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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6507.1—2013 部分代替GB/T16507—1996
水管锅炉第1部分:总则 Water-tube boilers- Part 1:General reguirement
2013-12-31发布
2014-07-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GB/T16507.1—2013
目 次
前言引言·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与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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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与责任 5 锅炉范围界定 6 通用要求· 附录A(规范性附录) 符合性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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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16507.1—2013
前 創言
GB/T16507《水管锅炉》分为以下8个部分:
第1部分:总则;第2部分:材料;第3部分:结构设计;第4部分:受压元件强度计算;第5部分:制造;第6部分:检验、试验和验收;第7部分:安全附件和仪表;第8部分:安装与运行。
本部分为GB/T16507的第1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部分代替GB/T16507—1996,与GB/T16507—1996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水管锅炉与锅壳锅炉分为两个独立的标准,水管锅炉为GB/T16507,锅壳锅炉为 GB/T16508; 水管锅炉标准又分为总则,材料,结构设计,受压元件强度计算,制造,检验,试验和验收,安全附件和仪表,安装与运行等8个部分;规定了制造单位、使用单位、安装单位的资质和责任;界定了锅炉的范围; -增加了钢制螺栓材料许用应力的取值规定;增加了安装与运行部分要求;增加了节能和环保的要求。
本部分由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62)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负责起草单位:上海发电设备成套设计研究院。 本部分参与起草单位:上海锅炉厂有限公司、哈尔滨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东方电气集团东方锅炉
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巴布科克·威尔科克斯有限公司、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上海工业锅炉研究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严宏强、郑国耀、张瑞、元安芳、徐玉军、曾会强、孔伯汉、肖慧芳、侯晓东、左彩霞、 朱志强、陈秀彬、钱风华、吕翔、肖忠华。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16507—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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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16507.12013
引 言
GB/T16507是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制订和归口的锅炉通用技术标准之一,用以规范在中国境内建造或使用的锅炉设计、制造、检验、验收和安装的相关技术要求。
由于本标准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囊括适用范围内锅炉建造和安装中的所有技术细节,因此,在满足法规所规定的基本安全要求的前提下,不应禁止本标准中没有特别提及的技术内容。
本标准不限制实际工程设计和建造中采用先进的技术方法,但工程技术人员采用先进的技术方法时应能作出可靠的判断,确保其满足本标准规定。
本标准既不要求也不禁止设计人员使用计算机程序实现锅炉的分析或设计,但采用计算机程序进行分析或设计时,除应满足本标准要求外,还应确认:
1)所采用程序中技术假定的合理性; 2)所采用程序对设计内容的适应性; 3)所采用程序输人参数及输出结果用于工程设计的正确性。 对于标准技术条款的询问应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秘书处提交,并有义务提供可能需要的资料。与
标准条款没有直接关系或不能被理解的询问将视为技术咨询的范畴,委员会有权拒绝回答。
对于未经委员会书面授权或认可的其他机构对标准的宣贯或解释所产生的理解歧义和由此产生的任何后果,本委员会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GB/T16507.1—2013
水管锅炉第1部分:总则
1范围
1.1GB/T16507的本部分规定了水管锅炉的材料,结构设计,受压元件强度计算,制造,检验、试验和验收,安全附件和仪表,安装等方面的通用技术要求 1.2本部分适用于以下范围的固定式水管锅炉:
a)额定蒸汽压力≥0.1MPa的蒸汽锅炉; b)额定出水压力≥0.1MPa或者额定热功率≥0.1MW的热水锅炉, c)以余(废)热利用为主要目的烟道式或烟道与管壳组合式余热锅炉
1.3本部分不适用于以不范围的水管锅炉:
a)移动式水管锅炉; b)为满足设备和工艺流程冷却需要的冷却装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 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 (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753 蒸汽锅炉参数系列 GB/T 1921 工业蒸汽锅炉参数系列 GB/T 29 900.4 电工名词术语锅炉 GB/T 31 166 热水锅炉参数系列 GB/T 10180 工业锅炉热工性能试验规程 GB/T10184 电站锅炉性能试验规程 GB/T 10863 烟道式余热锅炉热工试验方法 GB13223 火电广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16507.2 水管锅炉 第2部分:材料 GB/T 16507.3 水管锅炉 第3部分:结构设计 GB/T 16507.4 水管锅炉 第4部分:受压元件强度计算 GB/T16507.5 水管锅炉 第5部分:制造 GB/T 16507.6 水管锅炉 第6部分:检验、试验和验收 GB/T 16507.7 水管锅炉 第7部分:安全附件和仪表 GB/T16507.8 水管锅炉 第8部分:安装与运行 GB/T22395 锅炉钢结构设计规范 GB/T29052 工业蒸汽锅炉节水降耗技术导则 JB/T 2190 锅炉人孔和头孔装置 JB/T 2191 锅炉手孔装置 JB/T4730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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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B/T6735 5锅炉吊杆强度计算方法 JB/T10094工业锅炉通用技术条件 NB/T47014承压设备焊接工艺评定 TSGG0001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G0002 锅炉节能技术监察管理规程
