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13.020 21
CCS Z 06
辽
宁 省 地 方 标 准
DB21/T 3973—2024
闭坑露天煤矿综合治理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comprehensive treatment of open-pit closed coal mine
2024 - 06 - 30 发布
2024 - 07 - 30 实施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21/T 3973—2024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2
4 总则 ................................................................................. 3
5 综合调查与勘查 ....................................................................... 3
6 工程设计 ............................................................................. 4
7 工程施工 ............................................................................. 6
8 监测与管护 ........................................................................... 7
9 竣工验收 ............................................................................. 8
附录 A (资料性) 闭坑露天煤矿综合治理工作程序 ..........................................9
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起草。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辽宁省自然资源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辽宁省物测勘查院有限责任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陈军典、孙振华、张剑、张志伟、石玉学、李恩宏、韩晓涛、白昕冉、蒋丽丽、
赵磊、高源、武悦、高尔丁、李光泽、常影、杨梦尧、王世娟、郑伟、楚颖、郑春丽、杜华娟、苏倩、
李响、刘向峰、吕刚、周泳君、郭宝东、李祎昕、任毅、靳慧杰、高倩、安琪、吴爽、李伯男、于子国、
张一、王鹏、王晓亮、陈毓翯、赵冠金、张晟南、郭跃、赵彤彤、赵晓恕、安源、宋海涛、李金龙、王
明、赵猛、张丹、赵元鑫、仲米山、吴子杰、王佳彬、赵明磊、穆昕、赵涌涛、刘芠杭、李彬、陈超、
尹志刚、张振国、白刚、刘玉洁、白云龙、朱丽红、李丹、张书弘、任航、吕梁、张芷毓、韩东、王日
辉、梁皓、王兆生、栾金鹏、王东、金秀英、褚阔、罗银花、吴奇、张媛、郭嘉婧、金源、王丽欣、王
潇女、隋阗璐、迟丹、薛松强、韩宇、王月、李思晋、杨红恩、张卓庆、聂爱芳、高媛媛、李松杰、刘
振伟、张洪、刘国昊。
本文件发布实施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问题和意见建议,均可以通过来电和来函等方式进行反馈,
我们将及时答复并认真处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评估及复审。
归口管理部门通讯地址:辽宁省自然资源厅(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29号),联系电话:024-62789185。
文件起草单位通讯地址:辽宁省物测勘查院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市皇姑区宁山中路42号),联系电
话:024-89605968。
II
DB21/T 3973—2024
闭坑露天煤矿综合治理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因煤矿露天开采造成的地质灾害、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土地资源破坏、含水层破坏、
水土污染等生态环境问题综合治理工程的调查与勘查、设计、施工、监测与管护、竣工验收的技术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辽宁省区域内闭坑露天煤矿综合治理工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15776 造林技术规程
GB/T 20257.1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 第1部分:1:500 1:1000 1:2000
GB/T 32864 滑坡防治工程勘查规范
GB/T 38509 滑坡防治设计规范
GB 50003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
GB 50007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 50010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 50021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 50026 工程测量标准
