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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B/T 3776-2010 伞形钻架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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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JB/T 3776-2010 伞形钻架 ICS73.100.30 D91 备案号:28611-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
JB/T3776--2010 代替JB/T3776—1997
伞形钻架 Um brella drilling derrick
2010-07-01实施
2010-02-11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JB/T3776—2010
目 次
前言 1
1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型式与基本参数. 3.1 型式 3.2 型号. 3.3 基本参数 4 技术要求.. 4.1 一般要求, 4.2 结构要求 4.3 主要零部件要求 4.4 性能要求 4.5 整机空负荷试验要求 5“试验方法 6 检验规则.. 6.1 检验分类 6.2出厂检验 6.3型式检验 7 标志、标签和使用说明书 8包装、贮存和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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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321 标准查询网 www..jz321.ne 1:

JB/T3776—20.10
+.
i 1.
前言
本标准代替·JB/T3776-1997《伞形钻架》。 本标准与JB/T3776—1997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一对基本参数表中的适用井筒直径参数进行了更新增加了空负荷试验要求;增加了出厂检验项目:一增加了合格判定规则:增加了使用说明书编写的要求。
11

本标准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矿山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88)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山矿机械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孔德常、尹萍、高乾坤、郭明。 本标准所代替的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
JB3776-1984,JB/T3776-1997。
+" 1.
二 .
.
1
t.. JB/T3776--2010
伞形钻架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伞形钻架的型式与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钻爆法施工中使用的以压缩空气为动力钻凿爆破孔的伞形钻架(以下简称伞钻)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191—2008,ISO780:1997,MOD) GB/T1184—1996,形状和位置公差未注公差值(eqvISO2768-2:1989) GB/T5898手持式非电类动力工具 噪声测量方法工程法(2级)(GB/T5898--2008,ISO
15744:2002*.IDT)
GB/T9969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 GB/T13306,标牌 GB/T 10095.1-2008 圆柱齿轮 仑,精度制第1部分:轮齿同侧齿面偏差的定义和充许值(ISO
1328-1:1995,IDT>
GB/T 10095.2--2008 圆柱齿轮 精度制第2部分:径向综合偏差与径向跳动的定义和充许值(ISO 1328-2: 1997,IDT)
JB/T1604 矿山机械产品型号编制方法 JB/T7302 凿岩机械与气动工具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JB/T7737 活塞式和叶片式气动马达 JB/T8718 导轨式凿岩机 JB/T9857 凿岩机械与气动工具涂漆通用技术条件 JB/T5000.15—2007 重型机械通用技术条件第15部分:锻钢件无损检测
3型式与基本参数 3.1型式
伞钻的基本结构型式呈伞状,按立柱周围配置钻臂的数量分为四臂、六臂和九臂伞钻。 3.2型号
伞钻的产品型号表示方法应符合JB/T1604的规定。
F J D
钻臂数量吊运安装(吊)伞钻架建井辅助设备(辅)
建筑32
示准查询网 JB/T3776—2010
标记示例:钻臂数量为4臂的伞形钻架,其标记为: FJD4伞形钻架
3.3基本参数
伞钻基本参数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型 号 FJD6
基本参数钻臂数量适用井筒直径
FJD--9 9 6.5~~8.0 ≤7.70 ≤1.75
FJD—4
1
6
4
5.5~8.0 ≤7.20 ≤165
4.5~6.5 ≤5.30 ≤1.50
m
高度外接圆直径
收拢后外形尺寸
m 次钻凿岩炮孔的深度
≥4.2
≥4.2
≥3.0
m
周边垂直炮孔圈径
8.8
7.2
86 ≤7.5
m 伞钻重量
≤10.5
≤5.0
+
4 技术要求 4.1一般要求 4.1.1伞钻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 4.1.2外购件、外协件均应有合格证,并经质量检验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装配。 4.2结构要求 4.2.1伞钻应能在停放位置和工作位置之间移动、转挂和吊运。 4.2.2伞钻一个钻臂不能正常工作时一相邻两个钻臂应能补偿作业。 4.2.3各钻臂应能灵活移动,钻孔时定位方便,凿孔时能保持稳定。 4.2.4伞钻在工作时,应能可靠固定。 4.2.5伞钻应能在合理的爆破工艺下钻凿掏槽孔。 4.2.6伞钻应能钻凿40m深的探水孔、注浆孔和泄水孔 4.3主要零部件要求 4.3.1凿岩机
凿岩机性能应符合JB/T8718的规定。凿岩机钻凿炮孔时的工作水压为(0.3~0.4)MPa。 4.3.2顶盘 4.3.2.1顶盘上的支承臂应均匀分布,其偏差不应大于0.5° 4.3.2.2分风器、分水器的焊缝均应采用连续焊缝,焊后不应有渗漏现象。 4.3.3立柱 4.3.3.1 立柱上每个动臂一组孔的同轴度应符合GB/T1184-1996表B4中8级要求。 4.3.3.2 液压油分配器的焊缝均应采用连续焊缝,焊后不应有渗漏现象。 4.3.4 调高器
调高器的承载能力应不小于整机自重的1.5倍。
2 JB/T3776—2010
4.3.5减速器 4.3.5.1 减速器齿轮制造精度应符合GB/T10095.1--2008·和·GB/T10095.2--2008中8级的规定。 4.3.5.2 减速器不允许有渗油现象。 4.3.5.3装配后用手转动时,应轻便、平稳,无卡阻现象。 4.3.6提吊构件
提吊构件(三角板、吊环、销轴)的安全系数不应小于8,不允许有夹层、折叠、裂纹、锻伤、结疤和夹渣等重大缺陷,并按JB/T5000.15--2007中I级的规定进行超声检测。 4.3.7推进器 4.3.7.1各推进器的滑轨与滑架的间隙不应大于1 mfm 4.3.7.2各推进器的推进力和拨钎力不应小手 4.3.8气动马达
气动马达性能应符合JE/T7737的规定 4.4性能要求 4.4.1伞钻装配前,液压元件应在1.5倍工作压力下进行耐压试验, 气动无件应进行0.7MPa的注气试验,保压10min,不应出现渗漏和气泡。 4.4.2,伞钻装配后各液压系统不应有漏油现象, 气动系统不允许漏气。 4.4.3.伞钻装配后各注油器应能连续均匀地供给各部分所需的润滑油, 且每循环进尺耗油量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 2
FJD6 16~18
型 号耗油量
FJD—4 1012
FJD-9. .20~25
kg
4.4.4 伞钻工作时的额定气压为0.5MPa~0.7.MPa,耗气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型 .号耗气量 m/min
FJD—4 50~60
FJD-6 70~80
FJD9 85100
4.4.5 伞钻第一次大修前的累计钻凿岩孔深度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 ?
