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13.040.40 CCS Z 60
T/CPPIA
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团体标准
T/CPPIA 9—2021
农膜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管控
标准
Standard for agricultural film enterprises' emission control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VOCs)
2021 - 03 - 08 实施
2021-03-08发布
重
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 发布
国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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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PPIA 9—2021
目 次
前言
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排放限值要求其它要求 6 污染物监测要求 6.1一般要求 6.2大气污染物监测与分析 7实施与监督
4
5
表1VOCs有组织排放限值表2企业边界及周边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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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PPIA 9—2021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塑料薄膜制品分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河南省银丰塑料有限公司、山东中艺橡塑有限公司、山东燕塔塑业有限公司、山
东清田塑工有限公司、淄博神农塑料有限公司、河南精诚检测有限公司、山东合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翠绿塑业有限公司、甘肃福雨塑业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天罡助剂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宽力新材
料有限公司、安阳塑化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华鑫塑业有限公司、山东天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科伦塑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塑五有限公司、天塑科技集团天津市第二塑料制品厂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孙美菊、李文艺、徐双宏、豆开畅、李佳、王永华、左广涛、杜勇、尹君华、 赵炳春、张建凤、王智勤、赵莉、房乾、胡文平、马玉奇、苏道勇、穆建章、杨振生、赵为民、赵珊珊。
本文件为首次发布。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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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膜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管控标准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农膜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管控的术语和定义、排放限值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
本文件适用于现有农膜生产企业及为其提供相关母料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农膜生产企业及为其提供相关母料生产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T16758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 GB31572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HJ38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604 环境空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 HJ733 泄漏和散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 HJ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HJ1012环境空气和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便携式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5]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7]第39号)
《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9年6月26日印发)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
3.1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注1:在表征VOCs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以TVOC表示)、非甲烷
总烃(以NMHC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 注2:本文件采用非甲烷总烃(以NMHC表示)作为VOCs污染物控制项目。
3. 2
非甲烷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s(NMHc)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响应的除甲烷外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以碳的质
量浓度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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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3
企业边界enterpriseboundary 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法定边界。若难以确定法定边界,则指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散开
3. 4
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
排放限值要求
4
4.1 VOCs有组织排放符合表1规定的限值。
表1 VOCs有组织排放限值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污染物项目
监控位置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mg/m3 50
kg/h 1.5
非甲烷总烃
4.2 2企业边界及周边VOCs无组织排放符合表2规定的限值。
表2 企业边界及周边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单位为mg/m
污染物项目非甲烷总烃
排放限值
监控位置
2.0
在厂界设置监控点
4.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符合表3规定的限值。
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单位为mg/m
污染物项目
排放限值
限值含义
无组织排放监控位置
4 10
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
非甲烷总烃
在厂房外设置监控点
5其它要求 5.1VOCs物料的储存、转移和输送、投加与烘干、干燥过程必须采取控制措施,应符合GB31572的
控制要求。 5.2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符合GB37822中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的要求
5.3VOCs防控技术遵循原则:
农膜生产企业及为其提供母料生产企业,结合自身特点,选择合适的防控技术;优先选择源头控制,使用低VOCs的原材料;
a) b)
注:依据生态环境部2019年6月发布的《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要求,企业采用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
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等,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排放绩效等满足相关规定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
排放收集处理措施。 c)加强生产过程管理,避免引入非常规使用的原辅材料,产生有机废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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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生产过程高VOCs的农膜单品,启用有机废气处理设施,避免无组织排放,对废气集中处理后
达标排放。
6污染物监测要求 6.1一般要求 6.1.1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
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6.1.2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
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6.1.3对企业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
气处理设施的,应在处理设施后监测。 6.2大气污染物监测与分析 6.2.1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VOCs的监测采样和测定方法按GB/T16157、HJ/T397、HJ732、HJ/T373、
HJ38的规定执行。 6.2.2对企业边界及周边按HJ/T55、HJ604、HJ1012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
6.2.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测:
对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进行监控时,在厂房门窗或通风口、其它开口(孔)等排放口外1m 距离地面1.5米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若厂房不完整(如有顶无围墙),则在操作工位下风向
a)
1m,距离地面1.5米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
b) 厂区内非甲烷总烃任何1h平均浓度的监测采用HJ604、HJ1012规定的方法,以连续1h采
样获取平均值,或在1h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4个样品计平均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任意一次浓度值的监测,按便携式监测仪相关规定执行。
7实施与监督 7.1企业是实施排放标准责任主体,应采取必要措施,达到本文件规定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7.2本文件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并服从其监督指导。 7.3本文件未规定的污染物项目,按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
7.4若本文件发布后,国家或地方发布了更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则按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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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
团体标准
农膜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管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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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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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日期:2021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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