GB 50201 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88 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标准
GB 50290 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
GB/T 51040 地下水监测工程技术规范
GB 55007 砌体结构通用规范
GB 55008 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
GB 55017 工程勘察通用规范
GB 55018 工程测量通用规范
DZ/T 0219 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
DZ/T 0220 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规范
DZ/T 0221 崩塌、滑坡、泥石流监测规范
DZ/T 0239 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设计规范
DZ/T 0287 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技术规程
JGJ/T 87 建筑工程地质勘探与取样技术规程
JTG/T 3610 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
LY/T 1607 造林作业设计规程
NY/T 1342 人工草地建设技术规程
DB21/T 2019 矿山及其他工程破损山体植被恢复技术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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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闭坑露天煤矿 closed open-pit coal mine
煤炭资源开采枯竭或因其它原因而终止采矿活动的露天开采煤矿。
矿山生态环境 mine ecological enviroment
因矿业活动引起的影响人类生存与发展的水、土地、矿产、生物等自然资源以及气候资源数量与质
量的总称。
矿山生态环境问题 mine ecological enviromental problems
人类为其自身生存和发展,在矿山资源开发利用的过程中,对包括地质环境在内的自然环境破坏和
污染所产生的危害人类生存的各种负面反馈效应。
矿山地质环境问题 mine geo-environmental problems
受采矿活动影响而产生的地质环境破坏的现象。主要包括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泥
石流、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水土环境污染等。
矿山地质灾害 mine geological disaster
指矿山建设与采矿活动影响而引发的危害矿区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
陷、地面沉陷、地裂缝等灾害。
生态重建 ecological reconstruction
指对因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导致生态功能受损、生态系统自我恢复能力丧失或发生不可逆变化,以
人工措施为主,通过生物、物理、化学、生态或工程技术方法,围绕修复生境、恢复植被、生物多样性
重组等过程,重构生态系统并使生态系统进入良性循环。
地质灾害勘查 investigation of geological hazard
用专业技术方法调查分析地质灾害状况和形成发展条件的各项工作的总称。
排土场 dumping site
露天采矿剥离物集中排放的场所,包括外排土场和内排土场。
露天采场 open pit
将矿藏的上覆岩土剥离后直接开采矿物的采矿场所。
土壤重构 soil reconstruction
指对矿山损毁土地采用工程、物理、化学、生物等改良措施,重新构造土壤基质,形成适宜植被生
长的土壤剖面结构与肥力等条件。
植被重建 vegetation reconstruction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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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综合考虑气候、海拔、坡度、坡向、地表物质组成和有效土层厚度等条件,选择先锋、适地植物
物种,实施植被配置、栽植及管护,重新构建持续稳定的植物群落。
4
总则
基本原则
统筹考虑矿山所处区域生态功能以及各生态要素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等特点,统筹兼顾,
系统设计,坚持地貌重塑、土壤重构、植被重建、景观格局优化、生物多样性保育重组一体化综合治理,
逐步修复受损生态功能,构建矿区稳定的生态系统。
工作流程
闭坑露天煤矿综合治理工作程序一般应包括综合调查与勘查、工程设计、工程施工、竣工验收五个
阶段。工作流程见附录A。
5
综合调查与勘查
基本规定
5.1.1
综合调查与勘查应查明矿山地质环境条件以及矿山开采活动产生的主要生态环境问题,提供治
理设计所需岩土参数,提出治理比选建议方案,为工程设计提供依据。
5.1.2
综合调查与勘查应以收集资料和现场调查为主。根据生态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及治理工程特点,
开展地形测绘、工程地质测绘、矿山生态环境问题调查、矿山地质灾害勘查等工作,其深度和广度应满
足工程设计和施工等要求。
5.1.3
综合调查与勘查主要内容包括矿山自然地理与社会经济、矿山基本情况、地质环境条件、生态
环境问题 、土地利用现状及矿山已实施的治理措施、治理成效及经验等。
