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13.340.20
CCS A 94
GA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 294—2023
代替GA 294—2012
警 用 防 暴 头 盔
Police anti-riot helmets
2023-08-28发布 2024-0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 布
GA 294—2023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GA 294—2012(警用防暴头盔),与GA 294—2012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增加和更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2012年版的第2章):
———增加和更改了术语和定义(见第3章,2012年版的第3章):
——增加和更改了分类(见4.1,2012年版的4.1):
————更改了代号(见4.2.2012年版的4.2):
——更改了一般要求(见5.1,2012年版的5.1):
———更改了外观(见5.2.2012年版的5.2):
——更改了标识(见5.3.2012年版的5.3);
———更改了颜色(见5.5.2012年版的5.5);
……更改了尺寸(见5.6,2012年版的5.6):
——更改了质量(见5.7,2012年版的5.7);
————更改了壳体(见5.8-2012年版的5.8):
———更改了缓冲层(见5.9,2012年版的5.9):
——更改了面罩(见5.11.2012年版的5.11).
———更改了佩戴装置(见5.12.2012年版的5.12);
——更改了护颈(见5.13,2012年版的5.13).
————增加了战术导轨(见5.14):
——更改了防渗漏性能(见5.15.2012年版的5.14):
——增加了防割性能(见5.20).
———更改了阻燃性能(见5.21,2012年版的5.19).
———更改了气候环境适应性(见5.22,2012年版的5.20):
———增加了涂层附着力(见5.23);
——更改了试验方法(见第6章,2012年版的第6章):
——更改了型式检验(见7.2,2012年版的7.2):
———增加了交收检验(见7.3):
———更改了质量保证规定(见第8章,2012年版的第8章):
————更改了规范性附录A.附录B(见附录A.背录B.2012年版的需录A),
———更改了规范性附录C(见附录C,2012年版的附录B):
——增加了规范性附录D(见附录D).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公安部装备财务局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警用装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561)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公安部装备财务局、公安部第一研究所、公安部特种警用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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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天锋安全防护技术有限公司、山东旭日晟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广州恒宇智能系统科技有限公司、东莞保民安防有限公司、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野潍安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圣华盾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石凌飞、周鑫、申欣欣、刘春美、马文俊、王怀颖、曲一、王青、王劲、汤光宁、李佳欣、曾泽辉、王庆春、何球飞、蒋春燕。
本文件于2001年首次发布,2012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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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 用 防 暴 头 盔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警用防暴头盔产品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和代号、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质量保证规定、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警用防暴头盔产品的生产、检验与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2428—1998 成年人头面部尺寸
GB/T 5137.2—2020 汽车安全玻璃试验方法 第2部分:光学性能试验
GB/T 9286—2021 色漆和清漆 划格试验
GB/T 32166.2-2015 个体防护装备 眼面部防护 职业眼面部防护具 第2部分:测量方法
GA 44—2015 消防头盔
GA 270 警用服饰 帽徽
GA 614—2006 警用防制手套
GA/T 975—2019 警用装备名词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警用防暴头盔 police anti-riot helmet
用于保护头部及面部抵御锐器、利器、概捧及非爆炸性投掷物攻击,保护颈部抵御切割攻击的警用头盔。
[来源:GA/T 975-2019.5.4.1.1,有修改]
3.2
壳体 shell
呈现警用防暴头盔基本形状的主体结构。
3.3
缓冲层 buffer layer
置于壳体内部,以减轻动能冲击的结构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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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面罩 face shield
用于防护面部免受打击或其他伤害的攻击,并能保持正常观察的防护装具。
3.5
佩戴装置wearing unit
用于将警用防暴头盔牢固佩戴于警员头部的部件。
3.6
护颈 neck protector
遮挡保护颈部的部件。
注,护颈包括分体式护颈和可拆卸护颈。
3.7
战术导轨 tactical rail
根据实战需求在防暴头盔上临时挂载照明、通信、摄录等各种战术配件的固定基座。
3.8
基础平面 basic plane
由左、右耳屏点和眼眶下点确定的水平面。
注:见图1a>.
