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11.220
CCS B 42 DB 11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DB11/T 790—2024
代替 DB11/T 790—2011
兽药贮存管理规范
Specification of storage management for veterinary drugs
2024 - 06 - 28 发布
2024 - 10 - 01 实施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11/T 790—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DB11/T 790—2011《兽用药品贮存管理规范》,与DB11/T 790—2011相比,除编辑性修
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更改了贮存场所和相关设施、设备要求(见 4.2、4.3、4.4,见 2011 年版的 4.2、4.3、4.4);
b) 更改了人员要求(见 5.1、5.2、5.3,2011 年版的 5.1、5.2、5.3);
c) 更改了兽药贮存管理应具有的管理制度(见 6.1、6.2,2011 年版的第 6.1、6.2、6.3);
d) 更改了入库、贮存、出库管理的要求(见 7.1、7.2、7.3,2011 年版的 7.1、7.2、7.3);
e) 更改了日常管理要求(见 8.1、8.2、8.3,2011 年版的 8.1、8.2);
f) 删除了特殊药品管理和失效、过期药品的管理(见 2011 版的第 9 章、第 10 章)。
本文件由北京市农业农村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由北京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北京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密云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苗燕、沈光年、程敏姮、常可欣、张福成、刘晓冬、饶静、杨金鹏、郭大臣、
王晓磊。
I
DB11/T 790—2024
兽药贮存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兽药贮存的场所、人员、制度、入库、贮存、出库及日常管理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北京地区兽药使用单位的兽药(除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等具有潜在危害的特殊药品)贮存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兽药 veterinary drugs
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
4 贮存场所
应设置专用场所,避免交叉污染。
应具有与贮存兽药品种、数量相适应并能够保证兽药质量的常温库(柜)、阴凉库(柜)、冷库(柜)
等相关设施、设备。
专用场所面积和相关设施、设备宜满足合格兽药区、不合格兽药区、留样兽药区等分区域存放。
专用场所根据兽药贮存要求,配备以下设施、设备:
——
避光、通风、照明的设施、设备;
——
控制温度、湿度的设施、设备;
——
防尘、防潮、防霉、防污染的设施、设备;
——
防虫、防鼠、防鸟的设施、设备;
——
防火、防盗、防爆的设施、设备;
——
使兽药与地面之间保持一定距离的设施、设备。
5 人员
应配备与兽药贮存相适应的管理负责人和库管员。
管理负责人应当具备兽药基础知识及专业背景,有能力对兽药贮存和管理中的实际问题做出正确
的判断和处理。
库管员应具备兽药基础知识及专业背景和办公软件操作技能。
1
DB11/T 790—2024
6 制度要求
应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
岗位和人员职责;
——
兽药验收、入库、陈列、贮存、出库等环节管理制度;
——
记录、凭证和档案管理制度;
——
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应建立包含入库、贮存、出库、设备运行等记录。记录应真实、准确、完整、清晰,不应随意涂
改、伪造和变造,确需修改,应签名、注明日期。记录应具有可追溯性,保存期限不应少于 2 年。宜建
立电子化信息管理系统。记录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验收、入库、贮存、出库等记录;
——
不合格兽药的处理记录;
——
冷藏设施温度记录。
7 入库、贮存、出库管理
入库
7.1.1 兽药入库时,应对照采购合同、协议或订货单进行检查验收。宜通过网络、手机、识读设备等
途径扫描兽药产品包装上印制的唯一性二维码标识,查询兽药产品相关信息,并做好记录。入库记录应
包括通用名称、商品名称、批准文号、产品批号、剂型、规格、生产单位、经销单位、数量、入库日期、
有效期、经手人或负责人等内容。
7.1.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兽药,不应入库:
——
无产品质量合格证的;
——
无批准文号的;
——
与进货单或兽药说明书不符的;
——
包装破损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
——
没有标识或者标识模糊不清的;
——
性状异常的;
——
其他不符合规定的。
贮存
7.2.1 应按照品种、类别、用途及产品说明书贮藏条件要求,分类、分区、分层或专库存放,并设立
相应标识。
7.2.2 应按照外包装图示标志要求搬运和存放。
7.2.3 宜实行色标分区陈列:
——
合格药品区使用绿色字标识;
——
不合格药品区使用红色字标识;
——
留样药品区使用蓝色字标识。
7.2.4 兽药货垛与仓库墙、顶等之间保持一定间距,与地面的间距不小于 10cm,适当远离库房散热器
或供暖管道,应达到消防、仓储的维护管理要求。
出库
2
DB11/T 790—2024
7.3.1 兽药出库应遵循先产先出和按产品批号顺序出库的原则。
7.3.2 出库时,应检查、核对,建立出库记录。出库记录包括通用名称、商品名称、产品批号、规格、
生产厂商、数量、日期、经手人或负责人等内容,具有可追溯性。
7.3.3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应出库使用,并转入不合格区,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标识模糊不清或者脱落致无法识别的;
——包装出现破损、封口不牢的;
——贮存期间贮存温度发生异常变化的;
——超出有效期的;
——性状异常的;
——其他不符合规定的。
8 日常管理
每日对库房进行防火、防雨、防潮、温度、湿度、通风检查,确保满足兽药所需贮存条件。
每日检查设备运行情况,确保其运转正常;
定期对兽药有效期进行检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