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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T 730-2024 保安服务规范 中小学幼儿园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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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语言:中文

更新时间:2025-05-31 14:5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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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DB11/T 730-2024 保安服务规范 中小学幼儿园 ICS 03.080.99
CCS A 90 DB11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DB11/T 730—2024
代替 DB11/T 730—2010
保安服务规范 中小学幼儿园
Specification for security services primary and secondary schools
and kindergartens
2024-06-28 发布 2024-10-01 实施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11/T 730—2023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基本要求
............................................................................ 2
5 人员要求
............................................................................ 2
6 装备配备及使用要求
.................................................................. 3
7 保安服务要求
........................................................................ 3
8 服务评价与改进
...................................................................... 5
I
DB11/T 730—2023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
本文件代替DB11/T 730—2010《中小学幼儿园校园保安服务规范》。本文件与DB11/T 730—2010相
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删除了校园保安员术语和定义(见2010年版的3.2);
——修改了校园保安服务术语和定义(见3.3,2010年版的1);
——增加了中小学、幼儿园服务术语和定义(见3.1和3.2);
——增加了“基本要求”(见4);
——更改了“人员要求”(见5,2010年版的4);
——更改了“装备配备及使用要求”(见6,2010年版的5);
——删除了“服务管理要求”(见2010年版的6);
——更改了“保安服务要求”(见7,2010年版的7和8);
——更改了“装备配备及使用要求”(见8,2010年版的10)。
本文件由北京市公安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由北京市公安局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警察学院、北京保安协会、
北京千翔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北京中泰民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毛明满、刘炜、裴岩、任鹏、于春刚、李京海、燕雯、李江涛、邱志勇、周楠、
李晓波、尹占军、薛强、陈鑫钊、马亮、贾佳辖、谭景伟、王然、王军、丁二伟。
本文件及其所替代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0年首次发布为DB11/T 730—2010;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II
DB11/T 730—2023
保安服务规范 中小学幼儿园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中小学、幼儿园保安服务基本要求、人员要求、装备配备及使用要求、保安服务要求
和服务评价与改进。
本文件适用于中小学和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所开展的保安服务活动。国际学校、社区办园(学)
点等其它未成年人集中教育培训、救助保护等机构或场所聘用保安员提供服务时,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A 68 警用防刺服
GA/T 217 橡胶警棍
GA 294 警用防暴头盔
GA 422 警用防暴盾牌
GA 614 警用防割手套
GA 883 公安单警装备 强光手电
GA/T 1145 警用约束叉
GA/T 1279 保安员装备配备与管理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中小学 primary and secondary schools
经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对儿童青少年实施初、中等教育的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
校、技工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等场所。
3.2
幼儿园 kindergartens
对 3 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
3.3
1
DB11/T 730—2023
保安服务 security service
在校园及周边开展的安全保卫和秩序维护活动。
4 基本要求
4.1 学校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配备保安员,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保安员数量。
