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03.080.99
CCS A 00 14
山
西 省 地 方 标 准
DB 14/T 1757—2018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服务规范
2018 - 12 - 20 发布
2019 - 02 - 20 实施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 14/T 1757—2018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基本要求 .......................................................................... 1
5 环境与设施 ........................................................................ 2
6 服务内容与质量 .................................................................... 3
7 评价与改进 ........................................................................ 4
参考文献 ............................................................................. 5
I
DB 14/T 1757—2018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标准由山西省民政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山西省军队离退休干部第一休养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军、闫栓成、吴德贤、赵晋生、王新雅、贾伟文、孙建、乔素芬、刘丽丽、
杜娟、刘改艳、江聪、纪建平、李潞莎、柏利军、郭亮。
II
DB 14/T 1757—2018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的基本要求、环境与设施、服务内容与服务质量、评
价与改进。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763 无障碍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以下简称军休干部)
指移交各级人民政府安置、由民政部门服务管理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离休
退休干部(含退休士官)。
3.2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军休机构)
指经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由各级民政部门设立的军休干部休养所、军休干部
服务管理中心、军休干部休养站(以下简称“军休所”、“军休中心”、“军休站”)等直接服务和管
理军休干部的专设机构。
4 基本要求
4.1 应坚持政治关心、生活照顾、服务为先、依法管理的原则,贯彻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
军休干部的合法权益,落实军休干部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4.2 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质,实行法人代表负责制。
4.3 应有固定的服务用房和室外活动场所,以及满足服务所需的设施设备。
4.4 应建立健全组织机构,配置满足服务需要的人力资源,定期组织专业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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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应公开服务承诺,实行挂牌服务,主动接受服务对象监督。
4.6 应建立健全以服务提升、质量控制、运行管理等为核心的制度体系。
5 环境与设施
5.1 应选址在军休干部居住相对集中且交通便利的位置。
5.2 应符合规定用房面积标准,布局合理、功能完备。
5.3 区域环境应绿化、美化、亮化,保持舒适、安全、整洁、安静。
5.4 无障碍设计应符合 GB 50763 的要求。
5.5 安全标志应符合 GB 2894 的要求。
5.6 建筑设计防火应符合 GB50016 的要求。
5.7 应设置多功能厅、学习室、阅览室、荣誉室、文体活动室、档案室、会议室以及室外活动场地等
设施。
5.8 设施应布局合理、设备齐全;室内活动场所光线充足,通风良好。
5.9 应配备适合老年人体能心态特征的健身器材,并公示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
5.10 卫生间、洗浴间应具有安全防护措施,设置醒目的安全标识。
6 服务内容与质量
6.1 接收安置服务
6.1.1 接收安置服务包括核对交接手续、召开“三方”见面会、签订交接协议、协助办理相关待遇手
续、接收信息录入等。
6.1.2 应依据军休干部安置管理部门的安置计划和其开具的《接收安置通知书》办理接收手续。
6.1.3 应核对接收档案,对有关项目逐一查对,确保档案信息齐全、完整。
6.1.4 应与部队移交单位、被移交人(或监护人)召开“三方”见面会,介绍军休干部各种待遇项
目,经确认后,签订交接协议。
6.1.5 应协助办理落户、组织关系转移、医保、社会优待和伤残军休干部(士官)优抚待遇等相关事
宜。
6.1.6 应建立新接收军休干部人事档案,初始信息由军休干部本人确认后,录入军休干部管理系统。
6.1.7 应及时上报新接收军休干部的相关信息。
6.2 落实政治待遇
6.2.1 政治待遇保障服务应包括成立基层党组织,组织理论学习、组织开展党组织生活,组织传达党
和政府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组织参加节日或重大庆典活动、定期举办时事报告会等。
6.2.2 应成立基层党组织,落实组织生活制度。
6.2.3 应定期开展政治理论学习;订购报刊三种以上,供军休干部集中阅览;及时传达、学习党和国
家有关文件等。
6.2.4 应制定节日或重大庆典活动方案。
6.2.5 应定期举办时事报告会。
6.2.6 应通报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党费收缴管理情况,并听取相关意见和建议。
6.2.7 应建立军休干部表彰奖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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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 应根据去世军休干部遗愿或家属申请,按照有关规定,协助办理骨灰盒或遗体覆盖党旗或军旗
等事宜。
6.3 落实生活待遇
6.3.1 生活待遇保障服务应包括发放和调整离退休费及各类补贴;为遗属申报、发放丧葬费;协助办
