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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 R7004-2013 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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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TSG R7004-2013 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规则 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7004-2013
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规则 Regulation on Supervision Inspection for Pressure Vessel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13年12月31日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7004—2013
前言
2009年10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提出《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规则》起草意向。2009年 11月,特种设备局正式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本规则的起草任务书。2010年1月,中国特检院按照任务书的要求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起草组并且在北京召开首次工作会议。2010年5月,起草组在江苏南京召开第二次工作会议,对草案进行讨论与修改。2010年8月,形成本规则征求意见稿,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0]41号文征求有关单位、专家的意见。2011年6月,起草组在北京再次召开会议进行修改并且形成送审稿。2012年12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形成了报批稿,2013年12月31日,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压力容器的制造监督检验制度已有近30年的历史,在此期间各检验机构已积累了丰富的监督检验经验。近年来,我国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的装备能力和技术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但各制造单位的质量意识和管理水平存在较大的差异。压力容器的高参数、大型化、复杂化以及新材料、新结构的使用已经成为我国压力容器制造业的发展趋势,尤其是《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4)、《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5)等安全技术规范的修订对压力容器的监督检验提出了更高要求。为适应形势的发展,需要对《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国质检锅[2003]194号)中有关压力容器产品监督检验的内容进行修订。
本规则在修订过程中,根据国家对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的基本要求,体现制造、 安装改造修理单位是质量责任主体的理念,充分吸纳了历史经验,借鉴国际通用做法,修订基本原则如下:
1.法定检验原则。压力容器监督检验是法定检验,体现国家对压力容器的强制性安全监察,符合国际惯例。国家通过监督检验的方式,保证压力容器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贯彻实施,所有监督检验项目(点)的设置、检验内容及要求均围绕压力容器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提出。
2.企业是质量责任主体原则。产品质量是由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过程决定的。 压力容器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必须严格实施质量管理,对产品的质量负责。 监督检验是在压力容器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的质量检验、检查及试验合格的基础上进行的过程监督,是企业行为及其产品满足基本安全要求的符合性验证。监督检验工作不能代替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受检单位的自检。 TSGR7004—2013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3.监督检验项目基于产品质量计划(或者检验计划,下同)原则。质量计划是企业针对特定的产品、服务、合同或者项目,规定专门的质量措施、资源和活动顺序的文件,编制质量计划的依据是产品图样、有关法规标准以及合同的要求等。压力容器的质量计划充分体现了压力容器的制造过程和检验要求,可以随着压力容器的结构、技术复杂程度及制造难度的不同而有所不同,能够依据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合理设置控制环节、控制点(包括停止点、见证点、审核点),满足不同压力容器的建造要求,有效控制压力容器安全性能,是压力容器制造过程不可或缺的技术文件。《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4)等安全技术规范明确要求压力容器出厂时,制造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质量计划或者检验计划。基于产品质量计划确定监督检验项目,可以将压力容器监督检验工作与制造过程紧密结合,提高针对性,使监督检验真正起到提高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的目的,符合国际通用做法。
本次修订提出基于产品质量计划确定监督检验项目的思想,强调监督检验人员应当依据安全技术规范及其引用标准、设计文件、工艺文件,结合受检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状况,考虑压力容器的特点(如材料种类、结构复杂性、制造难度、改造与重大修理的难度等),基于产品质量计划确定监督检验项目,是本次修订的一项重大变化。
4.提高监督检验工作可操作性原则。明确监督检验工作类别,将监督检验划分为制造、安装、改造与重大修理监督检验,针对不同的监督检验类别,提出各自的工作要求。
本次修订还根据简单压力容器、批量生产压力容器的制造特点,提出了批量制造压力容器的监督检验方法;取消了原《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中过于刚性、难以做到或者不属于监督检验工作的条文,提高监督检验工作的可操作性。
5.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状况监控常态化原则。质量保证体系的有效实施是保证质量的关键。本次修订坚持对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状况的监控常态化原则,对制造、安装、 改造、修理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状况的评价内容和方式进行了补充,不仅要求监督检验人员根据产品质量状态对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状况进行监控,而且要求监督检验机构定期对受检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状况进行评价。结合监督检验工作,同时监控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资源条件持续满足行政许可要求的情况,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证后监督。
本次修订按照国际通用的监督检验做法,对《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国质检锅[2003]194号)中监督检验项目的划分进行了修改,加强了压力容器制造、安装、改造与重大修理过程的现场检验要求,明确了现场制造和现场组焊(粘接)压力容器的监督检验单位;增加了进口压力容器监督检验的规定;增加了按照境外标准设计的压力容器及使用境外牌号材料的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要求;增加了压力容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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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改造与重大修理的监督检验要求;考虑非金属压力容器、医用氧舱和地下储气井的特殊性给出了具体的监督检验要求。针对目前国内压力容器安装监督检验存在的问题,考虑《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4)已经将现场制造和现场组焊(粘接)的压力容器作为压力容器制造过程的延续,现行的压力容器安装的内涵仅是压力容器吊装、就位过程,对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的影响甚小,根据相关法规规定,明确压力容器安装监督检验仅适用于医用氧舱的安装。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中国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促进会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芜湖分院大连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院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盐城分院温州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烟台分院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无锡分院邯郸新兴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上海森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天津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天华化工机械及自动化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江阴分院济南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所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扬州分院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太仓分院四川川化永鑫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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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 R7004—2013
目 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压力容器监督检验的通用要求,第三章压力容器制造监督检验的基本要求第四章压力容器安装、改造与重大修理监督检验的基本要求第五章附则
(1) (3) . (5) (12) (13)
-
附件A 非金属及非金属衬里压力容器制造监督检验专项要求· 附件BE 医用氧舱监督检验专项要求· 附件C 地下储气井监督检验专项要求.. 附件D进口压力容器监督检验专项要求附件E批量制造产品的监督检验方法:附件F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状况评价附件G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书(样式) 附件H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联络单附件」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
(14) (21) ... (24) .. (26) (29) . (31) .. (33) (38) (39)
.
