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91.140 P 72 备案号:J1236-2011
SH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化工行业标准
SH/T 30042011
代替SH3004—1999
石油化工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Design specification for heating,ventilation and air conditioning in
petrochemical engineering
2011-05-18发布
2011-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
SH/T3004—2011
目 次
前言
I
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
1 2
3 采暖· 3. 1 一般规定 3. 2 采暖系统.·
通风 4. 1 一般规定 4.2 自然通风· 4. 3 机械通风 4. 4 事故通风· 4.5 设备与风管 5 空气调节 5.1 一般规定 5.2 负荷计算 5.3 系统设计. 6防火与防爆 6.1采暖系统的防火防爆 6.2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的防火防爆· 7 煤化工 8 正压室
4
:3
...C
12
4
电动机正压通风:附录A(资料性附录)室内计算温度附录B(规范性附录)石油化工车间换气次数.. 附录C(规范性附录)正压室换气次数· 用词说明附: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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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16 *17 ***-20
21 2
SH/T3004--2011
前言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2006年行业标准项目计划》(发改办工业[2006]1093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本规范。
本规范共分9章和3个附录。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石油化工建筑物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及其防火防爆的设计,还包括煤
化工建筑物及正压室的采暖通风、空气调节的设计。
本规范是在SH3004-1999《石油化工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的基础上修订而成,修订的主要内容是:
修改原规范中与国家现行规范标准不相适应的规定,如事故通风的换气次数的选取:通风与空气调节的风管材质和防火材料等,修订后,使之与国家现行标准相一致;根据国家节能和环保的精神,修订和增加了有关全新风的运行、煤化工除尘的设置、节约能源等方面的条文;一结合抗爆控制室在石油化工企业中广泛应用的实际,总结了抗爆控制室空气调节系统的设计经验,增加和修订了有关抗爆控制室的抗爆阀、电动气密切断阀的设置及控制等方面的条文;一增加和修订部分有关常用辅助房间通风与空气调节的条文,如蓄电池室、出线小间、电梯机房、 柴油发电机室等。
本规范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负责管理,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建筑设计技术中心站负责日常管理,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宁波工程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日常管理单位和主编单位。
本规范日常管理单位: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建筑设计技术中心站
通讯地址:河南洛阳中州西路27号邮政编码:471003 电话:0379-64887187 传: 真:0379-64887187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宁波工程公司
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国家高新区院士路660号1305房间邮政编码:315103
本规范参编单位: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
北京比特赛天系统集成技术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暴长玮刘昆明张凤山王一航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张俊葛春玉杨一心韩宇丽权敏王琦 高光胜王前景
石勇
本规范1988年首次发布,1999年第1次修订,本次为第2次修订。
III
SH/T 3004-2011
石油化工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石油化工建筑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防火与防爆的设计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石油化工企业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的采暖通风与空气调
