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批准发布《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湿地保护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18168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规划委(局)、发展改革委,海南省规划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3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
划的通知》(建标[2013]162号)要求,由林草局组织编制的《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湿地保护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在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工程项目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
程中,要产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
具体解释工作由林草局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7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自然保护区工程项自建设标准
建标195一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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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北 京
目 歡次
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三章 选址与规划布局第四章 管护系统第五章 巡护系统第六章 科研监测系统第七章 公众教育系统第八章 防灾减灾系统第九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附件 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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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16 ) (20 ) (23) (29)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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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自然保护区工程项自建设,合理确定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提高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决策的科学性和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和评价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全过程建设效益的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省级、市级和县级自然保护区、保护小区工程项目建设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建设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基本建设投资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自然保护区工程项自建设应坚持尊重自然、保护优先、分类建设、分区布局、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和安全实用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建设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各项工程设施,优先维护、完善、使用已有设施装备,应与自然保护区内的其他建设项自结合,不得重复建设。科研监测应充分利用相关部门或科研机构已有设施设备,实现资源和数据共享。 第七条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建设应以节约能源资源、减少排放为原则,充分利用先进技术,为减轻自然资源消耗和便利野外保护管理创造条件。 第八条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生态保护、工程质量、安全、卫生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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