中矢面
基础平面
冠平面
头部倒模图
b) 头部俯视图
图1 头部平面示意图
3.9
冠平面 coronal plane
通过耳廓中心垂直于基础平面的平面。
注:见图1b>.
3.10
中矢面 mid-sagittal plane
垂直于基础平面和冠平面并对称地把头两等分的平面。
注:见图1b>.
4 分类和代号
4.1 分类
警用防暴头盔(以下简称防暴头盔)按外型结构分为A型和B型,A型防暴头盔为半盔结构,B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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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暴头盔为全盔结构。防暴头盔按照头围尺寸规格分为大号和小号。
4.2 代号
防暴头盔代号由产品名称代号、分类代号、规格代号、企业自定义代号和产品型号代号组成。产品名称代号用防暴盔的首个大写字母“FBK”表示:分类代号用“A”表示A型防暴头盔,“B”表示B型防暴头盔;规格代号用“L”表示大号防暴头盔,“S”表示小号防暴头盔;企业自定义代号用两位大写英文字母表示:产品型号代号用两位数字表示。
1
产品型号代号:用两位数字表示
企业自定义代号:用两位大写英文字母表示
规格代号:用“L”或“S”表示
分类代号:用“A”或“B”表示
产品名称代号:用“FBK”表示
示例1:××公司生产的A型防暴头盔产品,企业代号为AB,规格为大号,产品型号代号为01,表示为FBKAL-AB01.
示例2:××公司生产的B型防暴头盔产品,企业代号为CD,规格为小号,产品型号代号为02,表示为FBKBS-CD02.
5技术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A型防暴头盔由壳体、缓冲层、衬垫、面罩、佩戴装置(包括系带、下颏托、佩戴扣和盔顶悬挂系统等)、护颈、战术导轨组成,应与图2相符合。
1
2
2
7
4
5.
68
6A
标引序号说明:
1
壳体:
2
缓冲层:
3
衬垫:
4————百草。
5———佩戴装置:
6——护颈(6A——分体式护膜-6B———可拆卸护颈)。
7
战术导航。
图2 A型防暴头盔组成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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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B型防暴头盔由壳体、缓冲层、衬垫、面罩、佩戴装置(包括系带、下颜托、佩戴扣和盔顶悬挂系统等)、护颈和面罩锁止机构组成,应与图3相符合。
1
2
3
4
POLICE
鼠
2
“
部引序号说明:
1------壳体:
2------缓冲层:
3----衬垫:
4———面罩:
5-
佩戴装置:
7……面罩锁止机构。
图3 B型防暴头盔组成示意图
5.1.3 衬垫应吸汗、透气、舒适。
5.1.4 防暴头盔不应使用有毒有害或引起皮肤过敏等伤害人体的材料。
5.2 外观
5.2.1 防暴头盔外表面应均匀平滑,表面无杂质、起泡、脱皮、剥落等缺陷。
5.2.3 护颈织物部分不应有线头、拉丝、织造瑕疵,不应有翘边、褶皱、缺损。
5.2.4 防暴头盔的面罩不应有凹凸痕、尖锐角、毛刺、气泡等缺陷,边缘应光滑圆钝,不应有毛边。
5.3 标识
5.3.1 B型防暴头盔外表面上应喷涂有银白色反光文字,面向帽徽方向,左侧为英文“POLICE”,右侧为中文“警察”,字体为黑体。字体规格、尺寸和位置应符合图录A的规定。
5.3.2 防暴头盔内侧应有清晰永久性的产品标志,内容应包括:
a)制造厂中文名称或商标:
b)产品名称和代号:
e)产品编号:
d)执行标准号:
e) 生产日期(年,月);
D 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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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警示说明“防暴头盔应及时更换超过使用和贮存期限的面罩”。
5.4 帽徽
防暴头盔上应有褶皱。褶撒的图案、尺寸、颜色应符合GA270中大帽徽的规定,固定位置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5.5 颜色
5.5.1 防暴头盔的壳体外表面为羸蓝色哑光,护照外表面颜色应为羸蓝色,战术导轨、面罩锁止机构外表面应为藏蓝色哑光。
5.5.2 防暴头盔的壳体外表面光泽度为20~30.
