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13.030.30
CCS Z 68 35
福
建 省 地 方 标 准
DB35/T 2190—2024
涉疫医疗废物收运处置导则
Guidelines for collection, transportation and disposal on epidemic-related medical
waste
2024 - 07 - 03 发布
2024 - 10 - 03 实施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5/T 2190—2024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总体要求 ............................................................................ 2
5
收集 ................................................................................ 2
6
运输 ................................................................................ 3
7
卸料与贮存 .......................................................................... 3
8
处置 ................................................................................ 3
9
应急处置 ............................................................................ 3
10
人员防护 ........................................................................... 4
参考文献 ............................................................................... 5
I
DB35/T 2190—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定起草。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福建省固体废物及化学品环境管理技术中心提出。
本文件由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福建省固体废物及化学品环境管理技术中心、福建省环境保护设计院有限公司、
福建省标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福建省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继享、杨净、彭守虎、许翔、吴燕芳、许椐洋、谢逸锋、林靖靖、许敬诚、
王应灿、林晨。
II
DB35/T 2190—2024
涉疫医疗废物收运处置导则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涉疫医疗废物收运处置的总体要求及收集、运输、卸料与贮存、处置、应急处置、人
员防护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疫情期间涉疫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及处置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8466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9193
疫源地消毒总则
GB 19217
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
GB 39707
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
HJ 177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技术规范
HJ 228
医疗废物化学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HJ 229
医疗废物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HJ 276
医疗废物高温蒸汽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HJ 421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医疗废物
medical waste
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
其他危害性的废物,也包括《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按照医疗废物管理和处置的废物。
[来源:GB 39707—2020,3.1]
3.2
涉疫医疗废物
epidemic-related medical waste
在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重大传染病疫情期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
定的甲类以及乙类按甲类管理的重大传染病的病人、疑似病人在治疗、隔离观察、诊断及其相关活动中
产生的医疗废物。
1
DB35/T 2190—2024
3.3
涉疫医疗废物处置单位
disposal institutions of epidemic-related medical waste
依托现有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事业单位,对涉疫医疗废物进行收集、运输、卸
料与贮存、处置。
3.4
涉疫医疗废物应急处置单位
emergency disposal institutions of epidemic-related medical
waste
当涉疫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处置能力无法满足处置需求或出现其他特殊情况时,由当地政府或疫情
防控指挥部门确定应急处置涉疫医疗废物的单位。
4 总体要求
4.1 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发生时,在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及机构的协调调度下,医疗卫生机构、
涉疫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和涉疫医疗废物应急处置单位(以下简称“应急处置单位”)应协同配合,按规
定及时、科学、规范收集、运输、卸料与贮存、处置涉疫医疗废物。
4.2
涉疫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和应急处置单位宜设置“三区两通道”,“三区”不同区域之间应有严格
分界,采取物理隔断方式进行隔离,并设置明显标识;“两通道”不可交叉,分布在场所两端,并设置
明显标识。
注 1:三区指清洁区、缓冲区和污染区。清洁区指人员进入前或离场后进行清洁消毒的区域,低风险;缓冲区指间
接接触涉疫医疗废物的区域,中风险;污染区指直接对涉疫医疗废物进行接触、处理处置的区域,高风险。
注 2:两通道指清洁通道(未接触涉疫医疗废物的人员和物流通道)和污染通道(接触涉疫医疗废物的人员和物流
通道)。
4.3
涉疫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和应急处置单位应设置涉疫医疗废物处置隔离区,隔离区应有明显的“涉
疫医疗废物”警示标识,由专人负责,无关人员不应进入。
4.4
涉疫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配置运输车辆、转运工具、周转箱(桶)和贮存场所,应设置附属设施
的清洗消毒场所和废水收集设施,并对废水进行无害化处置。
4.5
涉疫医疗废物的贮存场所应远离人员活动区,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有防雨、防淋、防渗漏和防
昆虫、鼠、雀以及其他动物侵入、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宜配备监控设施并安排专人管理。
4.6
涉疫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和应急处置单位应建立涉疫医疗废物管理电子台账,记录内容至少包括涉
疫医疗废物来源、种类、数量、贮存和处置信息等,并运行电子转移联单。因疫情防控和涉疫医疗废物
应急处置需要,无条件建立涉疫医疗废物管理电子台账或运行电子转移联单时,可按当地政府或疫情防
控指挥部门的要求采用纸质台账、纸质转移联单。相关台账、联单等信息资料应至少保存 10 年。
5 收集
5.1 涉疫医疗废物不应与其他医疗废物或生活垃圾混放、混装。
5.2 包装袋、容器应符合 HJ 421 的要求,在盛装涉疫医疗废物前,应确保其无破损、无渗漏。
5.3 涉疫医疗废物应采用双层包装,采用鹅颈式结式封口,分层封扎;包装物上应印有或粘贴“涉疫
医疗废物”的警示标识。
5.4
涉疫医疗废物达到包装袋或利器盒的 3/4 时,应及时收集并有效封口,确保封口严密;盛装涉疫
医疗废物的包装袋或利器盒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增加一层包装袋。
5.5
涉疫医疗废物收集桶应为脚踏式并带盖。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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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涉疫医疗废物交接过程应及时完成台账、转移联单记录,并双方签字确认。
6 运输
6.1 运输涉疫医疗废物车辆应符合 GB 19217 的要求,不应选用压缩式垃圾运输车。
6.2 配备运输车辆驾驶员 1 名、押运员 1 名,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运输车辆不应搭载无关人
员与物品。
6.3
运输涉疫医疗废物前,应明确运输路线和交接要求,运输路线应尽量避开人口稠密地区,运输时
间避开交通高峰期。
6.4
工作人员在涉疫医疗废物装车前,对涉疫医疗废物包装容器外表面进行消毒,装车完成后,对车
