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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7836-2011 化学品危险性分类试验方法 外部火烧(篝火)试验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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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标签: 方法 分类 试验 化学品 危险性 外部 篝火 27836

内容简介

GB/T 27836-2011 化学品危险性分类试验方法 外部火烧(篝火)试验 ICS 13.300 A 80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27836—2011
化学品危险性分类试验方法
外部火烧(篝火)试验
Test method for hazard classification of chemicals---
External fire (bonfire)test
2012-08-01实施
2011-12-30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GB/T 27836-2011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参考了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第十六修订版)和联合国《关于危
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试验和标准手册》(第五修订版)。
本标准由全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标准技术委员会(SAC/TC251)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湖南出人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天津出人境检验检疫局、江南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利兵、李宁涛、韩伟、胥传来、于艳军、吕刚。 GB/T27836—2011
化学品危险性分类试验方法
外部火烧(篝火)试验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品中爆炸性物质、爆炸性物品包装件或无包装爆炸性物品的外部火烧(筹火)试验的术语和定义、设备和材料、试验步骤和结果判定。
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品中爆炸性物质、爆炸性物品包装件或无包装爆炸性物品的外部火烧(筹火)试验,以确定在火中是否发生爆炸或者有危险的进射、辐射热、猛烈燃烧或其他有害的危险效应。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十六修订版)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试验和标准手册》第五修订版)
3术语和定义
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试验和标准手册》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爆炸explosion 在极短时间内,产生高温并放出大量气体因而在周围介质中造成高压的化学反应或状态变化。
3.2
爆炸性物质explosivesubstances 自身能够通过化学反应产生气体,其温度、压力和速度高到能对周围造成破坏的物质。烟火物质即
使不放出气体也包括在内。 3. 3
爆炸性物品explosivearticles 含有一种或多种爆炸性物质的物品。
3. 4
整体爆炸massexplosion 瞬间响到几乎全部载荷的爆炸。
3. 5
1.1项division1.1article 有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混合物和物品(整体爆炸是指几乎瞬间影响到几乎全部载荷的爆炸)。
3. 6
1.2项division1.2article 有进射危险但无爆炸危险的物质、混合物和物品。
1 GB/T27836—2011
5.4把点火系统(4.4)放在适当位置后,从两边同时点燃放在格栅下面的燃料(4.2),其中一边是顶风面,使火包围试样。试验应在风速不超过6m/s的条件下进行。在火熄灭后,应等待一段安全时间。 5.5观察并记录下列情况: 5.5.1试样发生爆炸的迹象; 5.5.2危险的抛射物; 5.5.3热效应。 5.6试验通常只进行一次,但是如果用于燃烧的燃料全部烧完后,在残余物中或在火烧区附近仍留有相当数量的爆炸性物质未烧毁,那么应当用更多的燃料或增加火烧的强度和/或持续时间,再进行一次试验。如果试验结果不能够使危险项别得以确定,应该再进行一次试验。
6结果判定
6.1在试验中发生整体爆炸,试样划人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十六修订版)1.1项。 6.2如没有发生整体爆炸,但出现下列任一情况,试样划人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十六修订版)1.2项: 6.2.1验证板有穿孔。 6.2.2有质量超过25g的金属抛射物被抛射出试样边界83.6m以外处或有质量超过150g的金属抛射物被抛射出试样边界25.6m以外处。 6.3如没有出现6.1、6.2所述现象,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则判定该式样为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十六修订版)1.3项: 6.3.1火球或火舌延伸到任何-块验证板之外。 6.3.2从试样中抛射出的燃烧物抛出边界15m以外。 6.3.3 测定的试样燃烧时间小于35s/100kg净爆炸品质量或在距离试样边界15m处喷射火焰比燃料火焰的辐照度超过4kW/m"(记录到的最大辐射输出时间应超过5s)。 6.4如没有出现6.1~6.3所述现象,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则判定该试样属于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十六修订版)1.4项(不属于S配装组): 6.4.11个火球或火舌伸到火烧火焰1m之外; 6.4.2从试样抛射出的燃烧物被抛射到距离试样5m以外; 6.4.3 任何一验证板(4.3)出现大于4mm深的凹痕; 6.4.4有质量超过25g的金属抛射物被抛射出试样边界46.8m以外处或有质量超过150g的金属抛射物被抛射出试样边界11.4m以外处: 6.4.5测定的试样燃烧时间小于330s/100kg净爆炸品质量。 6.5如没有出现6.1~6.4所述现象,虽产生一定的抛射物、热效应或爆炸波效应,但不严重影响到在包装件附近采取灭火或其他应急措施,则判定试样属于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十六修订版)1.4项S配装组。 6.6如没有出现6.1~6.5所述现象,则有以下可能: 6.6.1如试样是--种为了产生实际的爆炸和烟火效应而生产的制品(装置),而在制品(装置)本身以外有某些效应(抛射物、火焰、烟、热或大的声响)产生,则该制品(装置)属于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十六修订版)1.4项S配装组;但如果在制品(装置)本身以外没有上述任何效应,则该制品(装置)不属手爆炸品; 6.6.2如试样不是为了产生实际的爆炸和烟火效应而生产的制品(装置),则该制品(装置)不属于爆炸品。 ICS 13.300 A 80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27836—2011
