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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3/T 3711-2024 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规程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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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语言:中文

更新时间:2025-06-06 09:5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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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DB23/T 3711-2024 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规程 ICS 07.061
CCS D 02 23

龙 江 省 地 方 标 准
DB 23/T 3711—2024
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规程
2024 - 06 - 13 发布
2024 - 07 - 12 实施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 23/T 3711—2024



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总则 ................................................................................ 1
5 编制流程 ............................................................................ 2
6 编制内容 ............................................................................ 3
7 技术要点 ............................................................................ 5
8 成果 ................................................................................ 6
附 录 A (规范性) 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附表表式 .................................. 8

考 文 献 ....................................................................... 13
I
DB 23/T 3711—2024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提出。
本文件由黑龙江省自然资源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黑龙江省自然资源调查院、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国栋、曲晖、李德胜、王国琦、张鑫、刘陈楠、高永志、杨继龙、王兆义、
田汝涛、李文龙、赵立东、马天宇、秦超、董艳秋、徐铭阳、王卓、郭丽、刘新、王璐。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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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黑龙江省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的总则、编制流程、编制内容、技术要点、成
果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黑龙江省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编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DZ/T 0226 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标准
DZ/T 0350 矿产资源规划图示图例
DZ/T 0444-2023 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DZ/T 0444-2023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矿产资源
指由地质成矿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
矿产资源规划
是国家或地区根据矿产资源禀赋条件、勘查开发利用现状和一定时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矿
产资源的需求,对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与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矿区
土地复垦等在总量、结构、布局和时序上做出的总体安排和部署。
规划区块
是划分指导探矿权、采矿权合理设置的空间单元。
4 总则
规划定位
4.1.1 落实上级矿产资源规划的目标任务,以及辖区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在矿
业领域提出的重大部署,有较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突出精细管理和监管依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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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对辖区内各类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作出全面系统部署,着力协调解决矿产资源保障、
保护、开发利用等重大问题,明确布局安排和准入要求,引导资源合理配置,促进地方矿业绿色高质量
发展。
4.1.3 是辖区内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的重要依据。
规划范围
行政辖区内的矿产资源。
规划期限
规划期为 5 年~10 年,与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期限一致。
编制依据
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主要依据下列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 《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等部门规章;
—— 全国矿产资源规划;
—— 黑龙江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 本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国土空间规划;
