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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33463.1-2017 钢铁行业海水淡化技术规范 第1部分:低温多效蒸馏法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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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11-25 15:4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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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GB/T 33463.1-2017 钢铁行业海水淡化技术规范 第1部分:低温多效蒸馏法 ICS 77-010 H 04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33463.1—2017
钢铁行业海水淡化技术规范第1部分:低温多效蒸馏法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f seawater desalination for iron and steel industry-
Part1:Low temperaturemultipleeffect distillation
2017-02-28发布
2017-1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GB/T33463.1—2017
目 次
前言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介质要求 4.1 多效蒸馏装置喷淋海水水质 4.2 换热用海水水质 4.3 低温多效蒸馏海水淡化用蒸汽条件 4.4 产品水质要求 5系统要求
2
5.1 海水水源及取水系统 5.2 海水预处理系统 5.3 低温多效蒸馏海水淡化系统 5.4 产品水储存、处理及水质调整. 5.5 废水处理 5.6 浓含盐海水处理 5.7 加药系统 6材料及设备要求 6.1 防腐蚀及材料选择 6.2 泵、管道、阀门
运行、维护与监测· 7.1 运行 7.2 维护 7.3 监测 8检验方法 8.1取样检测 8.2 自动监测附录A(规范性附录)海水水质分析检测附录B(规范性附录) 低温多效蒸馏海水淡化系统主要设备的防腐蚀要求附录C(规范性附录) 水质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检测项目及技术要求
7
10
13 GB/T 33463.1—2017
前 言
本部分为GB/T33463的第1部分本部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中国钢铁工业协会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钢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83)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首钢京唐钢铁联合有限责任公司、中冶海水淡化投资有限公司、北京首钢国际工
程技术有限公司、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吴礼云、仇金辉、张波、孙雪、樊雄、徐升、王姜维、唐智新、吴冰、朱泓、张岩岗、 吴琳琳、寇彦德。
= GB/T 33463.1—2017
钢铁行业海水淡化技术规范第1部分:低温多效蒸馏法
1范围
GB/T33463的本部分规范了钢铁行业低温多效蒸馏海水淡化系统的术语和定义、介质要求、系统
要求、材料及设备要求、运行、维护与监测、检验方法
本部分适用于钢铁行业采用低参数蒸汽通过低温多效蒸馏海水淡化系统制取淡水,其他行业也可参照执行。对低温多效蒸馏-海水反渗透耦合系统(MED-SWRO)中“低温多效蒸馏系统(MED)”也适用。
规范性引用文件