5.6 尺寸
5.6.1 防暴头盔外形尺寸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盔型应符合附录B的规定。
5.6.2 防暴头盔的规格按头围尺寸,分为L(大)、S(小)二种规格,应与表1相符合。
表1 防暴头盔规格尺寸
单位为毫米
规格 适用的头圈尺寸范围
L 570~420
s 540~580
5.7 质量
5.7.1 不含护颈的A型防暴头盔质量应小于或等于1.00 kg,不含面罩、护源的质量应小于或等于0.75kg.
5.7.2 不含护颈的B型防暴头盔质量应小于或等于1.27 kg.
5.7.3 分体式护颈的质量应小于或等于80g,可拆卸护颈的质量应小于或等于200g.
5.8 壳体
5.8.1 防暴头盔的壳体内表面应无高度超出3mm的尖锐物体。
5.8.2 B型防暴头盔的壳体在人耳对应部位应设置百叶窗式通声孔。
5.9 缓冲层
防暴头盔应配置有能吸收碰撞能量的缓冲层,缓冲层应完全贴合壳体内表面,应具备导气槽设计。
5.10 衬垫
防暴头盔与人头部接触的衬垫应能拆洗。
5.11 面罩
5.11.1 结构
5.11.1.1 面罩锁止机构应牢固可靠。
5.11.1.2 A型防暴头盔的面罩与战术导轨之间应使用卡扣连接,B型防暴头盔的面罩与壳体之间应采用螺纹连接。
5.11.1.3防暴头盔的面罩在开合过程中应能保持在非人工外力作用下的定位功能,且锁合可靠、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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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2 视觉质量
5.11.2.1 防暴头盔的面罩上任何小腿点或黑点的直径应小于或等于1m m,数量应小于或等于4个。
5.11.2.2面罩透光率应大于或等于85%.
5.11.2.3 面罩的光畸变最大量应小于或等于6'.
5.11.2.4 面罩内表面应有防雾性能。
5.12 佩戴装置
5.12.1 佩戴装置的系带应与壳体固定连接,A型防暴头盔系带宽度应为15 mm±2mm,B型防暴头盔系带宽度应为20mm±2mm.
5.12.2 佩戴扣的开启闭合功能应方便可靠,能有效调节系带松紧程度。
5.12.3 系带应能承受500 N的拉伸负载,加载过程中系带不应出现撕裂、撕断、连接件脱落、佩戴扣松脱的现象,系带伸长量应小于或等于25mm,卸载后佩戴扣应能正常使用。
5.12.4 下颌带应具备紧急脱扣功能,且在受到大于500 N且小于1000 N的外力时,应能通过解脱或断裂的方式实现紧急脱扣。
5.12.5 盔顶悬挂系统应保证通风透气、便于调节,敷热时间差应小于或等于20 min.
5.12.6 A型防暴头盔应采用旋钮式头围调节方式。
5.12.7 防暴头盔的佩戴装置应牢固舒适,可单手快速释放解脱。
5.13 护颈
护颈应使用软质防制阻燃材料制成,与壳体连接可靠,外形尺寸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5.14 战术导轨
5.14.2 战术导轨装载额定质量范围内的配件应牢固可靠,且拆装方便。
5.15 防渗漏性能
防暴头盔在面罩闭会后,与壳体面部接合部位应能防液体流入。防暴头盔应能承受试验液体的喷洒,试验头模不应被着色。
5.16 抗撞击防护性能
防暴头盔面罩应能承受4.9J动能的冲击,冲击后面罩与试验头模的鼻子不应接触,且面罩应能正常开合。
5.17 抗冲击强度性能
防暴头盔的面罩应能承受1g铅弹150m/s±10m/s速度的冲击,冲击后面罩不应被击穿或破碎。
5.18 吸收碰撞能量性能
防暴头盔应能承受49J能量的冲击,冲击时传递到试验头模上的力应小于4900 N,且壳体不应破裂。
5.19 耐穿透性能
防暴头盔应能承受88.2J能量的穿刺,穿刺时落锤不应穿透警用防暴头盔与试验头模产生接触。
5.20 防割性能
使用专用的防测手套切割试验机,设定刀口压力为20N,刀片转速为20 r/min,在被检测的护颈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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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中间垂直方向进行5次切割,每次割穿发生时,切割周数不少于3周。
5.21 阻燃性能
防暴头盔外表面(面罩、战术导轨和壳体的外表面及护颈主体面料的外表面)续然时间应小于或等于10s.
