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03.220.20
CCS R 80 15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地 方 标 准
DB15/T 3723—2024
公路工程建筑垃圾应用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of construction waste for
highway engineering
2024-11-15 发布
2024-12-15 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15/T 3723—2024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建筑垃圾分选加工 ................................................................... 2
5 建筑垃圾再生料技术要求 ............................................................. 4
6 设计要点 ........................................................................... 8
7 施工要点 .......................................................................... 10
附录 A(资料性) 建筑垃圾加工设备最低参数要求 ........................................ 12
I
DB15/T 3723—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内蒙古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南交通大学、内蒙古交工养护工程技术有限责
任公司、内蒙古综合交通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路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交
通集团有限公司、包钢集团冶金渣综合利用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同济大学、成都信息工程大学、陕西交
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城院(北京)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交科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内蒙古
包钢绿金生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长安大学、内蒙古交通集团蒙通养护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数字交通
有限责任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乔志、陈德、陈志忠、牛昌昌、徐军、米世忠、沈永飞、戴玉东、党彦、赵锐、
王婷婷、张志明、乔冠华、吴平、王宇、张雨洋、张聿登、韩霄、许建雄、包得祥、王亚琼、王宏斌、
董学光、苏谦、赵建雄、刘炜、赵胜、刘凯、薛冬皓、王占军、马东梅、田璐、贺慧鋆、任常峰、田俊
宝、薛皓贤、杨荣山、艾长发、兰锦、樊小强、牧仁、王奇、郭东升。
II
DB15/T 3723—2024
公路工程建筑垃圾应用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建筑垃圾分选加工、建筑垃圾再生集料技术、设计要点、施工要点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各等级新建和改扩建公路工程,城市道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6566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T 12801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GB/T 14684 建设用砂
