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53.020.20 J 80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28757---2012
除流动式、塔式和浮式起重机以外的
起重机 ,稳定性基本要求
Cranes other than mobile, tower and floating cranes and tower cranes-
General reguirements for stability
(ISO 4304:1987,Cranes other than mobile and floating cranes and
towercranes---General requirementsforstability,MOD)
2013-02-01实施
2012-11-05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建筑321---标准查询网
GB/T28757—2012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使用重新起草法修改采用ISO4304:1987《除流动式和浮式起重机以外的起重机 稳定性
基本要求》(英文版)。
本标准与ISO4304:1987的技术差异及其原因如下:
因我国已有GB/T20304-2006/ISO12485:1998《塔式起重机 ,稳定性要求》。本标准名称和范围作了如下修改和调整: · 标准名称修改为“《除流动式、塔式和浮式起重机以外的起重机稳定性基本要求》” ·标准范围由“....各类起重机(流动式和浮式起重机除外)...”修改为“..各类起重机
(流动式、塔式和浮式起重机除外)..”。 关于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做了具有技术性差异的调整,以适应我国的技术条件,调整的情况集中反映在第2章“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具体调整如下: ·用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GB/T6974.1代替ISO4304:1987引用的ISO4306-1。
为了方便使用,本标准还作了以下编辑性修改:
-将国际标准中3.2的悬置段内容修改为本标准中的3.2.1,并将国际标准中的条款编号3.2.1 和3.2.2分别修改为本标准的条款编号3.2.2和3.2.3。
本标准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起重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27)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大连理工大学、北京起重运输机械设计研究院、国家起重运输机械质量监督检验
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桂佩康、林夫奎、王欣、滕儒民、曹旭阳、潘志毅。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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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8757—2012
除流动式、塔式和浮式起重机以外的
起重机稳定性基本要求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通过计算来校验GB/T6974.1定义的各类起重机(流动式、塔式和浮式起重机除外)的抗倾翻稳定性应满足的条件,假定起重机置于坚实的水平支承面或轨道上
本标准不包含起重机在其轨道上打滑的校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6974.1起重机术语第1部分:通用术语(GB/T6974.1—2008,ISO4306-1:2007, IDT)
ISO4302 2起重机风载荷估算(Cranes一Windloadassessment)
3稳定性
3.1计算 3.1.1 当起重机的稳定力矩的代数和大于倾翻力矩的代数和时,则认为该起重机是稳定的。 3.1.2应采用表1给定值计算倾翻力矩的代数和,校验起重机的稳定性。
在所有的计算中,起重机及其部件的位置、所有载荷和力的作用,均应按最不利的组合、方向和作用来考虑。 3.1.3起重机在倾斜面上工作,制造商在计算稳定性时,应考虑所给定的条件。 3.1.4按带载运行设计的起重机,计算时,除了表1中工况Ⅱ规定的载荷外,还应考虑由制造商规定的轨道允许最大垂直偏差所产生的力。 3.1.5对永久性安装的(固定式)起重机,具体使用现场或地区的地震效应应在表1中I、Ⅱ、Ⅲ的工况下分别作为附加载荷予以考虑。 3.1.6按表1的计算时,应考虑由于起重机及其部件的重量引起的载荷,包括在起重机工作状态下作为永久性部件的所有吊具重量引起的载荷。 3.2工作状态下的抗后倾翻稳定性 3.2.1校验要求
当起重机处于卸载状态,所有可移动工作部件缩回到最靠近后倾翻线的位置时,工作状态下的抗后倾翻稳定性应按3.2.2或3.2.3的规定(还应按表1工况IV)进行校验。 3.2.2力矩法
由工作风载W,和惯性力D产生的倾翻力矩不应大于稳定力矩的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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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重力法
不考虑风载荷作用时,静止起重机的重心在水平面的投影位置不应超过从前支点到后倾翻线距离的80%,典型例子如图1所示。 3.3风载荷的应用 3.3.1工作状态下的风载荷均应按最不利的方向施加。 3.3.2对不能随风自由回转的起重机,非工作状态下的风载荷应在最不利的方向施加,对按可随风回转设计的起重机,非工作状态下的风载荷应按预定方向作用于起重机的上部结构,按最不利方向作用于起重机的下部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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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 载荷作用载荷风载荷惯性力作用载荷风载荷惯性力作用载荷风载荷惯性力作用载荷风载荷惯性力
规定值 1. 5P 0 0 1.3P W, D 0 1.2Wz 0 0. 2P W,
工况(见3.1)
工况I 基本稳定性
工况Ⅱ 动态稳定性
工况Ⅲ 最大风载荷
工况V 突然卸载
。
注:D是由制造商规定的惯性力或缓冲力;
P是由制造商规定的设备额定起重量引起的载荷。起重机工作状态作为永久性部件的吊具重力,不管它是否规定的额定载荷的一部分,均应按稳定性计算载荷的一部分考虑; P'是由制造商规定的设备额定起重量引起的载荷,不包括起重机工作状态作为永久性部件的吊具重力; W,是根据ISO4302规定的工作状态风载荷; W,是根据ISO4302规定的非工作状态风载荷,包括阵风的影响。
4 起重机基座
制造商应规定起重机对作为基座的地面或承载结构上的作用力。如需基座保证全部或部分起重机的稳定性,则制造商应规定基座适用性的要求。
5 稳定器
当需要稳定器时,起重机使用说明书应全面叙述所需稳定器的类型,正确的安装方法,以及它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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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用是否满足工作状态、非工作状态或抗后倾翻的稳定性要求。“稳定器”是指对起重机基本的或正常的结构添加的附件,目的是增加起重机的稳定性。“稳定器”应能迅速并方便地投入使用。
6变形
对于因固定载荷(自重载荷)、变动载荷、风载荷或动载荷影响产生显著弹性变形的起重机,在计算整体稳定性及抗后倾翻稳定性时应考虑这种弹性变形的影响。
跨度6 0. 8b
0. 86
0.26
8
2000
22
202'0
图1起重机基座外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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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稳定性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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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号:155066·1-46142定价1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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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日期:2013年3月8日F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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