2
风貌特色定位
4.2.1
县城特色风貌应把握产业特而强、功能聚而合、形态小而美、
机制新而活的发展要求,推动燕赵宜居县城风貌建设,结合各县国
土空间规划,从地域要素、自然要素、历史要素、经济要素等方面
进行定位,应做到主题突出、内涵丰富、特征鲜明、简明扼要。
4.2.2
地域要素应根据环京津核心功能区、沿海率先发展区、冀中
南功能拓展区、冀西北生态涵养区四大片区特色进行风貌定位。
4.2.3
自然要素应根据平原、山地丘陵盆地、高原、滨海滨水、林
地草原等自然特征进行风貌定位。
4.2.4
历史要素应根据县城历史沿革,结合历史城区、名胜古迹、
古树名木、工业遗址、风俗习惯、传说典故、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历
史文脉进行风貌定位。
4.2.5
经济要素应根据县城产业特色,结合农业型、工业型、旅游
服务型、康养服务型等经济职能进行风貌定位。
5
标准
5


5.1
风貌设计架构
5.1.1
县城特色风貌设计架构包括总体特色风貌设计、街区特色风
貌设计、建筑特色风貌设计三个层次。各县城可根据当地实际需求
进行不同层次的特色风貌设计。县城特色风貌设计架构可参考图
5.1.1。
图 5.1.1
县城特色风貌设计架构
5.1.2
总体特色风貌设计应根据县城风貌特色定位,组织空间秩序
框架和特色空间结构,统筹设计整体形态、三维界面、开放空间、
特色场所、建筑风貌、环境设施六方面内容。
5.1.3
街区特色风貌设计应遵循县城总体风貌设计,统筹设计重点
区域、开放空间、景观结构、建筑形态、空间界面、环境设施和风
貌节点七方面内容。
5.1.4
建筑特色风貌设计应根据上位及相关规划,统筹设计建筑单
6
体与建筑组群、公共空间、景观绿地和环境设施四方面内容。
5.2
总 体 风 貌
5.2.1
县城总体特色风貌设计应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应按照
功能分区与用地布局规划要求,合理划分风貌分区,对各风貌分区
提出设计要求。
5.2.2
整体形态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空间布局应科学划定空间轴线、核心节点和重要区域,空
间形态应疏密有致、重点突出、特色鲜明,体现县城特色风貌定位;
2
景观设计应合理组织自然景观与人工景观,保障相邻区域
间景观风貌的延续性与和谐性,提升县城空间特色与宜居性;
3
交通设计应有效串联县城节点、轴线、区域,道路界面设
计应反映县城特色元素。
5.2.3
三维界面应确保建筑与周围环境协调一致,突出地域特征与
自然、人文特色,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县城肌理应延续现有空间肌理,合理确定容积率、建筑密
度、路口间距、街区尺度等指标;
2
界面高度应兼顾县城整体景观协调性,合理划分建筑高度
分区,明确标志性建筑、城市制高点、天际线、景观通廊等设计要
求;
3
重要界面应遵循和谐统一原则,明确建筑风格、公共通廊、
视觉效果、第五立面等设计要求。
5.2.4
开放空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县城级-片区级-社区级三个层级明确开放空间的位置、
规模和设计要求;
7
标准
2
应利用本土材料、地域色彩等强调空间质感,反映县城特色;
3
交通设计应保证公众流畅可达;
4
功能布局应灵活适用,满足不同类型活动需求。
5.2.5
特色场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特色场所应分为重点区域、过渡区域和一般区域;
2
应严格控制整体形态、场地肌理、景观通廊、地标建筑、
天际线、色彩、对景等设计要素;
3
应与相邻区域在风貌设计中保持完整性和协调性,实现风
貌自然过渡。
5.2.6
建筑风貌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风貌应与县城整体风貌相应,明确不同功能建筑风貌
特色,应使用富有地域特征的营造技术、地域材料、建筑符号、建
筑色彩;
2
应明确县城的主导建筑风格和色彩,提出建筑造型、建筑
体量等的设计要求;
3
既有建筑的更新设计宜保留核心骨架、特色元素,历史建
筑、文保建筑及有价值的传统建筑更新应符合相关法规、标准;
4
新建建筑应控制建筑风格、色调比例、屋顶形式、建筑体
量等风貌要素,确保县城风貌的整体性与延续性。
