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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C/T 570-2012 玻璃纤维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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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语言:中文

更新时间:2024-01-19 14: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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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JC/T 570-2012 玻璃纤维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ICS 59.100.10 Q 36 备案号:390162013
JC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材行业标准
JC/T570—2012
代替JC52i—1993,JC570—1994

玻璃纤维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Stipulation of energy consumption norm for unit output of fiberglass product
3
2012-12-28发布
2013-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材行业标准玻璃纤维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JC/T 570—2012
*
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出版建筑材料工业技术监督研究中心
(原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标准化研究所)发行新华书店北京发行所发行各地新华书店经售
地矿经研院印刷厂印剧版权所有不得翻印
*
开本880×12301/16印张0.75字数20千字 2013年5月第一版2013年5月第一次印刷
印数1-—400定价18.00元
书号:155160-228
* 编号:0883
网址:www.standardcnjc.com电话:(010)51164708 地址:北京朝阳区管庄东里建材大院北楼邮编:100024
本标准如出现印装质量问题,由发行部负责调换。 JC/T570—2012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JC521-1993《玻璃球能耗等级定额》和JC570—1994《玻璃纤维纱能耗等级定额》。
与JC521一1993和JC570—1994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一将两个标准合并为一个标准,将玻璃球生产过程的能耗作为法拉丝生产玻璃纤维纱的一个工序进行考核(见4.1、4.2和4.3;JC521—1993的4.2、4.3和4.4,JC570—1994的3.3 和3.4); 增加了池窑法拉丝生产玻璃纤维纱的能耗指标及能耗计算方法(见表1、表2、表3、5.1.4.1 和5.2. 2. 1.1); 将原标准中玻璃球和玻璃纤维纱的生产能耗按“国家一级”、“国家二级”和“及格级”分等,改为按“能耗限额限定值”、“能耗限额准入值”和“综合能耗先进值”分别设定能耗限额(见 4.1、4.2和4.3;JC521—1993的4.2、4.3和4.4,JC5701994的3.3和3.4)。 取消了原标准中的综合电耗定额(见JC521一1993的4.4、第7章和第8章,JC570一1994 的3.3、4.4、4.5和4.6)。
本标准由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玻璃纤维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45)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南京玻璃纤维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巨石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玉梅、姜肇中、陈世超、刘劲松。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JC521-1993 JC 5701994。
i JC/T570—2012
玻璃纤维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产玻璃纤维纱和玻璃球单位产品能源消耗(以下简称能耗)限额的要求、统计范围和计算方法、节能管理与措施。
本标准适用于中碱或无碱玻璃球生产企业和以池密法或法生产E玻璃、ECR玻璃和中碱玻璃纤维的企业能耗考核,以及对新建项目的能耗控制。
本标准不适用于高强、高硅氧、耐碱等特种玻璃纤维的生产企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7167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总综合能耗comprehensiveenergyconsumption 统计报告期内用于生产玻璃纤维纱或玻璃球实际消耗的各种能源实物量,按规定的计算方法和单位
分别折算后的总和。包括生产系统和辅助生产系统的能耗总和。 3. 2
单位产品综合能耗comprehensiveenergyconsumptionforunitoutputofproduct 统计报告期内生产每吨合格的玻璃纤维纱或玻璃球的综合能耗。即综合能耗与合格的玻璃纤维纱或
玻璃球总产量的比值。 3. 3
生产系统productionsystem 指生产玻璃纤维纱或玻璃球的工艺过程及设备、装置和设施组成的体系。包括:原料配制、熔窑、
漏板、埚、拉丝机、烘干设备、抢线机、络纱机、制球机等。 3.4
辅助生产系统productionassistingsystem 指为生产系统服务的过程、设施和设备,包括:水电气的供应、加工、空调、照明、设备保全、内
部运输、产品检验、包装、安全和环保等装置及设施。
·4要求
4.1 现有玻璃纤维企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额限定值
现有玻璃纤维企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额限定值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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