收集资料和工作方案编制
5.2.1 收集资料
5.2.1.1 资料收集内容包括:矿山基本情况、水文与气象、自然环境、社会经济、地质环境、土地利
用现状、生物生境、相关政策文件和规划、矿区现状影像、人类工程活动、当地矿山修复工程资料等。
5.2.1.2 资料收集可采取现场调查、走访、文献收集、信息传输等方式。
5.2.2 工作方案编制
5.2.2.1 调查与勘查工作方案应在充分收集、整理和分析已有资料和对治理区进行现场踏勘的基础上,
按照相关标准要求进行编制。
5.2.2.2
调查与勘查工作方案编制内容宜包括:工程概况,目标任务,矿山地质和生态环境概况,技
术路线和工作方法,总体工作部署,拟定实物工程量(测绘、调查与勘查、取样、测试等)及预算,机
械、设备、仪器仪表及人员安排, 保障措施(组织、技术与质量、安全与环保、进度、资金等)及工
作部署等。
地形测绘
5.3.1
搜集能反映现状地形地物的地形图,如没有或不能满足相应要求的地形图,应开展相应比例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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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形图测绘,按照 GB 50026、GB 55018 及 GB/T 20257.1 执行。
5.3.2
地形图测绘范围根据综合治理范围确定,宜超出矿山环境问题影响区以外不小于 50 m,矿山地
质和生态环境问题复杂时可适当扩大。
工程地质测绘
5.4.1
工程地质测绘对象应包括地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水文地质、岩溶、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
灾害等。
5.4.2
工程地质测绘方法宜采用全面查勘法,与环境问题调查、地质灾害勘查、土地现状调查等结合
进行。
矿山环境综合调查
5.5.1
调查范围应以采矿权范围和采矿活动影响区为主,适当外延到矿山所在的生态系统单元和地貌
单元。矿山环境调查应查明矿山自然地理与生态本底、矿山地质环境条件、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矿山生
态环境问题以及矿山历史。
5.5.2
自然地理与生态本底调查应包括:矿山位置、气候条件、水文条件、土壤调查、生物资源、土
地利用、社会经济、区位条件等情况。
5.5.3
矿山地质环境条件调查应包括:地层岩性、地形地貌、地质构造、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调查等。
5.5.4
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调查应包括:矿山地质灾害、矿区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土地资
源损坏、植被资源损毁、水土环境污染调查等。
5.5.5
矿山生态环境问题调查应包括: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草原退化、林地破坏、湿地萎缩、固
体废弃物排放及综合利用、废水排放及综合利用、危险废弃物调查等。
5.5.6
矿山历史调查应包括:企业概况、地质条件与开采境界、剥离物及运输方式、土地损毁与治理
调查等。
矿山地质灾害勘查
5.6.1
地质灾害勘查应在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的基础上进行。
5.6.2
勘查内容和工作量应根据拟治理的地质灾害特点和治理工程需求确定。
5.6.3
勘查应采用安全可靠的技术手段,避免引起或加剧地质灾害。勘探和原位测试位置和方法的选
择应保证其实施不导致地质灾害体的稳定性明显降低和勘探与测试工作的安全。
5.6.4
勘查所形成的钻孔、探井、探槽不再利用时应按相关要求及时进行封填。
5.6.5
对地质灾害体特征、勘查过程和重点部位进行拍照录像,保存影像资料。
5.6.6
勘探和取样、原位测试与室内试验的具体操作、试验仪器和主要技术等要求应符合 GB/T 32864、
GB 50021、GB 55017、DZ/T 0220、JGJ/T 87 规定。
5.6.7
当勘查过程发现勘查方案预估的地质情况与实际地质情况有较大出入时,应根据实际地质情况
适当调整勘查方案及其工作量。
6
工程设计
基本规定
6.1.1
工程设计应在矿山环境综合调查与勘查的基础上进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与当地
社会、经济、环境相适应,符合相关规划。
6.1.2
工程设计应综合考虑治理工程类型和治理区自然条件、地质环境条件、地质和生态环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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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条件和工期等因素,合理确定工程治理技术和施工工艺。做到技术先进、安全适用、经济合理、资
源节约、生态环保、方便实施。
6.1.3
工程设计应优先治理矿山地质环境破坏问题,再根据不同场地的生态修复方向和模式,确定适
宜的生态修复措施。
6.1.4
工程设计应明确质量检测的项目、数量及执行的标准与规范。其中混凝土结构设计应符合 GB
55008、GB 50010 的要求,砌体结构设计应符合 GB 55007、GB 50003 的要求,土工合成材料设计应符
合 GB 50290 的要求,地基基础设计应符合 GB 50007 的要求。
矿山地质灾害治理
6.2.1 崩塌治理
6.2.1.1 崩塌治理工程设计应根据崩塌类型、规模、范围、崩塌体的大小和崩塌方向、水的活动规律
等因素,针对其危害程度和保护对象采取相应工程措施,进行综合治理。
6.2.1.2
崩塌治理的主要工程措施包括清除危岩(土)、柔性防护网、支挡、支撑及嵌补、锚固及灌
