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行业标准>GB/T 13004-2016 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GB/T 13004-2016 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文档格式:PDF电子版

文件大小:2.8 MB

资料语言:中文

更新时间:2023-11-28 17:47:33



相关搜索: 气瓶 无缝 检验 评定 钢质 定期 13004 评定 13004

内容简介

GB/T 13004-2016 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ICS23.020.30 J 74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3004—2016
代替GB13004—1999
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Periodic inspection and evaluation of seamless steel gas cylinders
2016-09-01实施
2016-02-24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0 GB/T13004—2016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13004—1999《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与GB13004一1999相比,主要修
改之处如下:
标准的适用范围: a) 水压试验压力不大于45MPa改为公称工作压力不大于30MPa; b) 公称容积由原来的0.4L~80L改为0.4L~150L; c) 可盛装气体中增加可用于混合气体; d) 删去了适用于车用天然气钢质无缝气瓶的规定;
不适用范围修改为不适用于内装填料气瓶、消防灭火用气瓶以及运输工具上和机器设备上附属的瓶式压力容器;
e)
f) 增加了“注:对于公称容积小于0.4L的气瓶可参照本标准进行定期检验”;
增加了对检验机构的要求:进行气瓶检验的检验机构,应符合GB12135的要求,并按TSGZ7001 经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增加了对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应逐只对气瓶进行全面的测厚检查的要求;修改了对磕伤、划伤以及腐蚀缺陷处理后的剩余壁厚的要求,明确剩余壁厚不应小于瓶体设计壁厚;修改了容积测定的描述;明确了不允许对瓶阀进行修理,并增加了瓶阀装配扭矩的要求;增加了对气瓶定期检验报告的要求;修改了对报废气瓶处理方式的要求;增加鼓励采用先进信息化手段对气瓶进行管理的内容。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1)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大连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院、烟台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廊坊天海高压容
器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胡军、韩冰、张转连、李培中、张贺军。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13004—1991、GB13004—1999。
I GB/T13004—2016
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用钢质无缝气瓶(以下简称“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的基本方法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称工作压力不大于30MPa.公称容积0.4L 150L,用于盛装压缩气体、高压液化
气体或混合气体的可重复充装的钢质无缝气瓶的定期检验与评定。
本标准不适用于内装填料气瓶、消防灭火用气瓶以及运输工具上和机器设备上附属的瓶式压力容器。
注:对于公称容积小于0.4L的气瓶可参照本标准进行定期检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气瓶颜色标志
GB 7144 GB8335 气瓶专用螺纹 GB/T8336 气瓶专用螺纹量规 GB/T9251 气瓶水压试验方法
GB/T10878 气瓶锥螺纹丝锥 GB12135 气瓶定期检验站技术条件 GB/T12137 气瓶气密性试验方法 TSGR0006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Z7001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3检验机构、检验周期与检验项目
3.1 检验机构
进行气瓶定期检验的检验机构,应符合GB12135的要求,并按TSGZ7001经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3.2检验周期