GB/T 14685 建设用卵石、碎石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6889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GB/T 17431.2 轻集料及其试验方法 第2部分:轻集料试验方法
GB 50164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
GB 50666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
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JTG/T 2321 公路工程利用建筑垃圾技术规范
JTG 3441 公路工程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试验规程
JTG/T 3610 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
JTG/T F20 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细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建筑垃圾 construction waste
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及交通土建结构物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过程产生的各类废
弃石料、混凝土、砂浆及砖。
再生集料 recycled aggregate
1
DB15/T 3723—2024
建筑垃圾经过专业设备分选除杂、破碎筛分后形成的可二次利用的集料。
再生粗集料 recycled coarse aggregate
粒径大于或等于4.75 mm的再生集料。
再生细集料 recycled fine aggregate
粒径<4.75 mm的再生集料。
掺配率 blending rate
掺配建筑垃圾再生集料质量占总集料质量的百分比。
4 建筑垃圾分选加工
一般规定
4.1.1 建筑垃圾应以杂物含量少、均匀性高、无污染为优选原则,被有毒、有害及放射性物质污染的
建筑垃圾不应作为公路工程用再生集料的生产原材料。
4.1.2 建筑垃圾再生处理,宜采用安全、绿色、智能、高效、经济的技术装备,并结合建筑垃圾原料
特点、再生产品类型和性能指标,选用适宜的处理工艺。
4.1.3 建筑垃圾生产加工,应依据工艺流程需求整合设计并合理布置再生处理生产线,以减少物料传
输距离。
4.1.4 建筑垃圾再生材料生产加工过程中应采取除尘、降噪等措施,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防止二次污
染。
4.1.5 建筑垃圾再生料放射性应符合 GB 6566 规定。
加工工艺
4.2.1 建筑垃圾进场堆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建筑垃圾应从源头按类别分类收集、分开堆放,并设置明显的分类堆放标志;
b) 建筑垃圾可采取露天或封闭式原料棚堆放,露天堆放应遮盖,防止扬尘、雨淋;
c) 建筑垃圾堆放高度不宜超过 3 m,放坡宜<45°。当超过 3 m 时,应进行堆体和边坡稳定性验
算,保证堆体、地基和边坡的稳定安全。当堆放场地附近有挖方工程或临空面时,还应进行临
空面稳定性验算;
d) 堆放区四周应设置排水系统,满足场地排水要求,并配备安全防护、扬尘控制、采光照明、交
通指挥等辅助设施。
4.2.2 建筑垃圾再生集料加工方式,可分为固定式、移动式和复合式。
4.2.3 建筑垃圾应进行预处理后再正式进入生产线,预处理包括拣选分类、大块物料简单破碎、预筛
分除土等工序,具体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应通过拣选去除建筑垃圾中的塑料、泡沫、木块、金属、渣土等大块杂质;
b) 超大块的混凝土构件宜采用机械进行预破碎;
2
DB15/T 3723—2024
c) 移动式生产线宜通过移动式重型筛分设备除土;
d) 除土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艺流程中设置预筛分环节的除土,应结合预筛分进行;未设置预筛分环节的除土,应结
合一级破碎给料进行;
2) 除土设备宜选用重型筛,筛网孔径应根据除土需要和产品规格设计进行选择,除土后物料
中泥块含量应满足再生集料应用的质量标准要求。