化学品危险性分类试验方法
外部火烧(篝火)试验
Test method for hazard classification of chemicals---
External fire (bonfire)test
2012-08-01实施
2011-12-30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GB/T 27836-2011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参考了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第十六修订版)和联合国《关于危
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试验和标准手册》(第五修订版)。
本标准由全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标准技术委员会(SAC/TC251)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湖南出人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天津出人境检验检疫局、江南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利兵、李宁涛、韩伟、胥传来、于艳军、吕刚。 GB/T27836—2011
化学品危险性分类试验方法
外部火烧(篝火)试验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品中爆炸性物质、爆炸性物品包装件或无包装爆炸性物品的外部火烧(筹火)试验的术语和定义、设备和材料、试验步骤和结果判定。
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品中爆炸性物质、爆炸性物品包装件或无包装爆炸性物品的外部火烧(筹火)试验,以确定在火中是否发生爆炸或者有危险的进射、辐射热、猛烈燃烧或其他有害的危险效应。
2规范性引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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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十六修订版)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试验和标准手册》第五修订版)
3术语和定义
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试验和标准手册》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爆炸explosion 在极短时间内,产生高温并放出大量气体因而在周围介质中造成高压的化学反应或状态变化。
3.2
爆炸性物质explosivesubstances 自身能够通过化学反应产生气体,其温度、压力和速度高到能对周围造成破坏的物质。烟火物质即
使不放出气体也包括在内。 3. 3
爆炸性物品explosivearticles 含有一种或多种爆炸性物质的物品。
3. 4
整体爆炸massexplosion 瞬间响到几乎全部载荷的爆炸。
3. 5
1.1项division1.1article 有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混合物和物品(整体爆炸是指几乎瞬间影响到几乎全部载荷的爆炸)。
3. 6
1.2项division1.2article 有进射危险但无爆炸危险的物质、混合物和物品。
1 GB/T27836—2011
5.4把点火系统(4.4)放在适当位置后,从两边同时点燃放在格栅下面的燃料(4.2),其中一边是顶风面,使火包围试样。试验应在风速不超过6m/s的条件下进行。在火熄灭后,应等待一段安全时间。 5.5观察并记录下列情况: 5.5.1试样发生爆炸的迹象; 5.5.2危险的抛射物; 5.5.3热效应。 5.6试验通常只进行一次,但是如果用于燃烧的燃料全部烧完后,在残余物中或在火烧区附近仍留有相当数量的爆炸性物质未烧毁,那么应当用更多的燃料或增加火烧的强度和/或持续时间,再进行一次试验。如果试验结果不能够使危险项别得以确定,应该再进行一次试验。
6结果判定
6.1在试验中发生整体爆炸,试样划人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十六修订版)1.1项。 6.2如没有发生整体爆炸,但出现下列任一情况,试样划人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十六修订版)1.2项: 6.2.1验证板有穿孔。 6.2.2有质量超过25g的金属抛射物被抛射出试样边界83.6m以外处或有质量超过150g的金属抛射物被抛射出试样边界25.6m以外处。 6.3如没有出现6.1、6.2所述现象,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则判定该式样为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十六修订版)1.3项: 6.3.1火球或火舌延伸到任何-块验证板之外。 6.3.2从试样中抛射出的燃烧物抛出边界15m以外。 6.3.3 测定的试样燃烧时间小于35s/100kg净爆炸品质量或在距离试样边界15m处喷射火焰比燃料火焰的辐照度超过4kW/m"(记录到的最大辐射输出时间应超过5s)。 6.4如没有出现6.1~6.3所述现象,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则判定该试样属于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十六修订版)1.4项(不属于S配装组): 6.4.11个火球或火舌伸到火烧火焰1m之外; 6.4.2从试样抛射出的燃烧物被抛射到距离试样5m以外; 6.4.3 任何一验证板(4.3)出现大于4mm深的凹痕; 6.4.4有质量超过25g的金属抛射物被抛射出试样边界46.8m以外处或有质量超过150g的金属抛射物被抛射出试样边界11.4m以外处: 6.4.5测定的试样燃烧时间小于330s/100kg净爆炸品质量。 6.5如没有出现6.1~6.4所述现象,虽产生一定的抛射物、热效应或爆炸波效应,但不严重影响到在包装件附近采取灭火或其他应急措施,则判定试样属于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十六修订版)1.4项S配装组。 6.6如没有出现6.1~6.5所述现象,则有以下可能: 6.6.1如试样是--种为了产生实际的爆炸和烟火效应而生产的制品(装置),而在制品(装置)本身以外有某些效应(抛射物、火焰、烟、热或大的声响)产生,则该制品(装置)属于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十六修订版)1.4项S配装组;但如果在制品(装置)本身以外没有上述任何效应,则该制品(装置)不属手爆炸品; 6.6.2如试样不是为了产生实际的爆炸和烟火效应而生产的制品(装置),则该制品(装置)不属于爆炸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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