型 号累计钻凿岩孔深度
FJD4 ≥63
FJD
FJD-"9 ≥105
M84
km
4.4.6伞钻各种管接头、阀体、液压软管等应符合现行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4.4.7伞钻涂装质量应符合JB/T9857的规定。 4.5整机空负荷试验要求
在额定气压下进行空负荷试车,时间不少于4h,待轴承温度稳定1h后方能结束试运转。空负荷试验应满足以下要求:
a)各运动部位运转良好,不应有卡阻现象; b)气动马达轴承温度不应大于75℃,且温升不应大于30℃ c)气动马达空载噪声值不应大于85dB(A): d)各操作手柄转动灵活,复位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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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三个支撑臂收拢后位置垂直向下,工作位置水平向上7°~10°; f)装有凿岩机的推进器滑架在滑轨上往返运动10次,不应有卡阻现象: g)每个油缸全行程伸缩10次,应运行平稳、灵活。
5试验方法
5.1外形几何尺寸用一般通用量具进行测量。 5.2主要零件的性能应符合相应标准及技术文件的规定,并以相应的检验报告为准。 5.3分风器、分水器焊接密封性试验,在焊缝表面涂上肥皂水,在0.7MPa的气压下保压10min,焊缝表面不应出现气泡。 5.4液压油分配器密封性试验,在1.5倍工作压力下保压10min,观察密封处密封效果,应符合以下要求:
a)焊缝上没有渗油现象; b)目测没有焊接残余变形。
5.5调高器静压试验,在活塞头加压至整机重量的1.5倍时,保持10min,活塞下移量不大于0.2mm 5.6推进器拔钎力的测定,在凿岩机上加7kN的荷载,开动气动马达,凿岩机应平稳上升。 5.7噪声值按GB/T5898的规定进行测量。 5.8轴承温度用温度计进行测量,每隔0.5h测量一次,直到温度稳定为止。 6检验规则 6.1检验分类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2出厂检验 6.2.1每台产品需经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并应附有产品合格证。 6.2.2出厂检验项目的内容和要求应符合4.1~4.3.2~4.3.6、4.3.7.1、4.4.1、4.4.2、4.4.6、4.4.7、4.5 7.1~7.48.28.3的规定。 6.3型式检验 6.3.1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伞钻应进行型式试验:
a)新产品试制定型鉴定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 b)正式生产后,产品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正常生产后的定期检验: d)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6.3.2型式检验应包括本标准的全部要求。 6.3.3型式检验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一台进行。检验中若不合格,则应加倍抽样进行复检。 如复检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如仍有一台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7标志、标签和使用说明书 7.1每台产品应在明显部位固定产品标牌,其型式和尺寸应符合GB/T13306的规定,并标明下列内容:
a)产品名称和型号: b)主要技术参数: c)制造商名称及地址:
4 JB/T3776---2010
d)产品执行标准编号: e)出厂编号及出厂日期。
7.2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 7.3产品零件及备件装箱发运时,应在箱上标明以下内容:
a)到站(港)及收货单位; b)发站(港)及发货单位; c)合同号及产品名称与型号: d)毛重、净重、箱号及外形尺寸: e).储运图示标志及起吊作业标记。
7.4产品使用说明书应符合GB/T9969的规定。 8包装、购存和运输 8.1 包装前应清除部件上的油污、水痕,凡外露加工表面均需涂防锈油脂。出口产品应满足外贸订货要求。 8.2伞钻包装采用裸装,用钢丝绳捆扎,中间用麻布片隔开,并应符合JB/T7302的规定。 8.3伞钻应随机附带下列技术文件:
a)产品合格证: b)产品使用说明书: c)装箱单: d)安装图: e)易损件目录。
8.4伞钻应满足水、陆交通运输的要求。 8.5伞钻宜存放在通风、防雨的遮棚里。气动或液压阀应定期进行润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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