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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3/T 3713-2024 全民所有草原资源资产清查技术规程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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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语言:中文

更新时间:2025-06-06 08:5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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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DB23/T 3713-2024 全民所有草原资源资产清查技术规程 ICS 65.020.01 23
CCS B 40

龙 江 省 地 方 标 准
DB 23/T 3713—2024
全民所有草原资源资产清查技术规程
2024 – 06 – 13 发布
2024 – 07 – 12 实施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 23/T 3713—2024


前言 .................................................................................. Ⅱ
引言 .................................................................................. Ⅲ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总则 ................................................................................ 2
5
前期准备 ............................................................................ 4
6
实物量清查 .......................................................................... 5
7
省级价格体系建设 .................................................................... 5
8
经济价值核算 ........................................................................ 9
9
使用权状况、所有者职责履职主体和其他管理信息清查 ................................... 10
10
质量检核 .......................................................................... 11
11
数据库建设 ........................................................................ 12
12
成果汇交 .......................................................................... 12
13
成果更新 .......................................................................... 13
14
归档要求 .......................................................................... 13
附录 A(规范性) 全民所有草原资源资产清查经济指标采集表 ............................... 14
附录 B(规范性) 全民所有草地资源资产清查平均价格计算方法 ............................. 16
附录 C(规范性) 2017 年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与第三次国土调查工作分类对照表 .................18
附录 D(规范性) 全民所有草原资源资产清查表 ........................................... 19
参考文献 .............................................................................. 22
I
DB 23/T 3713—2024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起草。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黑龙江省自然资源权益调查监测院、黑龙江省自然资源生态修复监测中心、黑龙
江工程学院、黑龙江省自然资源技术保障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于桂滨、王冰、毕诗畦、石艳丽、牟丽萍、孟燏、孙佳岩、全卓、白国亮、季
毅民、林艳华、姜奎志、李慧丽、路琳、刘媛媛、郎博宇、张鹏飞、李国春、邢凯鑫、许宏建、曹帅、
刘琦、王为佳、常乐、周春滨、李思雯、孙雪玲、马强、潘天智、刘震、王英雷、潘明哲、赵星财、于
子娟、焦磊、王妍、高璐璐、于锝婧、王雷、高维龙、李奇丰。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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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全民所有草原资源资产清查技术规程是摸清黑龙江省全民所有草原资源资产家底、统一行使所
有者职责和监管者职责、建立健全全民所有草原资源资产清查制度、推动草原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
前提,此项技术规程综合运用国土调查、确权登记、相关管理数据等已有成果,建立科学合理的全民所
有草原资源资产价格体系和核算方法,聚焦查清所有者职责履职主体范围,构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
底图,形成全民所有草原资源资产的实物量、价值量、所有者职责履职主体情况、使用权状况、保护和
利用及权益维护等其他管理情况等资产底数,为支撑我省全民所有草原资源资产管理,特制定本文件。