4.2.4 建筑垃圾预处理后,应在两级破碎之前或同步进行分选除杂,分选除杂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应根据建筑垃圾及再生材料技术要求合理选择分选系统,杂物分选率不应低于 95%;
b) 分选除杂应以机械自动分选为主,人工分选为辅;根据原料纯净程度,分选工艺可采用单级或
多级分选模式;
c) 机械分选应根据建筑垃圾组成,采用筛选、磁选、风选、光电分选等干法工艺及水选等湿法工
艺,宜优先采用干法工艺;
d) 建筑垃圾中废有色金属含量较高时,宜采用涡电流设备实现废有色金属分选;
e) 建筑垃圾中废钢筋、铁屑等铁磁性金属含量较高时,宜采用磁选分离设备实现废铁磁性金属分
选;悬挂式除铁设备额定最高处磁感应强度不宜低于 90 MT;
f) 建筑垃圾中木材、塑料、衣物、纸片等轻质杂物含量较高时,宜采用风选、水选或气力分选设
备实现轻质杂物分选;气力分选宜以正压鼓风式设备为主,低处理负荷、低含杂量工况可采用
负压吸风式设备,高处理负荷、高含杂量可采用正压、负压设备联合除杂;
g) 人工分选平台宜设置在预筛分或一级破碎后的物料传送阶段,输送机运行带速不应高于 0.6
m/s,并应配备安全与卫生防护措施;
h) 分选出的杂物应集中收集、分类堆放、专项处理。
4.2.5 建筑垃圾破碎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破碎工艺应根据建筑垃圾类型及再生材料用途确定;
b) 根据加工产品的需求可选用一级、二级或以上破碎,还可增加整形破碎环节;
c) 每次破碎后未满足规格要求的大粒径物料,宜通过闭路流程返回破碎机再次破碎;
d) 一级破碎可采用颚式破碎或反击式破碎,破碎设备可采用颚式、反击式、圆锥式等破碎机;二
级破碎可采用反击式破碎或锤式破碎,破碎设备可采用反击式、锤式、圆锥式、立轴式等破碎
机;
e) 破碎设备应采取防尘和降噪措施。粉尘含量及噪声声压级值应符合 GB 16297 和 GB 12348 的
相关要求。
4.2.6 建筑垃圾筛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筛分工艺应根据建筑垃圾再生材料级配要求确定;
b) 固定式筛分设备宜采用振动筛或滚筒筛;移动式筛分机宜根据再生集料产品需求选择两层或
三层筛网;筛网孔径选择应符合现行 GB/T 14684 或 GB/T 14685 中的试验用筛规定;
c) 筛分后,再生集料按规格和类别分开堆放、分类标识;
d) 破碎与筛分工艺组合应根据建筑垃圾原料特性与使用要求合理制定,满足处理产能与效率、骨
料粒度与粒形、平稳可靠、节能环保、安全、易维护检修等要求。
4.2.7 再生集料储存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再生集料堆场布置应与筛分环节相协调,堆场大小应与设计储存量相匹配;
b) 经加工生产后的再生集料按类别、规格,分开堆放、分类标识,完善排水设施,固定式加工厂
堆放区域应修建专门的料棚和料仓,露天堆放时应予遮盖;
c) 建筑垃圾再生材料应按梯形堆放,堆放层数不宜超过两层,每层堆放高度不宜超过 3 m,总高
度不宜超过 5 m;
3
DB15/T 3723—2024
d) 再生集料宜采用封闭式料棚或料仓储存,再生微粉应采用密闭式仓储;
e) 储存场地四周应设置排水系统,满足场地排水要求,并配备安全防护、扬尘控制、采光照明、
交通指挥等辅助设施。
4.2.8 再生集料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a) 运输设备应外身整洁,标注齐全,并做好密闭遮盖措施,防止扬尘;
b) 应按集料类别、规格分开运输。
生产设备
4.3.1 应结合建筑垃圾加工工艺确定设备选型。
4.3.2 应根据工艺布置、物料性质、输送能力、输送距离、输送高度等因素确定物料输送设备的选型,
另宜设置人工分拣专用输送带,并满足相关安全生产要求。
4.3.3 给料设备可包括受料斗、给料机、辅助设施等功能单元,受料斗应充分考虑粒径、杂物等因素,
其进口宽度与容积应满足给料设备的卸料要求;给料机的给料能力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调整,应具备预
筛分功能。
4.3.4 固定式和移动式破碎设备、磁选设备、筛分设备、风选设备、水选设备、砖混凝土分离设备应
与处理能力相匹配,加工设备最低参数宜满足附录 A 的要求。
4.3.5 降尘设备应根据环保要求进行配置。建筑垃圾加工时,降尘设备应先于生产加工系统启动,生
产加工系统停机时降尘设备应至少延时 10 min 停机。
污染防治
4.4.1 建筑垃圾再生集料加工应配备高效抑尘、除尘设施,加工厂车间内应加强排风,设置集中除尘
设施。
4.4.2 再生集料加工宜选用噪声值低的处理设备,高噪声源宜远离噪声敏感点区域,并设置隔音设施。
