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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H 1020 2064-2010 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安全规程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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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标签: 安全 危险 规程 sh 装卸 货物 1020 2064 汽车运输

内容简介

Q/SH 1020 2064-2010 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安全规程 Q/SH1020
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企标准
Q/SH10202064-2010
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安全规程
2011-03-15实施
2010-12-22发布
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 发布 Q/SH1020 2064—2010
前言
为了加强油田危险货物汽车运输、装卸作业的安全管理,明确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安全技术条件和从业人员的资格要求,规范危险货物运输、装卸作业行为,做好危险货物运输、装卸安全监督管理,制订本标准。
一本标准规定了危险货物运输、装卸从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要求,
一本标准规定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安全技术要求和停车场、装卸作业现场和有关设施、工具的安全要求,
一本标准规定了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的安全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货物从业人员的劳动防护。 本标准规定了安全监督管理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
本标准由胜利石油管理局安全环保标准化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胜利石油管理局安全环保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史有刚、王来忠、成维松、周振杰、唐齐。
I Q/SH10202064—2010
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安全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从事汽车运输与装卸危险货物人员的安全要求、车辆安全技术条件、运输与装卸
作业安全要求及劳动防护、安全监督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胜利油田涉及危险货物运输、装卸作业的各单位。 规范性引用文件
2
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
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150 )钢制压力容器 GB/T 1992 集装箱术语 GB4208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GB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6944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GB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 11806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 GB12268 危险货物品名表 GB 13365 机动车排气火花熄灭器 GB13392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 GB/T16563系列1:液体、气体及加压干散货罐式集装箱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GB18564.1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一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 GB18564.2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二部分非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 GB20300 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 GB21668 危险货物车辆结构要求 JT /T 198 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 JT230 汽车导静电橡胶拖地带 JT 617 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 GA 406 车身反光标识 AQ3004危险化学品汽车运输安全监控车载终端 Q/SH10201138基层车辆单位安全管理措施十八法”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2号,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爆破器材运输车安全技术条件》(科工爆(2001)156号,2001年3月19日起施行)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从业人员本标准所称的从业人员是指从事危险货物汽车运输的驾驶员、押运员和装卸管理人员。