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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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草原资源资产清查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黑龙江省全民所有草原资源资产清查的术语和定义、总则、前期准备、实物量清查、
省级价格体系建设、经济价值核算、使用权状况、所有者职责履职主体和其他管理信息清查、质量检核、
数据库建设、清查成果、成果更新等。
本文件适用于黑龙江省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工作中全民所有草原资源资产清查工作。
注:本文件所称的“草原资源”指草地资源,分为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和其他草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33453-2016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建设规范
GB/T 37346—2019
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
NY/T 635-2015
天然草地合理载畜量的计算标准
DA/T 22-2000
归档文件整理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草原资源资产
在现有认识水平和科技条件下,由特定主体拥有或控制,通过交易或经营利用,能够或预期为其带
来经济利益、具有经济资产属性的草原资源。
全民所有草原资源资产清查
利用林草生态综合监测数据等成果,查清全民所有草原资源资产在清查时点的实物量、建立省级价
格体系、核算经济价值量,并建立数据库及成果图件。
草原资源实物量清查
对一定时间和空间内草原资源的实物数量与质量的量测、汇总与核定、统计。
全民所有草原资源资产清查均质区域
水文、地貌、土壤、地理区位、草原资源状况、经济特征等因素基本一致的资源清查区域。
全民所有草原资源资产清查均质区域价格
1
DB 23/T 3713—2024
对不同均质区域,按照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其他草地等用途分别评估确定的,某一基准时点
法定使用年期土地权利的区域平均价格。
全民所有草原资源资产省级价格体系
根据资产价格信号,建立的省级适用不同核算精度的全民所有草原资源资产价格。
4
总则
目的
通过明确全民所有草原资源资产清查的对象、核算方法、实施程序、技术要求、成果格式等,规范
全省全民所有草原资源资产清查工作,为摸清全民所有草原资源资产底数,服务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管
理工作,切实履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提供基础支撑。
任务
4.2.1
实物量清查
根据第三次国土调查(简称“国土三调”)、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确权登记成果等数据,
摸清全民所有草原资源数量、质量、分布、用途等实物量属性信息。
4.2.2
价格体系建设
收集、调查全民所有草原资源流转、收益等价格信息,结合已形成的草原资源价格评估成果,设定
价格内涵,建立清查基准时点的全民所有草原资源资产价格体系。
4.2.3
经济价值核算
根据全民所有草原资源资产实物属性信息,以及草原资源资产省级价格体系成果,核算全民所有草
原资源资产经济价值。
4.2.4
权益管理信息清查
4.2.4.1
使用权状况清查
根据地籍调查、不动产登记等成果,查清全民所有草原资源承包经营权(使用权)主体、类型、来
源、年期、权利变化、登记发证情况等。
4.2.4.2
权益管理信息清查
根据省、市等人民政府制订并分别履行所有者职责的自然资源清单,以及法律授权县级履行所有者
职责的自然资源资产范围,结合地籍调查、不动产登记等成果,实现所有者职责履职主体空间化。
4.2.4.3
其他管理情况清查
根据森林督查卫片执法、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国土空间规划、资源审批和供应等,查清违法违规、
适宜开发和需要保护、不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资产情况。
4.2.5
全民所有草原资源资产清查成果编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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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黑龙江省全民所有草原资源资产实物量、价值量等底数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形成全民所有草原资
源资产清查成果。
一般要求
4.3.1
清查范围
黑龙江省全民所有草原资源资产清查范围为本省“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中权属为国有的草地。
4.3.2
清查对象
黑龙江省“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中的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和其他草地。
4.3.3
清查主体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4.3.4
清查周期
与国家要求保持一致。
4.3.5
清查单元
实物量清查、经济价值核算、保护和利用及权益维护等其他管理情况清查:根据确权登记成果,按
照所有权权属确定全民所有草原资源资产清查空间范围,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统一基准时点)权
属为国有草地图斑为基础,叠加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等数据形成的子图斑作为清查基本单元。
使用权状况、所有者职责履职主体清查:以确权登记成果(地籍调查成果)中登记单元(宗地)为
清查基本单元。
4.3.6
清查时点
全民所有草原资源资产清查统一的基准时点。
4.3.7
数学基础
数学基础如下:
a)
坐标系统:“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
b)
高程基准:“1985 国家高程基准”;
c)
投影方式:“高斯-克吕格投影”,按 3° 分带。