4.4.3 建筑垃圾处理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污染物的防治与排放,应贯彻执行国家现行的环境保护法
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 GB 16889 的有关规定。
安全生产管理
4.5.1 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建
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做好建筑垃圾生产加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和人员安全防护等工作。
4.5.2 建筑垃圾收集、处理、运输系统的环境保护与安全卫生,应符合 GB 16889、GB/T 12801 及 GBZ
1 的相关要求。
5 建筑垃圾再生料技术要求
一般规定
5.1.1 建筑垃圾再生集料可用于各等级公路新建及改扩建工程的路面基层、底基层、路基填筑与地基
处理及非承重道路附属结构物。
5.1.2 建筑垃圾再生集料,分为 A 类、B 类、C 类、D 类、E 类和 F 类共六个技术类别。
建筑垃圾再生粗集料技术及规格要求
5.2.1 不同技术类别建筑垃圾再生粗集料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4
DB15/T 3723—2024
表1 不同技术类别建筑垃圾再生粗集料的技术要求
项目 A B C D E F 试验方法
压碎值 % ≤20 ≤30 ≤40 / GB/T 14685
针片状颗粒含量 % ≤10 ≤18 ≤20 / GB/T 14685
0.075 mm 以下粉尘含量 % ≤1.0 ≤1.2 ≤2.0 ≤5.0 / GB/T 14685
轻质杂物含量 % ≤0.1 ≤0.3 ≤0.5 ≤1.0 JTG/T 2321
再生混凝土颗粒含量 % ≥60 ≥40 ≥35 ≥30 / JTG/T 2321
泥块含量 % ≤0.7 ≤1.0 ≤2.0 ≤3.0 ≤4.0 / GB/T 14685
表观密度 kg/m 3 >2350 >2250 / GB/T 14685
空隙率 % <50 <53 / GB/T 14685
吸水率 % <5.0 <8.0 / GB/T 17431.2
坚固性(饱和硫酸钠溶液 中质量损失) % <10.0 <15.0 / GB/T 14685
有害 物质 含量 有机物 合格 / GB/T 14685
硫化物及硫酸盐 (折算成 SO3,按 质量计) % <2.0 / GB/T 14685
氯化物(以氯离 子质量计) % <0.06 / GB/T 14684
不均匀系数 / ≥5 T0115
易溶盐含量 % / ≤0.3 T0153
注: 建筑垃圾再生材料F类用于垫层或换填处理时,含泥量不应大于5%。
5.2.2 不同技术类别建筑垃圾再生粗集料的规格要求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5
DB15/T 3723—2024
表2 不同技术类别建筑垃圾再生粗集料规格要求
项目 A、B C、D、E F
粒径 mm 20-30 10-20 5-10 20-30 10-20 5-10 路床 路堤
通过以下筛孔(mm) 百分率 % 37.5 100 — — 100 — — — —
31.5 90- 100 — — 90- 100 — — — —
26.5 — 100 — — 100 — — —
19 — 85- 100 — 0-10 90-100 — — —
16 0-15 — 100 — — — — —
13.2 — — — 0-5 — 100
9.5 — 0-15 85- 100 — 0-10 90-100 — —
4.75 0-5 0-5 0-20 — 0-5 0-10 30-50 40-60
2.36 — — 0~5 — — 0-5 — —
注: 建筑垃圾再生材料F类用于路堤填筑时,填料粒径应<150 mm,路床及台背填料粒径应<100 mm。
建筑垃圾再生细集料技术及级配要求
5.3.1 不同技术类别建筑垃圾再生细集料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 3 的规定。
表3 不同技术类别建筑垃圾再生细集料的技术要求
项目 A B C D E F 试验方法
泥块含量 % <1.0 <2.0 <3.0 / GB/T 14684
有机质含量 % ≤1.0 ≤2.0 ≤5.0 T0336
表观密度 kg/m 3 >2450 >2350 / GB/T 14684
堆积密度 kg/m 3 >1350 >1300 / GB/T 14684