3.2
危险货物
1 Q/SH10202064—2010
按GB6944分类,并在GB12268中列名的危险货物,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腐蚀品和放射性物质等。 3. 3
不可移动罐体车罐体永久性固定在车辆底盘上,与车辆不可分离的罐体运输车。
3. 4
拖挂罐体车罐体永久性固定在挂车底盘上,与挂车不可分离,牵引车与挂车可分离的罐体运输车。
3.5
罐式集装箱由箱体框架和罐体两部分组成的集装箱,有单罐式和多罐式两种(GB/T1992)。
3. 6
稳定轻烃从天然气凝液中提取的,以戊烷和更重的烃类为主要成分的液态石油产品,其终沸点不高于
190℃,在规定的蒸气压下,允许含少量丁烷,也称天然气油。按蒸气压范围分为两种牌号,其代号分别为1号和2号。1号产品作为石油化工原料,其饱和蒸汽压较高;2号产品可作石油化工原料也可用作车用汽油调和原料。 3.7
自行加速分解温度运输包装件中的自反应物质或有机过氧化物可能发生自行加速分解的最低温度。
4从业人员 4.1驾驶员 4.1.1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年龄不超过55周岁,持有合法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5年或15万公里的安全驾驶经历; b)经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并按规定复审合格。 c)按照Q/SH10201138驾驶员分类标准为C类驾驶员; d)3年内无重大及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4.1.2上岗前应接受相关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装卸作业操作规程、防火灭火知识、消防器材使用方法以及突发事件处置措施等相关知识的岗前培训,并考试合格。定期参加上岗后的岗位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预案演练。 4.2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员 4.2.1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年龄不超过60周岁; b)高中以上学历; c)经危险货物从业资格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并按规定复审合格
4.2.2应按照4.1.2的要求接受岗前培训、考试和参加岗位安全教育培训、应急预案演练。 4.2.3押运员宜由危险货物托运单位配备或托运单位、承运单位双方协议确定。 5车辆 5.1基本要求 5.1.1车辆应为国家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公告的车辆,其技术状况应达到JT/T198规定的一级车辆要求。 5.1.2车辆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注册登记,申请危险货物运输资格,取得车辆号牌、机动车辆行车证和相应的危险货物运输资格后,方可从事危险货物运输。
2 Q/SH10202064—2010
5.1.3车辆和罐体应按规定要求进行检验并合格, 5.1.4车辆日常运行安全技术状况应符合GB7258的规定。 5.1.5车辆应安装符合AQ3004规定要求的GPS安全监控车载终端和配备必要的通讯工具。GPS车载终端应纳入油由统一平台运行管理。 5.1.6运输液化气体、压缩气体、易燃液体和剧毒液体时,应使用不可移动罐体车、拖挂罐体车或罐式集装箱。除罐式集装箱外,禁止使用移动罐体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并符合下列规定:
a)金属常压液体罐式车的罐体应符合GB18564.1的规定: b)非金属常压液体罐式车的罐体应符合GB18564.2的规定; c)液化气体、压缩气体罐式车的罐体应符合GB150的规定; d)罐式集装箱应符合GB/T16563的规定; e)运输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应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危
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应超过10立方来,但罐式集装箱除外。
5.1.7运输爆破器材的车辆,应符合国家《爆破器材运输车安全技术条件》和GB20300的规定。 5.1.8运输放射性物品的车辆和容器,应符合《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和GB11806的规定。 5.1.9运输剧毒、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应超过10吨。 5.2车辆外观标志 5.2.1车辆应按照规定要求安装标志灯、标志牌,粘贴和喷涂反光带、安全标示(告示)牌、装运介质名称等。外观标志应光洁鲜明、无破损、无污染。 5.2.1.1标志灯和标志牌应符合GB13392的规定; 5.2.1.2安全标示(告示)牌应符合GB20300-2006中6.2的规定; 5.2.1.3罐(箱)体应粘贴环形橙色反光带,反光带应沿罐(箱)中心线的水平面与罐(箱)体外表面的交线均匀对称粘贴,反光带的宽度为150mm土20mm,且反光带的技术要求应符合GA406的规定 5.2.1.4罐(箱)体两侧后部反光带上方应喷涂装运介质的名称,字高不小于200mm,字体为仿宋体,字体颜色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装运介质字体颜色要求
