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77.150.99 H 63
YS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色金属行业标准
YS/T1017—2015
粉
徕
Rheniumpowder
2015-04-30发布
2015-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色金属
行 业 标 准
粉
YS/T 1017—2015
*
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西街甲2号(100029)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北街16号(100045)
网址:www.gb168.cn 服务热线:400-168-0010
010-68522006
2015年10月第一版
*
书号:155066·2-28994
版权专有 侵权必究
YS/T1017—2015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43)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株洲凯特实业有限公司、辽宁大学、北京矿冶研究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扶元初、房大维、喻新海、肖勇、彭鹰、王芦燕,
1
YS/T 1017—2015
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粉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质量证明书与订货单(或合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氢气还原高酸铵制取的徕粉。
规范性引用文件
2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5314粉末冶金用粉末取样方法 GB/T19077.1粒度分析激光衍射法 第1部分:通则 YS/T895 高纯化学分析方法痕量杂质元素的测定 辉光放电质谱法 YS/T 902 高纯及酸铵化学分析方法铍、钠、镁、铝、钾、钙、钛、铬、锰、铁、钻、镍、铜、锌、砷、
钼、镉、铟、锡、锑、钡、钨、铂、铊、铅、铋量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3要求
3.1 产品分类
产品按化学成分分为FRe-04和FRe-05两个牌号 3.2 化学成分
产品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和表2的规定。
表 1
%
号
牌 Re(质量分数),不小于
FRe-04 99.99 0.000 1 0.000 1 0.000 1 0.0001 0.000 1 0.000 5 0.000 1 0.000 2 0.0001
FRe-05 99.999 0.000 01 0.000 01 0.000 01 0.000 01 0.000 01 0.000 05 0.000 01 0.000 05 0.000 01
Al As Ba Be Bi Ca Cd Co Cr
杂质含量(质量分数),
不大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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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续)
%
FRe-04 0.000 1 0.000 5 0.000 5 0.000 1 0.000 1 0.000 5 0.000 5 0.000 1 0.000 1 0.000 1 0.0001 0.000 5 0.000 5 0.000 1 0.000 1 0.000 1 0.0001 0.000 5 0.0001
号
牌
FRe-05 0.000 01 0.000 05 0.000 05 0.000 01 0.000 01 0.000 05 0.000 05 0.000 01 0.000 01 0.000 01 0.000 01 0.000 05 0.000 05 0.000 01 0.000 01 0.000 01 0.000 01 0.000 05 0.000 01
Cu Fe K Mg Mn Mo Na Ni Pb Pt sb Se Si Sn Te Ti T1 W Zn
杂质含量(质量分数),
不大于
注:FRe-04、FRe-05牌号中的含量为100%减去表中所列杂质元素实测值总和的余量
表 2
%
牌号
FRe-04 0.004 0.08
FRe-05 0.004 0.06
c 0
气体元素杂质含量(质量分数),不大于
3.3 粒度
1um~50um之间的产品重量应不少于85%。 如需提供特殊粒度的产品,由供需双方商定。 3.4 外观质量
产品外观呈浅灰色或灰色,颜色应均匀统一,无目视可见的夹杂物。
试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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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产品的化学成分分析方法按YS/T895或YS/T902的规定进行,YS/T895和YS/T902未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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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元素,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分析方法 4.2 2产品的粒度按GB/T19077.1的规定进行测定, 4.3 产品的外观质量用目视检查。
5 检验规则
5.1 检查和验收 5.1.1产品应由供方进行检验,保证产品符合本标准及订货单(或合同)的规定,并填写产品质量证明书。 5.1.2 2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与本标准及订货单(或合同)的规定不符时,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可委托供需双方认可的单位进行,并在需方共同取样。 5.2组批
产品应成批提交验收。每批重量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5.3 :检验项目
每批产品均应进行化学成分、粒度和外观质量的检验。需方要求对其他性能进行检验时,需在订货单(或合同)中注明。 5.4取样
取样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 3
检验项目化学成分粒度外观质量
取样规定
要求的章条号
试验方法的章条号
3.2 3.3 3.4
4.1 4.2 4.3
按GB/T5314的规定进行
逐袋
5.5 检验结果的判定 5.5.1产品的化学成分检验结果如果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的规定时,在该批产品中对该项加倍取样进行重复试验。重复试验结果有一个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如供需双方同意,可交由第三方检测机构作仲裁检测。 5.5.2 粒度检验不合格时,加倍取样进行重复试验,若重复试验有一个试样不合格,判整批产品不合格。 5.5.3 3产品的外观质量不合格时,判该袋(件)产品不合格。
6标志、包装、运输、存和质量证明书
6.1标志
产品外包装上应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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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供方名称; b) 产品名称; c) 规格; d) 产品批号; e) 净重; f) 供方技术监督部门的检印。
L/SX
6.2 包装、运输、贮存 6.2.1 产品采用锡箔袋真空包装,每袋净重1kg土1g;外铁桶包装,每桶净重25kg土10g。 6.2.2 产品运输时,应防止潮湿,不得剧烈碰撞。 6.2.3 产品应存放于干燥处。 6.3 质量证明书
每批产品应附有产品质量证明书,其上注明: a) 供方名称; b) 产品名称; c) 批号; d) 净重; e) 本标准编号; f) 各项分析检验结果和质量监督部门印记; g) 包装日期。
订货单(或合同)内容
A
订购本标准所列产品的订货单(或合同)应包括下列内容: a) 产品名称; b) 杂质含量; c) 产品牌号; d) 规格; e) 重量(或件数); f) 其他特殊要求; g) 本标准编号。
版权专有 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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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号:155066·2-28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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