—— 矿产资源管理及相关产业政策;
—— 相关区域规划;
—— 自然资源部、黑龙江省关于矿产资源规划编制的相关文件。
编制主体
由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和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导下组织编制。
主要任务
4.6.1 按上级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指标、规划分区以及重大工程部署等目标任务和重点内容执行,明
确相应管理措施。
4.6.2 统筹安排辖区内由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许可证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保护活动
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调查和监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编制原则
4.7.1 合理继承和创新发展相结合。充分利用已有工作成果,结合新形势新要求,合理确定规划目标,
明确任务部署。
4.7.2 做好衔接与落实。细化落实上级矿产资源规划部署,确保目标指标和任务落地、重大工程落地、
勘查开发准入条件和管理措施落地,明确各类规划分区、勘查开采规划区块空间边界。
4.7.3 突出规划可操作性。要因地制宜,对本级审批(含上级授权审批)发证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
保护活动进行详细部署安排,引导矿业权合理设置,优化开发布局与结构。
4.7.4 坚持开门编制规划。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
见,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5 编制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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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准备
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规划编制的专门机构和人员,成立规划编制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
责统筹协调推进规划编制工作。
制定工作方案
明确规划编制的基本思路、原则、主要任务、工作阶段,落实规划编制和数据库建设经费。
开展规划基础研究
进行上轮规划实施情况评估、资料收集、基础研究,核实资源勘查现状、矿山数量、资源储量、主
要矿产地基本情况、矿山地质环境等方面的基础数据,做好规划指标、重点项目和政策措施的研究论证
工作,夯实规划编制基础。
编制规划征求意见稿
总结和提炼规划基础研究成果,编制规划征求意见稿,做好重要指标及区域布局与上级矿产资源规
划的衔接。征求意见稿由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报批、批复和发布实施
根据征求意见稿审查意见对规划进行修改和完善后,形成规划报批稿,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报上
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规划批准后,由本级人民政府及时公布,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机
密的内容除外。审批发布后的规划及数据库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规划调整
5.6.1 调整条件
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遵守有关标准和规范;应与上级矿产资
源规划和行业规划相衔接;应广泛征求意见;应保障当地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与地方经济发展相适应。
5.6.2 审批报件
调整规划,应当提交下列调整材料以供审批:
—— 调整规划的理由及研究论证材料;
—— 调整规划的方案、内容说明和相关图件;
——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5.6.3 调整频率
原则上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每年只有一次规划调整权限。
5.6.4 其他要求
上级矿产资源规划调整后,涉及调整下级规划的,由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知下级自然资源主管
部门作出相应调整,并逐级报原批准机关备案。
规划调整后,涉及调整矿产资源专项规划的,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作出相应调整。
6 编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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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基础
阐明规划定位、编制依据、编制目的、规划范围、规划期及基准年。
现状与形势分析
简述辖区自然地理、经济地理以及矿产资源概况,分析矿产资源主要特点,总结上一轮规划实施成
效并进行评估,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客观判断本地区矿产资源开采、矿区生态保护修复、矿业
经济发展现状,系统梳理存在问题,全面研判面临形势。
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资源安全保障、矿业绿色高质量发展、全面深
化改革等重点任务,提出符合辖区内经济社会发展和矿产资源管理实际的规划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规划目标指标
细化和落实上级矿产资源规划的目标指标。结合本地实际,提出矿业经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与
保护、矿业高质量发展、矿区生态保护修复等方面的目标,相关约束性指标须在上级矿产资源规划的控
制范围内,同时可根据本地实际,合理制定其他指标。
矿产勘查开发与保护布局
6.5.1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调控方向
依据上级矿产资源规划的管控要求,明确辖区内重点、限制和禁止勘查开采的矿种,细化相应管理
措施。
6.5.2 矿产资源产业重点发展区域
结合区域经济发展和矿产资源相关产业空间布局,确定辖区内矿产资源开发及相关产业发展重点
区域,提出矿产资源产业结构调整和矿业转型升级的方向和措施。
6.5.3 勘查开采与保护布局
落实能源资源基地、国家规划矿区、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区及重点勘查开采规划分区。综合考虑辖
区内不同区域的区位特点,依据不同区域差别确定发展定位和政策导向,着重体现勘查开发利用方向的
差异性、资源型产业发展的特色性等,合理划定本级勘查开采区块。
6.5.4 重点项目
根据上级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等重大工程,结合本地实
际,提出本区域的重点项目,明确实施主体、预期成效和进度安排。