4.2 学校和保安服务公司应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
4.3 保安服务公司宜采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融合学校场景下的人、
事、地、物、情、组织等多种数据资源,面向学校和师生提供智慧保安服务,并实现与公安部门的警保
联勤联动。
5 人员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保安员应依法取得保安员证,年龄宜在 50 周岁以下,能胜任学校保安服务要求并无违法犯罪记
录。
5.1.2 保安服务项目负责人应依法取得国家五级/初级工(含)以上保安员职业资格证书,并具有安保
管理岗位一年以上工作经验。
5.1.3 保安员应严格在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和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保安服务。
5.1.4 保安员开展保安服务时,应着保安员服装,佩带全国统一的保安服务标识,携带必要的执勤装备;
注重仪容仪表,文明执勤。
5.1.5 保安员应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非因工作需要,不应进入学校教学区域和非勤务区域,不
应出现干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不应探听、议论、泄露师生个人信息及学校信息。
5.1.6 保安服务公司应对保安员进行常态化心理健康监控,对在岗保安员每半年开展一次由具有资质
的心理测试机构组织的全员心理测试,建立保安心理健康档案。
5.2 技能要求
5.2.1 保安员应接受不低于 16 学时保安业务培训,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5.2.2 保安员每年应接受不低于 16 学时的在岗培训,培训方式包括集中理论培训、网络培训、现场实
操等多种培训方式。根据岗位实际需要,保安员应熟悉和掌握的知识和技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学校安全管理、治安保卫、反恐怖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标准和规章制度;
b)校园及周边治安特点、校园安全防范工作重点及案(事)件现场保护相关知识;
c)学校内部机构设置、分布、联系方式,与安全防范工作相关的各种手续、使用的各种证件、标志
等;
d)学校门卫岗、巡逻岗、安防监控室值机岗等岗位规章制度;
e)基本消防设备、保安服务相关装备器械和通讯器材的使用技能及注意事项;
2
DB11/T 730—2023
f)学校治安、消防、反恐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g)通信终端设备、紧急按钮等报警方式;
h)学校安全防范系统操作和维护基本技能;
i)基本防卫控制技能。
5.2.3 保安服务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一定的组织、沟通和协调能力,熟悉学校安保管理相关法律规范,能
制定学校保安服务方案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具备突发事件先期处置能力,能使用新技术开展保安服务。
6 装备配备及使用要求
6.1 一般要求
6.1.1 门卫岗、巡逻岗保安员应配备保安员服装、橡胶警棍、防暴盾牌、约束叉、防暴头盔、防刺服、
防割手套、对讲机、强光手电、反光背心、自卫喷雾剂等执勤装备。可根据需求配备记录仪及其他有效
防护装备。门卫值班室应按执勤保安员人数配备以下防卫器械:防暴头盔(1 顶/人)、防护盾牌(1 副
/人)、防刺服(1 套/人)、防割手套(1 副/人)、橡胶警棍(1 支/人)、强光手电(1 支/人)、自
卫喷雾剂(1 支/人)、约束叉 2 套、对讲机 1 套、反光背心(1 人/件)。
6.1.2 安全监控中心值机岗保安员应配备保安员服装、对讲机等装备。可根据需求增配被动防护装备。
6.1.3 装备应在学校保卫部门备案,建立台账,并有检查、发放、使用、维保等管理制度。
6.1.4 装备应放置在便于穿戴的指定位置,定期进行维护检查,确保其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
6.1.5 应定期组织保安员学习装备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6.2 装备要求
6.2.1 橡胶警棍应符合 GA/T 217 的要求。
6.2.2 约束叉应符合 GA/T 1145 的要求。
6.2.3 防刺服应符合 GA 68 的要求。
6.2.4 防暴头盔应符合 GA 294 的要求。
6.2.5 防护盾牌应符合 GA 422 的要求。
6.2.6 防割手套应符合 GA 614 的要求。
6.2.7 强光手电应符合 GA 883 的要求。
6.2.8 其他装备使用要求,应符合 GA/T 1279 的相关规定。
7 保安服务要求
7.1 门卫服务
7.1.1 保安员配备
根据学校出入口数量配备保安员开展门卫服务。高峰勤务时段做到最大程度配置执勤人员和备勤
力量,每个出入口最低数量应不少于 2 人。
7.1.2 服务内容
3
DB11/T 730—2023
7.1.2.1 按照规定时间开、关校门等出入口。
7.1.2.2 验证、检查、登记来访人员、车辆。
7.1.2.3 及时排查可疑人员、物品和车辆。
7.1.2.4 负责配合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7.1.3 工作要求
7.1.3.1 保安服务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学校规模、出入口情况和学校安全需求,制定门卫工作方案和应急
预案,确定岗位范围、工作内容、保安员装备配备种类和数量。
7.1.3.2 门卫实行 24 小时服务。保安员应根据门卫岗位职责要求,做好出入口周边环境的安全巡视。
7.1.3.3 保安员应做好高峰勤务时段的警保联勤联动工作。
7.1.3.4 保安员应对外来人员、车辆进行核查和信息登记,防止未经许可人员、车辆进入学校;对拒不
配合、手续不全或存疑的,应报告学校保卫部门处理。
7.1.3.5 当出入口发生人员聚集时,保安员应提高警惕,主动巡视、疏导。
7.1.3.6 对出入口附近出现的流浪、乞讨、游商、发放小广告等人员,保安员应主动予以劝离。
7.1.3.7 对突发危害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保安员应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果断措施制止违法犯罪行
