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23.020.30 J 74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3075—2016
代替GB13075—1999
钢质焊接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Periodic inspection and evaluation of welded steel gas cylinders
2016-09-01实施
2016-02-24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GB/T 13075—2016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13075—1999《钢质焊接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与GB13075一1999相比,主要修
改之处如下:
标准的适用范围: a)水压试验压力不大于7.5MPa改为公称工作压力不大于10MPa(表压); b) 公称容积由原来的10L~1000L改为1L~1000L; c) 可盛装气体中增加可用于压缩气体或混合气体;
适用气瓶的种类修改为不适用于内装填料气瓶、消防灭火用气瓶以及按GB5842设计、制造
d)
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在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增加了下列标准:NB/T47013.2、NB/T47013.4、NB/T47013.5、 TSG Z7001; 增加了对检验机构的要求:进行气瓶检验的检验机构,应符合GB12135的要求,并按 TSGZ7001经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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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改了对磕伤、划伤以及腐蚀缺陷处理后的剩余壁厚的要求,明确剩余壁厚不应小于瓶体设计
壁厚;修改了对容积测定的要求;
一明确了不允许对瓶阀进行修理;
增加了对易熔合金塞装置的检查;增加了对气瓶定期检验报告的要求:修改了对报废气瓶处理方式的要求;增加鼓励采用先进信息化手段对气瓶进行管理的内容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1)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大连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院、张家口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广州特种承压
设备检测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郑宁、肖秀荣、孙建刚、孙茂东。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13075—1991、GB13075——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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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13075—2016
钢质焊接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用钢质焊接气瓶(以下简称“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的基本方法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称工作压力不大于10MPa(表压),公称容积为1L1000L,用于盛装压缩气体、
低压液化气体或混合气体并可重复充装的钢质焊接气瓶的定期检验与评定。
本标准不适用于内装填料气瓶、消防灭火用气瓶以及按GB5842设计、制造的液化石油气钢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1004 钢质焊接气瓶 GB7144气瓶颜色标志 GB8335气瓶专用螺纹 GB/T 8336 气瓶专用螺纹量规 GB/T9251 气瓶水压试验方法 GB/T 10878 3 气瓶锥螺纹丝锥 GB12135 气瓶定期检验站技术条件 GB/T12137 气瓶气密性试验方法 NB/T47013.2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第2部分:射线检测 NB/T47013.4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第4部分:磁粉检测 NB/T47013.5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第5部分:渗透检测 TSGR0006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Z7001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检验机构、检验周期与检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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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检验机构
