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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768.5-2017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5部分:限制速度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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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语言:中文

更新时间:2024-01-13 15:4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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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GB 5768.5-2017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5部分:限制速度 ICS 03.220.20 R 80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768.5—2017 部分代替GB5768—1999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5部分:限制速度
Road traffic signs and markings-
Part 5:Speed limit
2018-02-01实施
2017-07-31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GB5768.5—2017
目 次
前言
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
2
3 术语和定义
一般规定 5 限制速度值确定 6 限速标志设置
4
可变限速标志设置 8 路面限速标记设置附录A(资料性附录) 确定限制速度的因素附录B(资料性附录) 确定第85%位速度和步距的示例附录C(资料性附录) 限速区最小长度
1 GB5768.5—2017
前言
GB5768的本部分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GB5768《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分为八个部分:一第1部分:总则; —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第3部分:道路交通标线;第4部分:作业区;第5部分:限制速度; ——第6部分:铁路道口;第7部分:非机动车和行人;第8部分:学校区域。 本部分为GB5768的第5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交通工程设施(公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23)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唐璨、刘兴旺、何勇、高海龙、张帆、吴京梅、王丹、郭艳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5768—1986、GB5768—1999。
I GB5768.5—2017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5部分:限制速度
1范围
GB5768的本部分规定了道路上限制速度标志和标线的一般要求和使用。 本部分适用于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场所,广场、公共停车
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等各类道路上限制速度标志和标线的设置。其他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停车场等设置的限制速度标志和标线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768.2一200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 GB5768.3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3部分:道路交通标线 GB5768.4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4部分:作业区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限制速度speedlimit 在道路特定路段充许机动车行驶的最高速度。
3.2
设计速度designspeed 道路几何设计所采用的车速。
3.3
运行速度operatingspeed 当交通处于自由流状态且天气良好时,驾驶员操作车辆的速度。通常采用路段某断面或特征点上
测定的第85%位速度。 3.4
建议速度advisoryspeed 在一段道路上根据道路的设计、交通特征和环境条件等,建议车辆的行驶速度。
3.5
限速区speedzone 某一标志限制速度适用的一段道路或一个路网。
4一般规定
4.1限制速度标志应在限制速度变化的起点设置。标志限制速度的解除有两种方式,一是设置限制速
1 GB5768.5—2017
度解除标志,二是设置不同限制速度值的限制速度标志。 4.2限制速度标志上的限制速度值,应是法律和法规规定的限制速度,或者是经交通工程论证并由主管部门认可的限制速度。 4.3限速区应经交通工程论证。交通工程论证应含自由流交通状态下车速分布的分析内容。 4.4在特定地点,经分析论证,可采用低于限制速度值的建议速度标志,并配合使用相关的警告标志,提醒驾驶人减速。
5限制速度值确定
5.1考虑道路功能、运行速度、道路环境以及历史事故等因素,参见附录A。 5.2限制速度值以道路的设计速度值为基础,可以取设计速度值或低于设计速度值。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限制速度值也可以提高10km/h~20km/h,但不高于120km/h。限制速度值比设计速度值高10km/h~20km/h的,应进行交通工程论证。 5.3对限速区内部分代表断面进行观测或预测,确定第85%位速度,参见附录B。以第85%位速度值为基础,取其上下5km/h~10km/h范围内的值。选取代表断面时要避免信号灯控制交叉口的影响。 5.4如果5.2和5.3的差值超过20km/h,则需进一步分析、观测或预测、调整。 5.5道路上长大结构物,如跨海大桥、特长隧道、山区高墩特大桥等,限制速度值不宜高于设计速度值。 5.6 路域交通环境复杂,存在横向干扰的路段,限制速度值不宜高于设计速度值。 5.7 限制速度值是10km/h的整数倍 5.8当道路功能或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时,宜对限制速度值进行评估,根据需要对限制速度值进行调整。 5.9 限速区最小长度参见附录C。
6 限速标志设置
6.1限速标志宜设置在限速区起点。 6.2在经过高速公路、作为干线的一级公路及城市快速路入口和平面交叉后或其他需要提醒驾驶人的地方可重复设置。 6.3限制速度标志宜单独设置,除最低限速标志(GB5768.2一2009的示16)或辅助标志外,限制速度标志柱上不宜附着其他标志, 6.4如果需要对某一类车型的速度进行限制,应以辅助标志表示,不宜直接在标志面上附加图形或文字。示例见图1。
60
40 除小客车外
60 40
陈小客车外
图1辅助标志表示不同车型的限制速度示例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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