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75.010 P 72 备案号:J2079-2015
SH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化工行业标准
SH/T3904—2014 代替SH/T3904—2005
石油化工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规定
Regulationforacceptance of completed construction projects
in petrochemical industry
中国石化主服
2014-12-24发布
2015-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
SH/T3904—2014
目 次
前言
III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总则· 5 竣工验收程序与要求 5. 1 竣工验收程序。 5.2 交工验收· 5.3 专项验收· 5.4 生产考核· 5.5 峻工决算与审计 5.6档案验收· 6竣工验收 6.1 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6.2竣工验收的组织· 7竣工验收文件 7.1竣工验收报告 7.2竣工验收证书… 附录A(规范性附录)石油化工生产装置生产考核规定· 附录B(资料性附录)峻工验收报告编写内容与格式. 附录C(资料性附录)峻工验收证书的内容与格式本规定用词说明. 附: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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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SH/T3904—2014
Contents
Foreword Scope 2Normative reference document: 3Terms and definitions* 4 General...... 5Proceduresandrequirementsforcompletionacceptance 5.1Procedures for completion acceptance 5.2Handingoveracceptance 5.3Specific acceptance....... 5.4Performance guarantee test and evaluation 5.5Final accounting and audit of completed project* 5.6Archives acceptance 6 Acceptance meeting for completed project. 6.1Preparation for acccptance meeting 6.2Organization of acceptance meeting' 7Acceptance documents of completed project.. 7.1Report on completion accept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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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Certificatefor completion acceptance AnnexA(Normative)Petrochmicalplantproductionperformancetest AnnexB(Informative)Contentandformatofprojectcompletionacceptancereport AnnexC(Informative)Content andformatof project completion acceptance certificate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regulation*.... Add: Explanation of artic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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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50 ··5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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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T3904—2014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2012年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工信厅科[2012]119号)的要求,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有关法规要求,修订本规定。
本规定共分7章和3个附录,本规定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竣工验收程序与要求、竣工验收及峻工验收文件等本规定是在SH/T3904一2005《石油化工建设工程项目峻工验收规定》的基础上修订而成,修订
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增补了规定性引用文件及术语。 增加了防雷和危险化学品安全设施的验收内容。 增补了建设工程项目投入试运行前需办理的相关手续。 一增加了石油化工建设工程项目中的铁路、公路、桥梁、港口、码头、电站等附属配套设施的峻工验收要求。 一依据国家和行业相关规定,修改和调整了专项验收和生产考核(包括附录A)的内容,修改
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规定。 依据国家相关规定,修改和调整了峻工决算与审计(包括附录B)的内容。 一依据国家相关规定,修改和调整了工程项目有关档案验收的内容。
本规定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负责管理,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施工技术中心站负责日常管理,由石油化工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燕山石化分站负责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日常管理单位和主编单位。
本规定日常管理单位: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施工技术中心站
通讯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世纪大道180号邮政编码:300270 电 话:022-63863843 传 真:022-63862301
本规定主编单位:石油化工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燕山石化分站
通讯地址:北京市房山区燕山岗东路14号邮政编码:102500
本规定参编单位: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燕山分公司
中石化宁波工程有限公司
本规定主要起草人员:吉章红毕瑞凤 葛春玉 李 莉 於振福汪维众于忠荣 闫战伟本规定主要审查人员:莫鼎革 周家祥 邸长友 孙秀环 姚舜郭森荣汤卫国 王兵
夏鹏 张望月 胡联伟 田广慧 王文林 吴荔琼李兆先赵艳梅贾朝晖 魏晨彧 廖世泉 曹宏章 张士欢
本规定于2005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1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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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规定
1范围
本规定规定了石油化工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程序、峻工验收的实施及验收文件的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改造等建设工程项目的峻工验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规定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定。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定。
GB/T50328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 GB/T18894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 CJJ/T117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 DA/T28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 SH/T3503石油化工建设工程项目交工技术文件规定 SH/T3903石油化工建设工程项目监理规范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6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2011)第21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06)3号)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办法(国档发(1992)8号)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2006)2号)
3术语和定义
GB/T50328确立的及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定。
3.1
单项工程 呈unitofproject 建设项目中,具有独立设计文件、可独立组织施工,建成后可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工
程。 3. 2
单位工程 星subunitofproject 具有独立设计文件、可独立组织施工,但建成后不能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工程。
3. 3
投料试车 commissio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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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的生产装置按设计文件规定的介质打通生产流程,并以生产出设计文件规定的产品为目的的生产过程。 3. 4
试生产testrun 投料试车至竣工验收完成或取得生产许可期间的生产过程。
3. 5
交工验收inspectionandacceptanceofprojecttobehandedover 工程项目经投料试车产出合格产品,或具备使用条件后,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工程承包单位及相
关单位按工程合同规定对交付工程的验收。 3. 6
专项验收specificinspectionandacceptance 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项目消防、防雷、职业卫生、安全、环境保护等设施及其实施效果
的验收。 3. 7