3术语与符号
3.1术语和定义
GB/T2900.48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 GB/T2900.48中的某些术语和定义。 3.1.1
水管锅炉water-tubeboiler 烟气在受热面管子外部流动,工质在管子内部流动的锅炉(以下简称锅炉)。 [GB/T2900.48—2008,定义3.1.2]
3.1.2
受压元件pressurecomponent 承受内部或外部工质压力作用的元件,它是构成锅炉受压部件的基本单元。
3.1.3
受压部件pressurepart 由若干个受压元件组成,在锅炉系统中是一个相对独立的部分,如锅筒、集箱、水冷壁、过热器、再热
器和省煤器等。 3.1.4
非受压元件 non-pressurecomponent 不承受工质压力作用的元件。非受压元件包括承受载荷的和不承受载荷的元件,承受载荷的非受
压元件包括支吊件和紧固件。 3.1.5
安全附件safetyaccessory 用于保护锅炉设备,防止锅炉超过设计条件运行的器件或装置。包括安全阀、压力测量装置、水
(液)位测量与示控装置、温度测量装置、排污和放水装置等。 3.1.6
额定压力ratedpressure 在规定的给水压力和负荷范围内长期连续运行时应予保证的锅炉出口的工质压力,也就是锅炉铭
牌上标注的额定工作压力或额定出口压力。 3.1.7
工作压力workingpressure 在正常设计运行工况条件下,受压元件承受的最高压力。
3.1.8
计算压力calculationpressure 在设计温度下,用以确定受压元件计算厚度的压力。
3.1.9
最高允许工作压力 maximumallowableworkingpressure(MAWP) 在规定的温度条件下,锅炉受压部件出口处允许承受的最大压力。该压力是根据部件的各受压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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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的有效厚度,考虑了该元件承受的所有载荷而计算得到的,且取最小值。
注:当设计文件没有给出最大允许工作压力时,则可以认为该部件的计算压力即是最高允许工作压力。 3.1.10
水压试验压力hydrostatictestpressure 在水压试验时,按规定对锅炉系统或受压部件(元件)进行水压试验时所施加的压力。
3.1.11
安全阀整定压力 safetyreleasepressure 安全阀在运行条件下开始开启的设定压力。
3.1.12
额定温度 ratedsteamtemperature 在规定的设计条件下长期连续运行应予保证的锅炉出口工质温度。
3.1.13
计算温度 calculationtemperature 在正常工作情况下,设定的受压元件或承受载荷的非受压元件的金属温度(内外壁温算术平均值),
通常也称为计算壁温。 3.1.14
试验温度 testtemperature 进行压力试验时,受压元件的金属温度。
3.1.15
计算厚度requiredthickness 理论计算公式确定的受压元件厚度。必要时还应计人其他载荷所需厚度。
3.1.16
设计厚度 designthickness 计算厚度与腐蚀裕量之和。
3.1.17
名义厚度 nominalthickness 设计厚度加上钢材厚度负偏差和制造减薄量后,向上圆整至钢材标准规格的厚度,即图样标注
厚度。 3.1.18
有效厚度effectivethickness 名义厚度减去腐蚀裕量、钢材厚度负偏差和制造减薄量后的厚度。
3.1.19
最小成形厚度minimumrequiredfabricationthickness 受压元件成形后保证设计要求的最小厚度。
3.1.20
安全系数safetyfactor 考虑各种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确定锅炉材料许用应力的系数。
3.2符号
Rm ReL(Rpo.2或Rpl.o) 材料室温下屈服强度,MPa; R(Ro.2或Rpi.o) 材料设计温度下屈服强度,MPa; Rb
材料室温抗拉强度,MPa;
材料设计温度下持久强度平均值(105h),MPa;材料设计温度下蠕变极限平均值(稳态蠕变速率为1×10-5%/h),MPa。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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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资格与责任
4.1资格 4.1.1锅炉制造、检验、检测、安装单位应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要求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书。 4.1.2锅炉焊接、无损检测人员应遵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的规定取得特种设备相应资格证书。 4.2责任 4.2.1使用单位
使用单位应考虑各种与使用状况有关的因素及确定锅炉的技术要求,以书面形式向制造单位提供设计、制造所需要的以下条件:
a) 与制造单位协商确定的建造标准;
根据设计需要给定锅炉的主要参数;提供厂址、地质和气象条件,以及燃料和工质的资料;提
b)
出锅炉布置方式、环境保护、运行方式、运输条件以及其他特殊要求; c) 根据锅炉安装和运行的需要,提供合适的条件和配备相适应的辅助设备。
4.2.2 2制造单位
制造单位应保证锅炉符合使用单位要求,对执行本部分的要求负有责任,并符合以下要求:
根据安全、可靠和节能的原则,按使用单位的要求和需要进行设计,并确保在正常使用时锅炉
a)
的能效和环保符合法规和使用单位的要求;应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质量体系并有效运行,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监
b)
察,对所制造的锅炉产品质量负责;应保证设计文件的正确性和完整性,且设计文件的更改应有可追溯性;
c)
d) 锅炉产品应在明显位置装设产品铭牌,铭牌的内容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制造单位名称; 2) 锅炉型号; 3) 设备代码; 4) 产品编号; 5) 蒸汽锅炉的额定蒸发量或最大连续蒸发量(t/h),热水锅炉的额定热功率(MW); 6) 额定工作压力(MPa); 7) 额定蒸汽温度(℃)或者额定出口、进口水温度(℃); 8) 再热蒸汽进口、出口温度(℃)及进口、出口压力(MPa); 9) 锅炉制造许可证级别和编号; 10)制造日期(年月)。
e) 锅炉产品出厂时,应向使用单位提供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其内容至少包括:
1) 锅炉图样(包括总图、安装图和主要受压部件图); 2) 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书或者计算结果汇总表; 3) 安全阀排放量的计算书或者计算结果汇总表; 4) 锅炉质量证明书,包括出厂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金属材料证明、焊接质量证明和水
(耐)压试验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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