矿产资源开发与保护
对本级审批(含上级授权审批)发证的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活动进行详细部署和安排,围绕
合理确定开发强度、优化开发利用结构、严格开采准入条件(包括开采规模、开发利用水平、绿色矿山
建设、矿区生态保护修复等)三方面提出准入及管理要求。
绿色矿山建设和矿区生态保护
6.7.1 绿色矿山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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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上级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绿色矿山建设要求,明确本区域内绿色矿山建设的总体思路、主要任
务、组织方式、进度安排、路线图、支持政策和管理措施等。
6.7.2 矿区生态保护修复
针对新建矿山,提出矿区生态保护准入要求。针对生产矿山,明确责任机制、支持政策和管理措施。
规划保障措施
从规划实施目标责任考核、规划实施评估调整、规划实施情况监督检查、规划管理信息化建设等方
面,提出保障规划实施的相关措施。
7 技术要点
规划指标
在细化落实上级矿产资源规划的指标基础上,根据本地实际,在资源开采、矿业绿色高质量发展等
方面提出符合地方特色的规划指标。规划指标包括预期性和约束性两类。预期性指标主要依靠发挥市场
主体作用实现,约束性指标要明确责任主体和进度要求。
能源资源安全保障布局
落实辖区内的能源资源基地、国家规划矿区、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区,细化管理措施。
勘查开采与保护布局
7.3.1 重点方向和政策导向
提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重点方向和政策导向,明确勘查开采与保护布局优化调整的方向和
措施,按上级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规划分区,细化管理措施。
7.3.2 重点勘查区、重点开采区
落实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中本辖区内的重点勘查区、重点开采区,细化管理措施。
7.3.3 勘查开采规划区块设置
根据资源禀赋情况和外部条件,科学划定勘查规划区块和开采规划区块,为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
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合理配置资源和引导矿业权设置提供参考依据。主要考虑如下因素:
—— 落实上级矿产资源规划在本辖区内划定的勘查规划区块,合理划定本级事权矿产资源勘查规
划区块;
—— 根据自然资源部管理规定的第二类矿产,以及按规定调整为第二类的矿产,要依据资源赋存
状况、地质构造条件和勘查程度等,划定开采规划区块。其中,地热、矿泉水等流体矿产开
采规划区块划分的勘查程度要求,由本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对于第三类矿产,以及按规定调整为第三类的矿产,可直接划定开采规划区块。砂石土类矿
产根据实际管理需求,可划定砂石土集中开采区,明确区内矿业权投放总量、开采总量、最
低开采规模、矿区生态保护修复措施等准入要求;
—— 财政出资勘查的项目成果,应及时纳入规划,形成勘查规划区块或开采规划区块,并与生态
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等控制线的管理要求做好衔接。
勘查规划区块、开采规划区块划分技术要求按 DZ/T 0444-2023 中的附录A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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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采总量调控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资源安全保障需要,合理确定区域内重要矿产开采总量。对上级矿产资源
规划中进行总量调控的矿种,应根据本地资源禀赋,明确具体调控指标。
开发利用结构调整
7.5.1 矿山最低开采规模
在不低于上级矿产资源规划提出的重点矿种矿山最低开采规模的基础上,根据辖区内矿产资源特
点、开发利用条件和开采总量等进行调整完善。
7.5.2 矿山规模结构
结合相关产业政策,地方资源禀赋、开发现状、矿山数量和最低开采规模等,合理确定大中型矿山
比例,并明确实现路径和举措。
8 成果
成果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规划文本、附表、附图、编制说明和数据库。
成果要求
8.2.1 规划文本
规划文本应简明扼要、重点突出、目标明确、任务具体、文字表达规范、数据准确,数据单位按 DZ/T
0444-2023 中的附录B执行。
8.2.2 规划附表
按附录A执行。
8.2.3 规划附图
市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附图以1:250 000地理底图为基本底图,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附图以1:100
000地理地图为基本底图,出图比例尺可根据本行政区的国土面积适当调整。行政区界线以最新全国国
土调查成果为准。需要体现地质要素的图件,可采用中国地质调查局发布的新版1:250 000地质图数据。
矿产资源规划附图要求按 DZ/T 0444-2023 中的附录D执行。
8.2.4 规划编制说明
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规划编制的主要依据、原则及指导思想。着重说明规划的基本思路、主要内容和特点;
—— 详细介绍规划编制过程、规划研究情况;
—— 详细介绍规划目标、任务、主要指标及主要内容的确定过程与依据;
——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内容(市级);
—— 与上级矿产资源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的衔接情况;
—— 同级人民政府同意上报的批复材料;
—— 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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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求有关部门、地方政府、专家等的意见情况以及协调、论证情况;
——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8.2.5 规划数据库
按 DZ/T 0226、DZ/T 0350 执行。在规划编制的同时,应同步部署、同步完成规划数据库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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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A
(规范性)
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附表表式
A.1 矿区基本情况表填写内容按表 A.1。
表A.1 ××市(县)矿区基本情况表
序号 矿区编号 矿区 名称 所在行政 区 面积 (平方千米) 矿种 共伴生矿 规模 资源量 开发利用 情况 备注