2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576工业锅炉水质 GB3097海水水质标准 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5750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全部) GB17323 瓶装饮用纯净水 GB 17378.3 海洋监测规范第3部分:样品采集、贮存与运输 GB 17378.4 海洋监测规范第4部分:海水分析 GB19298一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 GB50050 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盐水顶值温度 toptemperatureofbrine;TTB 低温多效蒸馏海水淡化系统中的最高盐水温度
3.2
多效蒸馏热压缩模式(T模式)MED-TVCrunningmode 通过热压缩器将二次蒸汽压缩后再进入第1效的模式
3.3
多效蒸馏模式(E模式)MEDrunningmode 关闭热压缩器,第1效直接采用低低压蒸汽的模式
3.4
冷态循环模式 coolrunning mode 不生产产品水,除低压蒸汽以外的其他系统均正常运行。
1 GB/T 33463.1—2017
4.3低温多效蒸馏海水淡化用蒸汽条件
4.3.1加热蒸汽参数应根据钢铁厂可以经济、稳定提供的蒸汽参数确定,宜优先采用低参数余热蒸汽, 4.3.2低温多效蒸馏海水淡化加热蒸汽参数要求:
a)‘ 钢铁厂低低压蒸汽绝压0.02MPa~0.04MPa,温度60℃~76℃; b) 钢铁厂低压蒸汽,绝压0.3MPa~1.2MPa,经过减压、减温或其他稳压装置调节后进人热压缩
器,来自蒸汽管网或汽轮机抽汽。
4.3.3低温多效蒸馏海水淡化蒸汽汽源的供应方式按以下原则确定:
a) 为避免海水淡化系统停机,可设置并列双母管、环形双母管或其他类似功能的供汽系统,系统
的最低供汽量需要满足海水淡化系统的最低制水蒸汽需求量。供汽汽源宜采用多汽源并列供汽方式,在汽源数量较少的情况下,如条件允许可将钢铁厂启动锅炉作为调试及应急供汽汽源。
b)有备用水源的钢铁厂低温多效蒸馏海水淡化系统可以设置单母管供汽系统。 4.4产品水质要求 4.4.1 低温多效蒸馏海水淡化制取产品水的含盐量可根据用水要求确定,不宜超过5mg/L。 4.4.2低温多效蒸馏海水淡化制取的产品水温度如进入钢铁厂循环冷却水系统应低于33℃;需进行进一步精除盐处理时,产品水温应低于40℃。 4.4.3产品水应根据不同用途满足相应的水质要求:
a) 当产品水用于一般压力锅炉给水时,应满足GB/T1576要求: b) 当产品水用于水内冷发电机的冷却水和钢铁厂闭式系统补充水时,应满足GB50050的要求。
产品水直接用作工业水时,应考虑pH的调节措施; c) 当产品水用于高品质要求的场合时,需要进行后处理; d) 当产品水用作生活饮用水时,应符合GB5749的要求; e) 当产品水用于瓶装饮用纯净水时,应符合GB17323和GB19298一2014要求
5系统要求
5.1 海水水源及取水系统 5.1.1 应了解取排水海域海水水质特点、变化规律,以及周边海洋环境要求 5.1.2工程项目应取得近年足够的潮汐数据、水温数据和水质全分析资料:
a) 潮汐数据包括当地海域的历年最高、最低潮位的有关数据(包括盐度、悬浮物、CODM等),以及
近几年每个月的最高潮位、最低潮位和出现的时间数据; b) 设计前应取得海水水源的全年各季水质全分析资料,不少于4份,还应取得取水口全年海水的
温度监测数据,对于北方地区的海水淡化工程,尤其应注意冬季海水温度。海水水质分析应包括含沙量和颗粒粒径分布,见附录A。
5.1.3低温多效蒸馏海水淡化系统的取水方式应根据淡化工艺的具体要求、机组的供水方式以及冷热季的水温差别,并综合考虑近、远期工程的取水要求等因素合理选择。未效冷却用海水应使用温度较低的原海水,以降低末效换热面积;喷淋海水可以使用经末效升温后的原海水或温度较高的钢铁厂海水冷却水系统排水 5.1.4低温多效馏海水淡化取水应根据选定的方案分别按以下原则设计:
a)直接取用原海水时,取水设施宜与钢铁厂海水冷却水或补充水系统的取水设施一并考虑。一
般采用岸边取水、引潮沟和管涵取水等方式。取水构筑物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定;
3 GB/T33463.1—2017
b)取用钢铁厂海水循环冷却水时,可由钢铁厂循环海水供回水管道上直接引管
5.1.5原海水取水工程的设置应全面考虑泥沙、冰凌、风浪、海生物、赤潮及其他海洋水文条件对取水设施的影响,海水取水流道内需设置滤网拦截海生物,并添加杀菌剂抑制海生物的生长。 5.1.6海水淡化水源的输送应根据取水量及输送距离,与钢铁厂海水取水系统统一考虑。海水淡化用水输水管道在达到规划容量时,不应少于2条,当其中一条停用时,其余管道应能通过最大计算用水量的70%。