4.3.8
最小清查单元面积
执行统一基准时点的“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上图标准。
4.3.9
计量单位
清查单元的面积单位采用平方米(m2),保留两位小数;清查汇总面积单位采用公顷(hm2),保
留四位小数;草原资源清查单元的价格单位采用人民币元/平方米(m2),保留整数;清查单元经济价
值单位采用人民币元,保留整数;汇总经济价值单位采用人民币万元,保留两位小数。
技术流程图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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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草原资源资产清查工作,具体包括:实物量清查、价格体系建设、经济价值核算、使用权
状况、所有者职责履职主体和其他管理信息清查等,技术流程见图1。
图 1
技术流程图
5
前期准备
制定方案
具体内容如下:
a)
清查时点下的卫星遥感影像数据;
b)
统一基准时点的“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数据;
c)
更新到清查基准时点的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数据、森林督查暨林政综合执法系统数据、
全省草地分等定级成果;
d)
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与自然保护地边界范围矢量成果;
e)
地籍调查成果、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成果、不动产登记成果;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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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省级政府代理履行所有者职责的自然资源清单,市级政府代理履行所有者职责的自然资源清
单,法律授权县级政府履行部分所有者职责的清单。
6
实物量清查
实物属性信息
以清查基准时点“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全民所有草地图斑为基础,叠加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
数据,形成以县级行政辖区为清查单位的全民所有草原资源资产权属、数量、种类等实物属性信息。具
体包括:行政区、空间位置、地类、面积、优势种、平均高、植被盖度、每公顷干草产量、草地等级等,
按照《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技术指南》(试行稿 2023.10)相应规则和要求执行。
实物量清查过程
6.2.1
确定底图
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数据中地类为草地,权属为国有的图斑范围作为底图。
6.2.2 草地界限区划
6.2.2.1 行政界线
行政界线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行政界线为准,“年度国土变更调查”草地图斑范围内的界
线利用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数据图斑边界进行细化处理。
6.2.2.2
图斑界线
图斑界线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的图斑界线为准,“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图斑不能合并,图斑界
线不允许改动。
6.2.2.3
图斑叠加
将“年度国土变更调查”草地图斑与更新到基准时点的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数据进行叠加,
将“年度国土变更调查”草地图斑进一步细化为子图斑。
6.2.2.4
面积平差
“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的草地图斑细化区划后,各子图斑面积需重新求算,确保各子图斑面积之和
等于原“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图斑面积。如果各子图斑面积之和与原“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图斑面积之
间存在误差,需对该图斑内各子图斑面积进行平差,使各子图斑面积之和等于原“年度国土变更调查”
图斑面积。
6.2.3
实物属性信息清查
草原资源资产实物量成果数据库中同时保留“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地类与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
测数据地类,二级地类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为准。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与森林、草原、湿地调
查监测地类一致,实物量属性因子沿用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因子。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与森
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地类属性不一致,不使用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的因子,通过其他专项调
查成果赋值、邻近的遥感影像特征一致的子图斑赋值、县域内地类均值赋值或现地补充调查等方式完善
实物量信息。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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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省级价格体系建设
资产价格内涵
资产价格内涵包括以下内容:
a)
土地权利:草地使用权价格;
b)
草地权利年期:30 年;
c)
草地类型:根据当地国有草地的主要类型,按照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其他草地设定;
d)
基准时点:与清查时点一致。
测算所需信号可获取时的清查方法