门(含门把手)、车厢等人员接触位置以及轮胎进行消毒。
6.5
运输车辆到达涉疫医疗废物处置单位或应急处置单位后,工作人员应对车辆外表面(含轮胎)和
涉疫医疗废物外包装容器外表面进行消毒,并在卸车完成后,当场对车辆内外及卸运工具再次消毒。
7 卸料与贮存
7.1 涉疫医疗废物卸料及贮存场所应符合 HJ 177 的要求,由专人管理,做好交接记录,并对场所墙壁、
地面和物体表面进行喷洒或拖地消毒。
7.2
运输车辆、转运工具、周转箱(桶)每次使用后应进行清洗消毒后方可再次使用;已清洗消毒处
理与未清洗消毒处理的工具、设备、周转箱(桶)等应分开存放。
7.3
无法立即焚烧涉疫医疗废物的,在涉疫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和应急处置单位贮存时间不可超过 12 h,
国家有关部门若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8 处置
8.1 采用回转窑或热解等焚烧技术的涉疫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工艺流程按照 HJ 177 的要求执行;采用
化学消毒、微波消毒或高温蒸汽等非焚烧技术的涉疫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工艺流程按照 HJ 228、HJ 229、
HJ 276 等相应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
8.2
涉疫医疗废物进入处置设施前,包装袋不应破碎或被打开;涉疫医疗废物搬运应使用专用工具,
宜采取机械作业,减少人工对其直接操作,确保人员安全;进料方式采用专门输送上料设备,防止涉疫
医疗废物与其他废物接触造成二次交叉污染。
8.3
处理涉疫医疗废物处置过程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及噪声,应符合 HJ 177 的工艺设计要求。废
水排放应符合 GB 18466 规定的传染病、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要求或疫情期间的相关要求;废气、
废渣排放应符合 GB 39707 的要求;噪声应符合 GB 12348 的要求。
8.4
涉疫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制定停炉检修计划,备齐处置设施备件,及时修复
故障设施,保障处置设施正常规范运行。合理调度处置能力,在不具备处置能力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9 应急处置
9.1 当涉疫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处置能力无法满足处置需求或出现其他特殊情况时,应急处置单位应
按照当地政府或疫情防控指挥部门确定的应急收运处置体系,启动应急收运处置工作。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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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应急收运处置体系指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发生时,地方人民政府通过应急收运处置机制、方案,统筹协
调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环境卫生、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应急处置职责,协同保障所需的车辆、场地、
处置设施、设备和防护物资,确保涉疫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全过程高效、规范、安全运作的有
机整体。
9.2
应急处置单位应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对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环节的具体责任与
工作流程进行设计说明,明确启动条件、人员安排、风险防控等工作要求,并定期组织培训和应急演练。
9.3
备选应急处置单位为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水泥窑协同处置等焚烧单位,应按照焚烧炉性能、配
伍方案科学确定涉疫医疗废物处置量,规范处置涉疫医疗废物。
9.4
应急处置单位应使用固定的上料设备、进料口,不应采取破碎预处理或暴力抓取等破坏外包装的
投料方式。
10
人员防护
10.1
涉疫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和应急处置单位应制定收运处置人员接替方案,做好工作人员梯次准备并
定期开展培训。
10.2
涉疫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和应急处置单位应落实人员健康监测制度,定期进行工作人员健康状况登记。
10.3
涉疫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和应急处置单位应对涉疫医疗废物收运处置人员实行封闭管理,防止“人
传人、物传人”感染风险。
10.4
涉疫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和应急处置单位应设置专门的人员装备脱卸、消毒清洗区域,做好人员防
护设备、职业暴露应急处置用品等预储备,编制人员防护职业暴露应急预案并进行应急演练。
10.5
收集、运输、处置涉疫医疗废物时,工作人员应按照 GB 19193 的要求,及时对包装、车辆、墙
壁、地面进行消毒,并遵循国家、地方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规定,在标准预防基础上根据疾病的不同传
播途径做好个人防护,在规定的地点穿戴及脱卸个人防护用品并淋浴。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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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
考 文 献
[1]
GBJ 22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
[2]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3]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4]
GB 18485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5]
HJ 228
医疗废物化学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6]
HJ/T 365
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焚烧处置设施二噁英排放监测技术规范
[7]
HJ 561
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焚烧处置设施性能测试技术规范
[8]
HJ 1259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
[9]
WS/T 311
医院隔离技术标准
[10]
DB21/T 3683
辽宁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卫生管理规范
[11]
DB22/T 2189
医疗废物管理规范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14]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80 号)
[15]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
〔2021〕47 号)
[16]
关于发布《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的公告(环发〔2003〕206 号)
[17]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
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81 号)
[18]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管理与技术指南(试
行)》的通知
[19]
关于印发医疗废物分类目录(2021 年版)的通知(国卫医函〔2021〕238 号)
[20]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 年版)(生态环境部令第 15 号)
[21]
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71 号)
[22]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疫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
(闽卫医政发明电〔2020〕95 号)
[23]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环境风险防控工作指南(第二版)》的通知(闽
环保总队(2020)2 号)
[24]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闽环保固体〔2021〕11 号)
[25]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指导帮扶做好医疗废物处置工作的通知(闽环保固体〔2021〕13 号)
[26]
《福建省涉疫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设施运行管理规程(2022 年修订版)》(闽环保固体〔2022〕8
号)
[27]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涉疫垃圾废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
工作的通知
[28]
福建省生态环境系统常态化疫情防控应知应会(第三版)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