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91.140.10 P 46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33833—2017
城镇供热服务 Urban heating service
2018-04-01实施
2017-05-31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GB/T33833—2017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城镇供热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55)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城镇供热协会、北京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洛阳热力有限公司、牡丹江热电有限公司、唐山市热力总公司、北京城建科技促进会、北京特泽热力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太原市热力设计有限公司、大连博控能源管理有限公司、北京路鹏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商和投资有限公司、北京硕人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沧州昊天节能热力有限公司、 唐山兴邦管道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北京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沈阳佳德联益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罗珍、刘荣、唐卫、陈鸿恩、于黎明、韩建明、鲁丽萍、董乐意、张玉成、梁鹏、 曾永春、屈新龙、殷明辉、史登峰、郑中胜、邱华伟、宋宝程、王魁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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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33833—2017
城镇供热服务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镇供热服务的术语和定义、总则、供热质量、运行与维护、业务与信息、文明施工、保
险与理赔及服务质量评价。
本标准适用于以热水为介质供应民用建筑供热系统参与供热过程各方应达到的服务要求,包括: a) 城镇供热经营企业向热用户提供的供热服务; b) 热用户合理用热; c) 热用户、相关管理部门及机构对供热服务质量的评价。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12523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GB50736-2012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T50893供热系统节能改造技术规范 CJ343污水排人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CJ34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 CJJ88城镇供热系统运行维护技术规程 CJJ203 3城镇供热系统抢修技术规程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热用户 heat consumers 从供热系统获得热能的单位或居民用户。
3.2
供热服务 heating service 为满足热用户用热的需要,供热经营企业向热用户提供供热产品的相关活动。
3.3
供热经营企业 heating operation enterprise 利用热源单位提供的或自身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企业总称。
3.4
供热设施 heating facilities 供热经营企业用于供热的各种设备、管道及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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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338332017
3.5
运行事故率 rateofoperationaccident 供热运行期间,因供热经营企业事故造成的停热时间和停热面积的乘积与应正常供热时间和应正
常供热面积的乘积的比值。 3.6
室内自用供暖设施 self-useheatingfacilitiesforindoor 热用户室内支管、散热器(含地埋管)及其附属设备的总称。
3.7
服务场所 service location 供热经营企业为热用户提供服务和受理业务的地点或平台。
3.8
上门服务 on-site service 供热经营企业的服务人员到热用户用热场所提供的相关活动。
4总则
4.1服务体系
供热经营企业应建立与其供热规模和热用户数量相适应的服务体系,并应能满足热用户的合理需求。 4.2服务原则 4.2.1 一般要求 4.2.1.1 供热服务应遵循安全第一、诚信为本、文明规范、用户至上的原则。 4.2.1.2 供热经营企业应优化企业内部管理流程,提高服务效能。 4.2.2 合法性 4.2.2.1 供热经营企业和热用户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 4.2.2.2 供热经营企业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并应及时收集、分析和处理热用户意见 4.2.2.3 供热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供热经营企业依法进行监督和检查。 4.2.3 安全性 4.2.3.1 供热经营企业应向热用户提供安全、稳定、合格的供热产品。 4.2.3.2 供热经营企业供热应为社会公共危机处理提供安全保障。 4.2.3.3 供热经营企业应在供暖期内提供全天候应急服务。 4.2.3.4 供热服务过程中应保障人员和供热设施的安全,不应因服务质量问题对人身安全、生产、生活及环境等构成不良影响和危害。 4.2.3.5供热经营企业应依法保护热用户信息。 4.2.4透明性
供热经营企业应向热用户公示服务业务流程、条件、时限、收费标准、服务电话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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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及时性
供热经营企业应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响应热用户在用热时对供热质量、维修和安全等方面的合理诉求。 4.2.6公平性
供热经营企业在其供热范围内,应对符合用热条件的热用户提供均等化服务。 4.2.7便利性
供热经营企业应向热用户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5供热质量
5.1供暖温度
在正常关气条件下,且供热系统正常运行时,供热经营企业应确保热用户的卧室、起居室内的供暖
温度不应低于18℃。
注1:正常天气条件指各地建筑物供暖系统设计时限定的室外日平均气温。具体依据GB50736一2012中附录A
“室外空气计算温度”的规定执行。室外日平均气温以专业气象部门发布的数据为准。 注2:可自主设定、调节室内温度的除外。 注3:已实行热计量计费的热用户按已签订的供热合同约定执行。
5.2供热时间
5.2.11 供暖期应按GB50736的规定执行,各地方政府可根据当地气象情况调整供暖期时间。 5.2.2生活热水供应时间应按各供热经营企业与热用户合同约定执行。
5.3供热水质
5.3.1供热水质应符合CJ34的要求。 5.3.2开放式热水热网补给水水质除应符合5.3.1的规定外,还应符合GB5749的规定。
6运行与维护
6.1运行管理 6.1.1供热经营企业应采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经济的供热技术和工艺,不宜超负荷运行。 6.1.2供热经营企业应制定合理的供热系统运行方案,并应加强运行工况的调节。 6.1.3供热经营企业在当地法定供暖期内不应延后开始、中止或提前结束供热。 6.1.4供热经营企业应建立健全供热运行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运行事故率。供热经营企业应按CJ88的规定对供热设施进行运行维护。 6.1.5供热经营企业应在供暖期前进行供热系统注水、试压、排气、试运行等工作,并应提前进行公告。 6.1.6供热经营企业应对供热设施进行维修、养护和更新,供热经营企业对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应按 GB/T50893的规定执行。 6.1.7向供热经营企业供应热能、水、电、燃料的单位,应按约定参数保障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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