介质类型易燃易爆类介质有毒、剧毒类介质腐蚀、强腐蚀介质其余介质 5.3防火防爆要求 5.3.1车辆驾驶室内应设置开、闭电源总开关的控制装置,该装置应安装在易于操作的位置,并设置清晰标记和防止误操作的设施。 5.3.2车辆电气导线应绝缘可靠,横截面积足以防止过热,且线路布置合理、固定可靠,有防碰撞防腐蚀、防磨损和电火花的保护措施。车辆维护维修时线束接头应包扎牢固绝缘,不应乱接乱扯导线和使用螺口灯泡。 5.3.3车辆电气开关盒应符合GB4208规定的IP65防护等级的要求,开关上的线束接头应符合GB 4208规定的IP54防护等级的要求, 5.3.4厢式货车的厢体内不应装设照明灯光和敷设电气线路。 5.3.5车辆蓄电池接线端子应采取可靠的绝缘保护措施或用绝缘的蓄电池箱盖住。 5.3.6驾驶室结构材料应为不易燃材料。在用车辆若为易燃材料的,应在驾驶室后部设置一与货厢同宽的金属保护板。
字体颜色红色黄色黑色蓝色
3 Q/SH1020 2064—2010 5.3.7装运易燃易爆危险货物车辆发动机的排气装置应采用防火型或在出气口加装排气火花熄灭器,且排气管出口应安装到车身前部,排气火花熄灭器应符合GB13365的规定,排气装置整体应密闭完好,不应有窜气漏气的孔洞或缝隙。 5.3.8罐体的安全阀、呼吸阀和紧急泄放、切断装置应灵敏可靠、清洁,并按规定进行检验 5.3.9车辆结构其它安全要求应符合GB21668的规定。 5.3.10运输易燃易爆货物的车辆应配备2只适用于运输介质的有效灭火器,并应符合表2的要求其他车辆灭火设施的配备应符合GB7258要求。灭火器应装在灭火器保护箱内,分别设置在车辆两侧便于安放和取用的位置,并按照灭火器材相关规定要求进行检查、维护和管理。
表2车辆配备灭火器的最小规格
m≤2 2
2 m>10 8
装载质量m(t)灭火器规格(kg)
4
5.3.11车辆应配备防爆手电和不产生火花的必备工具 5.3.12运输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罐车的罐体需要动火维修时,应办理用火作业票,并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爆措施。 5.4防静电要求 5.4.1车辆尾部应安装符合JT230规定的导静电橡胶拖地带,拖地带胶皮内的金属导线与车体接触良好可靠, 5.4.2运输易燃易爆货物车辆的底盘、罐体或厢体、金属管路及其它相关附件任意两点间或任意一点到接地线插针末端或到导静电橡胶拖地带电阻值均应不大于5.02, 5.4.3装卸软管(鹤管)所有材质应与所装运介质相适应,应采用金属管或防静电胶管。装卸软管两端金属件之间的电阻值均应不大于5.02。 5.4.4罐车宜设置一接地线卷盘,接地线应柔韧,展开、收回方便,末端应装设弹性“鳄鱼夹”或其它有效弹性夹。接地线与车架之间的电阻值应不大于5.02。 5.4.5运输易燃气体和液体罐车的尾部靠近罐体处应加设不锈钢片(或不锈钢板)作为导静电接地板。罐体导电部件上任意一点到导静电接地板末端的电阻值应不大于5.02。 5.4.6厢式货车应具有良好的通风设施。货车车厢底板应平坦完好,周围栏板应牢固可靠。装运气瓶车辆的栏板高度应能使直立气瓶高出车辆栏板部分不大于气瓶高度的1/4。铁质底板车辆装运易燃易爆危险货物时应采取衬垫防护措施。 5.4.7罐顶和罐体的其它部位或厢式货车的车厢内不应放置或使用铁制器具,且罐顶应清洁、无油污。如果工作中确实需要携带铁等铁制器具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碰撞、摩擦和静电保护措施 6停车场、装卸作业现场和有关设施、工具 6.1车辆的停车场应采用相应的隔离措施,并设置避雷和消防设施,配备消防器材,无关人员和车辆不应进入。30台车以上的停车场至少应有2个出入口,并保持畅通。 6.2装卸作业现场应设置警示标志,远离火种和热源,通风良好,无关人员不应进入;现场内应清洁,无油污、杂物和易燃易爆或其它与其性质相抵触的物品,电气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防火防爆规定,禁止烟火,并按照GB50140配置灭火器或设施。 6.3除单井拉油点外的长期固定装卸作业区应实行封闭式管理,设立外来人员和车辆登记检查处,并配备一定数量的汽车防火帽。因工作进入作业区的外来人员和车辆应检查登记并消除火种。 6.4易燃易爆气体、液体的装卸台和单井拉油点等均应设置两处可供罐车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装卸前分别接于罐体和车体,间距置为2.5m,且接地电阻不应大于5.02。 6.5各种装卸机械和工具,应当具有可靠的安全系数;装卸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机械和工具,应有消除产生火花的措施。
4 Q/SH10202064—2010
6.6非罐式运输应根据装运危险货物的性质和相关规定进行包装、装卸,并配备相应的捆扎、防水和防散失等用具。 7运输、装卸安全要求 7.1基本要求 7.1.1运输 7.1.1.1承运危险货物的单位应具有合法有效的相应运输资质 7.1.1.2运输危险货物时应随车携带符合JT617要求的“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 7.1.1.3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出车前应检查车辆安全技术状况、罐体或厢体及安全附件是否良好安全可靠,标志标识、消防器材和有关证件是否齐全有效,若发现隐患应立即排除。禁止证件、手续不全和车辆带故障、隐患出车,禁止拖带挂车、携带其它危险物品和搭载无关人员。 7.1.1.4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应在押运员的监管之下按规定路线行驶,不应进入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确需进入禁止通行区域的,应当事先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按照公安部门指定线路、时间行驶。禁止在学校、幼儿园、医院、商场和公共广场等人员密集的地方停车。 7.1.1.5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在一般道路上最高车速为60km/h,在高速公路上最高车速为80km/h,并应确认有足够的安全车间距离。