(40)
相关规章和规范历次制(修)订情况 TSG R7004—2013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压力容器监督检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规定了以下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的压力容器制造、安装、改造与重大修理的监督检验工作(以下简称监检):
(一)《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4);(二)《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5); (三)《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1);(四)《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3);(五)《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2);(六)《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条制造监检适用于以下产品的制造: (一)整体或者分段(片)出厂的压力容器; (二)现场组焊(粘接)或者现场制造的压力容器; (三)压力容器封头;(四)单独出厂并且采用焊接方法相连的压力容器承压部件。 第四条安装监检仅适用于医用氧舱的安装。 第五条改造与重大修理监检适用于以下情况: (一)改变主要受压元件结构或者改变使用条件(运行参数、盛装介质、用途),并
且需要进行耐压试验的改造;
(二)主要受压元件的更换、矫形、挖补,以及壳体对接接头的补焊,并且需要重新进行焊后热处理或者耐压试验的重大修理。
第六条非金属及非金属衬里压力容器的监检按照本规则附件A;医用氧舱的监检按照本规则附件B;地下储气井的监检按照本规则附件C;进口压力容器的监检按
照本规则附件D;批量制造的压力容器的监检按照本规则附件E。
本规则第一章、第二章的规定适用于前款压力容器的监检工作,附件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压力容器的监检应当在压力容器制造、安装、改造与重大修理过程中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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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监检是在压力容器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以下简称受检单位)的质量检验、 检查与试验(以下简称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的过程监督和满足基本安全要求的符合性验证。监检工作不能代替受检单位的自检。
第八条压力容器监检包括以下内容: (一)通过相关技术资料和影响基本安全要求工序的审查、检查与见证,对受检单
位进行的压力容器制造、安装、改造与重大修理过程及其结果是否满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符合性验证;
(二)对受检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状况检查与评价。 第九条承担压力容器监检工作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监检机构)应当
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相应资质;承担压力容器监检工作的检验人员(以下简称监检员)应当持有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
第十条压力容器安装、改造与重大修理(以下简称施工)的监检由压力容器使用地的监检机构承担。现场制造(含分片出厂现场组装)压力容器的监检,由压力容器使用地的监检机构承担。已在工厂内完成大部分制造过程,采用分段运输到使用地完成最终制造过程的压力容器(现场组焊、粘接)的监检,由压力容器原制造地的监检机构或者使用地的监检机构承担。
第十一条受检单位应当持有相应压力容器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许可证(或者其许可申请已被受理),在监检工作中履行以下义务:
(一)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且保持有效实施,对压力容器的制造、施工质量负责;(二)在压力容器的制造、施工前,向监检机构提出监检申请并且签订监检协议,
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三)向监检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提供与受检产品有关的真实、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技术资料、检验记录和试验报告等;
(四)确定监检联络人员,需要监检员现场确认或者现场抽查的项目,提前通知监检员,使监检员能够按时到场;
(五)对《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联络单》(以下简称《监检联络单》,见附件H)和《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监检意见书》,见附件J),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并且书面回复,如受检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并且书面回复,监检机构应当暂停对其监检;
(六)应当监检但未经监检的压力容器及其部件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监检机构在监检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质量体系并且保持有效实施,对压力容器监检工作质量负责; (二)向受检单位提供监检工作程序以及监检员资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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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定期组织对受检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状况进行评价; (四)发现受检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或者压力容器安全性能存在严重问题(注1)
时,发出《监检意见书》,同时报告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
(五)对监检员加强管理,定期对监检员进行培训、考核,防止和及时纠正监检失当行为;
(六)按照信息化工作和统计年报的要求,及时汇总、统计有关监检的数据。 注1:严重问题,是指监检项目不合格并且不能纠正;受检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实施严重失控;
对《监检联络单》提出的问题拒不整改;已不再具备制造或者施工的许可条件;严重违反特种设备许可制度(如发生涂改、伪造、转让或者出卖特种设备许可证,向无特种设备许可证的单位出卖或者非法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等问题,
第十三条监检员在监检工作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受检单位的生产安排,及时对报检的产品进行监检并且对监检工作质量
负责;
(二)妥善保管受检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并且负有保密的义务; (三)发现受检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或者压力容器安全性能存在一般问题时,及
时向受检单位发出《监检联络单》;
(四)发现受检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或者压力容器安全性能出现不符合安全技
术规范的严重问题时,及时停止监检并向监检机构报告;
(五)及时在工作见证上签字(章)确认,填写监检记录; (六)对监检合格的压力容器,及时出具《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书》(以下简称《监
检证书》,见附件G),负责打监检钢印(制造监检时)。
第二章压力容器监督检验的通用要求
第十四条压力容器监检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受检单位提出监检申请并且与监检机构签署监检工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
力、责任和义务;
(二)监检员审查相关技术文件后,确定监检项目; (三)监检员根据确定的监检项目,对制造、施工过程进行监检,填写监检记录等
工作见证;
(四)制造监检合格后,打监检钢印; (五)出具《监检证书》。 第十五条监检员应当依据本规则、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设计总图规定的产品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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