为,保护人员安全,控制事态扩大,及时报告学校保卫部门和公安机关,并配合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7.2 巡逻服务
7.2.1 保安员配备
7.2.1.1 根据学校规模、内部环境和安全需求,配备相应数量的保安员开展巡逻服务。
7.2.1.2 巡逻服务每班保安员应不少于 2 人。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巡逻密度。
7.2.2 服务内容
7.2.2.1 巡视、检查、警戒重点部位、特定区域和目标。
7.2.2.2 发现、报告并及时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7.2.2.3 负责配合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7.2.3 工作要求
7.2.3.1 保安服务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学校规模、环境和安全需求,制定巡逻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确定
巡逻区域、路线、方式和频次、突发事件处置方法等。
7.2.3.2 巡逻实行 24 小时服务。保安员对学校重点部位及周边巡查每日应不少于 5 次并进行记录。其
中,夜间时段(0 点~6 点)应至少开展一次巡查。
7.2.3.3 巡逻中发现可疑人员、物品和情况,保安员应立即报告学校保卫部门,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师
生生命财产安全,必要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7.2.3.4 遇有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时,保安员应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及时报告学校保卫部
门和公安机关,并配合做好后续工作。
7.2.3.5 遇有火灾、爆炸等事故,保安员应立即报警并及时通知学校保卫部门,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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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T 730—2023
积极协助抢救受伤人员,并做好保护现场工作。
7.2.3.6 发现涉校、涉师生暴力行为以及师生异常举动时,保安员应第一时间予以制止,并立即报告学
校保卫部门或公安机关。
7.3 安防监控室值机服务
7.3.1 保安员配备
根据学校安防监控室工作需要,配备相应数量的保安员开展安防监控室值机服务。
7.3.2 服务内容
7.3.2.1 监视和运作监控设备,发现影响校园安全的异常情况。
7.3.2.2 负责配合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7.3.3 工作要求
7.3.3.1 保安服务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学校规模、环境和安全需求,制定安防监控室值机服务工作方案和
应急预案,确定工作内容和突发事件处置方法等。
7.3.3.2 安防监控室应 24 小时专人值守,保安员应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7.3.3.3 保安员应能熟练操作安全监控中心设施、设备,密切留意学校情况,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应迅速
报告学校保卫部门或公安机关。
7.3.3.4 保安员发现异常情况后,应迅速通知巡逻保安员现场核实,如涉及险情、警情的,应依照应急
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并及时向学校保卫部门或公安机关报告。
7.3.3.5 对进入安防监控室的非工作人员,应严格履行查验和登记手续。
7.3.3.6 保安员不应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不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
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
7.3.3.7 保安员应做好安全监控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发现故障及时报修,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8 服务评价与改进
8.1 保安服务考核评价机制
保安服务公司应与学校建立保安服务考核评价机制,并在服务合同中明确考核结果的应用。
8.2 服务评价形式
8.2.1 学校应定期向师生及学生家长征求保安服务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给保安服务公司。
8.2.2 学校和保安服务公司应定期对保安员进行岗位能力评估,对未通过者及时调离岗位。
8.2.3 保安服务公司应通过定期发放征求意见表、公布保安服务质量监督电话、定期向师生及学生家长
征求意见和建议等方式自行开展服务评价,做好投诉接待工作,并留存详细记录。
8.3 服务改进
8.3.1 保安服务公司应对师生、家长的意见、建议认真汇总、分析和研究,结合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有
针对性地制定具体的改进方案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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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T 730—2023
8.3.2 保安服务公司应对改进方案和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改进效果,进行复查和评价,确保服务质量切实
提高。
8.3.3 保安服务公司应将改进方案、措施及效果主动向学校保卫部门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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