如遇雨天、雪天、雾天等恶劣天气,最高车速为20km/h,并开后应急双闪灯,警示后车,防止追尾。 7.1.1.6驾驶员在行车途中应根据道路交通状况控制车速,转弯时应提前减速,轻打方向,尽量避免紧急制动,禁止超速行驶、强超抢会等严重不安全行为。 7.1.1.7驾驶员一次连续驾驶4h应停车休息20min以上;24h内实际驾驶车辆时间累计不应超过 8h,禁止疲劳驾驶。 7.1.1.8运输过程中,押运人员应密切注意所装载的危险货物,并每隔2h停车检查一次。若发现向题应及时会同驾驶员采取措施要善处理,必要时应及时联系当地公安等有关部门予以处理。驾驶员、押运员不应擅自离岗、脱岗。 7.1.1.9运输过程中遇有雷雨时,不应在树下、电线杆、高压线、铁塔、高层建筑及容易遭到雷击和产生火花的地点停车。若要避雨时,应选择安全地点停放。遇有泥泞、冰冻、颠簸、狭窄及山崖等路段时,应低速缓慢行驶,防止车辆侧滑甩尾、方向失控和危险货物剧烈震荡等现象发生,确保运输安全。 7.1.1.10运输过程中临时停车时,车辆应与周围设施保持安全距离,并有专人看管。需要停车住宿或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时应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7.1.1.11装运易燃易爆货物的车辆,运输途中禁止接近明火和高温场所 7.1.1.12运输过程中如果发生事故或失火、泄漏时,驾驶员应立即停车熄火,切断汽车总电源,戴好防护面具与手套,与押运员一起尽可能地采取堵漏、灭火、设置整示标志、组织人员向逆风方向疏散等相应的应急救援措施。同时应立即拨打119、122和110等应急救援电话,并向单位报告。 7.1.1.13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发生故障需修理时,应选择在安全地点和具有相关资质的汽车修理企业进行修理。禁止在装卸作业区内维修车辆。 7.1.1.14装运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车辆行车途中发生故障需要动火维修时,应选择有易燃易爆危险运输车辆维修资质的修理厂进行维修,并根据所装载的危险货物特性,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在安全人员的监护下作业;或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在公安消防人员的监护下作业。 7.1.2装卸 7.1.2.1危险货物的装卸应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按照装卸操作规程进行。 7.1.2.2人员进人易燃、易爆危险货物装卸作业区时应:
a)穿着不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和不带铁钉的工作鞋; b)禁止随身携带火种,严禁吸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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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等通讯工具和电子设备。 7.1.2.3车辆进入易燃、易爆危险货物装卸作业区时应:
a)没有安装排气管火花熄灭器的车辆应安装防火帽: b)安装开关式排气管火花熄灭器的车辆应将开关关闭 c)进入时应将防静电拖地带提起,装卸时将其放下。
7.1.2.4雷雨天气装卸易燃、易爆危险货物时,应确认避雷电、防湿潮措施有效。无避雷电、防湿潮措施时,应停止装卸作业。 7.1.2.5车辆应在进入装卸作业区的入口外停车,到登记处登记并接受安全教育和检查,符合规定要求后驶入装卸作业区,依次排队等候;装卸车辆应停在易于驶离装卸现场的位置,不准堵塞安全通道;待装卸的车辆与装卸中的车辆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 7.1.2.6装卸作业前,车辆发动机应熄火,拉紧手制动,切断总电源(需从车辆上取得动力的除外)连接好导静电接地线。在有坡度的场地装卸作业前,还应采取防止车辆溜坡的有效措施。 7.2民用爆破器材 7.2.1运输民用爆破器材应使用厢式货车,且符合5中的相关要求。 7.2.2装运爆破器材的车上和附近应禁止吸烟和使用无线通信设备。 7.2.3雷雨和大雾、大雪等恶劣天气禁止运输;冰雪、泥泞路面运输时,车辆应采取防滑措施,并减速行驶。 7.2.4施工作业过程中,禁止将装运民用爆破器材的车辆停放在村庄、高压线和重要设施附近。 7.2.5运输过程中发生火灾时,应尽可能将爆破器材转移到危害最小的区域或进行有效隔离。不能转移、隔离时,应迅速组织人员疏散。扑救应戴防毒面具,禁止使用酸碱灭火剂或使用沙土等物压盖。 7.2.6装车前应对车辆的安全附件和静电接地等进行检查确认,车厢内不应有酸、碱、氧化剂等残留物 7.2.7装卸作业应尽量在白天进行;确需在夜间装卸时,应有足够的安全照明设备并加强警戒。禁止接触明火、高温和使用可能产生火花的工具、机具装卸。 7.2.8搬运和装卸民用爆破器材时,应轻拿轻放。禁止震动、捶击、摩擦、抛掷和倒置。 7.2.9车厢装货总高度不应超过1.5m,装载应平衡,堆码整齐,紧凑牢靠,易于点数。无外包装的金属桶只能单层摆放。 7.2.10旋上引信的炮弹应横装,与车辆行进方向垂直。凡从1.5m以上高度跌落或经过强烈震动的炮弹、引信、火工品等应单独存放,未经鉴定不应装车运输 7.2.11 民用爆破器材配装应符合表3的规定,性质相抵触的民用爆破器材禁止混装。装运雷管和炸药的两车不应同时在同一场地进行装卸,
表3 爆破器材同库存放的规定
硝铵类 属A级 属Az级
雷管类 黑火药 导火索 炸药 单质 单质 弹类 射孔 导爆 索类 炸药 +
胶质
危险品名称
炸药类 炸药类
-
雷管类黑火药导火索硝铵类炸药属A级单质炸药类属A.级单质炸药类射孔弹类导爆索类胶质炸药注1:“十”表示能同车装运,能同库贮存; “一”表示不能同车装运,不能同库贮存。 注2:雷管类包括火雷管、电雷管、导爆管雷管。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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