浆、截排水等,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组合选择。
6.2.1.3 崩塌治理宜以清除危岩(土)体为主,不具备清除条件的采取其他工程措施。
6.2.2 滑坡治理
6.2.2.1 滑坡治理工程设计应根据滑坡体特征、影响范围内的地质环境条件、气象条件,综合分析其
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和保护对象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综合治理。
6.2.2.2
滑坡治理的主要工程措施包括截排水、削方减载、回填压脚、注浆加固、挡墙、抗滑桩、预
应力锚索、格构锚固、植被防护等,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组合选择。
6.2.2.3
滑坡治理宜以截排水和支挡措施为主,辅以其他工程措施。
6.2.2.4
滑坡工程具体设计应按照 GB/T 38509 及 DZ/T 0219 要求进行。滑坡主要防治工程有削坡减载、
支挡工程(抗滑桩、挡土墙)、加固工程(锚索、锚杆、固结灌浆、格构锚固)、压脚工程等,同时配
合截(排)水、护坡工程和植被恢复工程等辅助工程进行治理。
6.2.3 泥石流治理
6.2.3.1 泥石流治理工程设计应根据泥石流发育特征和降水条件,针对其危害程度和保护对象采取相
应工程措施,进行综合治理。
6.2.3.2
形成区以稳固物源为主,主要治理工程措施包括拦挡坝、护岸、护底和恢复植被等。
6.2.3.3
流通区应采用排导和拦挡进行综合治理,主要工程措施包括排导槽、拦挡坝、沟道清理、防
护堤和护底等。
6.2.3.4
堆积区宜采取排导、防护和停於等措施。
6.2.3.5
泥石流防治工程具体设计应按照 DZ/T 0239 执行。
含水层破坏治理
6.3.1
可采用防渗帷幕拦截主要导水通道等堵截工程措施治理,减少含水层中地下水的径流,减少疏
干排水量。
6.3.2
可根据地下水涌水量,采用截、排措施将地下水引入下游地下含水层进行回灌或引入指定地点
进行处理后进行再利用。
6.3.3
对于需要采坑回填的闭坑露天煤矿含水层破坏可结合水文地质条件进行含水层再造。
残煤自燃工程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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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
残煤自燃灭火治理方法主要包括挖出火源法、表面覆盖法、浇灌法、钻孔注浆灭火法和综合治
理法等。
6.4.2
自燃矸石山的灭火工作应遵循挖(挖除浅部火源)、截(截止火区蔓延)、堵(封堵供氧供风
通道)、填(充填孔隙)、注(压注阻燃材料)、洒(表面喷洒阻化剂)、覆(覆盖黄土等细粒岩土)、
压(分层振动碾压)“八字”原则。
水、土壤污染治理
6.5.1
露天采场内的季节性和临时性积水应采取沉淀、过滤等措施去除污染物后再利用。
6.5.2
可采用防渗褥垫方法防治采矿产生的有毒有害矿坑水、选矿尾水(含尾矿库溢流水)以及排土
场和煤矸石的淋滤水渗入主要供水含水层。
6.5.3
对已受到污染的土壤可采用固化/稳定化、异位土壤洗脱、植物修复,阻隔填埋、土壤淋洗等技
术进行修复。
地形地貌景观及土地资源破坏治理
6.6.1
露天采场、工业场地、排土场可根据现场破坏情况选择自然恢复、辅助再生、生态重建、转型
利用等生态修复方式进行治理。
6.6.2
对于需要生态重建的损毁土地应在消除地质安全隐患基础上,进行地貌重塑、土壤重构、植被
重建等宜符合 GB/T 15776、LY/T 1607、NY/T 1342、DB21/T 2019 的要求。
6.6.3 灌溉、排水、道路等配套设施工程设计可按照 GB 50288 执行。
7 工程施工
基本规定
7.1.1
闭坑露天煤矿综合治理工程施工前应完成工作包括:配备满足工程项目施工需要的项目管理机
构和人员、配置满足工程项目施工需要的工程施工机械和设备;施工前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
单位应进行设计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施工人员应熟悉所承担工程的设计图纸和勘察资料、掌握工程施
工目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等;编制完整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制定安全防护措施。
7.1.2
施工单位应建立和健全施工质量管理体系、质量检验检查制度和质量岗位责任制,严格工序管
理,落实质量管理责任。
7.1.3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安
全生产规则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施工安全管理、施工安全技术和施工安全作业进行全过程、
全方位管理与控制。
7.1.4
施工单位应制定切实可行的测量放线、质量控制和工程验收方案,并做好施工记录。
7.1.5
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成品、半成品、器具和设备应进行现场检验,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
件以及有关产品和材料应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1.6
工程施工中应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及噪声污染、振动污染、水污染、大气污
染、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