空隙率 % <46 <48 / GB/T 14684
0.075 mm 以下材料 含量 (%) 亚甲蓝(MB) 值 <1.40 或 合格 <5.0 <7.0 / GB/T 14684
亚甲蓝(MB) 值≥1.40 或不 合格 <1.0 <3.0 / GB/T 14684
0.075 mm 以下材料的塑性 指数 / ≤17 ≤26 T0118
单级最大压碎指标 % <20 <25 / GB/T 14684
坚固性(饱和硫酸钠溶液 中质量损失) % <8.0 <10.0 / GB/T 14684
碱集料反应性能 经碱集料反应试验 后,由再生细集料制 备的试件无裂缝、酥 裂或胶体外溢等现 象,膨胀率<0.1%。 / GB/T 14684
6
DB15/T 3723—2024
表3 不同技术类别建筑垃圾再生细集料的技术要求(续)
项目 A B C D E F
试验方法
有害物质 含量 云母含量 % <2.0 / GB/T 14684
轻质杂物含量 % <1.0 GB/T 14684
GB/T 14684
/ GB/T 14684
不均匀系数 / ≥5 T0115
易溶盐含量 % / ≤0.3 T0153
5.3.2 不同技术类别建筑垃圾再生细集料的规格要求应符合表 4 的规定。
表4 不同技术类别建筑垃圾再生细集料的规格要求
项目 A B C、D、E F
粒径 mm
通过以下筛孔(mm) 百分率 % 9.5 100 100 100 —
4.75 90-100 90-100 90-100 —
2.36 65-95 75-100 — —
1.18 35-65 50-90 — —
0.6 15-30 30-60 — —
0.3 5-20 5-30 — —
0.015 0-15 0-20 — —
0.075 0-10 0-10 0-10 0-10
应用范围
A类、B类、C类、D类、E类和F类共六个技术类别的建筑垃圾再生集料应用范围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 各个技术类别建筑垃圾再生集料应用范围
应用范围 A 类 B 类 C 类 D 类 E 类 F 类
公路附属结构 C40 以下强度等级混凝土附属结构物 √
物 C25 以下强度等级混凝土附属结构物 √ √
7
DB15/T 3723—2024
表 5 各个技术类别建筑垃圾再生集料应用范围(续)
应用范围 A 类 B 类 C 类 D 类 E 类 F 类
路面基层 高速、一级公路基层 * * √
高速、一级公路底基层、 二级及二级以下公路基层 * * √ √
二级及二级以下公路底基层 * * √ √ √
路基填筑与地 基处理 台背回填、桩类地基 * * √ √ √
各等级公路路基填筑、 地基换填、垫层处理 * * √ √ √ √
注1:√ 表示优先推荐使用。 注2:* 表示可使用,但考虑到经济性不优先推荐。
6 设计要点
路基设计要点
6.1.1 公路工程路基填筑用建筑垃圾再生料的最小强度及最大粒径应符合表 6 的规定。
表6 路基填筑用建筑垃圾再生料最小强度(CBR)及最大粒径要求
路基类型 路基部位 填料应用部位 填料最小强度(CBR) 填料最大粒径
(路床顶面以下 %
深度) 高速公路及一级 公路 二级及以下公路
mm
cm
填方路基 上路床 0~30 8 6 100
下路床 30~80 5 4 100
上路堤 80~150 4 3 150
下路堤 >150 3 2 150
零填及挖方路 上路床 0~30 8 6 100
基 下路床 30~80 5 4 100
6.1.2 有抗冻要求时路基填筑应选择不冻胀或弱冻胀的建筑垃圾再生填料。
6.1.3 建筑垃圾再生料填筑路堤高度应不大于 20 m。
6.1.4 公路工程建筑垃圾再生料路堤低含冰量路段边坡坡率宜为 1:1.5~1:1.75;高含冰量路段边坡
坡率宜为 1:1.75~1:2.0,坡面防护宜采用培土植物防护,种植土厚度应≥0.30 m。
6.1.5 在冻土区,如路床底部需要换填时,换填材料宜选用建筑垃圾再生粗集料,并做好基底防渗措
施。
6.1.6 路基两侧易积水的地势平坦地段、山坡坡脚洼地处,宜设置建筑垃圾再生粗集料边坡护道、护
脚。
6.1.7 高含冰量多年冻土埋藏较浅,易融化影响路堤稳定时,宜设置建筑垃圾再生粗集料边坡护道、
护脚。
6.1.8 路基边坡护道、护脚采用开级配建筑垃圾再生料或其他易渗水性材料时,表面应覆盖 0.2 m 厚
的粘性土保护层或加铺防水土工织物预防水分侵蚀。
6.1.9 挡土墙墙背填料应采用透水性良好的开级配建筑垃圾再生料填筑,并加密泄水孔。
8
DB15/T 3723—2024
路面基层、底基层设计要点
6.2.1 公路工程基层、底基层,宜以水泥、石灰粉煤灰、水泥粉煤灰等为无机结合料稳定建筑垃圾再
生集料。
6.2.2 水泥、石灰、粉煤灰、水等其他原材料质量应符合 JTG/T F20 的相关要求。
