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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6743-2011 结构工程用纤维增强复合材料筋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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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1-10 10:0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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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GB/T 26743-2011 结构工程用纤维增强复合材料筋 ICS 83.120 Q 23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宝家标准
GB/T26743—2011
结构工程用纤维增强复合材料筋
Fiber reinforced composite bars for civil engineering
2012-03-01实施
2011-07-20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GB/T 26743—2011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纤维增强塑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9)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南京海拓复合材料公司、上海大学、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侨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勇新、岳清瑞、包兆鼎、欧阳煜、戴方毕、黄奕辉、张学。
H GB/T26743—2011
结构工程用纤维增强复合材料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结构工程用纤维增强复合材料筋(以下简称复合材料筋)的术语和定义、分类、规格和标记、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在土木工程结构中受力构件增强材料使用、直径20mm以下的纤维增强复合材料筋。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 1
纤维增强复合材料筋fiberreinforcedcompositebars 用连续纤维束按拉挤成型工艺生产的棒状纤维增强复合材料制品。
3分类、规格和标记
3.1分类 3.1.1增强纤维种类
复合材料筋按增强纤维种类分为碳纤维复合材料筋(CFB)、玻璃纤维复合材料筋(GFB)和芳纶复合材料筋(AFB)。 3.1.2表面状态
复合材料筋按表面状态分为光筋(P)、螺纹筋(S)及其他(O)。 3.2规格 3.2.1复合材料筋按公称直径可分为6mm、8mm、10mm、12mm,14mm、20mm等规格。 3.2.2复合材料筋按长度可分为2m、4m、6m,10m、20m等规格。 3.3标记
复合材料筋按增强纤维种类代号、表面状态、公称直径和长度进行标记。
GB/T26743—2011 长度,m 公称直径,mm 表面状态增强纤维种类代号
-
-
示例:长度6m,公称直径为12mm,按本标准生产的玻璃纤维复合材料螺纹筋标记为:
GFB-S-12-6GB/T 26743—2011。
1 GB/T26743—2011
4要求
4.1外观 4.1.1表面沾有石英砂的复合材料筋,石英砂应分布均匀,无其他可见夹杂物、无纤维外露和裂纹。 4.1.2表面不沾有石英砂的复合材料筋,应无纤维外露,不应有断丝、松股和裂纹。 4. 2 尺寸偏差
复合材料筋尺寸偏差应符合表1规定。
表1复合材料筋尺寸偏差
单位为毫米
项 自允许偏差
长 度
直 径 0
+1°
4.3拉伸性能
复合材料筋拉伸性能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复合材料筋拉伸性能
拉伸强度 MPa ≥1 800 ≥600 ≥1300
弹性模量 GPa ≥120 40 ≥65
断裂伸长率
复合材料筋种类
% ≥1.5 ≥1.8 ≥2.0
CFB GFB AFB
5试验方法
5.1外观
在正常(光)照度下,距离0.5m对样品进行目测。
5.2尺寸偏差 5.2.1长度测量采用精度1mm的尺,测量3次,取算术平均值。 5.2.2直径测量采用精度0.02mm的游标卡尺,任意取3个位置测量,取算术平均值。对于带肋的复合材料筋,应测其非肋截面。 5.3拉伸性能
按附录A的规定进行。
2 GB/T 26743—2011
6检验规则
6.1检验类型
检验类型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1.1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进行外观、尺寸偏差和拉伸强度的检验。
6.1.2型式检验
I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按第4章要求的全部项目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者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时: b) 正式生产后,如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正常生产每年不少于一次; d) 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6.2组批、抽样和判定规则 6.2.1组批
以同一规格、同一种材料、同一生产工艺,稳定连续生产的500根为一批,不足此数量时,按一批计。 6.2.2抽样 6.2.2.1外观检验和尺寸偏差采取-一次随机抽样,每批取样数量为5根。 6.2.2.2拉伸性能采用二次随机抽样,样本数各为5根。 6.2.3判定规则 6.2.3.1采取一次抽样法时,所抽样本全部符合要求或仅有一个不符合要求时,则判该批为合格;否则判定该批不合格。 6.2.3.2采取二次抽样法时,在第一次所抽样本中全部符合要求则判定该批为合格;如有2个或2个以上不符合要求,则判该批不合格。当有1个试样不符合要求时则进行第二次抽样,当两次抽样不符合要求的样本总数为1时则判该批合格,否则判定该批不合格。
7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7.1标志
产品包装上应清楚标明下列内容: a)制造企业名称、地址; b)产品名称、牌号和规格; c)产品标记、商标; d) 生产日期、批号及保质期; e)产品的数量; f) 贮存和运输注意事项。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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