注1:矿区编号是指在矿产资源储量数据管理系统中该区编号。 注2:矿区名称是指在矿产资源储量数据管理系统中该区名称。 注3:开发利用情况包括:正在利用、未利用、暂停利用。
A.2 矿山基本情况表填写内容按表 A.2
表A.2 ××市(县)矿山基本情况表
序号 矿山名称 所在行政区 矿种 共伴生矿 矿山规模 开发利用情况 绿色矿山情况 备注




注1:开发利用情况包括:在建、停建、在产、停产、关闭。 注2:绿色矿山情况包括:国家级绿色矿山、省级绿色矿山、市级绿色矿山、非绿色矿山。
A.3 探矿权基本情况表填写内容按表 A.3
表A.3 ××市(县)探矿权基本情况表
序号 编号 许可证号 项目名称 勘查阶段 面积 (平方千米) 拐点 坐标 主要 矿种 所在行政区 勘查单位 备注




注1:拐点坐标是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下的经纬度坐标或直角坐标。 注2:备注栏填写规划意见及具体管理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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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 采矿权基本情况表填写内容按表 A.4
表A.4 ××市(县)采矿权基本情况表
序号 编号 矿山名称 所在行 政区 面积 (平方千米) 拐点 坐标 主要 矿种 设计规模 规模单位 开采方式 备注



注1:拐点坐标是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下的经纬度坐标或直角坐标。 注2:备注栏填写规划意见及具体管理措施等。
A.5 能源资源基地表填写内容按表 A.5
表A.5 ××市(县)能源资源基地表
序号 编号 名称 主要 矿种 区内面积 (平方千米) 拐点 坐标 已设探矿 权数量 拟设探矿 权数量 已设采矿 权数量 已设采矿权设计开 采规模(万吨/年) 拟设采矿权 数量 所在行 政区 备注



注1:编号是指在规划附图上,该基地的图面编号。 注2:基地名称要与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中的基地名称一致。 注3:主要矿种是指该基地内开发的主要战略性矿产。 注4:区内面积是指该基地在本行政区内面积。 注5:拐点坐标是指该基地在本行政区内各拐点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下的经纬度坐标或直角坐标。 注6:备注栏填写规划意见及具体管理措施等。
A.6 国家规划矿区表填写内容按表 A.6
表A.6 ××市(县)国家规划矿区表
序 号 编 号 名 称 主要 矿种 区内面积 (平方千米) 资源量 单位 资源 量 拐点 坐标 已设探矿 权数量 拟设探矿 权数量 已设采矿 权数量 已设采矿权设 计开采规模 (万吨/年) 拟设采矿 权数量 所在行 政区 备 注



注1:编号是指在规划附图上,该矿区的图面编号。 注2:矿区名称要与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中的矿区名称一致。 注3:主要矿种是指该国家规划矿区内开发的主要战略性矿产。 注4:区内面积是指该矿区在本行政区内面积。 注5:拐点坐标是指该矿区在本行政区内各拐点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下的经纬度坐标或直角坐标。 注6:备注栏填写规划意见及具体管理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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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7 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区表填写内容按表 A.7
表A.7 ××市(县)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区表
序号 编号 名称 主要矿种 区内面积 (平方千米) 拐点 坐标 资源量单位 资源量 所在行政区 备注



注1:编号是指在规划附图上,该储备区的图面编号。 注2:储备区名称要与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中的储备区名称一致。 注3:主要矿种指该储备区内储备的主要战略性矿产。 注4:区内面积是指该储备区在本行政区内面积。 注5:拐点坐标是指储备区在本行政区内各拐点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下的经纬度坐标或直角坐标。 注6:备注栏填写规划意见及具体管理措施等。
A.8 矿产资源重点勘查区表填写内容按表 A.8
表A.8 ××市(县)矿产资源重点勘查区表
序号 编号 名称 所在行政区 区内面积 (平方千米) 拐点坐标 主要矿种 已设探矿权 数量 拟设探矿权数 量 备注




