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91.120 P16 备案号:50336-2016
DB54
西藏自國治区國地 方标准
DB54/T0100—2016
文物建筑保护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2016-09-02实施
2016-08-03发布
西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后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联合发布
DB54/T0100—2016
目 次
前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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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文物建筑的分类般规定.. 5. 1 平面布置, 5. 2 防火间距.. 5. 3 防火处理. 5. 4 内部装饰装修 5. 5 安全疏散.. 5.6 消防扑救.. 5. 7 专家论证、 消防设施 6. 1 消防给水 6.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3 灭火器电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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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电气线路及设备 7.2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本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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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DB54/T0100—2016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规定起草,本标准由西藏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提出。 本标准由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归口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西藏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西藏自治区文物局、西藏自治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西藏自治区建筑勘察设计院、西藏圣益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增华、徐洋、张桂芝、田兵、张志强、付海军、加阿次登、阿旺洛珠、索朗
群培、闫涛、张宝利、王红备、席伟、希绕、格桑群培、格桑卓嘎、多吉次仁、卓玛央宗、周郑
本标准为首次制定。
II
DB54/T01002016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文物建筑的分类,对文物建筑保护工程的平面布置、防火间距、防火处理、内部装饰装修、安全疏散、消防扑救、专家论证,以及消防设施和电气的选用、设计、安装做了规定。
本规范适用于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文物建筑保护工程的消防设计。不适用于重建的仿古建筑和其他新建建筑。
2规范性引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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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GB 3100 国际单位制及其应用 GB 8624 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 GB 1563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 17945 消防应急灯具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5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 50720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GB 5097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文物建筑
作为文物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遗迹和代表型建筑。包括古建筑、近现代建筑、革命旧址和纪念性建筑物 3.2保护工程
为长远保护文物建筑的需要,并遵守不改变文物建筑原状的原则,对文物建筑进行保养维护、抢险
加固、整体修、迁移、原址复原重建以及保护性设施建设、保护单位范围内必要的配套建设、技术防范等工程。 3.3文物原状
文物原状系文物建筑个体或群体中一切有历史意义的遗存现状,包括建筑形制、建筑结构、建筑材料、工艺技术等。
文物建筑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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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文物建筑的消防保护等级根据文物的保护级别分为三类: 1一类:列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建筑。
二类:列入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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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三类:列入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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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4/T0100—2016
5一般规定
5.1平面布置
5.1.1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禁止搭建临时建筑、简易建筑等非文物建筑。由于施工原因确实需要搭建临时建筑、简易建筑的,应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的有关要求。 5.1.2文物建筑中设置消防控制室或监控室,宜选择在文物建筑的附属建筑首层,且应有单独的直通室外的出入口。 5.1.3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设置的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变配电房等,严禁设置在文物建筑内,应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内,且与文物建筑之间满足防火间距要求,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妨碍消防扑救。
5.2防火间距
5.2.1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确需建设非文物建筑的,文物建筑与非文物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4.1的规定。
表5.2.1 文物建筑与新建非文物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文物建筑消防保护等级
非文物建筑耐火等级
二类 9 10 12
一类 11 12 14
三类 8 9 11
一、二级三级四级
注: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当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5.2.2文物建筑与既有非文物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达不到表5.2.1的规定时,应制定计划逐步拆除非文物建筑,或经专家论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火分隔。 5.2.3一、二级耐火等级的非文物建筑面向文物建筑一面为不开设孔洞的防火墙时,如果非文物建筑高度高于文物建筑,文物建筑与非文物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5.2.1规定减少25%;如果非文物建筑高度低于文物建筑或高度相同,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3.5m。
5.3防火处理
5.3.1文物建筑保护工程中更换的建筑构建宜采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 5.3.2文物建筑保护工程中更换的木质建筑构件,如:梁、柱、枋、擦、栈棍、楼板等应进行阻燃处理;除梁、柱、楼板等承重构件以外的木质构件表面需做油饰彩绘工艺处理,并且阻燃处理会对彩绘绘制造成不利影响的,可以视情不做阻燃处理。
5.4内部装饰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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