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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1/T 1972-2012 石油化工储存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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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DB21/T 1972-2012 石油化工储存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ICS 13.220.01 C 80 备案号:
DB21
辽宁省地 電方标准
DB21/T1972--2012
石油化工储存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2012-04-02发布
2012-05-02实施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21/T1972—2012
目 次
前言: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符号.. 5、基本规定 6、场所设置 7、油罐设置 8、消防设施 9、防流消火设施 10、泵房设置. 11、消防站和消防车道设置 12、其他设置 DB21/T1972-—2012
石油化工储存场所消防安全肢术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石油化工储存场所消防安全的术语和定义、符号、基本规定、场所布置、油罐设置、 消防设施、防控流消火设施、泵房配置、消防站和消防车道设置等。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石油化工储存场所。对已经投入使用的石油化工储存场所适用本标准第8、9、10、11、12章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但与本文件不一致或相抵触时,以本文件为准。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74石油库设计规范 GB5008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737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
3术语和定义
GB5007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石油化工储存场所
储存石油化工液体产品总储量大于100000m和单罐容积大于20000m轻质油品及可能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经济损失、人员伤亡的独立或企业附属的库区或设施。 3.2罐组
布置在一个防火堤内的一组储罐。 3.3储罐区
由一个或若于个罐组构成的区域。 3.4储存区
一个或多个储罐区和为其服务的油泵站、变配电间以及必要的消防设施构成的区域。 3.5浮顶储罐
顶盖漂浮在液面上的储罐。
1 DB21/T1972-2012
7.1一个储存区储罐总容量不应大于2400000m。 7.2一个储罐组的总容量不应大于600000m3 7.3一个储罐容量不应大于100000m 7.4分属不同储存区的相邻储罐防火距离不应小于1.0D。 7.5分属不同储罐组的相邻储罐防火距离不应小于0.8D;同一罐组甲、乙类浮顶、内浮顶储罐间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4D。 7.6不同构筑形式或火灾危险性不同的储存设施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石油库中设置有不同形式的储存设施时,地上储罐、覆土储罐、储油洞库应分别单独设置储罐
区。
2、地上储罐、与覆土储罐、储油洞库的距离不应小于60m,覆土储罐与储油洞库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3、同一储罐区内,火灾危险性相同或相近的油品宜相对集中布置。 4、原油、成品油和使用相同灭火剂的储罐应分别相对集中分组布置。
8消防设施
8.!当甲、乙类浮顶储罐、内浮项储罐防火距离小于0.4D时,应在设有消防冷却水系统的基础上,在储罐边缘增设防护冷却水幕系统,冷却水幕应采用开式洒水喷头。防护冷却水幕系统的喷水强度按 0.5L/(s·m)、火灾延续时间按6h计算。 8.2防护冷却水幕系统用水量按储罐区内最大储罐全表面防护冷却计算。 8.3浮顶储罐、内浮顶储罐的消防冷却水系统用水量除计算起火储罐冷却水量外,还应加上相邻储縫冷却用水量。距起火储罐距离不足0.4D的相邻储罐1/2表面冷却,当相邻储罐超过3个时,按3个较大罐计算水量。 8.4防护冷却水幕系统与油罐组内消防冷却水系统分别独立设置,消防用水量叠加计算。 8.5执行本标准第8.1条确有困难,无法设置防护冷却水幕系统时,石油储备库应配备两台射程不小于 100m,流量不小于500L/s的大流量移动泡沫灭火炮及相应的远程供水系统;一、二级石油库应配备一台射程不小于100m,流量分别不小于500L/s的大流量移动泡沫灭火炮及相应的远程供水系统 8.6消防冷却水系统水泵、防护冷却水幕系统水泵应自灌引水或采用同步排吸消防水泵,取水时间不应大于2s。
9防流消火设施
9.1防火堤设置应符合GB50074的规定。 9.2罐组应设置防火堤,防火堤高度不应高于3.2m,防火堤内有效容积应大于油罐组中最大单体油罐容积,每个储罐应设置防火隔塌。
3 DB21/T1972—2012
11.6储存区内的消防车道宽度不应小于11m,消防道路内缘转弯半径不应小于12m。路面应清晰标出通行方向。 11.7消防道路路面标高应高于防火堤外侧地面的设计标高0.5m。 11.8储罐区消防车道超过300m时,该消防车道中段应设置消防车扑救作业场地,作业面积不应小于 18×18m 11.9消防道路与防火堤外堤角线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9m。 11.10石油化工储存场所通向公路的车辆出入口不应少于两处。
12其他设置
12.1石油化工储存场所消防用电设备和油泵房供电应符合《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规定的一级负荷供电,其供配电线路应采用单独专用回路供电,其它供电负荷发生故障不应影响消防用电设备正常运行。 12.2消防配电线路、控制线路和信号线路应埋地敷设,不可与输油管道同排设置。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可在地上敷设并应敷设在专用电缆桥架内。 12.3直径不小于300mm的遥控电动阀门,同时应具有手动操作功能。直径不大于600mm的遥控电动阀门,手动关闭时间不宜超过15min。直径大于600mm的遥控电动阀门,手动关闭时间不宜超过20min。 遥控电动阀门应设有备用动力接口。 12.4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泡沫泵房、变配电室、油泵房应有保证消防系统正常工作的可靠措施。 消防控制室、变配电室应有专业人员24h值班。 12.5消防用电设备应由两个独立变电所分别供电并设有自备发电设施。 12.6为消防用电设备供电的高压供电设备的直流操作电源应设备用设备,并能自动切换。 12.7石油化工储存场所应配备移动EPS应急供电设备,供电容量和电压应满足应急快速关闭阀门的需要。 12.8石油化工储存场所内的输油管道穿越桥涵时应将桥涵用沙土填实。 12.9严寒地区消防供水管线、泡沫混合液管线宜采取防冻措施。 12.10储罐组、输油泵站、计量站等可燃气体易泄漏和易积聚区域,应设置可燃性气体浓度检测器,并实时将数据传输到控制室。 12.11地上油罐应设置梯子并附护栏。高度大于5m的立式油罐应采用盘梯或斜梯,宽度不小于1m。 12.12储罐浮顶边缘应设置有效的边缘密封装置,一次密封和二次密封装置之间及浮项和罐体之间应进行可靠的电器连接。建在落雷区的甲、乙类浮顶油罐不应采用金属机械密封装置。 12.13连续液位计应具备高液位、低液位报警和高高液位联锁关闭油罐进口电动阀的功能。低液位报警设定高度(距罐低)不宜小于2m。浮顶或内浮顶油罐低低液位开关应具备低低液位联锁停止输油泵并关闭泵出口阀的功能,低低液位开关设定高度(距罐底板)应不小于浮盘支柱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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