盛装氮气、六氟乙烷、情性气体及纯度大于或等于99.999%的无腐蚀性高纯气体的气瓶,每五年检验一次;盛装对瓶体材料能产生腐蚀作用的气体的气瓶、潜水气瓶以及常与海水接触的气瓶,每两年检验一次;盛装其他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盛装混合气体的气瓶,其检验周期应当按照混合气体中检验周期最短的气体确定。
在使用过程中,若发现气瓶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库存或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启用前应重新进行检验。
1 GB/T13004—2016
3.3检验项目
气瓶定期检验项目包括外观检查、音响检查、瓶口螺纹检查、内部检查、重量与容积测定、水压试验、 瓶阀检验、气密性试验。
4检验准备
4.1记录 4.1.1逐只检查记录气瓶制造标志和检验标志。记录内容至少包括制造单位名称代码或制造许可编号、气瓶编号、制造年月、公称工作压力、水压试验压力、公称容积或实际容积、实际重量、设计壁厚、充装介质、上次检验日期等信息,对进口气瓶应当记录国别。 4.1.2对未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的制造企业生产的气瓶、制造标志模糊不清或项目不全而又无据可查的气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规定不准再用的气瓶,登记后不予检验按报废处理。 4.1.3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气瓶,登记后不予检验按报废处理。 4.2瓶内气体处理 4.2.1对于瓶内气体不明的或无法证明有无余压的气瓶,应与待检瓶分开存放以待另行妥善处理。 4.2.2确认瓶内气体后,根据气体的不同性质,在保证安全、卫生和不污染环境的条件下,采用与瓶内气体相适应的方法将瓶内气体排出并妥善处理。 4.3瓶阀拆卸与表面清理 4.3.1确认瓶内压力与大气压力一致时,用不损伤瓶体金属的器械卸下瓶阀和防震圈等。 4.3.2对于瓶阀无法开启的气瓶,应与待检瓶分开存放以待另行妥善处理。 4.3.3用对瓶体金属不产生损伤和腐蚀的方法,将气瓶内外表面的污垢、腐蚀产物、沾染物等有碍表面检查的杂物清除干净。
5外观检查
5.1一般要求 5.1.1应逐只对气瓶进行外观目测检查,检查有无肉眼可见的容积变形,检查瓶体外表面是否存在裂纹、夹层、鼓包、凹陷、磕伤、划伤、凹坑、腐蚀、热损伤等缺陷。 5.1.2对外观检查发现有磕伤、划伤、凹坑、腐蚀缺陷的部位,应采用超声波测厚仪器测量缺陷处瓶体的最小壁厚。 5.1.3对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应逐只对气瓶进行全面的测厚检查。 5.2机械损伤和缺陷的检查与评定 5.2.1瓶体存在裂纹、鼓包、夹层等缺陷及肉眼可见的容积变形的气瓶应报废。 5.2.2瓶体伤、划伤处的剩余壁厚小于设计壁厚的气瓶应报废,测量方法参见附录A。 5.2.3瓶体凹陷深度大于2mm或大于凹陷短径1/30的气瓶应报废,测量方法参见附录A。 5.2.4瓶体凹陷中带有磕伤、划伤、凹坑时,若磕伤、划伤、凹坑及凹陷符合5.2.2或5.2.3的规定,则该气瓶应报废;若其缺陷虽不符合5.2.2或5.2.3的规定,但磕伤或划伤长度等于或大于凹陷短径,且凹陷深度大于1.5mm或大于凹陷短径的1/35时,则该气瓶也应报废。
2 GB/T13004—2016
5.2.5对未达到报废条件的缺陷,特别是线性缺陷或尖锐的机械损伤应进行修磨,使其边缘圆滑过渡,但修磨后的剩余壁厚不得小于设计壁厚。此规定亦适用于5.4.1。 5.3热损伤的检查与评定
瓶体存在弧疤、焊迹或存在可能使金属受损的明显火焰烧灼迹象的气瓶应报废, 5.4腐蚀的检查与评定 5.4.1瓶体上孤立的点腐蚀、线状腐蚀、局部腐蚀及普遍腐蚀处的剩余壁厚小于设计壁厚的气瓶应报废。 5.4.2 因腐蚀严重,对腐蚀深度和范围无法确定的气瓶应报废。 5.5 颈圈、底座等其他检查与评定 5.5.1颈圈松动无法加固的气瓶,或颈圈损伤且无法更换的气瓶应报废。 5.5.2 底座松动、倾斜、破裂、磨损或其支撑面与瓶底最低点之间距离小于10mm的气瓶应报废。 5.5.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气瓶应报废:
a)在筒体同一截面上测量其最大与最小外径之差,超过该截面平均外径的3.0%; b)筒体直线度超过瓶体直线段长度的0.4%,且弯曲深度大于5mm; c) 瓶体垂直度超过瓶体直线段长度的1%。
6音响检查 6.1 检查要求 6.1.1外观检查合格的钢瓶,应逐只进行音响检查 6.1.2 2钢瓶在没有附加物或其他妨碍瓶体震动的情况下,用重约250g的铜锤轻击瓶壁。 6.2结果评定
如发出的音响清脆有力,余韵轻而长且有旋律感,则此项检验合格。音响十分混浊低沉,余韵重而短,并伴有破壳音响的气瓶应报废。
7瓶口螺纹检查
7.1 检查与结果评定 7.1.1用直接目测或借助低倍放大镜目测,逐只检查瓶口螺纹有无裂纹、变形、磨损、腐蚀或其他机械损伤。 7.1.2瓶口螺纹不得有裂纹性缺陷,但允许瓶口螺纹有不影响使用的轻微损伤。 7.2螺纹修复
对瓶口螺纹的轻度腐蚀、磨损或其他损伤,可用符合GB/T10878规定的丝锥修理。修理后用符合 GB/T8336的量规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GB8335的要求,不合格的气瓶应报废。
8内部检查
8.1工具
应用电压不超过24V、具有足够亮度的安全光源逐只对气瓶进行内部目测检查。必要时可使用内
3 GB/T13004—2016
窥镜或其他辅助设备进行检查。 8.2检查与结果评定 8.2.1对盛装氧化性介质的气瓶,要特别注意检查瓶内有无被油脂沾污。发现有油脂沾污时,应进行脱脂处理。 8.2.2内表面有裂纹、皱折、夹层及瓶肩内有明显沟痕或皱折的气瓶应报废。 8.2.3内表面存在任何腐蚀缺陷的气瓶,应按照5.4.1、5.4.2评定。
