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_19.060 N 7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32858—2016
轴类校直机 通用规范 Shaft straighteners--General specification
2017-03-01实施
2016-08-29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 32858-2016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一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试验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22)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长春机械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重型机械研究院股份公司、一汽解放汽车有
限公司轴齿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金伟、孙艳明、赵西韩、孙少全
一
GB/T 32858-2016
轴类校直机通用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轴类校直机基本和通用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手动轴类校直机、自动轴类校直机(以下简称校直机)的设计、制造、检验和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611-2007试验机 通用技术要求 GB5226.1一2008机械电气安全机械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 GB/T5465.2 电气设备用图形符号 第2部分:图形符号 JB/T6147-2007试验机包装、包装标志、储运技术要求
3 校直机的分类与主参数系列
3.1分类 3.1.1按工作方式可分为:
a)手动校直机:手动设置校直位移或加载力,对工件进行校直,通过人工或自动获取检测数据的
校直机; b) 自动校直机:自动设置校直位移或加载力,并自动对工件进行校直和检测结果判定的校直机。
除具备自动校直机的全部功能以外,还具有自动上、下料及自动分选功能的校直机通常称为全自动校直机。
3.1.2按加载控制方式可分为:
a)机械式校直机:采用电动机作为动力源,通过机械系统传送加载力的校直机; b)液压式校直机:采用液压缸作为动力源,通过液压系统传送加载力的校直机。
3.2主参数
3.2.1校直机的主参数为最大加载力,单位为千牛(kN)。 3.2.2校直机主参数宜按表1 规定选取。
表1 校直机主参数系列
校直机最大加载力
主参数系列
10、20、50、100、200(300)、500、1 000、2 000(3 000)、5 000、10 000
kN 注:“()”内的参数为不优先推荐的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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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技术要求
4.1结构和性能 4.1.1校直机的结构应合理,符合人类工效学原理,并充分考虑系列化、标准化。操作面板高度应保持在距地面800mm~900mm 的范围内,显示装置高度应保持在距地面 1500mm~1650 mm 的范围内。 4.1.2校直机的结构应便于维修和维护,整体或拆分运输的校直机应符合运输和装载的要求。 4.1.3校直机的设计应考虑低能耗、高效率和环境保护。 4.2机械设备 4.2.1机械加工及装配 4.2.1.1机械加工件、铸件及焊接件应符合GB/T2611-2007中第5章和第6章的要求。 4.2.1.2机械零部件的装配应符合GB/T2611—2007中第4章的要求。 4.2.2机械安全防护 4.2.2.1质量较大的校直机或零部件应便于吊运和安装,并设有起吊孔、起吊环或采用其他便于搬运的措施。 4.2.2.2校直机在运输和运行中有可能松脱的零件、部件,应有防松措施。 4.2.2.3设计和加工校直机的各零部件时,在考虑不影响使用功能的情况下,不应留有可能导致对人产生伤害的锐边、尖角、毛刺、凸出部分、粗糙的表面和可能造成刮伤危险的各种开口等。 4.2.2.4校直机外露的皮带轮、啮合齿轮齿条等传动件应有防护装置。 4.2.2.5校直机工件校直部位应有防护装置。对于自动校直机,该防护装置应具有联锁防护功能或光电防护功能,确保在防护罩未关闭或防护部位光线被阻挡时,校直机不能进行校直动作。 4.3电气设备 4.3.1电气设备标志及项目代号 4.3.1.1电气设备所使用的各种标志应设置在容易观察的位置,并应清晰醒目。 4.3.1.2 2装有电气器件的外壳应有警示标志,并应符合GB5226.1-2008中16.2的规定。 4.3.1.3电气设备动力装置应在其适当位置标有铭牌,其内容一般包括:
a) 制造者名称或标志; b)电源额定电压、相数和频率; c) 耗电总容量或满载电流总和。