理各种优惠证件等。
6.3.2 应按时发放、及时调整离退休费及各类补贴,做好待遇调整的政策解答。
6.3.3 应及时报销军休干部的探亲路费、住院伙食补助等费用。
6.3.4 军休干部去世后,应到逝者家中慰藉亲属,协助办理丧事和其它善后事宜。
6.3.5 应按有关规定发放军休干部的丧葬费、遗属生活补助费等。
6.3.6 应协助申报一次性抚恤金、特别抚恤金、定期抚恤金、生活补助费等。
6.3.7 应协助办理老年优惠证、乘车证等。
6.4 医疗保健服务
6.4.1 医疗保健服务包括享受安置地国家机关同职级医疗待遇、组织健康体检和管理健康档案、报销
医疗费、开展医疗保健讲座等。
6.4.2 应为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保健干部协调定点医院,并做好保健干部的公费医疗和年度健康体
检。
6.4.3 应协助军休干部(非公费医疗)办理安置地基本医疗保险,并纳入安置地国家机关退休公务员
医疗管理体系,并应在完成移交手续后的下一季度办理。
6.4.4 应每年组织军休干部做一次常规体检,并做好体检过程中相关问题的及时处理。
6.4.5 应为军休干部建立健康档案,准确掌握其身体健康状况。
6.4.6 应对符合医疗补助条件的军休干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审核、报销医疗补助费。
6.4.7 对无经济收入的军休干部家属或遗属,如在户口所在地社区办理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应及
时报销相关费用。
6.4.8 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健康知识讲座,并以内部网络、刊物、板报等形式向军休干部宣传普及医
疗保健、健康养生知识。
6.4.9 应建立医疗服务专人负责制度,为军休干部办理公费医疗审核、医保上户、医疗费报销审核、
医疗待遇落实等事宜。
6.4.10 应建立护理费申报、审批制度,对符合享受护理费条件的军休干部,应及时向上级部门申
报,审批后按时发放;对已享受护理费且生活基本能自理的军休干部应及时办理停发手续。
6.5 走访慰问服务
6.5.1 走访慰问服务包括定期走访慰问,重大节日走访慰问,70、80、90……周岁生日走访慰问,生
病住院走访慰问、军休干部去世或家中发生重大变故的上门慰问等。
6.5.2 应实行包户联系走访制度,保证每位军休干部都有一名机构工作人员对接联系和走访慰问。
6.5.3 走访慰问应做好记录,内容包括军休干部思想和身体状况、家庭状况、参加社会活动等。对发
现的问题和军休干部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及时处理和回复。
6.5.4 应对军休干部每季度联系或走访一次;对长期病重、孤老等重点对象,军休机构负责人应每半
年走访、看望一次,工作人员应每月联系或走访一次。
6.5.5 对异地居住养老的军休干部,省内的应每年落实一次实地走访、看望;省外的应每三年落实一
次实地走访、看望。
6.5.6 应在“八一”建军节、“春节”或其他重大周年纪念日对全体军休干部进行走访慰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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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7 应在军休干部 70、80、90……周岁生日之际,上门慰问、表达祝福。
6.5.8 应在军休干部生病住院的一周内进行走访慰问。
6.5.9 应在获知军休干部去世或家中发生重大变故的 24 小时内进行慰问。
6.6 文体娱乐服务
6.6.1 文体娱乐服务包括制定文体活动年度计划、加强军休干部文体人才培养、组织文体娱乐活动、
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等。
6.6.2 应在每年年初及时制定文体活动年度计划,并把军休干部活动组织建设和人才培养纳入其中。
6.6.3 应组织开展文体教育培训,引导参加老年大学开展的各种活动,培养充满活力的军休干部文体
人才。
6.6.4 应成立书画摄影、诗歌散文、健身养生、手工技能、市政观光、郊外运动、棋牌、歌唱、门球
等适合老年人的文体活动兴趣小组,并定期组织小组活动。
6.6.5 应定期举办丰富多彩的群众性文体活动。
6.6.6 应鼓励军休干部利用自身优势,发挥各自特长,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
6.6.7 在组织军休干部开展集体活动时,应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陪同,在外出活动时,应前往安全性
较高的活动场所,并做好安全和医疗保健服务保障工作。
6.7 其他服务
6.7.1 拓展社会化服务渠道,提供个性化、多元化养老服务和需求定制服务。
6.7.2 应及时、准确提供服务,疑难问题应及时上报并做好记录。
7 评价与改进
7.1 评价
7.1.1 军休机构应定期开展服务质量评价。
7.1.2 应定期召开座谈会、代表会,进行满意度调查等。
7.1.3 采取多种形式向相关第三方进行满意度调查。
7.1.4 邀请第三方对服务质量进行抽查、评价。
7.2 改进
7.2.1 针对评价中提出的问题进行归类整理。
7.2.2 应针对提出的问题责成专人负责,及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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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 考 文 献
[1]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
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2号);
[2] 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民政部党组《印发《〈关于加强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管理的军队离休退休
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党组织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组通字〔2008〕16号);
[3]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民发
[2012]175号);
[4]民政部关于印发《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民发[2012]176号)
[5] 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 (民政部53号令)
[6] 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工作指引(民政部民发[2015]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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