节设计。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定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243·通风与空气调节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Z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SH/T3017石油化工生产建筑设计规范 JB/T8439高压电机使用于高海拔地区的防电晕技术要求
3采暖 3.1-般规定 3.1.1 位于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5℃的日数大于或等于90天的地区的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当室内经常有人停留或生产对室内温度有一定要求时,应设置集中采暖。 3.1.2位于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5℃的日数为60天~89天,或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5℃的日数为45天~59天,且历年最冷月平均相对湿度的平均值等于或大于75%的地区的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当操作人员比较集中和经常停留,且厂区有余热可资利用时,经技术经济比较,可设置集中采暖。 3.1.3位于本规范第3.1.1条和第3.1.2条规定地区以外的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当生产对室内温度有特殊要求时,可设置集中采暖。 3.1.4设置集中采暖地区的生产厂房,当生产对室内温度无特殊要求,且每名工人占用的建筑面积超过100m时,不宜设置全面采暖,但应在固定工作地点设置局部采暖。当工作地点不固定时,应设置取暖室。 3.1.5集中采暖系统的热媒,应根据厂区供热情况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首先应利用生产余热,并宜采用热水作热媒。当厂区供热以生产用蒸汽为主,在不违反卫生、技术和节能要求的条件下,可采用蒸汽作热媒。 3.1.6设计集中采暖时,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应按房间用途、生产特点、劳动强度、自动化与机械化水平、维修及人员停留情况等综合考虑确定。对于一般生产厂房和辅助房间的室内采暖计算温度,可参照本规范附录A确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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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采暖系统 3.2.1 采暖系统制式的选择,宜符合下列规定:
a) 热媒为热水时,多层建筑物采用单管系统; b) 热媒为蒸汽时,采用上行下给式双管系统
散热器的选择规定如下 a) 放散粉尘或防尘要求较高的生产厂房,应采用易于清扫的散热器 b) 放散腐蚀性气体的生产厂房或相对湿度较大的房间,应采用耐腐蚀的散热器; c) 辅助房间,健验室和夜表控制室等,宜采用外形美观的散热器 0
3.2.2
蒸汽采暖系统, 不应采用钢制柱型、板式和扁管式等散热器。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采用热风采暖:
3.2.3
a) 生产有特殊要求,不允许用散热器采暖时: b) 能与机械送风系统合并时: c) 防火、防爆和卫生要求,应采用全新风的热风采暖时: d) 厂房容积较大,其它采暖方式不能满足要求时, e) 利用循环气采暖经济合理时。 循环空气采暖应符合GBZ1和本规范6.2.3条的规定。
熟风采暖的厂房,当为间断生产且需设值班采暖时,宜采用联合采暖(即热风采废和散热
3.2.4 器采暖)
3. 2. 5 位手严寒地区的工业厂房,即冬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低于或等于-10℃的地区 全新风的热风采暖不应少于两个系统或一个系统两台风机。当一个系统或台通风机故障时, 个系统的最小供热量量 尚应能维持新风和采暖的最低水平,H室内温度不得低于5℃。 3.2.6 暖风机或空气加热器的散热量应有1.2~1.3的安全系数。 3.2.7 采用暖风机热风采暖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工
机内的儿何形状,工艺龄器布理情况及气流作用范间等因素,设风机合
a) 虚根据厂
A
数及位置; b) 热媒为蒸汽时,每台暖风机应单独设置阀门和疏水装置
3.2.8 符會下列条件之一时,宜设置室气幕:
a) 位手严寒地区或寒冷地区的生产厂房,对经常开启的外门,且不设门斗利道室时: b) 生厂房主 当生产要求不允许降低室内温度时或经技术经济比较设置热室气幕合理时。
3.2.9. 符套列条之一,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采用电采暖:
a) 环保有特殊要求的区域: b) 远离集中热源的独立建筑: c) 采用热泵的场所。
对上下连通的多层厂房设计采暖时,应考虑热气流上几的影响,其热量坚向务配应自下
3.2.10 向上递减。
注:对于加盖的安装班,不视寿上下连通。 3.2.11 金属辐射板来暖可用子生产厂房的局部区域或局部工作地点采暖,绕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也可用于全面采暖,对热媒温度要求如下:
a) 当采用热水作热媒时,热水平均温度不宜低于T10℃ b) 采用蒸汽作热媒时,蒸汽压不应低于0.2MPa: c) 应符合本规范6.1.1的规定。
3.2.12 在同-一建筑物内,采暖用的热水或蒸汽管道应与生产、生活用的热水或蒸汽管道分开设置。散热器采暖系统宜与热风采暖系统或通风、空气调节加热系统的管道分开设置。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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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3对于有腐蚀性气体的房间,管道及散热器表面应采取特殊防腐措施。 3.2.14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采暖管道应保温:
a) 管道敷设在地沟、闷顶、非采暖房间或易被冻结的地方; b) 房间或地点对通过的管道要求保温时: c) 管道的无益热损失较夫时。
H
4通风 4.1般规定 4.1.1对放散有害物质和爆炸危险性物质的石油化工生产装置,应从工艺总图、建筑、设备和通风等方面在设计是采取综合的保证安全和防止污染的措施。 4.1.2工艺设计对商能放散和油漏有害物质的生产装置应加强密闭、隔离和负压操作措施,并
宜采用机械化、自动化操作。有剧毒物质的生产过程应在密闭或负压下进行,来用自动化或隔离操作。 4.1.3 放散有爆炸危险性物质的生产装置宜露天设置,当必需设置在厂房内时, 宜采用散开、 半散开式建筑。 4.1. 放散热或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及厂房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4
一S
E
放散极毒、剧毒和较毒物质的生产过程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应予隔开,应划出明确的操作和检修地带,操作地带宜靠外窗侧布置:
0 2
C
应避免采用多跨度厂房:多层建筑物内,放散热和有害气体的生产过程应布置在上层。当应布置在下层时,应采取防止污染上层空气的措施:
e)对自然通风的厂房,宜将热和有害物质的散发源布置在天窗下或排风扎附近注1:极毒物质是指车间室气中有害物质的最商容许浓度小于0.1mg/m的物质,如四艺基铅, 硝基甲
有机磷等。
注2:剧毒物质是指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为0.1mg/m~1mg/m的物质 如氯苯酚、丙
烯靡等。 注:较毒物质是指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大于1mg/m的物质,如乙睛、氯化氢、 氮氧化物
等。 生产严极毒、剧毒物质的厂房不应布置在山谷、盆地或背着全年最大频系风向的山坡上。
4.1.5
4.1.6放散有害物质的生产装置的控制室和值班室,应布置在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以自然通风为主的生产厂房,应按有利于夏季自然通风的风向布置。
机械通风送入车间的空气中有害气体、蒸气及粉尘的含量,不应超过车间空气中有害物
4.1.7 质最高容许浓度的30%。当超过时,应从清洁地区取风或设置空气净化装置。 4.1.8向大气排放空气中的有害物质含量,应符合GBZ1、GB3095、GB16297和GB8978等的要求。达不到要求时,应采取有效的净化措施。
4.1.9放散热,蒸汽或有害物质的厂房,应首先采用局部排风, 当局部排风达不到要求时,应辅以全面排风或来用全面排风 4.1.10设计局部排风或条面排风时,应首先采用自然通风,当看然通风送不到生产工艺要求时,应辅以机械通风或采用自然与机械的联合通风
放散粉尘的厂房,应根据生产特点和粉尘特性设置相应的除尘装置。
4.1.11 4.1.12 全面通风量可按下列方法之一确定:
a) 根据散入厂房有害物质数量通过计算确定
1) 同时放散有害物质、余热和余湿时,应按其中所需最大的风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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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同时放散数种溶剂(苯及其同系物或醇类或醋酸脂类)的蒸气,或数种刺激性气体(三
氧化硫及二氧化硫或氟化氢及其盐类等)时,应按各种气体分别稀释至最高允许浓度所需风量的总和计算。其他有害物质同时放散于空气中时,应仅按需要风量最大的有害物质计算;
b) 根据同类或类似生产的厂房的实测资料确定;
无法按第a)项或第b)项确定通风量时,可根据广房容积大小、设备布置密度、设备先进水平和安全设施完善程度等因素,按本规范附录B的换气次数确定。
c)
4.1.13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单独设置排风系统:
a) 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有害物质混合后能引起燃烧或爆炸时; b) 混合后能形成毒害更大或腐蚀性的混合物、化合物时: c) 混合后易使蒸汽凝结并聚积粉尘时: d) 散发剧毒物质的房间和设备: e) 建筑物内设有储存易燃易爆物质的单独房间或有防火防爆要求的单独房间
4.2 自然通风 4.2.1 放散热量的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的自然通风,可仅按热压作用计算。 4.2.2 自然通风的进、排风口,应充分利用门、窗,达不到要求时,可采用可关闭的洞口、高侧窗、风帽、天窗等。 4.2.3 自然通风的气流组织,不应使污染气流吹向非污染区,且不得影响局部排风的控制气流。 4.2.4 利用天窗排风的生产广房,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设置避风天窗。