5.2海水预处理系统 5.2.1对于低温多效蒸馏海水淡化工艺,应根据设备制造厂商的进水水质要求和当地海域的海水水质,考是否需要设置预处理装置 5.2.2如采用澄清系统,应根据海水水质、处理水量、后续装置进水水质要求等,并结合当地条件,选用具有反应、混凝功能的澄清(或沉淀)池,以及平流沉淀池等。 5.3低温多效蒸馏海水淡化系统
5.3.1钢铁厂蒸汽种类较多,低温多效蒸馏宜选用带蒸汽热压缩的工艺(LT-MED-TVC)。 5.3.2低温多效蒸馏海水淡化的造水比(GOR)应按如下范围选取:
a)低温多效蒸馏(MED):3~7; b)带蒸汽热压缩的低温多效蒸馏(MED-TVC):6~14。
5.3.3低温多效蒸馏装置的盐水顶值温度(盐水最高工作温度)应根据CaSO4溶解度特性合理确定低温多效蒸馏海水淡化装置最高操作温度应低于66℃。 5.3.4低温多效蒸馏海水淡化的负荷变化范围宜接50%~110%设计,设计负荷调节范围应根据海水淡化的制水要求、设备及外部条件确定。 5.3.5计算低温多效蒸馏海水淡化的产品水量时,应扣除加热蒸汽及抽真空蒸汽的凝结水量。 5.3.6低温多效蒸馏装置应按以下原则设计:
a) 低温多效蒸馏装置应优先利用钢铁的低压余热蒸汽; b) 加热蒸汽压力较低,不能满足真空设备对蒸汽压力要求时,可另设置真空设备供汽系统: c) 采用有铝制部件的低温多效蒸馏装置应在喷淋海水进入蒸发器前设置离子阱装置,以去除铜、
镍、汞等金属离子; d) 真空系统采用蒸汽喷射器时,需设置启动喷射器和真空喷射器。启动喷射器出口蒸汽可直接
排放,真空喷射器应带有换热器,对出口蒸汽进行冷凝并将海水预热,真空喷射器蒸汽冷凝水应进行回收。启动抽汽系统容量宜在40min~60min内达到蒸发器启动条件,正常运行真空喷射器宜按2级3级喷射器设置,如真空系统入口蒸汽压力不稳定,需设置稳压装置;
e) 海水淡化装置作为汽轮机凝汽器时,抽真空装置需同时考虑汽轮机的真空需求; f) 喷淋海水进人装置前,应设置海水自动清洗过滤器,过滤器的过滤精度根据装置要求和进水的
水质确定; g)输水管道上需在高点设置排气装置。
5.3.7低温多效蒸馏装置应设置酸洗系统,并预留酸洗接口。酸洗系统可以采用固定式设备,也可以采用临时的移动式设备, 5.3.8低温多效蒸馏海水淡化应有失去蒸汽时的真空保护系统。 5.3.9低温多效蒸馏海水淡化应设有加热蒸汽超压保护装置和蒸汽超压排放装置。 5.3.10产品水和加热蒸汽凝结水的管路上,应设置不合格产品水排放管,排水应回收利用。
4 GB/T33463.1—2017
5.3.11海水管路上的过滤器应按最大海水量设计。喷淋海水和换热海水分开的供水系统宜分别按供水要求设置过滤器, 5.3.12海水淡化装置使用汽轮机排汽制水时,应在蒸汽连通管道上设置可靠的隔断装置,以便于实现蒸发器的运行模式转换 5.3.13海水淡化装置使用汽轮机排汽制水时,应设置汽轮机主汽阀关闭与海水淡化喷淋海水流量、海水淡化真空度的相关联锁程序。
5.4产品水储存、处理及水质调整 5.4.1产品水储存
产品水储存应符合下列要求: a)产品水储存池(罐)的总有效容积应满足钢铁厂各用户及外供用户对产品水的需求量、供应方
式和用途的要求:
成品水作为钢铁厂除盐水需求时,储存池(罐)总有效容积应满足在一套淡化装置停运检修期间钢铁厂除盐水的供水要求成品水作为钢铁厂淡水需求和厂外用户需求时,储存池(罐)总有效容积应满足在一套淡化装置停运检修期间钢铁厂内及厂外的供水要求
b) 储水池(罐)的存水停留时间不宜超过3d。 c) 产品水储存池(罐)应不少于2格(座),宜靠近淡化装置布置。 d) 根据设计、运行要求,应确定和控制储水池(罐)的最高水位和最低水位,并设置明显的水位尺、
水位仪及液位报警装置 e) 储水池(罐)的通气孔、检修人孔,均应有卫生和安全的防护措施。
5.4.2产品水处理及水质调整
产品水处理及水质调整应符合下列要求: a)产品水应根据其处理工艺、用途进行进一步的处理和水质调整时,需满足相关国家规范要求; b)产品水作为工业用水时.pH调整宜采用加氨或氢氧化钠溶液处理.pH宜按6.0~9.0控制
5.5 5废水处理
海水淡化系统产生的废水经处理后应达到国家环保等要求。 5.6 浓含盐海水处理 5.6.1 浓含盐海水适宜进行综合利用 5.6.2当排水排至海域时,应满足排放海域的环保要求,
5.7 加药系统
5.7.1加药装置附近必须设置事故池及安全洗眼淋浴器等防护设施 5.7.2每个溶液箱应配置液位计及隔离阀,还应考虑液位报警装置;药箱应考虑底部排液措施,以便排空箱内部残存液。 5.7.3加药方式应采用计量泵设备,可采用单元制加药或母管加药。在泵的进口处设过滤装置,出口应装设稳压器及安全阀。 5.7.4海水淡化系统进水的杀菌剂应采用电解海水制备的次氯酸钠溶液,电解制氯用原料水可采用原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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