5.22 气候环境适应性
5.22.1 防暴头盔在环境温度-20℃~55℃和常温淋雨的条件下,吸收碰撞能量性能应符合5.18的要求,面罩抗撞击防护性能应符合5.16的要求。
5.22.2 护颈在-20℃~55℃的条件下,防割性能符合5.20中的要求。
5.23 涂层附着力
壳体外表面涂层附着力大于或等于GB/T 9286—2021中2级的规定。
6 试验方法
6.1 一般要求检验
6.1.1 对照标准样品日测检查A型防暴头盔的结构组成,判定结果是否符合5.1.1的要求。
6.1.2 对照标准样品日测检查B型防暴头盔的结构组成,判定结果是否符合5.1.2的要求。
6.2 外观检验
检查防暴头盔外观的情况,判定结果是否符合5.2的要求。
6.3 标识检验
6.3.1 在自然北光下,使用标准字样模板与壳体上标识字样进行比对,用精度为0.02 mm的量具和标准卡板检验标识字样的尺寸,日测检验标识的字体和颜色,判定结果是否符合5.3.1的要求。
6.3.2 日测检验防暴头盔内侧产品标志的内容,并用下列方法检验标志的清晰永久性:
a)用棉布沾上蒸馏水在有标志的地方连续擦15s;
b)用棉布沾上甲醇在同一地方连续擦15s,
c)用棉布沾上异丙醇在同一地方连续擦15s,
判定结果是否符合5.3.2的要求。
6.4 帽微检验
检查帽撒的图案和颜色,用精度为0.02mm的量具和标准卡板检验帽撒的尺寸和固定位置,判定结果是否符合5.4的要求。
6.5 颜色检验
6.5.1 在自然北光下,日测检验防暴头盔外表面颜色,判定结果是否符合5.5.1的要求。
6.5.2 试样为规格尺寸为150mm×100mm的平板样件,试样的材质及表面涂覆层表面处理方式与头盔壳体的材质及处理方式一致。按照GB/T 9754—2007中规定的试验方法,用反射计以60°几何条件测定平板漆质样件的镜面光泽度,判定结果是否符合5.5.2的要求。
6.6 尺寸检验
6.6.1 按照附录B的规定制作标准卡板,用精度为0.02mm的量具和标准卡板测量防暴头盔的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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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盔里,判定结果是否符合5.6.1的要求。
6.6.2 用附录C中C.1规定的试验头模进行检验,判定结果是否符合5.6.2的要求。
6.7 质量检验
6.7.1 用精度为1g的衡器测量A型防暴头盔的质量,判定结果是否符合5.7.1的要求。
6.7.2 用精度为1g的衡器测量B型防暴头盔的质量,判定结果是否符合5.7.2的要求。
6.7.3 用精度为0.1g的衡器测量护题的质量,判定结果是否符合5.7.3的要求。
6.8 壳体检验
6.8.1 用精度为0.02 mm的量具测量壳体内部硬质突出物或尖锐物体的尺寸,判定结果是否符合5.8.1的要求。
6.8.2 日测检查B型防暴头盔壳体通声孔,判定结果是否符合5.8.2的要求。
6.9 缓冲层检验
日测检查防暴头盔的缓冲层是否有导气槽配置,检查透气散热性能,判定结果是否符合5.9的要求。
6.10 衬垫检验
日测防暴头盔上的衬垫并手动检查其可拆卸性,判定结果是否符合5.10的要求。
6.11 面罩检验
6.11.1 结构检验
6.11.1.1 日测检验面罩的外观质量和连接方式,判定结果是否符合5.11.1.1和5.11.1.2的要求。
a) 手动检验面罩的定位功能,将测试头盔佩戴在附录C中C.1规定的试验头模上,调节头围,系紧头盔下顿带,系紧力为20 N±3 N.