6.2.3 公路工程无机结合料稳定基层、底基层建筑垃圾再生料掺配率应符合表 7 的规定。
表7 公路工程无机结合料稳定基层、底基层建筑垃圾再生料掺配率
结构层 公路等级 水泥稳定类 % 水泥粉煤灰稳定类 % 石灰粉煤灰稳定类 %
基层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 ≤50 ≤50 ≤50
二级及二级以下公路 ≤70 ≤70 ≤60
底基层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 ≤80 ≤80 ≤70
二级及二级以下公路 ≤90 ≤90 ≤80
注: 当采用A类和B类建筑垃圾再生料时,可适当提高掺配率,但应通过试验加以验证。
6.2.4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初步设计阶段及一级以下公路设计阶段,掺有建筑垃圾再生料的无机结合
料稳定类基层、底基层弯拉强度和弹性模量,宜参照当地已有经验及试验数据确定,无法取得相关资料
时,也可参照表 8 的规定。
表8 无机结合料稳定建筑垃圾再生集料弯拉强度和弹性模量(MPa)
材料 弯拉强度 弹性模量 试验方法
水泥稳定建筑垃圾再生集料 1.5~2.0 18000~28000 JTG 3441 T0851
水泥粉煤灰稳定建筑垃圾再生集料
石灰粉煤灰稳定建筑垃圾再生集料 0.9~1.5 14000~20000 JTG 3441 T0851
注: 结合料用量高,材料性能好,级配好或压实度大时取高值,反之取低值。
6.2.5 公路工程基层、底基层用无机结合料稳定建筑垃圾再生集料的级配设计应按照 JTG/T 2321 中
的相关规定。
6.2.6 掺有建筑垃圾再生料的水泥稳定材料中的水泥剂量宜为 3.0%~6.0%。
6.2.7 掺有建筑垃圾再生料的水泥粉煤灰稳定材料中的水泥与粉煤灰结合料的质量比例宜为 1:3~
1:5,水泥粉煤灰与掺有建筑垃圾再生料的集料质量比例宜采为 15:85~20:80。
6.2.8 掺有建筑垃圾再生料的石灰粉煤灰稳定材料中的石灰与粉煤灰结合料的质量比例宜为 1:2~
1:4,石灰粉煤灰与掺有建筑垃圾再生料的集料质量比例宜为 15:85~20:80。
6.2.9 基层、底基层用无机结合料稳定建筑垃圾再生集料的集料技术要求应符合表 9 的规定。
9
DB15/T 3723—2024
表9 无机结合料稳定建筑垃圾再生集料的集料压实度和强度
结构层 公路等级 压实度 % 7d 饱水无侧限抗压强度 Rd MPa
重型击实法
水泥稳定建筑 垃圾再生料 基层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 ≥98 4.0~6.0
二级公路及二级以下公路 ≥97 3.0~5.0
底基层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 ≥97 2.5~4.5
二级公路及二级以下公路 ≥95 2.0~4.0
水泥粉煤灰稳 定建筑垃圾再 生集料 基层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 ≥98 3.5~4.5
二级公路及二级以下公路 ≥97 3.0~4.0
底基层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 ≥97 2.0~3.0
二级公路及二级以下公路 ≥95 1.5~2.5
石灰粉煤灰稳 定建筑垃圾再 生料 基层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 ≥98 ≥1.0
二级公路及二级以下公路 ≥97 ≥0.8
底基层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 ≥97 ≥0.7
二级公路及二级以下公路 ≥95 ≥0.6
道路附属结构设计要点
6.3.1 建筑垃圾再生料可配制强度等级为 C40 以下的道路附属结构用水泥混凝土构件,再生料水泥混
凝土强度等级宜为 C15~C30。
6.3.2 用于排水、防护、路缘石的再生集料水泥混凝土强度等级应符合表 10 的规定。
表10 排水、防护、路缘石的再生集料水泥混凝土强度等级
构造物类型 强度等级 用途
非冰冻区及轻冻区 中冻区及重冻区
排水、防护结构 C20 C25 边沟、排水沟、护坡
路缘石 C30 C30 路缘石
7 施工要点
路基施工要点
7.1.1 公路工程建筑垃圾填筑路基施工,应充分考虑沿线生态环境特征,加强沿线环境保护。
7.1.2 建筑垃圾再生料填筑路基应水平分层、分段填筑压实。同一水平层全宽路基填料不应将性质、
规格差别过大的建筑垃圾再生料混合填筑。
7.1.3 建筑垃圾再生料填筑路基施工过程中强度较小的建筑垃圾再生料应填筑在路堤下层;在有地下