生产考核performanceguaranteetest 石油化工生产装置在试生产阶段,通过规定期限的连续运行,对设计的生产能力、工艺指标、产
品质量、设备性能、白控水平、消耗指标及环保指标等数据实施测量、采集并与设计值进行对比、分析与评价的活动。 3.8
竣工结算completionsettlement 承包商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完成所承包的工程,经验收合格,与建设单位进行的最终工程款结算。
3. 9
竣工决算finalaccountingonprojectcompletion 项目交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实物数量和货币指标为计量单位,编制综合反
映峻工项目从筹建开始到项目交付使用为止的全部建设费用、建设成果和财务情况的文件的过程,最终形成竣工决算报告。 3.10
竣工决算审计finalaccountingauditonprojectcompletior 建设项目峻工验收期间,审计部门对其竣工决算以及项目建设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
审计监督。 3. 11
竣工验收inspectionforacceptanceofcompletedproject 建设工程项目完成交工验收、专项验收、生产考核、峻工决算审计、档案验收,项目批准部门或
其授权单位组织项目有关单位和部门进行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并签署“竣工验收证书”的过程。 4总则 4.1建设工程项目峻工验收依据包括经批准的立项文件及调整文件、设计文件及其修改文件、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等,引进技术项目还应包括签订的技术合同。 4.2建设工程项目峻工验收宜在签署“1程交工证书”后12个月内完成。 4.3建设工程项目范围和实施计划发生重大变更时,经项日批准部门核准后,可对已形成生产能力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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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使用功能部分的工程组织验收。 4.4石油化工建设工程项目中的铁路、公路、桥梁、港口、码头、电站等附属配套设施的峻工验收还应执行相关管理部门的规定。 4.5建设工程项目峻工验收完成之日起15日内,建设单位应将“竣工验收报告”及“峻工验收证书” 报项目批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4.6建设工程项目的峻工验收应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5竣工验收程序与要求
5.13 竣工验收程序 5.1.1 建设工程项目投入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消防验收、防雷设施验收、 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试生产申请等相关手续。 5.1.2 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应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5.1.3装置投料试车产出合格产品并连续运行72小时后,可进行交工验收。且应在投产后三个月内完成。 5.1.4i 试生产阶段,建设单位应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安全设施、环境保护设施等实施效果检测及验收。 5.1.5。试生产阶段,建设单位应组织生产考核,编制峻工决算,办理峻工决算审计,办理档案验收。 5.1.6建设单位应编写竣工验收报告,并向项目批准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5.1.7项目批准部门应批复竣工验收申请并组织竣工验收。 5.2交工验收 5.2.1建设工程项目交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a)全部工程内容已按工程合同完成,验收合格; b)、按SH/T3503规定及工程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移交了建设工程交工技术文件: c工程质量保修书已出具; d)工程交工验收申请已向建设单位提交: e)工程项目经投料试车产出合格产品或具备使用条件。
5.2.2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应由总承包单位按SH/T3503规定向建设单位移交交工技术文件,并提交验收申请。 5.2.3在一个总体建设项目中包含多个单项工程的,每个单项工程应单独办理交工验收。 5.2.4以单位工程或某专业工程内容为对象,独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可单独办理交工验收。 5.2.5 建设单位在受理施工单位或总承包单位提交的交工验收申请后,应在规定期间内组织生产使用单位、总承包、设计、施工、监理及有关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检查、验收。 5.2.6交工验收后应办理工程交工验收手续,签署“工程交工证书”。 5.2.7自签署“工程交工证书”之日,承包商开始履行保修责任。 5.3专项验收 5.3.1一般规定 5.3.1.1建设工程项目的消防设施、防雷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安全设施及环境保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5.3.1.2建设单位应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项目的专项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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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3消防验收、防雷设施验收应在建设工程项目投入试生产前完成。 5.3.1.4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安全设施验收及环境保护验收应在建设工程项目试生产阶段完成。 5.3.2消防验收 5.3.2.1建设工程项目消防验收应符合《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 5.3.2.2建设工程项目消防设施完工并经检查调试合格后,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取得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5.3.2.3具备消防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送相应的验收资料,并提出验收申请。 5.3.2.4交 建设单位召集相关单位参加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的审查验收,配合完成现场查验,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查意见的落实和整改,取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5.3.3防雷设施验收 5.3.3.1建设工程项目防雷设施验收应符合《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峻工验收规定》的规定 5.3.3.2建设工程项目防雷设施完工并经检查测试合格后,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取得“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5.3.3.3防雷设施检测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验收申请,同时报送相应的验收资料,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合格后,取得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5.3.4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 5.3.4.1建设工程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应符合《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 5.3.4.2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的情况和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编制“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5.3.4.3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应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5.3.4.4具备职业病防护设施峻工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应按职业病风险分类级别向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峻工验收或备案,同时报送相应的验收资料。 5.3.4.5建设单位召集相关单位参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审查验收,配合完成现场查验,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查意见的落实和整改,取得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批复意见。 5.3.5安全设施验收 5.3.5.1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应符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5.3.5.2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工程项目投入试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将通过专家评审的试生产(使用)方案和相应的备案资料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通过审查后,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备案告知书”。 5.3.5.3试生产(使用)期间,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取得“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5.3.5.4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工程项目在试生产(使用)结束前,建设单位应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相应的验收资料,并提出验收申请。 5.3.5.5非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工程项目在试生产(使用)期限结束前,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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