7.1.7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查设计单位等应共同参加基础验槽、隐蔽工程、分项工程
和分部工程的验收。
地质灾害及边坡工程治理施工
7.2.1
土方工程施工可按照 GB 50201 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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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
排水工程、抗滑桩 、预应力锚索、格构锚固、重力式挡墙、注浆加固的施工技术要求应符合
DZ/T 0219 的相关规定。
7.2.3
砌石坡面防护、石笼挡土墙、锚杆挡土墙、柔性防护系统的施工技术要求及质量检验标准宜符
合 JTG/T 3610 的相关规定。
植被恢复工程施工
7.3.1
绿化栽植或播种前应对种植土理化性质进行检验,按设计要求采取相应的土壤改良、施肥和置
换客土等措施。严禁使用含有害成分的土壤作为种植土,根系主要分布层不应有不透水层。
7.3.2
穴、槽挖掘前应了解岩土性质及隐蔽物埋设情况。穴、槽直径应大于土球或裸根苗根系展幅 40
cm~60 cm,穴深宜为穴径的 3/4~4/5。穴、槽应垂直下挖,上口下底宜相等。
7.3.3
植前应进行苗木根系修剪,宜将劈裂根、病虫根、过长根剪除,并对树冠进行修剪,保持地上
地下平衡。
地形地貌景观及土地资源破坏修复工程施工
7.4.1
施工前应完成治理区工程测量放线定位工作,按设计要求标出挖填高度、施工区边线;施工前
应进行工程量核实和土方平衡调配验算,综合考虑土的可松性系数、压缩率等因素;填方和挖方工程量
可采用横断面、方格网等方法计算。
7.4.2
挖方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施工现场应设置坐标点,控制挖方范围、高程和坡度;废石和废渣
挖方可采用机械或人工方式,外运的废石和废渣应保证环境保护的要求;边坡开挖坡度和坡面平整度应
符合设计要求。
7.4.3
填方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土石方回填可采用机械或人工方式,回填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 回
填废石或废渣时应进行适当筛选,分层碾压;填土层的分层厚度、含水量和压实程度宜根据试验数据或
经验确定。
8
监测与管护
工程监测
8.1.1
工程监测前应编制工程监测方案,提出监测工作方法与技术要求,应重点说明监测对象、监测
要素、监测级别、监测点密度、监测频率、监测方法、监测仪器型号及精度,并应说明监测标识埋设和
监测设施施工要求及注意事项。
8.1.2
工程监测范围以矿山综合治理实施区域为主,可适当外延到矿山周边地区。
8.1.3
监测对象包括地质稳定性、水体、土壤、植物群落和动物种群等。
8.1.4
排土场生态修复区域,应突出植被种类、分布、面积、植被成活率、覆盖度等监测,加强煤矸
石自燃、水土流失等状况监测。
8.1.5
含水层修复区域,应突出不同含水层水位、水质、流量等监测,应加强补径排等监测,相关要
求见 DZ/T 0287 和 GB/T 51040。
8.1.6
地质稳定性监测周期可按照 DZ/T 0287 和 DZ/T 0221 执行;水体监测周期为 2 次/年,丰水期、
枯水期各一次;土壤植被群落和动物种群监测周期为 1 次/年。监测期限可根据后期管护要求确定。
后期管护
8.2.1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根据矿山综合治理目标,需做好后期管护工作。管护内容主要包括工程
设施维护和植被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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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
工程设施维护主要对支护加固工程、截排水工程、地貌重塑工程、土壤重构工程和相关配套附
属设施等,按照工程设计和运行要求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发现工程设施运行不正常或损毁,应及时修
复或替换。
8.2.3
植被养护主要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喷水、追肥、清除杂草、防治病虫害、补植、补种等措施,对
复绿植被进行养护。
8.2.4
后期管护时间根据矿山自然生态条件和修复成效确定,一般管护时间为 2 年~3 年,生态脆弱
区管护时间为 3 年~5 年。
9
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应取得下列资料:项目立项批准文件、招投标文件及合同文本、经批准的调查报告、
施工图设计、项目预算批复文件、工程决算书;竣工验收申请、施工单位自检报告、竣工报告、参建各
方工程总结报告;各参建单位中标通知书及其资质复印件;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及实施细则;第三
方监测(检测)报告;设计变更通知、重大问题处理文件及技术洽商(交底)记录;各分项、分部工程
检验验收记录;施工前、中、后完整的影像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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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A A A
录
(资料性)
闭坑露天煤矿综合治理工作程序
下面给出了闭坑露天煤矿综合治理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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