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13.040.20 C 51 备案号:31293-2011
DB11
北京市地 方 電标准
DB11/485—2011 代替DB11/485—2007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hygiene management of the central air conditioning and
ventilation system
2011-12-01实施
2011-08-09发布
发布
北京市质量技术蓝督局
DB11/485—2011
目 次
II
前言范围
1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2
设备设施要求卫生质量要求,
4
5
6 检测要求.. 7 卫生学评价要求卫生管理要求
8
附录A(规范性附录) 空调系统新风量检测方法. 附录B(规范性附录) 空调系统送风中PM10检测方法. 附录C(规范性附录) 空调系统送风中微生物检验方法.. 附录D(规范性附录) 风管(道)内表面积尘量检验方法. 附录E(规范性附录) 风管(道)内表面微生物检验方法附录F(规范性附录) 空调系统冷却(凝)水中嗜肺军团菌检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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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485—2011
前言
本标准第5章、第8.7、8.9条为强制性条款,本标准按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DB11/485-2007,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适用范围,从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的公共场所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扩大到公共建筑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和居住建筑中公共使用部分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删除了“敏感区”、“视觉清洁”、“积尘量”和“开放式冷却塔”的术语和定义,增加了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管理责任人”的术语和定义(见3.2、3.4);一增加了“宜设置过滤器的压力表、自测风速及超压自动报警装置;有回风的空调系统宜加设
中效过滤器。”见(4.2.1):明确规定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送风、回风的主风管(道)上设置可开闭窗口的面积(见4.2.5);空调送风中可吸入颗粒物由0.08mg/m调整为0.15mg/m;删除了原标准6.2.1和6.2.2中人工清洗的内容调整了原标准第8章的内容,明确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和消毒的条件(见8.6和8.7);将原标准附录B的内容整合到标准正文中(见6)。
本标准自实施之目起,原DB11/485-2007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北京市卫生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卫生局组织实施,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卫生监督所、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西城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朝阳
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海淀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丰台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昌平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东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西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朝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德娟、李亚京、马彦、张屹、高旭东、高文新、沈凡、金艳伶、刘玉敏、张桂斌、王刚、郑方荣、解洪瑞、郑阳、康杰、陈小宁、赵锐、刘颖、徐悦桐、邵开建、艾鹏、李若岚、 黄露、娄立岩。
II
DB11/485—201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备设施要求、卫生质量要求、检测要求、卫生学评价和卫生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共建筑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和居住建筑中公共使用部分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2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8204.24公共场所空气中二氧化碳测定方法 GB19210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centralairconditioningventilationsystem 为使房间或者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设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
集中处理、输送、分配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3. 2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equipmentofairpurificationandsterilization 去除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回风中颗粒物、气态污染物和微生物的设备。
3. 3
可吸入颗粒物particularmatterlessthan10μm(PM10)空气动力学直径不大于10μm的颗粒物。
3. 4
管理责任人personincharge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所有权人或者所有权人委托的专业管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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