承担气瓶定期检验的检验机构,应符合GB12135的要求,并按TSGZ7001经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3.2检验周期
盛装纯度大于或等于99.999%的无腐蚀性高纯气体的气瓶,每五年检验一次;盛装对瓶体材料能产生腐蚀作用的气体的气瓶、潜水气瓶以及常与海水接触的气瓶,每两年检验一次;盛装其他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盛装混合气体的气瓶,其检验周期应当按照混合气体中检验周期最短的气体确定。
在使用过程中,若发现气瓶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库存或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启用前应重新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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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检验项目
气瓶定期检验项目包括外观检查、瓶口螺纹检查、内部检查、壁厚测定、阀座与塞座检查、容积测定、 水压试验、瓶阀和安全泄压装置及盲塞的检验、气密性试验。
4检验准备
4.1记录 4.1.1逐只检查记录气瓶制造标志和检验标志。记录内容至少包括制造单位名称代码或制造许可证编号、气瓶编号、制造年月、公称工作压力、水压试验压力、公称容积/实际容积、理论重量/实际重量、设计壁厚、充装介质、上次检验日期等信息,对进口气瓶应当记录国别。 4.1.2对未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的制造企业生产的气瓶、制造标志模糊不清或项目不全而文无据可查的气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规定不准再用的气瓶,登记后不予检验按报废处理。 4.1.3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气瓶,登记后不予检验按报废处理。 4.2瓶内气体处理 4.2.1对于瓶内气体不明的或无法证明有无余压的气瓶,应与待检瓶分开存放以待另行妥善处理。 4.2.2确认瓶内气体后,根据气体的不同性质,在保证安全、卫生和不污染环境的条件下,采用与瓶内气体相适应的方法将瓶内气体排出并妥善处理。 4.3瓶阀拆卸与表面清理 4.3.1确认瓶内压力与大气压力一致时,用不损伤瓶体金属的器械卸下瓶阀和防震圈等。 4.3.2对于瓶阀无法开启的气瓶,应与待检瓶分开存放以待另行妥善处理。 4.3.3用对瓶体金属不产生损伤和腐蚀的方法,将气瓶内外表面的污垢、腐蚀产物、沾染物等有碍表面检查的杂物清除干净。
5外观检查与评定
5.1一般要求
应逐只对气瓶进行目测检查,检查有无肉眼可见的容积变形,检查瓶体外表面及焊接接头是否存在裂纹、鼓包、皱褶、夹层、凹陷、磕伤、划伤、凹坑、腐蚀、热损伤及焊缝缺陷。对外观检查发现有磕伤、划伤、凹坑、腐蚀缺陷的部位,应采用超声波测厚仪器测量缺陷处瓶体的最小壁厚。 5.2机械损伤及缺陷的检查与评定 5.2.1美 瓶体存在裂纹、鼓包、皱褶或夹层等缺陷及肉眼可见容积变形的气瓶应报废。 5.2.2瓶体磕伤、划伤、凹坑处的剩余壁厚小于设计壁厚的气瓶应报废(测量方法参见附录A)。 5.2.3瓶体凹陷深度大于或等于6mm或大于凹陷短径的1/10的气瓶应报废(测量方法参见附录A)。 5.2.4瓶体凹陷深度小于6mm,若凹陷中带有划伤或磕伤缺陷,且缺陷处的剩余壁厚小于设计壁厚,则该气瓶应报废。 5.2.5对未达到报废条件的缺陷,特别是线性缺陷或尖锐的机械损伤,应进行修磨,使其边缘圆滑过渡,但修磨后的壁厚应不小于设计壁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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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13075—2016
5.3护罩及底座检查与评定
护罩或底座破裂、脱焊、严重变形,造成瓶体站立不稳或底座支撑面与瓶底最低点之间距离小于 10mm的气瓶应报废。 5.4热损伤的检查与评定
瓶体存在弧疤、焊迹或存在可能使金属受损的明显火焰烧灼迹象的气瓶应报废。 5.5腐蚀的检查与评定 5.5.1瓶体上孤立的点腐蚀、线状腐蚀、局部腐蚀及普遍腐蚀处的剩余壁厚小于设计壁厚的气瓶应报废。 5.5.2 2因腐蚀严重,对腐蚀深度和范围无法确定的气瓶应报废。 5.6焊接接头检查与评定 5.6.1焊缝存在咬边及焊缝和热影响区表面存在裂纹、气孔、弧坑和不规则突变的气瓶应报废。 5.6.2纵、环焊缝上的划伤、磕伤或凹坑经修磨后,焊缝低于母材的气瓶应报废。 5.6.3 3纵、环焊缝热影响区的划伤或磕伤经修磨后,剩余壁厚小于设计壁厚的气瓶应报废。 5.6.4纵、环焊缝及其热影响区的凹陷深度大于或等于6mm的气瓶应报废。 5.6.5对焊接接头缺陷的类型和严重性有疑问时,应由检验员确定无损检测部位、方法和检测比例,按 NB/T47013.2、NB/T47013.4、NB/T47013.5进行磁粉、渗透或射线无损检测。进行磁粉、渗透检测的合格级别为不低于I级,射线检测的合格级别为不低于Ⅱ级。
6 阀座与塞座检查与评定
6.1检查内容与评定方法 6.1.1 目测或用低倍放大镜逐只检查阀座或塞座以及螺纹有无裂纹、变形、腐蚀或其他机械损伤。 6.1.2F 阀座或塞座有裂纹、倾斜、塌陷的气瓶应报废 6.1.3F 阀座或塞座螺纹不得有裂纹或裂纹性缺陷,但允许有不影响使用的轻微损伤。 6.2螺纹修复
对螺纹的轻度腐蚀、磨损或其他损伤,可用符合GB/T10878规定的丝锥修复。修理后用符合 GB/T8336的量规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GB8335的要求,不合格的气瓶应报废,