a) 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即累年最热月平均温度高于或等于28℃的地区),室内散
热量大于23W/m; b) 其它地区,室内散热量天宇35W/m; c)“不允许气流倒灌时。
4.2.5放散极毒物质的生产厂房不得采用自然通风。周围空气被粉尘或其它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的生产厂房,不应采用自然通风。 4.3机械通风 4.3.1要求空气清洁的房间,室内应保持正压。放散粉尘、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应保持负压。当要求空气清洁程度不同的房间连在起,且有门(孔)相通时,应使气流从较清洁的房间流向污染较严重的房间。 4.3.2全面或局部排风系统,应直接从有害物质放散地点或室内污染最严重的地带排风,污染气流不得从操作地带和经常有人停留的地带通过。 4.3.3放散有爆炸危险性物质或有害气体、蒸气的厂房,当有害物质放散点不易确定时,全面排风量的分配宜符合下列要求:
a) 放散温度下气体或蒸气的密度比室内空气轻,或虽比室内空气重,但厂房内放散的显热
全年均能形成稳定的上升气流时,宜从房间上部区域排出: b) 放散温度下气体或蒸气的密度比室内空气重,且厂房放散的显热不致形成稳定的上升
气流或放散易挥发的液体(如苯、乙醚等),在挥发时吸收空气中热量致使气体或蒸气沉聚在下部区域时,宜从下部区域排出总排风量的2/3,从上部区域排出总排风量的1/3,且不应小于每小时1次换气:
c) 房间高度小于或等于6m,或面积小于或等于150m,或换气次数大于或等于8次/h的
厂房,符合本条第a)项的条件时,可仅从上部区域排风:符合本条第b)项的条件时,可仅从下部区域排风。
注1:相对密度小于或等于0.75的气体视为比空气轻,当其相对密度大于0.75时,视为比空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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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地面上2m以内为下部区域。 注3:上、下部区域的排风量包括该区域内的局部排风量。
4.3.4全面排风系统吸风口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位于房间上部区域的吸风口,用于排除可燃气体或蒸气时,吸风口上缘距顶棚平面或屋
顶的距离不大于0.4m; b) 用于排除氢气与空气混合物时,吸风口上缘距顶棚平面或屋顶的距离不大于0.1m; c) 位于房间下部区域的吸风口,其下缘距地板间距不大于0.3m; d) 因房屋结构造成有爆炸危险气体排出的死角处,应设置导流设施。
4.3.5位于厂区内不产生但可能积聚爆炸危险性气体或有害气体、蒸气的地下、半地下生产房间或地坑,应对下部地带进行机械通风,宜采用6次/h换气。 4.3.6局部排风罩宜采用密闭形式,当不能采用密闭形式时,可根据不同的工艺操作要求和技术经济条件选择适宜的排风罩。 4.3.7在有害物质的放散点(如装料、卸料口等)应装设局部排风罩,排风罩宜采用与工艺设备组合一体的密闭罩。 4.3.8由全面排风系统或局部排风系统排出的含有极毒物质的空气,应采取净化处理后排放。 4.3.9局部排风系统排出的空气,属于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采用高排风简或高速气流(即喷射排放)排至建筑物的空气动力阴影区和正压区以上:
a)含有剧毒物质或极难闻气味物质; b) 位于非爆炸危险区域,排出含有浓度较高的爆炸危险性物质。 注1:建筑物的空气动力阴影区指室外大气气流撞击在建筑物的迎风面上形成的气流弯曲现象,导致屋顶和
背风面等的静压减小而形成的负压区(静压力比大气压力小)。
注2:建筑物的正压区指建筑物的迎风面上由于大气气流的撞击作用而使静压力高于大气压力的区域。 4.3.10对于放散爆炸危险性物质或剧毒物质的生产厂房,当集中式全面机械排风系统的排风口与机械送风系统的进风口水平距离大于或等于20m时,排风口应高出建筑物屋顶1m以上;小于 20m时,排风口应高出进风口6m以上。 4.3.11下列房间的排风系统应分开设置:
a) 放散爆炸危险性物质的房间和一般房间; b) 放散极毒物质的房间、放散剧毒物质的房间和放散较毒物质的房间。
4.3.12排出的空气中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物质,混合后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其局部排风系统应分开设置:
a) 引起燃烧或爆炸; b) 产生更为有害的混合物或化合物; c) 易于沉淀或凝结。
4.3.13 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设置能自动切换的备用通风机,并应在控制室、操作室或工作地点设置通风机运行状态显示信号:
a 放散极毒物质厂房的局部排风和全面排风系统: b) 排除空气中含有剧毒物质的局部排风系统。
4.3.14 排除空气中含有极毒、剧毒物质的排风系统的供电负荷等级应与工艺等级相同。 4.3.15 机械送风系统进风口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应设在室外空气较清洁的地点,且符合本规范第4.1.7条的规定; b) 应设在排风口的上风侧且低于排风口; c) 进风口的底部距室外地坪不宜小于2m,当设在绿化地带时,不宜小于1m; d) 应避免进风、排风短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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