5.2.7
公共服务、街道空间、夜景照明等环境设施设计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公共服务设施的形态与细部设计应融入地方文化元素,并
应设置地域性主题的引导标志;
2
街道空间应通过景观绿化、城市家具、街道标识等设施的
设计,营造宜人的空间尺度,并体现地域特征;
8
3
夜景照明设计应采用具有地域特色的灯光装饰、文化标志
照明、建筑立面照明等,突出风貌特色和文化内涵。
5.3
街 区 风 貌
5.3.1
街区特色风貌设计应明确街区特色风貌定位,整合道路、界
面、标志物等风貌要素,打造重点突出、层次丰富的街区风貌。
5.3.2
重点区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县城核心区和中心地区设计应突出地域特色,统筹设计空
间立体形态、天际线、公共空间、景观等要素;
2
历史风貌区设计应保护和延续历史文化与空间肌理,加强
对历史建筑与文化景观的活化利用,注重空间布局、建筑风格、建
筑体量、环境设施的时空延续性;
3
重点更新改造区设计应延续场地原有肌理、空间格局、街
巷尺度、生活方式,以有机更新方式为主,避免大拆大建;
4
重要街道应尊重居民原有生活方式,突出街道特色,构建
连续、宜人、有活力的街道空间;
5
重要开放空间应尺度宜人、边界清晰、风貌完整连续,具
有良好的可达性。
5.3.3
开放空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开放空间应通过平面和竖向上的形态设计,通过空间尺度、
颜色、材质、围合形式、地形塑造、植物配置设计反映县城特色;
2
公园、绿地、广场等开放空间应根据居民和游客的不同需
求配置多功能、有活力、有特色的公共活动场所;
3
生态景观周边开放空间应重点保护,合理开发,有效利用
自然资源,保证自然空间的渗透性与可视性;
9
标准
4
慢行系统应尺度友好、连续通畅、界面完整,在界面设计
中突出地域特色,优化绿植和座椅设置,创造舒适、安全、美丽的
慢行环境。
5.3.4
景观结构设计应统筹景观中心、景观节点、景观轴线、景观
通廊及特色风貌区等空间要素,确定整体景观框架,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景观中心宜设置中央广场、艺术装置等具有标志性和聚焦
作用的景观元素;
2
景观节点应设置具有吸引力和辨识度的景观元素,并提供
足够的功能性空间;
3
景观轴线应有序设置标志性景观元素、景观节点或景观区
域,创造连续性视觉引导;
4
景观通廊应组织清晰的视觉通道和景观远景;
5
特色风貌区应突出协调性和独特性,明确材料、色彩和形
式等元素的设计要求。
5.3.5
建筑形态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遵循适用、经济、美观、绿色新时期建筑方针,符合街区
风貌特色和目标定位;
2
建筑组群形态应和谐有度,反映街区的历史、文化和建成
环境特征,应通过建筑组群体量、密度、材质、颜色、第五立面、
天际线设计突出空间层次和街区特色;
3
建筑单体形态应符合人性化尺度和街区视觉连续性要求,
应与街区整体风貌相协调,合理设计建筑布局、界面、场所、体量、
造型、立面等;
4
街区内标志建筑设计应重点突出、详略得当,保障标志建
10
筑与建筑组群的整体协调;
5
应依照街区特色风貌设计要求制定布局、界面、场所、体
量、造型、立面、色彩、材质、细部、屋顶、底层与入口、建筑附
属物等建筑形态的正负面清单。
5.3.6
空间界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自然景观界面设计应保护生态系统,体现自然景观风貌特
征,应对山边、水边、路边、林边、田边、湖边、草边、海边等“八
边”分别提出设计要求;
2
历史文化街区界面设计应遵循国家、地方相关法律规范,
注重保护历史文化特色,确保新建筑与历史建筑、传统建筑相协调;
3
重要建筑界面应明确建筑体量、建筑退距、贴线率等,在
建筑造型、立面、颜色、材质、细部设计中突出街区特色,应保证
风貌完整连续、重点突出。
5.3.7
服务设施、景观设施、照明设施、标识引导等环境设施应符
合下列规定:
1
服务设施应依照街区风貌要求形成统一和谐的外观;应为
老年人、残障人士等群体提供良好的可访问性;
2
景观设施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应使用与自然环境和谐统