b)分别对面罩完全关闭及完全打开两个定位位置进行试验。
c) 跑动模拟测试:试验头模进行直线往复距离20mm,频率2 Hz,试验时间10 min的上下振动测试,同时绘制力值、位移与测试时间的二维曲线。跑动模拟测试示意见图4.
d) 试验期间及试验后头盔不应脱落,面罩不应脱离原有固定位置、下颏带系紧力不应低于15 N.判定结果是否符合5.11.1.3的要求。
单位为毫米
8|
图4 跑动模拟测试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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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2 视觉质量检验
6.11.2.1 日测检验面罩上小斑点或黑点的数量,使用精度为0.02 mm的量具测量小斑点或黑点的直径,判定结果是否符合5.11.2.1的要求。
6.11.2.2 用糖度为1%的透光率测试仪,将洁净的面罩置于承物支架上,使检验光束垂直面罩入射,任选三点进行测量,各测试点间距应大于或等于50mm,判定结果是否符合5.11.2.2的要求。
6.11.2.3 测量距面罩透明部分上边缘50mm、距离面罩对称线±125 mm区域的光畸变值。光畸变的测试装置符合GB/T 5137.2—2020中7.3的规定,光畸变按GB/T 5137.2—2020中7.4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检验并计算(最大值),判定结果是否符合5.11.2.3的要求。
6.11.2.4将面罩内表面擦拭干净并置于常温条件下0.5h,放置在恒定温度5 0 ~^{circ} mathrm{C} pm 2 ~^{mathrm{bf C}}的水上方,面罩下边缘距水面100mm,持续15s,观察面罩的内表面是否结雾,判定结果是否符合5.11.2.4的要求。
6.12 佩戴装置检验
6.12.1 佩戴装置与壳体连接检验
日测检验佩戴装置与壳体的连接情况,用精度为1mm的量具测量佩戴装置的系带宽度,判定结果是否符合5.12.1的要求。
6.12.2 佩戴扣检验
手动检验佩戴扣的开启闭合功能,并手动调节佩戴松紧程度,判定结果是否符合5.12.2的要求。
6.12.3 系带强度检验
6.12.3.1 检验装置
系带强度检验装置由拉力试验机、模拟下频装置等组成,应满足以下要求:
a)拉力试验机能调节拉力值和加载速率;
b)模拟下频装置见图5:
c)头顶至模拟下颏的距离小于或等于250mm.
单位为毫米
50
75
日
图5 模拟下频装置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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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3.2 检验步骤
系带强度检验步骤如下:
a)将防暴头盔固定在拉力试验机上,系带穿过模拟下顾装置并系紧;
b)对系带施加150 N±5 N的初载荷并维持30s,确定系带初始长度;
c) 以5mm/min的速率,将试验载荷加至500 N±10 N并维持2min,测量此时的系带长度并计算伸长量,解除负载并日测检验系带、连接件及佩戴扣等装置的情况。
判定结果是否符合5.12.3的要求。
6.12.4 紧急脱扣牢固度检验
将下频带紧急脱扣两端的带子固定在拉力试验机夹具上,固定点距离100mm,以150mm/min拉伸速率进行拉伸试验,直至解脱或断裂,记录此拉力值,判定结果是否符合5.12.4的要求。
6.12.5 通风散热性能检验
6.12.5.1 样品预处理及环境要求
防暴头盔样品及头盔散热度性能测试仪应在环境温度2 0^{mathrm{circ} C} pm z^{mathrm{bf ~ C}} ,环境相对湿度30%~70%的实验室内放置24h以上,通风散热试验装置见图6.