水的路段或临水路基范围内,应填筑透水性好的建筑垃圾再生料。
7.1.4 公路工程大面积采用建筑垃圾再生料填筑路基施工前,应先做路基填筑试验段,确定建筑垃圾
再生料填筑路基的施工工艺参数,试验段路基长度不应小于 200 m。
7.1.5 路基填筑用建筑垃圾再生料压实时,含水率应控制在最佳含水率-1.0%~+3.0%范围内。
7.1.6 建筑垃圾再生料填筑路基碾压及压实控制标准可按照现行 JTG/T 3610 中的相关规定。
7.1.7 冻土区按“保护冻土”、“控制融化速率”原则设计的路堤,不宜清除腐殖土,可直接在原地
表填筑建筑垃圾再生粗料并压实,压实度应符合现行设计规范的相关要求。
7.1.8 冻土区按“允许融化”原则设计的路堤,可挖除腐殖土,采用建筑垃圾再生粗料填压,低洼积
10
DB15/T 3723—2024
水路段可采用大块的建筑垃圾填压,压实度应符合现行设计规范的相关要求。
7.1.9 新建公路护道、护脚地基应与路基采用相同的建筑垃圾再生料处治,且与路基同步施工。
7.1.10 高纬度冻土区清表、低填路基局部换填路段,路基压实施工时应根据换填深度、建筑垃圾填料
类型,合理选择压实方法和施工机械,分段、分层填筑压实。
路面基层、底基层施工要点
7.2.1 公路工程掺有建筑垃圾再生料的无机结合料稳定类基层、底基层施工期间,日最低气温应在 5 ℃
以上,宜避免在雨季施工,且不应在雨天施工。
7.2.2 基层、底基层用掺有建筑垃圾再生料的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应采用集中厂拌的方式,混合料
拌合含水率宜根据水分蒸发损失情况适当加大。
7.2.3 基层、底基层用掺有建筑垃圾再生料的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运输车辆宜采用 25 t 以上的大型
自卸车集中运输,从装车到运输至现场,时间宜不超过 1 h,超过 2 h 时应作为废料处置。
7.2.4 基层、底基层用掺有建筑垃圾再生料的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摊铺前,应洒水湿润下卧层表面,
宜采用机械摊铺,对无法使用机械摊铺的超宽路段,应采用人工摊铺并同步修整、碾压成型。
7.2.5 基层、底基层用掺有建筑垃圾再生料的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应在混合料处于含水率允许范围
内碾压成型。
7.2.6 对于掺有建筑垃圾再生料的无机结合料稳定类基层、底基层,要进行抗冻性检验,模拟在最不
利的实际使用状况下,进行冻融试验,且以 10 次冻融循环耐冻系数作为评价指标。
道路附属结构施工要点
7.3.1 建筑垃圾再生料水泥混凝土道路附属结构施工应满足现行 GB 50666 及 GB 50164 中的相关要
求。
7.3.2 建筑垃圾再生料水泥混凝土预制道路附属结构构件应采用集中厂拌预制。
7.3.3 建筑垃圾再生料水泥混凝土道路附属结构构件用于中冻区及重冻区时,宜采用干法振动成型,
以提高其抗冻性。
质量检查与验收
公路工程用建筑垃圾再生料填筑路基、基层、底基层及道路附属结构施工应按 JTG/T 2321 中的质
量检查与验收的相关要求进行。
11
DB15/T 3723—2024
附 A A A
录
(资料性)
建筑垃圾加工设备最低参数要求
建筑垃圾加工设备最低参数要求见表A.1。
表A.1 建筑垃圾加工设备最低参数要求
加工设备 参数要求
最大进料 粒度 mm 功率 kW
固定式鄂式破碎机 750 >200 - - - - -
移动式鄂式破碎机 500 >100 - - - - -
固定式反击式破碎机 500 >200 - - - - -
移动式反击式破碎机 500 >100 - - - - -
固定式磁选设备 - - >1000 >70 - - -
移动式磁选设备 - - >800 >70 - - -
固定式筛分设备 - >200 - - >10 >16 -
移动式筛分设备 - >100 - - >10 >13 -
固定式风选设备 - >50 - - - - >10
移动式风选设备 - >50 - - - - >10
固定式水洗设备 - >50 - - - - >10
移动式水洗设备 - >50 - - - - >10
固定式砖混分离设备 - >50 - - - - -
移动式砖混分离设备 - >50 - - - - -
注1:表中未列的其他设备参数,可根据建筑垃圾再生利用情况,选择与处理能力相匹配且性能高的参数。 注2:筛分设备宜采用振动筛,筛网孔径选择应与再生骨料规格设计相适应。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