7.2.1
工作步骤
在国家级均质区域的基础上,细化省级均质区域,选取样点采集县(市、区)采集样点价格信号数
据,评估确定各均质区域草地价格水平,并在此基础上建立省级草地价格修正体系确定县(市、区)草
地平均价格。
工作步骤共有以下十二步:
a)
细化国家级均质区域,形成省级均质区域;
b)
选取样点采集县(市、区);
c)
采集样点价格信号数据;
d)
价格信号数据统计检验与异常值剔除;
e)
根据整理后的价格信号数据,确定省级各均质区域草地价格水平;
f)
确定省级主要影响因素制定价格修正体系;
g)
收集整理相关指标数据;
h)
计算确定各类调整系数值;
i)
确定各县(市、区)草地平均价格;
j)
县级平均价格校核;
k)
对邻近均质区域平均价格进行统筹平衡;
l)
论证确认。
7.2.2
确定省级均质区域
基于自然、社会、经济条件的相对一致性原则,根据水文、地貌、土壤、地理区位、草原资源状况、
草地植被、经营状况等因素,在保证县级行政区划完整性的前提下,细化国家级均质区域,经专家论证,
确定省级均质区域。
7.2.3
选取样点采集县
以省级均质区域为单位,确定具有代表性的县(市、区)作为样点采集县。确定要求如下:
a)
样点县要能代表均质区域草原资源的平均水平,并应尽量涵盖均质区域内草原各种类的不同
情况;
b)
抽取的样点县数量在国家样点县基础上应追加不少于省级均质区域所含县(市、区)总数的
30 %,若无法满足测算要求,则增加样点县数量。
7.2.4
采集样点县价格信号数据
7.2.4.1
价格信号对象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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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技术参数和经济指标包括:草地流转价格、草地承包价格、干草平均价格、主要畜产品价格、
草原管护费用、收割费用、运输费用、储存费用等。全民所有草原资源资产清查技术参数及经济指标采
集表见附录 A。
7.2.4.2
数据整理与审查
对草原资源价格信号过程数据,分类进行数据整理分析,采用“三倍标准差”剔除异常值数据。对
数据不全或不准确的,进行补充调查。对于市场交易样点,应对其交易真实性进行审查,确保交易信息
真实有效。
7.2.5 测算省级均质区域平均价
7.2.5.1 省级均质区域平均价
草地单位面积平均价: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其他草地的平均价。
7.2.5.2
价格测算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包括以下三项:
a)
优先收集近 5 年草地流转交易价格,剔除异常数据值,通过期日和年期修正后,确定省级均
质区域草地平均价;
b)
对采集的技术参数和经济指标进行筛选,剔除异常数据值,对保留数据进行处理,确定最终
的经济指标平均值。根据经济指标平均值,通过评估方法得到均质区域草地平均价格。对邻
近均质区域平均价格进行统筹平衡;
c)
获取不到近 5 年价格信号的均质区域,根据设定的修正系数参照周边均质区域平均价细化到
县测算该地区的清查平均价,修正系数的确定方法参照省级草地调整系数的设置。
7.2.5.3
均质区域平均价测算方法
草地价格主要测算方法为流转价修正法和收益还原法,草地价格测算方法适用对象一览见表 1,全
民所有草地资源资产清查平均价格计算方法见附录 B。
表 1
草地价格测算方法适用对象一览表
草地价格测算方法 适用对象
草地流转价修正法 可收集交易样本数量充足的区域
收益还原法 草地地租或其他收益可获取
测算所需信号不可获取时的清查方法
7.3.1
适用情况说明
对于测算所需信号不可获取,经论证认为国家级均质区域价格标准能够满足指导各县(市、区)核
算草地经济价值需求的,即本省国家级均质区域内草地价格水平差异不大(一般上下变幅小于国家级均
质区域相应价格标准±30 %),可直接采用国家级均质区域与价格作为省级均质区域与价格,并在此基
础上建立省级草地价格修正体系确定县(区)草地平均价格。
7.3.2
国家均质区域划分
沿用国家对黑龙江省草原资源均质区域划分规则,黑龙江省草原资源国家划分均质区域见表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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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
黑龙江省草原资源国家划分均质区域表
均质区域 县(市、区) 个数
兴安林缘草原区 昂昂溪区、拜泉县、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富拉尔基区、富裕县、甘南县、呼玛县、建华区、 克东县、克山县、林甸县、龙江县、龙沙区、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漠河市、讷河市、碾子山区、 塔河县、泰来县、铁锋区、依安县、加格达奇区、松岭区、新林区、呼中区、呼玛县 26
松嫩平原草原区 阿城区、爱辉区、安达市、巴彦县、北安市、北林区、宾县、大箐山县、大同区、道里区、道 外区、方正县、丰林县、海伦市、红岗区、呼兰区、金林区、兰西县、龙凤区、明水县、木兰 县、南岔县、南岗区、嫩江市、平房区、青冈县、庆安县、让胡路区、萨尔图区、双城区、松 北区、绥棱县、孙吴县、汤旺县、铁力市、通河县、望奎县、乌翠区、五大连池市、香坊区、 逊克县、伊美区、依兰县、友好区、肇东市、肇源县、肇州县 47
三江平原草原区 宝清县、宝山区、勃利县、城子河区、滴道区、东风区、东山区、抚远市、富锦市、工农区、 恒山区、虎林市、桦川县、桦南县、鸡东县、鸡冠区、集贤县、嘉荫县、尖山区、郊区、梨树 区、岭东区、萝北县、麻山区、密山市、南山区、前进区、茄子河区、饶河县、四方台区、绥 滨县、汤原县、桃山区、同江市、向阳区、新兴区、兴安区、兴山区、友谊县 39
长白山山地丘陵 草原区 爱民区、东安区、东宁市、海林市、林口县、穆棱市、宁安市、尚志市、绥芬河市、五常市、 西安区、延寿县、阳明区 13
7.3.3
工作步骤
工作步骤共有以下八项:
a)
沿用国家对黑龙江省草原资源均质区域划分规则及均质区域价格;
b)
确定省级主要影响因素制定价格修正体系;
c)
收集整理相关指标数据;
d)
计算确定各类调整系数值;
e)
确定各县(市、区)草地平均价格;
f)
县级平均价格校核;
g)
对邻近均质区域平均价格进行统筹平衡;
h)
论证确认。
省级草地价格修正体系建立方式
7.4.1
省级草地价格调整系数
草地主要调整因素为草地面积调整系数(AS)、草原植被覆盖度调整系数(GS)和干草产量系数(MS),
草地面积占比能体现区域草地集中连片情况,是否方便经营管理;草原植被覆盖度能体现草地的质量水
平;干草产量能体现收获时的草地生产力水平。因此根据以上因素确定省级草地价格调整系数(ES)。
ES=AS×GS×MS ···················································· (1)