单位为毫米
1
2
4
310
除引序号说明:
1 风速发生装置:
21一面试头盔。
3 试验头模、控温系统及多通道温度传感器。
4 基础平面。
图6 通风散热试验装置示意图
6.12.5.2 试验步骤
通风散热试验步骤如下,
n) 将测试头盔佩戴在附录C中C.1规定的试验头模上,连接试验头模顶部、前部、后部、左部、右部的湿度传感器。将风速发生装置设置在头盔面罩基础平面位置右前方4 5 ^{circ} ,距离试验头板中轴310mm处。
b)将试验头模升湿至45℃并稳定30 min后停止加热并开启风扇功能,风速设定为10m/s,开给计时。
c) 散热装置全程绘制的温度一时间曲线,分别记录试验头模顶部、剪部、后部、左部、右部的测温
10
GA 294—2023
点降温至36℃时的时间,取5个测温点降温时间的平均值作为佩戴测试头盔降温时间。d)佩戴测试头盔降温时间与试验头模降温时间之差为散热时间差。
判定结果是否符合5.12.5的要求。
6.12.6 调节器检验
检查A型防暴头盔是否设置旋钮式头围调节器,检查功能是否正常,判定结果是否符合5.12.6的要求。
6.12.7 佩戴装置检验
检查并试藏防暴头盔,判定结果是否符合5.12.7的要求。
6.13 护颈检验
手动检查护颈,日测检查护颈与壳体的连接,用精度为1m m的量具测量护颈各部位的有效长度,判定结果是否符合5.13的要求。
6.14 战术导轨
6.14.1 用精度为0.02mm的量具和标准外形卡板测量战术导航的尺寸,判定结果是否符合5.14.1的要求。
6.14.2 战术导轨装载牢固度试验步骤如下:
a) 手动检查战术导轨是否与头盔牢固安装,将质量400g±5g标准载荷安装于战术导轨上,并检查是否有明显松动。将测试头盔佩戴在附录C中C.1规定的试验头模上,调节头围,系紧头盔下频带,系紧力为20 N±3 N.
b)分别对战术导轨长导轨边、短导轨边两个位置进行试验。
c) 跑动模拟测试:试验头模进行直线往复距离20mm,频率2 Hz,试验时间10 min的上下振动测试。
d)试验期间及试验后标准载荷不应脱离原有固定位置,导轨不应开裂或产生永久性明显变形。判定结果是否符合5.14.2的要求。
6.15 防渗漏性能检验
6.15.1 用一只白色全棉头套固定套在按附录C中C.1规定的试验头模上,将防暴头盔佩戴在试验头模上,保持防暴头盔的基础平面水平;用25mL可溶性红色染料配制成的试验液,从各个方向分别向防暴头盔试验区内喷洒,捡验头套着色情况,判定结果是否符合5.15的要求。
6.15.2 使用100mL试验液从防暴头盔前部上方倒下,30s后检验头套着色情况,判定结果是否符合5.15要求。
6.16 抗撞击防护性能检验
6.16.1 检验装置
a) 落锤试验机能实现落锤在一定高度范围内的自由升降、释放和定向冲击;
b)落锤为钢质翼柱形,冲击端为半球形,直径为45mm±1mm,质量为1000g±10g;
c)试验头模按附录C中C.2的规定,能以面部朝上姿态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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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 294—2023
6.16.2 检验步骤
防暴头盔面罩抗撞击防护性能检验步骤如下:
a) 在试验头模的模拟鼻子处涂覆可溶性红色染料:
b)将防暴头盔佩戴在试验头模上,系紧系带,以面部朝上姿态固定在试验头模上:
c) 落锤的落高为500mm±5mm,对准试验头模模拟鼻子位置,自由坠落撞击面罩两次,观察面罩内表面是否被染料看色;
d)手动试验面罩是否能够正常开合。
判定结果是否符合5.16的要求。
6.17 抗冲击强度性能检验
6.17.1 检验装置
由铅弹发射器、铅弹和试验头模组成,应满足以下要求:
a)铅弹发射器能实现以一定的速度发射铅弹:
b)铅弹为直径5.5mm±0.1mm球形,质量为1g±0.1g,
c)试验头模按附录C中C.2的规定。
6.17.2 检验步骤
防暴头盔面罩抗冲击强度性能检验步骤如下:
a)将防暴头盔佩戴在试验头模上:
b)在面罩试验区内任选三点进行试验,各试验点间距大于或等于80mm.
c)调整防暴头盔,使面罩迎弹面距离铅弹出膛口距离为210 mm±10mm,面罩垂直于弹道方向:
d) 铅弹着靶速度150 m/s±10m/s.