7内部检查与评定
7.1工具
应用电压不超过24V、具有足够亮度的安全光源逐只对气瓶进行内部目测检查。必要时可使用内窥镜或其他辅助设备进行检查。 7.2检查与结果评定 7.2.1对盛装氧化性介质的气瓶,要特别注意检查瓶内有无被油脂沾污。发现有油脂沾污时,应进行脱脂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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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13075—2016
7.2.2 内表面有裂纹、皱折、夹层或凹坑的气瓶应报废。 7.2.3 内表面存在任何腐蚀缺陷的气瓶,应参照5.5.1、5.5.2评定。
8 壁厚检查与评定
8.1检查要求 8.1.1 除对气瓶有缺陷部位应进行局部测厚外,还应逐只进行定点测厚。 8.1.2对内外表面腐蚀程度轻微的气瓶,至少在上封头、筒体和下封头三个部位上各测定一点;对腐蚀程度严重的气瓶,至少在上封头测定两点,筒体上测定四点,下封头测定两点,测厚点应选在腐蚀严重的部位。 8.2 结果评定
剩余壁厚小于设计壁厚的气瓶应报废。
9容积测定
9.1 1一般要求
首次检验时,应逐只对气瓶进行容积测定。在其后检验时,若检验人员对气瓶的容积数值有怀疑时,应对该气瓶进行容积测定。 9.2 :数值修约
容积应以三位有效数字表示,第四位数值一律舍去 9.3 :衡器要求
称重用的衡器应保持准确,其最大称量值应为常用称量值的1.5倍~3.0倍。衡器的检定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9.4测定与结果评定
容积测定采用水容积测定法,详见附录B。实测容积小于钢印标记容积值的气瓶应报废。
10 水压试验
10.1试验要求 10.1.1应按GB/T9251逐只对气瓶进行水压试验。 10.1.2水压试验压力一般按1.5倍公称工作压力值确定,气瓶在试验压力下的保压时间不少于3min。 10.2 结果评定
气瓶水压试验时,瓶体出现渗漏、明显变形或保压期间压力有回降现象(非试验装置原因)的气瓶应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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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内部干燥
11.1干燥方法与要求 11.1.1经水压试验合格的气瓶,应逐只进行内部干燥。对盛装介质露点有特殊要求的气瓶,应根据充装介质对露点的具体要求,再对气瓶做进一步干燥。 11.1.2应采用干燥空气吹扫、内加温、外加温或其他适当的方法进行内部干燥。用加温方法进行内部干燥时,温度应当不超过200℃;时间应足够长以保证瓶内完全干燥。 11.2干燥状况检查
借助内窥镜或小灯泡观察瓶内干燥状况,如内壁已全面呈干燥状态,便可安装瓶阀。
12瓶阀、安全泄压装置及盲塞的检验与装配
12.1瓶阀和安全阀检验 12.1.1应逐只对瓶阀、安全阀进行检验和清洗,保证开闭自如、不泄漏。对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及回座压力应当符合GB5100的规定。 12.1.2阀体和其他部件不得有严重变形,螺纹不得有严重损伤,其要求可按照第6章的规定。 12.1.3当瓶阀或安全阀损坏或泄漏时,应更换瓶阀或安全阀。 12.2瓶阀、安全阀及盲塞装配
瓶阀、安全阀及盲塞应装配牢固,并应保证其与阀座或塞座连接的有效螺纹牙数和密封性能,其外露螺纹数不得少于1牙~2牙。 12.3 3易熔合金塞装置检查与评定
易熔合金塞装置可不拆下检查,如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应更换相同规格的易熔合金塞装置: a)气密性试验时,装置有泄漏情况; b)易熔合金有明显蠕变现象; c)塞体外六方严重磨损。
13 气密性试验
13.1试验要求 13.1.1气瓶水压试验合格后,应逐只进行气密性试验。试验装置和方法应符合GB/T12137的要求,试验压力应为气瓶公称工作压力。 13.1.2盛装可燃气体或毒性气体的气瓶以及盛装高纯或混合气体的气瓶,应用浸水法进行气密性试验。气瓶浸水保压时间不少于2min,保压期间不得有泄漏或压力回降现象。
盛装其他气体的气瓶,允许用涂液法进行气密性试验。气瓶带液保压时间不少于1min,不允许有气泡逸出。 13.1.3试验过程中若充气装置发生故障或试验过程中瓶阀、泄压装置及盲塞产生泄漏时,应立即停止试验,待维修或重新装配后再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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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3075—2016
13.2 结果评定
对在试验压力下瓶体泄漏的气瓶应报废。
14 其他工作
14.1 检验标记
定期检验合格的气瓶,应按TSGR0006的规定打上或压印检验标志、喷涂检验色标。 14.2涂敷
检验合格的气瓶,应重新进行涂敷。涂敷前应清除表面油污、锈蚀等杂物,且在干燥的条件下方可涂敷。气瓶表面漆色、字样、字色应符合GB7144的规定。 14.3气瓶检验记录、报告与报废处理 14.3.1检验人员应当认真填写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记录,检验结束后应当按照TSGR0006的规定对检验合格或报废的气瓶及时出具气瓶定期检验报告。 14.3.2消除报废气瓶使用功能的处理应当符合TSGR0006的规定。 14.4安全管理
鼓励检验机构采用信息化手段对气瓶进行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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