一的色彩、材质、造型,具备良好的艺术性;
3
广场、街道、建筑的照明设计应明确布局、照度、灯光形
式、色彩等要求,满足功能照明需求,营造特色照明景观;
4
标识设计应清晰易读、简洁高效,展现街区风貌特征,传
递统一风貌形象。
5.3.8
风貌节点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标志性节点、历史性节点、交通性节点、开放性节点等风
11
标准
貌节点设计应注重整体性、独特性和标志性;
2
标志性节点设计中应突出标志物的标识作用,应通过建筑
群体形态、天际线、视觉廊道、街道断面、景观等元素设计增加其
可辨识度;
3
历史性节点应注重恢复和展示历史风貌,尊重和融合历史
文脉,活化利用历史资源;景观小品、休憩设施、标识标牌、广告
牌匾、地面铺装等应与历史文化特征相协调;
4
交通性节点应注重交通组织,强调交通枢纽及其建构筑物、
设施的一体化设计,明确布局、界面、体量、颜色的设计要求;
5
开放性节点应能展现街区整体风貌特征及其特有的区位活
动特征,在服务设施、小品、休闲座椅中融入文化元素,空间布置
和形态设计应满足节庆、大型活动、日常活动的需求。
5.4
建 筑 风 貌
5.4.1
建筑特色风貌设计应着重体现当地自然生态、历史人文、建
成环境风貌特征,与新材料、新技术、新形式巧妙结合,紧密结合
时代发展与内涵,彰显地域时代特色风貌。
5.4.2
建筑单体与建筑组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针对居住类、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类、商业服务类、工
业类、物流仓储类、交通设施类、公用设施类等不同类型建筑分别
提出与其使用功能相应的特色风貌设计要求;
2
建筑单体与组群的建筑形态应体现本土特色,适当运用自
然、人文要素,将空间艺术与自然特征、传统文化紧密融合;
3
严禁建设“大、洋、怪”的建筑,建筑单体与组群的体量
应与街区整体肌理相协调,符合县城街区尺度要求;
12
4
建筑单体与建筑组群的设计要素应符合表 5.4.2 的规定。
表 5.4.2
建筑单体与建筑组群设计要素
大类 小类 要素
建筑组群风貌 群体组合 群体组合、塔楼位置、限高或限低、建筑功能分区、建筑 高度分区、建筑色彩分区、公共连廊、第五立面、平台
建筑布局 建筑退线、建筑贴线、沿街建筑底层设计、建筑出入口、 建筑与公共空间的衔接、地下空间利用
建筑单体风貌 建筑形态 布局、界面、场所、体量、造型、底层与入口、建筑附属物
建筑风格 立面、色彩、材质、细部、屋顶
5.4.3
建筑周边公共空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共空间设计应适当利用当地传统文化、历史故事和艺术
元素,可通过设置雕塑、壁画、创意小品和标识等方式展示当地文
化特色;
2
应与地域环境特征相应,宜使用本土材料和色彩;
3
应结合各种功能需求,明确相关设施的布局和景观设计要
求,并应设置无障碍设施;
4
应注重可持续性设计要求,鼓励使用可再生材料;
5
建筑周边公共空间设计要素应符合表 5.4.3 的规定。
表 5.4.3
建筑周边公共空间设计要素
大类 小类 要素
建筑周边 公共空间 历史建筑 周边区域 建筑高度、区域肌理、建筑形态与风格、建筑多样性、建 筑界面衔接性
公共广场 广场尺度、地标建筑、广场界面、交通流线、休憩设施
慢行空间 街道尺度、街道风格、交通流线、休憩设施
5.4.4
建筑周边自然、人工景观绿地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自然景观设计应与周边自然环境相融合,尊重并保护现有
13
标准
生态系统,植物种植以当地物种为主,突出本土特色;
2
人工景观设计应明确主题,注重色彩、形状、纹理等元素
的搭配,应与建筑有机协调;
3
应以适用开放为设计目标,提升景观绿地的可达性与可交
互性。
5.4.5
建筑周边设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环境设施应与建筑、景观保持风貌上的协调连续,应展示
地域特色;
2
广告标识设计应与当地文化融合,且不应对环境造成干扰;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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