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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5/T 353.4-2020 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 第4部分:消防炮灭火系统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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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语言:中文

更新时间:2024-01-13 14:4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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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DB15/T 353.4-2020 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 第4部分:消防炮灭火系统 ICS13.220.99 C 80
DB15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
DB15/T353.4—2020
代替DB15/353.4-2009
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第4部分:消防炮灭火系统
Testing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systemsPart4: fire monitor extinguishing systems
2020-06-25实施
2020-05-25发布
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DB15/T353.42020
目 次
前言范围
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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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要求 3. 1 般要求 3.2 消防炮灭火装置 3.3 消防水炮灭火系统 3.4 泡沫消防炮灭火系统 3.5 干粉消防炮灭火系统 3.6 控制装置 3. 7 控制与操作要求 3.8 系统功能检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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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 一般要求. 4. 2 消防炮灭火装置 4. 3 消防水炮灭火系统 4. 4 泡沫炮灭火系统 4. 5 干粉炮灭火系统 4. 6 灭火控制装置, 4. 7 控制与操作要求, 4.8 系统功能 5 检验规则 5. 1 检验类别, 5. 2 检验项目分类 5.3 检验范围 5.4检验结果判定附录A(规范性附录) 检验项目分类附录B(规范性附录) 检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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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DB15/T353《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分为十四部分:
第1部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第2部分:消火栓系统;一第3部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第4部分:消防炮灭火系统;第5部分:干粉灭火系统;第6部分:泡沫灭火系统;第7部分:气体灭火系统;第8部分:防排烟系统;第9部分:防火门、防火卷帘系统;第10部分:火灾警报和应急广播系统;第11部分:消防电话系统;第12部分: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第13部分:消防电梯系统;第14部分:消防供电系统;本部分为DB15/T353第4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代替DB15/353.14一2009《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第4部分:消防炮灭火

-
系统》,与DB15353.4一2009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一修改了要求、检验规则为推荐性条文(见第3章和第5章);对消防炮灭火装置性能进行了部分修订(见3.2.1,2009版的3.2.1); -增加了消防水源(见3.2);一增加了检验范围(见5.3);对检验结果判定的内容进行了部分修订(见5.4,2009版的5.3)。
本部分由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M/TC02)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于利群、倪华、李永清、张弛、付晓东。 本部分代替了DB15/353.4一2009。 DB15/353.4—2009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15/353—2000、DB15/353—2004。
II DB15/T 353.42020
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第4部分:消防炮灭火系统
1范围
DB15/T353的本部分规定了消防炮灭火系统的要求、检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部分适用于建筑消防设施中消防炮灭火系统的检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97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3要求
3.1一般要求 3.1.1设备、材料及配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具有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国家法定质检机构的检验报告等文件。系统中的强制认证产品还应有认证证书和认证标识。 3.1.2系统中国家强制认证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必须与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强制检验报告相一致,同时产品的实物也应与型式检验报告中的描述相一致。 3.1.3系统中非国家强制认证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应与检验报告一致;检验报告中未包括的配接产品接入系统时,应提供系统组件兼容性检验报告。 3.2消防炮灭火装置 3.2.1消防炮灭火装置的性能 3.2.1.1消防水炮灭火装置的设计射程应符合消防水炮灭火装置布置的要求。室内布置的消防水炮灭火装置的射程应按产品射程的指标值计算,室外布置的消防水炮灭火装置的射程应按产品射程指标值的 90%计算。 3.2.1.2自动消防水炮灭火系统用于扑救民用建筑内火灾时,单台炮的流量不应小于20L/s;用于扑救工业建筑内火灾时,单台炮的流量不应小于30L/s;喷射型自动射流灭火系统用于扑救轻危险级场所火灾时,单台灭火装置的流量不应小于5L/s;用于扑救中危险级场所火灾时,单台灭火装置的流量不应小于10L/s。 3.2.1.3泡沫消防炮灭火装置的设计射程应符合泡沫消防炮灭火装置布置的要求。室内布置的泡沫消防炮灭火装置的射程应按产品射程的指标值计算,室外布置的泡沫消防炮灭火装置的射程应按产品射程指标值的90%计算。 3.2.1.4室内布置的干粉消防炮灭火装置的射程应按产品射程指标值计算,室外布置的干粉消防炮灭火装置的射程应按产品射程指标值的9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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