试验后检验面罩外观情况,判定结果是否符合5.17的要求。
6.18 吸收碰撞能量性能检验
6.18.1 检验装置
由落锤试验机、试验头模、落锤、测力传感器和数据处理系统等组成,应满足以下要求:
a)落锤试验机能实现落锤在一定高度范围内的自由升降,释放和定向冲击;
b)落锤为钢质圆柱形,冲击端面为半球形,直径为48mm±1mm,质量为5*>* kg;
d)测力传感器为动态力传感器,测量范围为0N~20000 N,频率响应大于或等于5 kHz;
e) 数据处理系统测量精度±2.5%.
6.18.2 检验步骤
防暴头盔吸收碰撞能量性能检验步骤如下。
a) 按照说明书调整防暴头盔到正常使用状态,将悬挂系统调至最紧,将防暴头盔佩戴在相应号型的试验头模上,保证与试验头模的接触为自然佩戴状态且稳定。
b)调整落锤的轴续同传感器的轴线重合,调整落锤的高度为1000 mm±5mm.如果使用带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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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的落锤系统,在测试前应验证距落点60mm高度下落速度与自由下落速度相差不超过±0.5%,在防暴头盔的试验区内(帽撒位置除外)顶、前、后、左、右每点进行一次试验(A型防暴头盔仅对顶、前、后位置进行试验),每两测试点之间的距离大于或等于50mm.
c)释放落锤,记录冲击力值,精确到1 N.
日测完体情况,判定结果是否符合5.18的要求。
6.19 耐穿透性能检验
6.19.1 检验装置
由落锤试验机、落锤、试验头模等组成,应满足以下要求:
a)落锤试验机能实现落锤在一定高度范围内的自由升降,释放和定向冲击。
b)落锤为钢质圆柱形,冲击端面为锥形,落锤质量为 硬度为50 HRC~55 HRC,外形尺寸按图7的规定,L大于或等于40mm.
单位为毫米
m. 520.1
日
pm x^{prime}
图7 耐穿透性能试验用落锤示意图
c)试验头模按附录C中C.1的规定,试验头模固定在落锤试验机上。
6.19.2 检验步骤
防暴头盔耐穿透性能检验步骤如下:
a) 按照说明书调整防暴头盔到正常使用状态,将防暴头盔佩戴在试验头模上,将佩戴装置调至最紧,保证与试验头模的接触为自然佩戴状态且稳定;
b)在防暴头盔试验区内选择二点进行试验,二次试验部位到距应大于或等于80mm,调整落锤高度为3 000 mm±5mm;
c) 释放落球,检验落锤是否穿透防暴头盔与试验头模产生接触。
判定结果是否符合5.19的要求。
6.20 防割性能检验
护照在常温条件下,试验设备、试验方法、试验步骤、计算方法按照附录D的规定进行,判定结果是否符合5.20的要求。
6.21 阻燃性能检验
使用本生灯进行阻燃性能试验按以下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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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分别在面罩透明部分,战术导轨、壳体外表面、护颈主体面料外表面任选二处,间距应大于或等于50mm:
b)调节本生灯的蓝色火焰高度为20mm;
c)本生灯灯管与试验部位间夹角为45°,距离为10mm±1mm,二处分别燃烧10s后移去本生灯,记录试验部位持续燃烧的时间。
判定结果是否符合5.21的要求。
6.22 气候环境适应性检验
6.22.1 将防暴头盔放入温度为-20℃±2c的恒温箱内保持4h,按6.18进行吸收碰撞能量性能试验,按6.16进行面罩抗撞击防护性能试验,试验须在10 min内完成,判定结果是否符合5.22.1的要求。
6.22.2 将防暴头盔放入温度为5 5 ~^{circ} mathbb{C} pm 2 ~ mathrm{circ} mathbb{C}的恒温箱内保持4h,按6.18进行吸收碰撞能量性能试验,按6.16进行面罩抗撞击防护性能试验,试验须在10 min内完成,判定结果是否符合5.22.1的要求。
6.22.3 将防暴头盔在常温条件下进行淋雨处理(喷水量15 L/min)1 h,处理后放置5min,按6.18进行吸收碰撞能量性能试验,按6.16进行面罩抗撞击防护性能试验,试验应在10 min内完成,判定结果是否符合5.22.1的要求。
6.22.4 护颈放入温度为-20℃±2℃的恒温箱内保持4h,然后用专用切割试验机按6.20进行试验,判定结果是否符合5.22.2的要求。
6.22.5 护颈放入温度为55℃±2℃的恒温箱内保持4h,然后用专用切割试验机按6.20进行试验,判定结果是否符合5.22.2的要求。
6.23 涂层附着力检验