注1:编号是指在规划附图上,该区的图面编号。 注2:名称要与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中的名称一致。 注3:区内面积是指该重点勘查区在本行政区内面积。 注4:拐点坐标是指重点勘查区在本行政区内各拐点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下的经纬度坐标或直角坐标。 注5:主要矿种是指该区内拟作重点勘查的矿种。 注6:备注栏填写规划意见及具体管理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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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9 勘查规划区块表填写内容按表 A.9
表A.9 ××市(县)勘查规划区块表
序号 编号 区块名称 勘查主矿种 面积 (平方千米) 拐点坐标 现有勘 查程度 拟设探矿权 勘查阶段 投放 时序 备注




注1:落实上级矿产资源规划区块序号靠前,在备注中注明“落实上级规划区块”。 注2:编号是指在规划附图上,该勘查规划区块的图面编号。 注3:区块名称是指在划定勘查规划区块过程中,对拟新设探矿权临时赋予的名称。 注4:勘查主矿种是指该规划区块拟勘查的主要矿产。 注5:落实上级矿产资源规划划定的勘查规划区块,未全部在本行政区内的,面积、拐点坐标按照本行政区内面积、 拐点坐标填写,在备注中注明“部分落入本行政区”。 注6:拐点坐标是指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下的经纬度坐标或直角坐标。 注7:现有勘查程度是指该勘查规划区块在划定时已达到的地质工作程度,包括调查评价、普查、详查、勘探等。 注8:拟设探矿权勘查阶段包括普查、详查、勘探3个阶段。 注9:备注栏填写规划意见及具体管理措施等。
A.10 矿产资源重点开采区表填写内容按表 A.10
表A.10 ××市(县)矿产资源重点开采区表
序号 编号 名称 所在行政区 区内面积 (平方千米) 拐点坐标 主要矿产 资源量单位 资源量 已设采矿 权数量 拟设采矿 权数量 备注




注1:编号是指在规划附图上,该区的图面编号。 注2:区内面积是指该重点开采区在本行政区内面积。 注3:拐点坐标是指重点开采区在本行政区内各拐点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下的经纬度坐标或直角坐标。 注4:主要矿产是指该区内拟作重点开采的矿种。 注5:备注栏填写规划意见及具体管理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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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1 矿产资源开采规划区块表填写内容按表 A.11
表A.11 ××市(县)矿产资源开采规划区块表
序号 编号 区块名称 开采 主矿种 涉及开采总量控 制矿种 面积 (平方千米) 拐点 坐标 资源量 单位 资源量 投放时序 备注




注1:落实上级矿产资源规划区块序号靠前,在备注中注明“落实上级规划区块”。 注2:编号是指在规划附图上,该规划区块的图面编号。 注3:区块名称是指在划定开采规划区块过程中,对拟新设采矿权临时赋予的名称。 注4:开采主矿种是指该开采规划区块拟开采的主要矿产。 注5:落实上级矿产资源规划划定的开采规划区块,未全部在本行政区内的,面积、拐点坐标按照本行政区内面积、 拐点坐标填写,在备注中注明“部分落入本行政区”。 注6:拐点坐标是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下的经纬度坐标或直角坐标。 注7:备注栏填写规划意见及具体管理措施等。
A.12 重点矿种矿山最低开采规模表填写内容按表 A.12
表A.12 ××市(县)重点矿种矿山最低开采规模表
序号 矿产名称 开采规模单位 矿山最低开采规模 备注
大型 中型 小型




注1:备注栏填写规划调整意见和具体管理措施等。
A.13 砂石土集中开采区表填写内容按表 A.13
表A.13 ××市(县)砂石土集中开采区表
序号 编号 开采区名称 开采 矿种 所属行政区 面积 (平方千米) 已有矿山数量 拟设矿权数量 备注




注1:编号是指在规划附图上,该集中开采区的图面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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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 考 文 献
[1] 《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5号,自然资源部令〔2019〕第5号修正)
[2]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规程〉和〈市县级矿产资源总
体规划编制要点〉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19号).2020年4月
[3] 《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建设指南》(2021年版)
[4] 《关于印发〈“十四五”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要点(试行)〉的通知》(环
办环评函〔2021〕556号).2021年12月
[5] DZ/T 0374-2021 绿色地质勘查工作规范
[6] 《矿产资源规划方法》[J].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 2015(03)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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