式中:
ES——省级草地价格调整系数;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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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省级草地面积占比调整系数;
GS——省级草原植被覆盖度调整系数;
Ms——省级干草产量调整系数。
7.4.2
省级草地面积占比调整系数
省级草地面积调整系数(AS)等于县级草地面积占比(AS1)比均质区域草地面积占比(AY1)。
As=AS1/AY1 ····················································· (2)
式中:
As——省级草地面积占比调整系数;
AS1——县级草地面积占比(县级草地面积占比通过计算“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数据中县域范围草地面积与国
土总面积比值获得);
AY1——均质区域草地面积占比(均质区域草地面积通过计算“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数据中均质区域范围草地
面积与国土总面积比值获得)。
7.4.3
省级草原植被覆盖度调整系数
省级草原植被覆盖度调整系数(GS)等于县级草原植被覆盖度(GS1)比均质区域草原植被覆盖度
(GY1)。
GS=GS1/GY1 ·······················································(3)
式中:
GS ——省级草原植被覆盖度调整系数;
GS1——县级草原植被覆盖度(县级草原植被覆盖度是通过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数据获得);
GY1——均质区域草原植被覆盖度(均质区域草原植被覆盖度是通过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数据获取)。
7.4.4
省级干草产量调整系数
省级干草产量调整系数(MS)等于县级干草产量(MS1)比均质区域干草产量(MY1)。
MS=MS1/MY1 ······················································ (4)
式中:
MS——省级干草产量调整系数;
MS1——县级干草产量(县级干草产量通过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数据获得);
MY1——均质区域干草产量(均质区域干草产量通过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数据获得)。
8
经济价值核算
工作步骤
工作步骤如下: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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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选取价格体系成果;
b)
经济价值核算;
c)
清查成果编制。
县级经济价值核算
各地区根据属性信息清查数据,利用县级草地价格乘以对应面积,加总得到县域草原资源资产价值
量。
县域草地经济价值 = 县域草地平均价 × 县域清查范围草地面积·····················(5)
省级经济价值核算
县域草原资源资产价值量逐级汇总得到省级经济价值总量。
9
使用权状况、所有者职责履职主体和其他管理信息清查
使用权状况清查
使用权状况清查包含如下内容:
a)
草地使用权信息包括使用权利人、使用权利人类型、使用权利人类型详查、批准用途、合同
编号、面积、空间位置、发包方、使用期限、流转起始时间、流转结束时间、确权发证情况
等;
b)
以确权登记成果(地籍调查成果)或不动产登记成果为基础,通过查阅土地供应纸质资料、
相关行政记录(如土地有偿使用批准文件)完善缺失数据,对草地使用权信息进行补充,有
条件的地区将纸质空间数据(坐标数据)进行转换落图。
所有者职责履职主体清查
所有者职责履职主体清查是根据自然资源清单,结合地籍调查、不动产登记成果,实现所有者职责
履职主体空间化的过程。各级履职主体根据自然资源清单可采用以下两种方式查清直接行使或代理履行
所有者职责的资源底数:
a)
根据省、市制订的自然资源清单和法律授权县级履行所有者职责的全民所有草原资源资产范
围,以确权登记成果(地籍调查成果)为基础,在使用权状况清查的“使用权权利人名称”
“使用权权利人类型”“发包方名称”“承包方名称”“承包方类型”等信息及确权登记成
果中的使用权人等信息基础上,划分宗地的“使用权权利人类型详查”“承包方类型详查”;
将“使用权权利人类型详查”“承包(使用)方类型详查”结果与自然资源清单中明确的清
单范围进行匹配,确定宗地的所有者职责履职主体、具体履职部门,实现所有者职责履职主
体类型、具体履职部门等信息空间化;
b)
根据省、市制订的自然资源清单和法律授权县级履行所有者职责的全民所有草原资源资产范
围,由各清查主体列出本级清查范围对应的各履职主体部门,由各履职部门结合不动产登记
证书提供自己管辖的全民所有草原资源宗地清单及坐落,与确权登记(地籍调查)数据库中
“坐落”信息进行比对,形成所有者职责履职主体空间化数据。
保护和利用及权益维护等其他管理情况信息清查
9.3.1
保护和利用情况清查
10
DB 23/T 3713—2024
根据三区三线、自然保护地核心区的地区划定成果,将三区三线、自然保护地核心区范围分别与清
查图斑叠加,统计各图斑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划入自然保护地核心区的面积,填写全民所有草原资源资
产清查结果表。
9.3.2
权益维护情况清查
根据森林督查暨林政综合执法系统数据资料,以“统一基准时点的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中的草地图
斑为底图,叠加相关执法图斑,清查草原资源违法违规情况,主要包括:违法责任主体,违法违规占用
(包含先建后批)、毁坏草地面积等信息。填写全民所有草原资源资产清查结果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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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检核
质量检核分级
实行质量分级控制。在县级自检的基础上,地市级进行预检,省级进行验收,分别编制质量检查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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