试样为规格尺寸为150 mm×100mm的平板样件,试样的材质及表面涂覆层表面处理方式与头盔壳体的材质及处理方式一致。按GB/T9286—2021中的试验方法对试样进行试验并进行评级,判定结果是否符合5.23的要求。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型式检验和交收检验。
7.2 型式检验
7.2.1 在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的设计定型或生产定型时;
b)材料、结构、生产工艺有重大改变时:
c)产品首次生产、停产一年后恢复生产时;
d)累计一定产量后应周期性检验时,
e)主管部门提出整式检验要求时,
7.2.2 型式检验的检验项目,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按表2规定执行。
7.2.3 型式检验的样品为防暴头盔9顶,平板样件2块,其中1顶防暴头盔作为备案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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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型式检验项目、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及样品编号
序号 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 样品编号
1 一般要求 5.1 6.1 1#
2 外观 5.2 6.2 1#~8#
3 标识 5.3 6.3 1#
4 帽数 5.4 6.4
5 颜色 5.5 4.5 平板杆件A
6 尺寸 5.6 4.4 1#
7 质量 5.7 4.7
3 壳体 5.8 4.8
9 缓冲层 5.9 6.3
10 衬垫 5.10 6.10
11 面罩 结构 5.11.1 6.11.1 2#
视觉质量 5.11.2 6.11.2
12 佩戴装置 5.12 6.12 2#~3#
13 护理 5.13 6.13 3#(护顶)
14 技术导轨 5.14 6.14 3#
15 防渗漏性能 5.15 6.15 3#
16 抗湿击防护性能 5.16 6.14 4#
17 抗冲击强度性能 5.17 6.17 4#
18 吸收经营需量性能 5.18 6.18 48
19 耐穿透性能 5.19 6.19 3#
20 防测性能 5.20 6.20 2#(护颈)
21 阻燃性能 5.21 6.21 5#
22 气候环境适应性 5.22 6.22 6#~8#.6#(护颈)~7#(护颈)
23 涂层附着力 5.23 6.23 平板秤件B
7.3 交收检验
7.3.1 防暴头盔产品的交收检验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应按批提交,检验项目、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按表3规定执行。
7.3.2 交收检验组批规则是以同一结构、同一材料和同一种生产工艺制造的防暴头盔为一检验批。
7.3.3交收检验组批抽样数量按表3规定执行。
7.3.4 交收检验时:
a)抽取样品,按规定检验项目进行检验,结果全部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
b) 抽取样品的一般要求、外观、标识、帽数、尺寸、质量、壳体、缓冲层、衬垫、面罩结构、面罩视觉质量、佩戴装置、护颈、防渗漏项目检验有不合格的。允许加倍复检,复检后全部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剔除不合格品),复检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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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抽取样品的抗冲击强度性能、吸收碰撞能量性能、耐穿透性能、阻燃性能、气候环境适应性项目检验中有一项不合格,不允许加倍复检,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表3 交收检验项目、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组批抽样数量及编号
序号 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 细批抽样数量及编号
1顶~500顶 501顶~1000顶 1001顶~5000顶
1 一般要求 5.1 6.1 1# 18~28 1#~4#
2 外观 5.2 6.2 1#~8# 1#~16# 1#~32#
3 标识 5.3 6.3 1# 1#~2# 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