4.3.1.4电气设备的手控操作件如按钮、选择开关等均应有清楚、耐久的功能标志。该标志可以是形象化的符号,也可以是文字说明。若为形象化符号,则应符合GB/T5465.2的规定。 4.3.1.5电气设备使用熔断器时,其电流数值应在熔断器近旁予以标注,如果限于位置无法标出时,应在产品说明书中说明。 4.3.1.6电气设备的按钮、指示灯、光标按钮、操动器的颜色应分别符合GB5226.1一2008中10.2.1、 10.3.2、10.4、10.8.3的规定。 4.3.2绝缘电阻和耐压
作为通用要求,校直机电气设备的绝缘电阻和耐压应符合GB5226.1一2008中第18章的规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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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各类校直机产品,绝缘电阻和耐压技术指标也可在相应产品标准中规定。
4.3.3电击的防护 4.3.3.1电气设备应具备保护人身安全、防止电击的能力。 4.3.3.2在正常工作情况下电击的防护,应采用4.3.3.3和4.3.3.4规定的两种防护措施之一。 4.3.3.3用电柜作防护应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a) 打开电柜应使用钥匙或工具,且打开门后,电柜内所有高于50V的带电部分应加以保护,预防
意外触电。 b) 打开电柜前,应先断开电源。此项要求应由门与电源开关的联锁机构来实现,使切断开关时才
能打开门,关闭门后才能接通开关。
c) 如果不需使用钥匙或工具开门,或者不用断开带电部分就能进行工作(如换灯泡或换熔断丝)
时,应在电柜内设置挡板,预防接触带电部分。当采用50V以下电压时,可不设挡板。
4.3.3.4通过隔绝带电部分进行防护,应采用不能拆除的绝缘物包覆带电部分的方法。此种绝缘应能经受住工作时出现的机械电气或热的应力作用。油漆、清漆、漆膜不得单独用作正常工作条件下的电击防护。 4.3.3.5在漏电情况下电击的防护,应采用如下两种防护措施之一:
a)把裸露导电零件接到保护电路上; b) 采用漏电保护开关自动切断电源。
4.3.3.6校直机电气设备的所有裸露导电零件(包括机座)应连接到保护接地专用接地端子上。 4.3.3.7金属软管不得用作接地导线。金属软管和所有电缆的金属护套(钢管、铝套等)应与保护接地电路良好接触。 4.3.4电气设备基本要求 4.3.4.1电气设备中设有几个电源开关时,应有一个总开关,并有足够的切断能力,但不应切断安全接地。电源开关不应使用金属柄开关。 4.3.4.2在工作中突然停电后,再恢复供电时,应能防止电力驱动等装置自动接通。 4.3.4.3为保证人身安全,校直机应设计为双手同时操作启动校直按钮,双手启动按钮的间距不小于 300 mm。 4.3.4.4单方向旋转的电动机,应在适当的部位标出电动机的旋转方向。 4.3.4.5为防止相互插错,电气设备上使用几个插头和插座组合时,应对它们做出清楚配套标记,插头和插座宜具有唯一对应性。 4.3.4.6为了方便维修、调整和安全防水,电气设备中的元器件、导线及接线端子等应距地面0.2m~ 2 m. 4.3.4.7电气设备电路的外接端和插头,应尽可能加罩。 4.3.4.8导线的接头除应采用焊接情况外,所有导线应采用冷压接线头。如果电气设备在正常运行期间承受很大振动,则不应使用焊接的接头。 4.3.4.9所有导线的连接,特别是保护接地电路的连接,应牢固可靠 4.3.4.10电气设备的保护导线和中线应分色,其他不同电路的导线应尽可能分色,导线颜色及标识应符合GB5226.12008中13.2的规定。 4.3.4.11在导线管内或电气箱配电板上及两个端子之间的连线应是连续的,中间不应有接头。 4.3.4.12保护接地端应有符号“”或字母“PE”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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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电磁兼容
电气设备产生的电磁干扰不应超过其预期使用场合允许的水平。应具有足够的抗电磁干扰能力,以保证电气设备在预期使用环境中可以正常运行。
4.4 液压系统 4.4.1 液压传动在工作速度范围内不应发生超过规定范围的振动、冲击和停滞现象。 4.4.2 液压系统应有排气装置和可靠的密封,且不应有漏油现象。 4.4.3 油箱结构和形状应满足下列要求:
a) 在正常工作情况下,应能容纳从系统中流来的全部液压油; b) 防止溢出或漏出的污染液压油直接回到油箱中去: c)) 油箱底部的形状应能将液压油排放干净; d) 油箱应便于清洗,并设有加油口和放油口; e) 油箱应有油面指示器。
4.4.4 液压系统应采取防水防尘措施。为消除液压油中的有害杂质,应装有滤油装置,使液压油达到规定的清洁要求。含有伺服阀、比例阀的系统应在压力油口处设置无旁通的滤油器。 4.4.5滤油装置的安装处应留有足够的空间,以便更换。 4.4.6当液压系统回路中工作压力或流量超出规定而可能引起危险或事故时,则应有保护装置。 4.4.7 液压传动部分必要时应设有工作行程限位开关。 4.4.8如液压系统中有一个以上相互联系的自动或人工控制装置时,当任何一个出故障会引起人身安全和设备损坏时,应装有联锁保护装置。 4.4.9 9当液压系统处于停车位置,液压油从阀、管路和执行元件泄回油箱会引起设备损坏或造成危险时,应有防止液压油泄回油箱的措施。 4.4.10液压系统应有紧急制动或紧急返回控制的人工控制装置,且应满足下列要求:
a) 容易识别; b) 设置在操作人员工作位置处,并便于操作; c) 立即动作; d) 只能用一个控制装置去完成全部紧急操纵。
4.4.11 必要时,液压系统应装有温度控制装置。 4.5气动系统 4.5.14 气动系统的活塞、气缸、阀门等零件的工作表面不得有裂纹和划伤。 4.5.2 气动传动部分在工作速度范围内不应发生超过规定范围的振动、冲击和停滞现象。 4.5.3 3气动系统应可靠密封,不应有漏气现象。 4.5.4气源进口应有气水分离装置,并且压力可控,必要时还应设置气体过滤和干燥装置。 4.5.5当气动系统中工作压力超过规定而可能引起危险或事故时,则应有保护装置。 4.5.6必要时,气动系统应设有工作行程限位开关。 4.6外观质量 4.6.1校直机外观表面不应有图样未规定的凸起、凹陷、粗糙不平和其他损伤。 4.6.2校直机零件的已加工面,不应有锈蚀、毛刺、碰伤、划伤和其他缺陷。 4.6.3校直机的外观颜色应色调柔和,套色协调,不同颜色和界限应分明,不得互相污染。 4.6.4校直机的油漆和腻子应有足够的强度,能起抗油耐蚀作用,不应有起皮脱落现象。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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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5校直机喷涂件的表面应平整、均匀和色调一致,不应有斑点、气泡和粘附物等。 4.6.6电镀件的表面应无斑点,镀层应均匀、无脱皮现象。 4.6.7氧化件的表面色泽应均匀,无斑点、锈蚀等现象。 4.7主要技术指标
校直机的最大加载力、弯曲量测量重复性、生产节拍、校直后弯曲量等技术指标,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技术协议的要求。
5检验
5.1总则 5.1.1每台校直机应在制造厂经检验合格后出厂。某些校直机需安装在整个生产线上才能进行检验或检验时需要大量专用工件及制造厂不具备特大、特重工件等情况时,经用户同意也可在校直机使用现场进行检验。 5.1.2校直机检验分为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 5.1.3属于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试制或产品转厂生产的定型鉴定; b)产品正式生产后,其结构设计、材料、工艺等有较大改变能够影响产品性能时; 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5.2结构和性能与机械设备的检测 5.2.1通过测量和试验检查4.1的各项要求。 5.2.2通过目测和试验操作检查 4.2 的各项要求。 5.3电气设备的检测 5.3.1通过目测或试验检测4.3.1、4.3.3、4.3.4、4.3.5的各项要求。 5.3.2依据GB5226.1-2008中18.3、18.4规定的方法检测绝缘电阻和耐压,其结果应符合4.3.2的要求。 5.4液压系统和气动系统与外观质量的检测
通过目测或试验检测4.4、4.5、4.6的各项要求。 5.5主要技术指标的检测 5.5.1检测校直机最大加载力时,使用相应规格的标准测力仪,重复检测3次,每次均应达到校直机的最大加载力。 5.5.2检测校直机弯曲量测量重复性时,使用同一标准工件进行3次测量,每次测量前重新安装工件,分别记录各测量点的测量值,按式(1)计算各点的测量重复性,取各点测量重复性的最大值作为校直机的弯曲量测量重复性。
:(1)
R=Amax -Amin
式中: R——弯曲量测量重复性; Amax——同一检测点上检测数据的最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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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in一一同一检测点上检测数据的最小值。 5.5.3测量校直机的生产节拍时,选取10个符合合同要求的工件,使各工件的初始弯曲量在允许最大初始弯曲量范围内均匀分布。连续校直10个工件,记录校直10个工件所需时间,在全部10个工件均校直合格的情况下,计算每个工件的平均校直时间,作为校直机的生产节拍。 5.5.4检测工件校直后弯曲量时,使用准确度符合要求的偏摆仪或其他检具检测工件的径向跳动,径向跳动值应不大于工件校直后弯曲量的要求。
6随行技术文件和包装
6.1随校直机提供下列技术文件:
a) 出厂检验合格证; b) 使用说明书; c) 电气原理图、接线图; d) 附件、备件清单; e)装箱单。
6.2 使用说明书应能正确指导安装、使用校直机。装箱单应便于清点。 6.3校直机的包装应为防水、防尘、防锈的复合防护包装,并应符合JB/T6147-2007中5.6.1、5.6.4和 5.6.6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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