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03.120.20 CCS P0O
DB32
江苏省地 電方标准
DB32/T 4185—2021
建筑工程质量评价标准 Evaluating standard for quality of building engineering
2021-12-31发布
2022-06-01实施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32/T4185—2021
目 次
II
前言 1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A
2
基本规定. 4.1评价原则 4.2评价体系. 4.3评价维度 4.4评价方法和计分规则 4.5标准化管理 5结构部分质量评价 5.1 地基与基础 5. 2 混凝土结构 5.3 砌体结构 5. 4 钢结构, 6 装饰部分质量评价 6. 1 内饰面 6. 2 隔断与细部 6.3 门窗 6. 4 屋面 6. 5 外墙 7安装部分质量评价 7.1给水排水及供暖 7. 2 建筑电气. 7. 3 通风与空调 7. 4 智能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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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T4185—2021
前言
本规程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规程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 本规程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归口。 本规程起草单位:南京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东南大学、南京市建筑市场监督站、南通新华
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嘉实(集团)有限公司、深圳瑞捷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石平府、李德智、梁新华、沈中标、李涛、吕如楠、罗震、周若涵、徐萍、徐宏均、张超、黄新华、朱诗尧、何厚全、吴小聪、付爱平、李海欣、肖亦林。
II
DB32/T4185—2021
建筑工程质量评价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工程质量评价标准的总则、术语、基本规定、结构部分质量评价、装饰部分质量评价、安装部分质量评价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新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水平的评价。
规范性引用文件
2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工程质量评价qualityevaluatingof engineering 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基础上,通过检查工程技术管理资料和工程实体的方式,对确定建筑工程施
工质量满足验收标准要求程度并评定工程施工质量等级所做的检查、量测等活动。 3. 2
评价部分evaluatingsection 为便于实施工程质量评价,将一个工程的相关分部工程合并形成的能独立进行评价并进一步构成评
价体系的工程模块。 3. 3
评价内容evaluatingcontent 每个评价部分中由相关子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合并形成的具体实施质量评价的基础工程模块。
3. 4
评价维度evaluatingdimension 对每项评价内容进行质量评价时,具体针对的质量资料、实体检测、观感质量和标准化管理等四个
方面,是构成评价体系的最基本单元。 3. 5
评价权重evaluatingweight 在质量评价体系中,按影响整体能力的重要程度或所占工作量大小,各评价项目相对于评价内容,
或各评价内容相对于评价部分,或各评价部分相对于工程总体质量评价结果所占的比重。
4基本规定
4.1评价原则 4.1.1工程质量评价可用于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确定工程质量水平或评选优质工程。工程质量相关责任主体(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建筑行业协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主管部门均可实施工程质量评价,也可根据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实施。工程质量评价按评价单位的性质可分为责任主体自评、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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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评价、主管部门评价三类, 4.1.2工程质量评价采用计分制,根据评价得分确定质量评价等级。 4.1.3工程质量评价应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评价结果应具有科学性和代表性。 4.1.4工程质量评价应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基础上,针对工程完工时的原始质量状态进行,不应考虑验收后为提升观感质量而进行的整改工作。 4.1.5工程各参建单位应认真履行法定质量义务,工程质量评价不能免除参建单位的质量责任,不能代替质量检验和质量验收。
4.2评价体系 4.2.1工程质量评价应根据工程特点分为结构、装饰、安装三个评价部分,各评价部分包含若干评价内容。各评价内容分别评价计分,评价得分按权重计算相应评价部分评价得分。各评价部分评价得分按权重计算工程总体质量评价得分。各评价部分、各评价内容质量评价得分以及工程总体质量评价得分满分均为100分。各评价部分权重及包含的评价内容应符合表1的规定,工程情况特殊时可按实际工作量和重要程度调整。
表1# 各评价部分权重及包含评价内容
评价部分
权重W(%)
包含的评价内容
地基与基础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钢结构内饰面(含楼地面、墙面、顶棚(吊顶))隔断与细部门窗屋面外墙(含幕墙)给水排水及供暖建筑电气通风与空调智能建筑
结构
40
30
装饰
安装
30
注:1.考虑特种设备管理要求,电梯不列入安装部分评价内容,但电梯检验合格应作为安装部分评价的前提条件。
2.各评价内容中应包含涉及的防水和建筑节能内容。 3.工程室内全部为毛坏状态时,结构、装饰、安装部分评价权重宜分别为50%、25%、25%。
4.2.2评价部分包含的各项评价内容的权重由评价单位根据工程特点按实际工作量和重要程度确定,且应符合下列要求,工程不包含的评价内容权重为0:
1.地基与基础包含地基处理或桩基时,其在结构部分中的评价权重不应低于30%;砌体结构若仅
为填充墙,其在结构部分中的评价权重不应高于15%,若为砖混结构时,砌体结构在结构部分中的评价权重不应低于40%。
2.装饰部分中,屋面的评价权重不应低于15%,外墙的评价权重不应低于20%,外墙为幕墙时,评价权重不应低于25%:工程室内全部为毛坏状态时,内饰面、隔断与细部在装饰部分中的总评价权重不应高于25%,室内全部为全装修状态时,二者的总评价权重不应低于45%。
3.智能建筑在安装部分中的评价权重不应高于15%;工程室内全部为毛坏状态时,给水排水及供暖、建筑电气在安装部分中的总评价权重不应低于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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