9重量与容积测定
9.1数值修约
应逐只对气瓶进行重量(不含可拆附件)与容积测定。瓶重、容积应以三位有效数字表示。第四位数值,对于瓶重一律进位,对于容积一律舍去。 9.2 衡器要求
重量与容积测定用的衡器应保持准确,其最大称量值应为常用称量值的1.5倍一3.0倍。衡器的检定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9.3测定与结果评定 9.3.1若实测重量小于气瓶制造钢印标记重量,且钢印标记重量与实测重量的差值大于钢印标记重量的5%时,应测定瓶壁最小壁厚,最小壁厚小于设计壁厚的气瓶应报废。 9.3.2对重量测定合格的气瓶,按附录B规定的方法进行容积测定,实测容积值大于钢印标记容积值 10%以上的气瓶应报废。 10水压试验 10.1 试验要求及结果评定
应按GB/T9251的规定逐只对气瓶进行水压试验,测定容积残余变形率,试验方法采用外测法
10.1.1 (小容积气瓶除外)。 10.1.2水压试验压力一般按1.5倍公称工作压力值确定,试验压力下的保压时间不少于2min。 10.1.3水压试验时,瓶体出现渗漏、明显变形或保压期间压力有回降现象(非因试验装置或瓶口泄漏)的气瓶应报废。 10.1.4气瓶容积残余变形率超过6%时,应测定瓶体的最小壁厚,其值小于设计壁厚应报废。容积残余变形率超过10%的气瓶应报废。
10.2无效试验的处理
在气瓶进行水压试验过程中,当压力升至试验压力的90%或90%以上时,如因故无法继续进行试验,应按GB/T9251的规定采取提高试验压力的方法对试验无效的受试瓶再次进行试验。
11内部干燥
11.1干燥方法与要求 11.1.1经水压试验合格的气瓶,应逐只进行内部干燥。对盛装介质露点有特殊要求的气瓶,应根据充
4 GB/T13004—2016
装介质对露点的具体要求,再对气瓶进行进一步干燥。 11.1.2应采用干燥空气吹扫、内加温、外加温或其他适当的方法进行内部干燥。用加温方法进行内部干燥时,温度应当不超过200℃;时间应足够长以保证瓶内完全干燥。 11.2干燥状况检查
借助内窥镜或小灯泡观察瓶内干燥状况,如内壁已全面呈干燥状态,便可安装瓶阀。
12瓶阀检验与装配
12.1 瓶阀检验 12.1.1 应逐只对瓶阀进行检验和清洗,保证开闭自女 12.1.2 阀体和其他部件不得有严重变形,螺纹不得有严重损伤,其要求可按照第7章的规定。 12.1.3 当瓶阀损坏或泄漏时,应更换瓶阀。 12.2 瓶阀装配
瓶阀应装配牢固,并应保证其与瓶口连接的有效螺纹牙数和密封性能,其外露螺纹数不得少于1牙~ 2牙。瓶阀与气瓶装配时的扭矩应符合附录C的要求,
13 气密性试验
13.1 试验要求 13.1.1气瓶水压试验合格后,应逐只进行 气密性试验 试验装置和方法应符合GB/T12137的要求,试验压力应为气瓶公称工作压力 13.1.2盛装可燃气体或毒性气体的气瓶以及盛装高纯或混合气体的气瓶,应用漫水法进行气密性试
保压期间不得有泄漏或压力回降现象
验。气瓶浸水保压时间不少于
盛装其他气体的气瓶,允许用涂液法进行气密性试验。气瓶带液保压时间不少于1min,不允许有气泡逸出。 13.1.3试验过程中若充气装置发生故障或试验过程中瓶阀产生泄漏时,应立即停止试验,待维修或重新装配后再进行试验。 13.2结果评定
对在试验压力下瓶体泄漏的气瓶应报废。
14其他工作
14.1 检验标记
定期检验合格的气瓶,应按TSGR0006的规定打上或压印检验标志、喷涂检验色标。 14.2涂敷
检验合格的气瓶,应重新进行涂敷。涂敷前应清除表面油污、锈蚀等杂物,且在干燥的条件下方可涂敷。气瓶表面漆色、字样、字色应符合GB7144的规定。
5 GB/T13004—2016
14.3 检验记录与报废处理 14.3.1 检验人员应当认真填写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记录,检验结束后应当按照TSGR0006的规定对检验合格和报废的气瓶及时出具气瓶定期检验报告。 14.3.2消除报废气瓶使用功能的处理应当符合TSGR0006的规定。 14.4安全管理
鼓励检验机构采用信息化手段对气瓶进行安全管理。
上一章:TSG Q7015-2016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 下一章:GB/T 12137-2015 气瓶气密性试验方法

相关文章

T/CCGA 60001-2019 气体灭火系统用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T/CCGA 60001-2022 气体灭火系统用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GB/T 13075-2016 钢质焊接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T/CCGA 60002-2019 气体灭火系统用钢质焊接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T/CCGA 60002-2022 气体灭火系统用钢质焊接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GB/T 34347-2017 低温绝热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GB/T 42626-2023 车用压缩氢气纤维全缠绕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GB/T 42626-2023 正式版 车用压缩氢气纤维全缠绕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